《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详细解读-夫妻关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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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目录CONTENTS010203 一般规定 结婚 夫妻关系04 父母子女关系05 离婚夫妻关系夫妻关系0303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生育权纠纷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相关法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nuedai、遗弃家庭成员;(三)有dubo、xidu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婚姻法解释(三)已失效法条对比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婚姻家庭编中“知

3、识产权的收益”的界定第二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民法典相关法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二)已失效法条对比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

4、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家庭编中“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界定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民法典相关法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

5、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二)已失效法条对比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的处理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已失效法条对比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6、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二)已失效法条对比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的处理规则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

7、,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婚姻法解释(三)已失效法条对比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婚前、婚后接受的父母赠与的认定规则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

8、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民法典相关法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已失效法条对比第

9、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三)已失效法条对比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条 关于军人的伤

10、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的归属第三十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二)已失效法条对比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相关法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

11、)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已失效法条对比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处理规则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相关法条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

12、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婚姻法解释(三)已失效法条对比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的处理规则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二)已失效法条对比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13、除外。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的处理之例外规则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dubo、xidu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已失效法条对比 第二款、第三款为补充规定增加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dubo、xidu等违法犯罪

14、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免除连带清偿责任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婚姻法解释(二)已失效法条对比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5、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婚姻法解释(二)已失效法条对比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七条 夫妻一方所称相对人知道该夫妻财产约定时的举证责任第三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民法典相关法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16、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婚姻法解释(一)已失效法条对比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必要条件第三十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

17、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相关法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婚姻法解释(三)已失效法条对比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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