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4条)案例解读之认定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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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认定有无行为能力的主体申请认定有无行为能力的主体02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04申请认定有无行为能力的对象申请认定有无行为能力的对象0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认定03案例解读案例解读05目目 录录民法典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

2、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申请认定有无行为申请认定有无行为能力的对象能力的对象0101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自然人对客观事物的判断和认知能力即意思能力为依据。只有有意思能力的人才有行为能力。从各国立法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来看,依据年龄作为主要标准进行类型化区分是通常做法。一般而言,达到成年所要求的年龄标准,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除此之外,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也是影响自然人行为能力的重要因素。若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存在问题,即便达到成年年龄标准,自然人也可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

3、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前,我国民法通则将这类人简单定义为“精神病人”。但精神病人并非法律概念,且范围过于狭窄,不足以包括所有需要保护的意思能力欠缺的人。例如,处于植物人状态的自然人,已丧失判断辨别能力的“痴呆”老年人,按照这一规定仍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实际上却已无民事行为能力。基于以上原因,本法总则编扩大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范围,将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病人”修改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该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精神病人”,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年老等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均纳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范围。申请认定有无行

4、为申请认定有无行为能力的主体能力的主体0202 一个成年人如被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将对其处理自身人身或财产权益产生严重影响,故对申请认定主体必须严格限定。民法通则规定,有权申请认定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主体为“利害关系人”,但未明确界定上述规定中“利害关系人”的具体范围。民法通则意见第24条中列举的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范围可供参考。即包括:被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但从司法实务来看,客观上存在成年人已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

5、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标准,但没有利害关系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愿向法院提出认定申请的情形。这种情形下,既不利于保护该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对此,本条明确了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列举了其他组织的范围,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根据上述列举,可知本条文拟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妇老残弱等群体。从列举的主体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均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最贴近本区域居民(村民)的一级组织,一方面最可能了解居民(村民)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同时一旦个别居民(村民)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其自

6、身利益受损之外,其所在区域其他居民(村民)利益也可能因此受损,故应允许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申请认定本地区(本村)居民(村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恢复完全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条所指学校,从被申请人为成年人来推断,应主要指高中以上学历教育的学校。学校因直接管理成年学生而更容易了解其行为能力状态,为避免成年学生自身利益受损或危害其他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秩序,有必要允许学校申请认定。本条所指医疗机构,应包括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机构。医疗机构在诊断治疗时,可以第一时间发现并确认成年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允许医疗机构作

7、为申请人也符合常理。妇女联合会作为专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组织,一旦发现成年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能使其自身利益受损时,有义务亦应被赋予通过申请认定该妇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并确定监护人的方式,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权利。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一旦成年残疾人具有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情形时,从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应当赋予残疾人联合会申请认定该成年残疾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权限。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故本条将其列为申请主体之一。但需要

8、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老年人组织必须是依法设立,与之相区别的是老年人自行设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备案的组织。民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区服务、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指导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工作等,很多均与成年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相关联,故应允许民政部门作为申请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认定限制行为能力的认定0303在认定的方式上需注意三点:(一)一般应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自然人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鉴定意见作为认定自然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基本依据。(二)参照医院出具

9、的有关诊断证明、意见在医院诊治过程中,有关专家对自然人病情所作出的科学检查、检测等结论性意见,人民法院可以在作出认定时作为证明材料使用。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无异议为限,或者经开庭质证双方无异议,以及可与其他证据或事实相互印证。(三)参照群众公认的事实和证据群众公认的事实,一般应由该自然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 委员会岀具的证明材料所认定的事实,同时也包括与该自然人起居生活、日常工作密切接触的周围群众对该自然人基本情况的感知和认识。但参照群众公认的事实应当以利害关系人无异议为限。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的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认定0404 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然人,在恢复行为

10、能力或者部分恢复行为能力后,为使其能够亲自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但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进行,应以有关人员的申请为依据。有权提出申请的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核实,如果能够确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撤销 判决,重新作出判决。具体而言,当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健康状况恢复到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程度时,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宣告该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

11、健康状 况恢复到能够部分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程度时,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宣告该自然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关于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健康状况的恢复程度如何判断,一般可参照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认定方式,通过鉴定意见、医院诊断证明、群众公认事实等进行判断。案例解读案例解读0505叶甲要求宣告叶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叶甲要求宣告叶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案情:案情:叶乙经宁波市某医院司法鉴定为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 准,应当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叶甲认为,被申请人所在街道有残疾调查,并不时发放低保补贴及物品等,但被申请人在某医院治疗,无法自

12、行领取。被申请人叶乙之父母及兄长叶丙已去世,无其他兄 弟姊妹、未婚无子女,叶甲作为其姑姑一直照顾其生活,故向法院申请 确认叶乙无民事行为能力,并由申请人叶甲作为其监护人。法院经审理认为,叶乙可以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申请人叶甲系其关系较近的其他亲属,在叶乙之父叶丁去世后一直承担叶乙的照顾工作,社区居委会就叶乙的问题一直是与叶甲进行联系,也同意由叶甲作为其监护人。故判决宣告叶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叶甲为叶乙的监护人。评析评析:本案中,叶乙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具备能够正确理解和辨认自己的行为的能力,符合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标准。申请人叶甲作为叶乙的姑姑,系其关系较近的其他亲属,在叶乙之父叶丁去世后一直承担叶乙的照顾工作,社区居委会就叶乙的问题一直是与叶甲进行联系,也同意由叶甲作为其监护人。因此,叶甲属于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具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叶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资格,人民法院根据其申请以及叶乙的精神健康状况,宣告叶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叶甲担任叶乙监护人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心心之之所所向向梦梦之之所所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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