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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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篇一: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导论 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狭义:仅指以“侵权责任法”或“侵权法”为名的某部法律。大陆法系不存在。 大陆法系的民法中,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皆属于 概念债的发生原因。民法对侵权行为的规定分为两部分: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 构成要件规定在债编分则中,责任承担规定在债编总则中。 广义: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即所有规范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 规范的总称。在我国,除了侵,广义的还包括民法通则?产品质 量 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法等。 私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民事

2、义务关系 特征 强行法:与合同法、物权法相比,具有更多的强行法色彩。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和法律效果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不能任由当事人协商改变。 二、侵权责任基本法与侵权责任特别法 基本法:侵权责任法。第6条确立的过错责任。凡是侵或者其他单行立法没 概念有特别规定时,均适用该规则。第2、3章的基本规定同样。 特别法:侵第5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不得随意 规定各类侵权行为。只有当某些侵权行为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应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时,才有必要由特别法单独加以规范。 适用关系:侵第5条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他法律”指的

3、就是侵权责任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 侵生效后,凡是明确修改了旧的立法规定的地方,一律应当适用侵。 对于某些侵权责任,原来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侵对其 未置明文。对此,不可做出硬性规定:侵取消了原规定,或不方便作出。 三、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独立成编: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将侵放入债法中,而是单独成编。 一是有利于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二是我国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不局限与损 害赔偿。八种之多。侵权行为并非单纯的债的发生方式。 与债法总:损害赔偿是最重要、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与因 则的关系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很多共性,可以适用 共

4、同的规则。这些规则应当由债法总则规定。我国目前没有债法总则。 与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主要以“对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的规定”来规定人 法的关系格权,仍未脱离侵权法的窠臼。是否单独制定人格权法,争论激烈。 的关系物权法中的规定补充了侵权责任法,例如:对占有的保护、相邻关系。 的关系 四、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总则:第1至3章:总则,规定共通性、基本的问题。包括:立法目的、保护范围 归责原则、多数人侵权责任、连带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减责与免责。 分则:第4至12章:分则,规定对典型的、特殊的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和法律效果。 “典型”:归责原则上并不特殊,完全属于过错责任,但因发生的纠纷多、社会 关注度高

5、,故而需要单独规定的侵权行为。“特殊”: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采取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 一般条款:用来规定过错责任原则的条文(侵第6条)。我国以及比较法来看,侵 权责任法中不可能规定可以作为所有侵权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规范,即“大 的一般条款”,而只能是对过错责任原则作出一般规定。 侵第2条:并非“大的一般条款”,只是一个对合法民事权益进行保护的宣誓性 条款,其必须与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或者分则中的具体条款相互配 合。否则,会导致“向一般条款逃避”的现象。 类型化:侵权法不是刑法,无须也不可能逐一规定所有的侵权行为类型。这里的类型 化指的是对某些比较特殊的侵权行为逐一作

6、出规定。两类:一类是特殊侵权 行为;一类是典型侵权行为。 五、侵权责任法的目标 目标:旨在协调自由与安全的关系,即界定人的行为规范。 实现方法:一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最基本之规则原则;一是界定并区分侵权责任法 的保护客体 六、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补偿功能:填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主要通过侵权赔偿责任实现。侵权赔偿责任 仅与受害人的损害有关,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实现方法:损失的 转移,即将损失从受害人头上转移到侵权人头上;损失的分散,各种保险。 预防功能:预防侵权行为发生的作用。 惩罚功能:惩罚性赔偿 第二章侵权行为 侵害他人受保护的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事实行为 一、概念侵

7、“权”,包括侵害“权利”和侵害“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侵权“行为”不仅指直接的、人的行为,还包括“准行为”(物件、动物致害) 二、类型 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侵第6条)依据规则归责原则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 有无强制责任保险不同。特殊侵权行为,法律规定强制保险 区分 意义有无最高赔偿限额不同:特殊侵权行为多有最高限额的规定。当受害人的实际 损害超出了最高赔偿额,其仍可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侵权人赔偿。 自己责任的侵权行为(原则) 是否自行监护人责任32 承担责任替代责任的侵权行为(例外)用人者责任34、35 国家赔偿责任 归责原则不同:替

8、代责任适用的都是无过错责任 区分 意义举证责任不同:还要证明责任人与加害人之间存在法律规定的特定关系(监护 关系、雇佣关系等)以及加害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人造成的损害归责原则不同:物件致害,无过错、过错推定 造成损害区分 的原因物件造成的损害意义责任主体不同:后者是物的管理人、使用人或 占有人 单独的侵权行为 侵权人数量共同加害行为8 教唆帮助行为9 多数人的共同危险行为10 侵权行为 连带责任型11 按份责任型12 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的数量不同 区分 意义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不同 作为认定过错方法不同不作为,只有其负有作为义务, 行为方式区分意义 认定因果方法不同 三、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 违

9、法的义务与侵害的权利不同 侵权行为违反了法定义务、绝对义务、不作为或者作为义务,侵害的是绝对权(利益)违约行为违反了约定义务、相对义务、作为义务,侵害的是相对权 责任成立的不同 不因侵权人未获利而减轻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归责原则 合同为无偿合同时义务较轻,以无过错责任为基本归责原则 赔偿目的不同 侵权赔偿责任要使被侵权人重新处于尚无侵权行为时应处于的状态 违约赔偿责任要使非违约方处于合同得到良好履行时应处于的状态 精神损害赔偿不同 侵权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违约赔偿的范围仅限于财产损害 辅助人责任不同 侵权法中的雇主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合同法中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过错被视为债务人

10、的过错。 第三章保护范围 民事权利:凡私法确 保护认之权利 范围 民事利益:未被法律明文规定或未被司法实践认定为是权利,但也受到私法保护 的利益,包括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法律对这种利益进行保护时,往 往会附加主观和客观要件上的限制。 身体权:保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并支配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侵 方式体现为从外部破坏身体的完整性。并不持续地存在于已与身体相 分离的部分之上。如剪掉的头发、拔掉的牙齿等。但暂时的分离仍受 身体权之保护。例如血液的透析、精子的保存等。(侵害性医疗行为 侵第55条) 健康权:保证人的内在生理的完整性不被破坏。包括生理健康与心理健康。 侵害生理健康:行为影响自然人

11、生理机能的正常状态。 侵害心理健康:所谓“精神惊吓”,受害人因受到惊吓而导致心理健康 受到侵害的情形。包括直接侵害心理健康(直接侵害了被侵权人的心 理健康,始终处于恐惧、愤怒或忧虑等不健康的心理状态)和第三人精神惊吓(受害人因耳闻或目睹了侵害他人的事故,遭受了精神惊吓)。 姓名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侵害方式:干涉他人使用;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 作品(争议);盗用他人姓名 名称权:特定团体对其名称享有的排他性的支配权。侵害方式:盗用、假冒。 人格权肖像权:自然人享有的决定是否传播并公开展现其肖像的排他性权利。肖像 制作权(未经允许,不得擅自

12、制作);肖像使用权(以营利为目的的, 未经允许适用,构成侵权。人格权的商品化)。对肖像权的法律限制, 对与特定意义公共事件相结合的肖像:出于新闻报道的目的而使用的 新闻人物的肖像;自然人的肖像仅仅构成某一风景或地点的附属物; 集体肖像;公法对肖像权的限制。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关系 名誉权: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人格权。名誉感和名誉不同。前者 是自我内心的感受。后者是社会性评价。侵害方式:通过各种行为, 以文字或者口头的形式导致他人社会性评价降低。推定的方式可证明。 团体诽谤;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协调:新闻报道中事实部分与评 论部分;区分公众人物与普通人物。 荣誉权:自然人与法人享

13、有的荣誉称号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主要内容在于排 除他人对权利人所获得的荣誉称号的非法干预或剥夺。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 涉的一种人格权。侵害方式:以披露、宣扬等方式侵入他人隐私领域 、侵害私人活动的行为。 婚姻自助权:按照自己的意愿结婚和离婚的权利。侵害方式:买卖、包办和其 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人身自由权:自然人非依法律规定以及法定程序,不受非法逮捕、拘禁等对身 篇二:侵权责任法课程大纲20XX1020附参考文献 西南政法大学 侵权责任法课程教学大纲 侯国跃 第一部分课程简介 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 则、构成

14、要件、抗辩事由、责任方式以及各种侵权责任形态等。 本门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让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已有民法基本知 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侵权责任以及整个债法的认知水平,正确理解我国侵权责任规范体系及其立法精神,进一步掌握分析、认定侵权责任的方法和原则,从而获得分析解决侵权类民事案件的能力。 第二部分教学知识点 (一)侵权责任法概述 1、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对象 2、侵权责任法的渊源与我国民法体系 3、侵权行为及其与其它类似行为的关系 4、侵权责任与其它法律责任的关系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 1、归责原则 2、构成要件 3、抗辩事由 (三)侵权责任方式 1、侵权责任方式的种类及其特点 2、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项

15、目及计算方式 3、特殊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1)精神损害赔偿 (2)惩罚性赔偿 (四)侵权责任形态 1、侵权责任形态概述 2、一般过错侵权责任 3、推定过错侵权责任 4、无过错侵权责任 第三部分教学内容纲要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2学时) 第一节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适用 1、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对象 2、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和在民法中的地位 3、侵权责任规范的适用 第二节侵权行为 1、侵权行为的概念 2、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犯罪行为 3、侵权责任与其它法律责任 第三节侵权法的现代发展 1、保护对象的扩张 2、归责原则的多元 3、侵权法与其它法的互动 第二章侵权责任的构成(4学时) 第一节承担侵权责任的方

16、式 1、责任构成与责任方式、归责原则的关系 2、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第二节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的概念 2、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违法 2、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第四节抗辩事由和损失分担 1、抗辩事由 2、损失分担 第三章侵权损害赔偿(4学时) 第一节财产损害赔偿 1、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 2、侵害财产权益引起的损害赔偿 3、侵害人身权益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 第二节精神损害赔偿 1、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2、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第四章数人侵权责任(2学时) 第一节共同侵权 1、共同侵权行为 2、共

17、同危险行为 3、帮助、教唆侵权 第二节数人分别侵权 第三节数人侵权时的损害赔偿 1、按份责任 2、连带责任 第五章有特殊性的一般过错侵权责任(6学时) 第一节网络侵权责任 第二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三节医疗损害责任 第六章推定过错侵权责任(4学时) 第一节推定与过错推定 第二节推定过错侵权责任的类型 1、监护人责任 2、教育机构责任 3、物件损害责任 第七章无过错侵权责任(8学时) 第一节使用人责任 第二节产品责任 第三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节环境污染责任 第五节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四部分参考法规 1、侵权责任法 2、民法通则 3、产品质量法 4、消费者权益保

18、护法 5、食品安全法 6、道路交通安全法 7、环境保护法 8、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篇三:侵权责任法的解释论 内容提要:3月9日晚上,虎年新春之后的第一场民商法前沿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举行。应论坛邀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20XX年度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我院张新宝教授以侵权责任法解释论为题发表演讲。洪堡基金会德国联邦总理奖学金获得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岩副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马特副教授应邀出席论坛担任嘉宾点

19、评。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熊丙万主持。张新宝教授开宗明义,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而法律的正确适用基于对法律的解释。当20XX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侵权责任法之后,我国侵权责任法学者的工作重点从立法论向解释论转移。并且,侵权责任法将于20XX年7月1日起施行。在这部法律即将实施之际,存在较多需要解释的问题,对侵权责任法进行科学解释具有迫切性。此外,对于一名法学工作者、学习者而言,解释法律是重要的基本功。基于上述四点,张新宝教授提出侵权责任法解释论问题,并以此为主题,在接下来的两个小时中,为广大师生阐释了自己的想法和见解。张新宝教授分别从宏观解释、系统解释、规范解释

20、以及文意解释的角度,结合侵权责任法中的具体法条,对侵权责任法予以解读。宏观解释,旨在厘清侵权责任法的外围问题,既要厘清侵权责任法与民法外部的法律间的关系,即明确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也要厘清侵权责任法与民法体系内部其他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张新宝教授具体结合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第4条以及第5条的规定,谈到侵权责任法与国家赔偿的关系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制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则与合同法、物权法之间存在请求权竞合或者责任竞合的问题以及行政法规是否还会规定侵权责任等问题。张新宝教授运用系统解释的方法明确了广义的侵权责任法与狭义的侵权责任法;探讨了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相关规

21、定,特别是第六章第三节的规范间的关系,具体研究了二者之间的一致性与不一致性以及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是否有适用余地的问题;并结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第7条等法条,具体解读了侵权责任法所指向的法律和其他法律的涵义。在规范解释范畴,张新宝教授主要从请求权基础的角度予以讨论。张老师探讨了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意义、我国过错责任以及无过错责任请求权基础的构成问题。此外,张新宝教授认为宣示性条款不能作为请求权基础,不具备侵权责任法的裁判功能。宣示性条款的正面意义是充分彰显该法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导向;而其负面意义则在于弱化了规范性条文的应用和意义,冲淡了有约束力和裁判价值的规范,如侵权责任法第3条、第36条第1

22、款等。张新宝教授运用文意解释的方法讨论了过错与过失、义务与责任、赔偿与补偿几组相近概念,并结合侵权责任法具体法条,详细分析了适当补偿、适当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等术语。精彩的演讲之后,朱岩副教授就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是否应当规定损害后果、过错责任是否应当区分故意和过失、比较法上过错责任、危险责任和替代责任的借鉴意义、免责事由的体系化、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本质区别等问题发表了独到的见解。马特副教授就侵权责任法的解释方法的运用,司法适用的技术难点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论坛的最后,张新宝教授认真解答了现场同学的问题。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论坛圆满结束。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以来,民商法前沿论坛先后

23、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侵权责任法的解读活动,先后邀请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教授,我院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等对本法做了深入的解读。据论坛主持人熊丙万介绍,民商法前沿论坛还将针对侵权责任法的适用问题,组织开展一系列专题论坛。(张秋婷)(编辑程静傅榆成) 演讲人: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20XX年度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出席嘉宾: 朱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洪堡基金会德国联邦总理奖学金获得者 程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洪堡基金会德国联邦总理奖学金获得者 马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 主持人:熊丙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

24、法博士研究生 时间:3月9日(周二)18:30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 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协办:德恒律师事务所 主持人熊丙万:各位同学、老师晚上好,今天我们荣幸的邀请到了张新宝教授对侵权责任法进行全面的解读,关于张老师我就不用做介绍了,大家都非常的熟悉,张老师的书大家都耳熟能详,基本上每位同学的案头上都会有1到2本,甚至更多。今天晚上张老师以侵权责任法的解释论为题为各位同学做一个解读。按照我们的惯例也邀请了两位嘉宾参加我们的活动,一位是大家非常熟悉的朱岩老师,另一位是马特副教授。好,现在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张老师做精彩的演讲! 张新宝:好,谢

25、谢主持人,也谢谢朱岩老师、马特老师和同学们!给大家讲这么一个题目,目前来说有特殊的意义,侵权法的立法是一个马拉松式的长跑,从02年到09年前后经历了尽8年的时间,立法完成以后现在重要的是如何的去正确的理解和适用。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适用,不去适用的话法律就是一堆废纸。如何去运用法律发挥它调节社会关系的功能是法律的使命之所在,也是它的生命之所在。就法律解释而言差不多是我们法学的基本的功课,你学了法律包括教法律的人,你不会解释法律的话基本上等于白干,无论你是作为律师还是法官,还是作为其他的法律从业者,看家的本事就是解释法律。这里有广义的和狭义的,狭义的就是法律条文;广义的除了法律条文以外还有法律行为

26、,也就是说你还会解释合同。那么侵权责任法的解释具有现实的迫切性,因为7月1日就开始实施了,一天一天的在逼近,就会成为判案的依据,加上我们这个条文比较多,侵权法涉及的范围比较广,而且相对来说很多条文不够成熟,存在歧义,需要进行解释。先谈一谈宏观方面的问题: 第一,侵权责任法的外围问题,这个法律和其它法律的关系是什么,法律条文本身没有加以规定,在立法的过程中曾经多次讨论,但是立法者考虑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避免矛盾而将这一节省略,但是作出了十分原则的看起来不是解决外围问题的规定,但是事实上它能够解决一些外围问题,这两个条文是非常重要的,第二条第1款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五条其它法

27、律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那么 第二条第1款在第1稿中是没有的,到第2稿中有了,但是比现在少4个字依照本法没有,但是去年8月24号的昌平会议上面大家提出了严厉的批评,说没有应当依照本法,是不是根据这个条文就可以判案了呢?如果依据这个条文就可以判案了,那过错还要不要呢?损害有了,因果关系还要不要呢?当时有两种激烈的意见一种意见就是说删了;另外一种意见说改良,改到它不能判案为止。最后接受了第2种意见,增加了依据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依据本条去确认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第五条就是关于本法与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的规定。侵权责任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一种什么样的位阶呢?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

28、题,所谓的基本法就是涉及到千家万户,每一个人都要使用到的这种通常的法律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它是基本法,但是遗憾的是我们没有通过现在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审议和通过这个法律,而是在去年12月26号由常委会通过了这一法律,但它埋下了很多的问题,不仅仅是说作为一个侵权责任法的教授在争自己的地位,把自己研究的法律降为非基本法了,成了一个很不重要的法律,其实这一点对我来说还真不重要,但是它埋下的问题是十分的多、十分的复杂的,后面我会一一的展开。如果把它当做民事的基本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来看待,是比较恰当的。由于这个问题没有解决好,它与民法通则的关系,与其它法律的关系就很难处理,我们后面会进一步的讨论

29、。还要解决的是侵权责任法和民法之外的法律的关系,这一点我们侵权责任法条文没有做出明确的回答,但是从解释论的角度必须给予回答。 第一个要谈到的是民法通则里面规定了国家赔偿,现在怎么办,我们的侵权责任法里面没有规定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一直在紧锣密鼓的修改之中,我和杨立新教授多次参加国家赔偿法的会。立新教授曾经在一次会议当中半开玩笑的攻击我说,张新宝你要对历史负责任,因为很多人想将国家赔偿法从民法中分离出去,从侵权责任法中分离出去,你的后代们来问,说是那些人主张的,当然我不是主张的,但是有人会说你没有坚持自己的观点,分离出去的时候你没有去守土。我当时这么回答他,想守也守不住,这个不是我能守的住的问题

30、;分离出去不在民法中,不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国家赔偿,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研究国家赔偿。后来果真国家赔偿从民法中分离出去了,在我们的侵权责任法里面没有了国家赔偿,而且正在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对于国家赔偿关于侵权责任作出了全面的完全不同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完全不依赖于民法存在,甚至连时效制度都自己做出了规定,但这些最后还能不能成为法律还不清楚。还有的问题是与合同法的关系,本身是一个民法的一般问题,但是在合同法第122条做出了规定,在涉及到责任竞合或请求权竞合,更多的情况是加害给付的那些案件,是不是合同法第122条就全部解决了问题,看来不如此,侵权责任法对此尚未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当然和物权法也有很多交错的

31、地方,特别是在三种民事责任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这三种责任方式以及返还原物与返还财产这种民事责任方式与物权请求权的相互关系,它们的适用条件等等方面尚没有做出令人信服的回答。还有刑事附带民事,法释【2002】17号是一个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后来在法释【2003】20号中试图纠正这一个司法解释的错误,将死亡赔偿或残疾赔偿改变其性质,规定其为财产性质的损害赔偿,其目的是在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中即使是狭义的精神损害不赔,但是死亡或者是残疾也是要赔的,本来认为问题到此就结束了,但是最高法院内部十分争论,他们甚至向法工委提出请示,要求法工委做出解释,法工委当时的回

32、答是这两个司法解释都是你们自己起草 的,我法工委凭什么解释你的司法解释,法工委是解释法律的,你的司法解释算法律吗?因此没有回答。在其后的一次最高法院的会议上邀请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和民法的几位专家去讨论这个问题,讨论了一整天得出的结论是相对一致的就是刑事附带民事并不影响民事责任之构成或民事赔偿的数额,但是赔偿比较积极的话,可以适当的考虑量刑的幅度,这也是轻罪话或无罪话的一个国际趋势,但是到会议结束的时候却没有被接受。我认为这个问题肯定不能在最高法院的层面上解决,必须在立法的层面解决,以至于有了今天的第四条,当然这也只是该条形成的成因之一,在这之前我们的各种建议稿之中也是有类似的规定的

33、。 下面我们看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还会规定侵权责任吗?现在有没有,回答是有的。比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等。我曾经在07年法学家的最后一期上边发表过题目为行政法规不易规定具体的侵权责任的文章,阐述了其中的理由,包括宪法和立法法上的理由。这一次的法律我相信从条文上边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这就是第二条第1款和第五条,没有给行政法规留下任何余地,这就是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在我们的立法语言中所有的法律均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这在宪法、立法法、国务院组织法里面规定的十分清楚,从来没有混淆过。我们讲法理学的时候说广义的法律的渊

34、源包括行政法规,这是说的法的渊源不是说法律,我希望通过第二条第1款和第五条,能够从根本上去解决这个问题,其核心是民事主体之间的赔偿问题与行政管理没有关系,所以我们将拭目以待,看国务院如何去正确理解和执行第二条第1款的规定。这是我讲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系统解释。法学解释的方法很多,今天给大家讲三、四种,以这些条文为例。系统解释我们也称为体系解释是以事物存在广泛的联系有机的体系的这种思维方式来解释法律的,而不是将法律分割成独立的章节、独立的条文来进行解释,而强调法律规定之间的内在的逻辑联系,强调结构的整体性和有机性。我们首先要讨论的是广义的侵权责任法和狭义的侵权责任法。在这里提出的狭义的侵

35、权责任法仅指我们手头拿到的这个92个条文,而广义的侵权责任法包括了狭义的侵权责任法和其它法律中的侵权责任法规范。现在最重要的问题在于,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特别是第六章第三节的关系尤其难以处理。我们在过去的几年努力的过程中做梦也没有想过这部侵权责任法会有常委会通过,所以整体设计是按大会通过的思路来设计的,所以它改变民法通则没有关系,因为都是同一机关通过的法律,新法优于旧法,就如同合同法中某些规定和民法通则中的规定不一致,比如说关于民事行为的效力,合同法里面规定了较多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而这一些在民法通则中大多会被认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改变了无效和可撤销的范围或者标准,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不发生困难,

36、因为在法解释上边有一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而在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和我们今天的侵权责任法中又确实存在着一些不一致的地方,当然多数是一致的,比如以侵权死亡为例民法通则中规定了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用作为一个赔偿项目,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而在侵权责任法中没有规定抚养费,又规定了死亡赔偿金,作为一个案件的死者近亲属他如何去请求呢?是按照民法通则去请求还是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去请求,或者两者都要呢?现在说不清楚,我们不能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去解释这个问题,因为它们无所谓新旧,不是一个机关通过的法律。那么大会和人大常委会算不算一个机关,有人在给中央作讲座的时候说算一个机关,但是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

37、定不是同一个机关,它们制定的法律的效力是不一样的,而且制定法律的权限是有明确分工的,基本民事法律的制定权利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不属于常委会。接着谈系统解释,我们侵权责任法里面多次的规定指向法律或者其它法律,我们做了一些搜索,看那些地方指向了法律或其它法律,如何理解这些法律或其它法律的含义,第六条 第2款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这个法律规定有哪些,我认为原则上仅限于本 法,就是侵权责任法,一是在侵权责任法之外不得再规定其它类型的无过错责任,这是一个基本法所要管的问题,不是一个特别法可以任意突破的;第七条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和前面是一样的。也就是说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

38、原则的适用,只有侵权责任法有这个权利;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这里的法律包括本法和其它法律中有连带责任的情况,比方说证券法、会计师法等法律中的一些规定;接下来看到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的法律既包括本法也包括其它的法律;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理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这里已经明确指明了一个具体的法律,但不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全部规定,而是以七十六条为核心的赔偿制度;第五十八条第1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它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这里的法律、行政法律、规章既包括本法、其它法律,也包括相关的行政法规

39、和卫生部门颁布的若干规章,这里是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当做过错的判断标准来使用的,是所谓的过错客观化的问题,这一条里面有一个字我建议了五次以上,就是里面的推定应当为认定,都违法了还推定有过错,那是不是意味着可以反证自己没有过错,这不是一个推定的问题,在这里不能给他任何反证的余地,当然违法并不一定要承担责任,还有讲损害和因果关系,但是这不是一个推定的问题,这个没有改完全属于技术错误,不是一个原则上的分歧,但是这个推定和过错推定完全不一样。有的人说医疗损害赔偿大部分采用了一般过错责任,少部分采用了过错推定,这么说基本上是错的,这个含义不是推定,就是认定过错的判断标准,所以讲到的四要件说或三要件说如

40、何去融合的问题,就融合在这里。还有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条规定不能说它没有一般的意义,但是可以说没有侵权责任法的意义。如果说闹出事来了重的归刑法、轻的归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1款,这一条实在没有什么用处,但是这种宣示性条款我们在后边还是会谈到;接下来在第六十六条里面也规定了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是减轻责任的情况,我想这里的法律是有关举证责任的规定没有系统解释的意义,但是有规范解释的意义,这里主要指环境保护法等等法律中涉及到免责条件的规定;第七十七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现在还没有法律规定赔偿限额,但是有行政法规规定赔偿限额的,这主要是空难的赔偿条例,此外我们国家参加的国际公约华沙公约里面有关于最高赔偿额的规定,这里的法律应当包括了我们国家参加的国际公约;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这一条里面规定的法律和这条本身的规定并没有任何意义,它没有规定违反了社会公德怎么办,能不能依据这一条来判案,我想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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