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和省级环保模范县城效能督察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我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和省级环保模范县城(以下简称“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强化责任追究,根据*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督察主体第二条 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创建办和人社局依照各自职责,重点对各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创建”工作部署,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完成“创建”工作任务等情况进行督查。第三章 督察方式及措施第三条 主要采取专项检查、随机抽查、交叉检查、明查暗访、督查督办、综合考评等方式进行。综合性督查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
2、查室、创建办和人社局共同组织定期开展;日常督查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和创建办督导开展,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对一般性问题进行督促,责令限期解决。督查组要定期向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效能督查情况,并提交督查记录。由“两办”督查室依据督查记录,对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实施中的责任、时效、目标要求进行督查督办。对问题较多、推卸责任、再次督办仍完不成任务的,按管理权限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第四条 创建督查组在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责任单位和人员提供与“创建”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及相关材料,进行查阅或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就“创建”工作事项所涉及
3、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督促被检查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完成所承担的“创建”工作任务;(四)对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和热点问题开展专项调查。第四章 问责对象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承担“创建”任务的各乡镇、部门、单位、省市驻定单位及工作人员。第五章 问责情形第六条 督查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本办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组织不力、贻误工作的;(二)不认真履行职责,专项整治行动中工作不力,完不成任务,影响了全县“创建”工作进展,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创建”工作有关规定,关停项目反弹造成新的环境污染事故,限期内未完成整改任务的;
4、(四)设置障碍拒绝督查组对“创建”工作的检查或者在“创建”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五)对督查组发出的通报和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置若罔闻、推诿扯皮、整改不力的;(六)在“创建”工作中措施不力、敷衍塞责、效率不高、工作推进缓慢、造成负面影响的;(七)在县“创建”办组织的综合考评中名列后进的;(八)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第六章 问责方式第七条 对乡镇、部门、单位的问责方式: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对个人的问责方式:情节轻微的,实施工作约谈、提醒谈话、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情节较重的,追究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
5、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实行“一案双查、四问责”。第八条 对经督查组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曝光一次,查证属实、情节严重的单位,限期纠正存在的问题,在当年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分别扣减分值5分;第九条 对经督查组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曝光两次,查证属实、情节严重的单位,由创建领导小组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对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领导实施诫勉谈话,并取消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第十条 对经督查组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曝光三次,查证属实、情节严重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领导的责任;第十一条 全县各乡镇、部门、单位、省市驻定单位、各群众团体,对未完成创建工作任
6、务造成重大失误或有严重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领导的责任;第十二条 对在上级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造成“创建”任务未达标的,除按前四项追究责任外,还将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第十三条 中、省、市驻定单位不积极配合支持“创建”工作,造成被动工作局面或不良影响的,除在新闻媒体曝光外,还将向上一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建议作出处理,直至问题得到解决。第七章 附则第十四条 实施问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具体承办。第十五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问责对象不服问责决定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第十六条 对于政务处分及其他问责方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机关商创建办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