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联合监管工作机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强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风险管控,加快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联合监管机制(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37号)和XX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联合监管工作机制(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建立联合会商研判、联合检查督导、信息共享、应急联动、联合培训宣传等联合监管工作机制。第二条本工作机制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的联合监管。本工作机制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
2、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标准辨识确定,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第三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消防安全监管队伍的优势,切实形成合力,提升监管水平。第四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需要;加强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督促检查安
3、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大力推进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并作出安全承诺。第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强化组织领导,注重实效长效,努力构建纵向贯通联动、横向通力协作工作格局。要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综合运用集中执法检查、“执法+服务”、定期异地交叉互检等手段,发挥联合监管优势,深入推动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不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第二章联合会商研判第六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结合季节、时节特点,组织辖区内有关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定期进行联合会商,通报形势,分析预判风险,完善防控措施。第七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原则
4、上每半年组织一次联合会商;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联合会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现实需要增加联合会商频次。第八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针对发生的有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或遇有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及时组织联合会商,专题研判。重要事项应当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推动。第九条联合会商研判结果可以向同级或上一级安委会报告,通报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联合检查督导第十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针对重点时段、事故易发季节、重点企业,组织开展联合督导,共同编制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日常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执法检查内容,联合开展集中执法
5、检查。联合督导检查执法期间,要建立联合办公制度,抽调骨干力量组成专项工作办公室,全过程调度指挥检查督导和隐患整改,形成闭环管理。第十一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联合检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原则上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检查。第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和储存仓库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报警系统、安全仪表联锁系统(SIS)、紧急停车系统(ESD)、视频监控系统、液位上下限报警系统、容器超压报警系统、紧急切断装置、安全阀切断阀、泄压排放系统、万向管道充装系统、防爆电气设备、冷却降温设施等安全运行情
6、况,按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罐区装卸安全管理等情况。第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重点检查企业消防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防火间距、水源药剂、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车通道、灭火和应急预案、“两支队伍”(企业专职消防队、工艺处置队)建设等情况。第十四条对市安委会办公室向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或消防救援机构集中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问题,要提请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整改。第四章信息共享第十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建立信息交流渠道,明确专人负责,定期联合通报检查执法或受理投诉举报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整改落实情况,实现信息的及时、充分、全面、有效共享。对多次违法的同一企业协
7、同重点督查,实施联合惩戒。第五章应急联动第十六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建立联勤联动机制,组织有关企业开展常态化实地熟悉、预案制定、拉动演练、辨识培训、调研交流等工作,磨合企地应急救援联动和应急保障配合,提高应急救援联动水平。第十七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指导企业加强“两支队伍”建设,督促配齐装备器材,配足灭火药剂,并纳入消防出警调度机制,实现消地信息共享、系统共享、应急联动、指挥协同等监管和应急新格局。第十八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原则上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联合演练。第六章联合培训宣传第十九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采用多种形式,组织安排危险化学品、消防领域专
8、家,对危险化学品和消防安全监管力量、专业救援力量进行培训,推动提高业务能力和指导水平。第二十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危险化学品、消防领域专家交流沟通,建立一批跨领域、业务精的专家队伍,为联合监管和应急联动提供专业队伍支持。第二十一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大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安全责任人员、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和重要技术工种、特殊作业人员以及一线员工的安全能力培训,培养一批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管理的“明白人”。第二十二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发生的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等典型事故警示宣传,举一反三,强化教育,对企业持续开展联合警示约谈。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工作机制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