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变化解读-上.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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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报人:XXX民法典的 8888 处重要变化(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 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民法典。一、民法典 第一编 总则 涉及的重要变化(二)确立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将绿色原则(有利于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三)规定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

2、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 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五)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民法典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 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 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六)民事权利的保护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民法典第一

3、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八)要求侵害人赔礼道歉也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 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的规定。二、民法典 第二编 物权编 涉及的重要变化(一)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

4、,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 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民法典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 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二)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民法典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

5、 指导和协助。(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 修资金的特别程序。民法典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 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 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 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四)增加规定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五)征

6、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六)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 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 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

7、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 予以配合。(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办理。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 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 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八)增加规定居住权民法典明确规定,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九)遗失物自发布招领

8、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十)担保物权 主要有:1扩大可质押财产范围,取消质押登记机关的规定2统一了动产抵押的设立及特殊效力规则3先租后抵,需转移占有才能对抗抵押权明确在先设立的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影响的前提为,租赁物已转移占有4肯定了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5取消对流押/流质条款的禁止性规定6统一了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7明确规定同一财产上抵押权、质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8新增抵押物价款债权人的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规定9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无需经抵押权人同意,同时确认抵押权的追及效

9、力 三、民法典 第三编 合同 涉及的重要变化(一)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 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 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 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四百九十五条规

10、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 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二)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民法典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 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三)增加规定情势变更制度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 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 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

11、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四)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 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 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五)在物业服务区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

12、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予以制止民法典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 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六)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 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七)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具有优先承租权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

13、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八)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 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 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 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九)客运合同对旅客霸座抢方向盘等问题作出回应民法典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

14、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十)在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中增加助残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十一)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 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 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 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

15、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 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 采用非格式条款。四、民法典 第四编 人格权 涉及的重要变化(一)对性骚扰进行了规定1

16、.民法典规定了性骚扰认定标准即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 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2.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民法典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 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二)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三)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民法典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

17、近亲属有权依法 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四)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 担民事责任。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 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 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五)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民法典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第 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

18、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第四编 人格权人 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六)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 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 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七)明确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有关规

19、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民法典规定: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八)肖像权民法典规定,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侵害他人肖像权。(九)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十)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1.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 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

20、动、私密信息。2.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其中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3.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4.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个人信息应征得监护人同意。(十一)规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 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十二)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 背公序良俗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 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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