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改善融资环境,支持全区经济发展,切实有效降低担保主体综合融资成本,规范*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担保行为,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财金20201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担保公司应坚持保本微利运行,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聚焦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
2、难、融资贵问题,支持发展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将贯彻执行政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作为担保业务发生的主要条件,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创新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依法经营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提升信用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策性和专业性的基本定位,促进本区域符合条件的担保主体健康稳定发展。第二章担保受理范围第三条贷款担保服务对象: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三农”以及按政策规定纳入政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服务群体(如税融通中型企业)。其中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
3、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三农”是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其中农户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执行。第四条申请贷款担保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的担保主体依法在*区域内登记注册(以纳税地点为准);(二)具有法人资格的担保主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且管理规范;(三)担保主体经营范围须符合国家政策,在相关部门(如税务、消防、环保、市场监管、公检法、海关、保险等)及银行均无重大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
4、违法违规记录;(四)申请担保主体需由所在园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第三章风险控制第五条抵押债权设定。(一)以土地、房产抵押申请担保贷款的,原则上按其评估价值的70%设定抵押债权;(二)以林权抵押或无产权证的土地、房产申请担保贷款的,原则上按其评估价值的50%设定抵押债权;(三)以设备、车辆抵押申请担保贷款的,原则上按其评估价值的50%设定抵押债权;(四)以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股权质押申请贷款担保的,原则上按照其评估价值的50%设定抵押债权。第六条信誉担保设定。担保主体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须承担个人连带责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研发团队等原
5、则上也应承担个人连带责任。第七条额度设定。(一)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主体提供的融资担保余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最高对单个被担保主体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10%,对单个被担保主体及其关联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15%。(二)单个被担保主体融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第八条业务占比。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及户数占比不低于80%,单户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第九条审批程序。(一)单个担保主体贷款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担保公司评审会自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单位或授权管理机构备案。(二)单个担保主体贷
6、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担保公司评审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单位或授权管理机构审批,审批通过后报区国资委备案。(三)单个担保主体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担保公司评审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单位或授权管理机构复审,复审通过后报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联席评审会议办公室,由办公室通知召开区融资担保联席评审会议专题研究,并出具意见函。第十条担保期限。为单个担保主体或项目提供担保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单个担保主体或项目持续扶持担保贷款最长不超过5年,第3年起每年需压缩不少于20%的担保规模。第四章风险补偿机制第十一条补助标准及拨付。每年的补助额度=上一年度新增担保额*3%计算,纳入区级财政年度预算,下一年度第一季度拨付。第十二条补助资金的管理。补助资金设立专户管理,专门用于核销担保公司按法定程序代偿未能回收的款项。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