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加强野猪危害防控工作方案近年来,随着森林生态环境的改善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加强,野猪的种群数量增长迅速,对我县农林业生产造成较大危害。为科学调控野猪种群数量,防范和减轻野猪对农林业生产和人畜安全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狩猎管理的通告(皖政199759号)等规定
2、,组织开展野猪危害防控工作,通过适时适地适量猎捕野猪,调控野猪种群数量,减少野猪危害,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为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二、主要工作(一)加强野猪种群监测和预警宣传。各乡镇要根据辖区野猪种群分布情况,组织护林员、乡镇林业站和自然保护地巡护人员开展常态化巡护,加强野猪数量和活动监测,尤其要加强对野猪活动频繁、种群数量大的重点区域的监测,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在野猪危害严重区域设置警示牌,提醒群众避险。组织开展野猪防护宣传,倡导以自然村或村民组为单位,轮流到田间、地头采取科学有效办法驱赶。(二)因地制宜开展野猪种群调控。一是划定野猪狩猎区。野猪狩
3、猎区为各乡镇,禁止在县城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农村居民区、学校、工矿企业、部队营区、军事禁区、各级自然保护地、风景游览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猎区狩猎。二是确定野猪狩猎期。根据野猪的生物学特性,狩猎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其他时间为禁猎期。三是实行野猪限额猎捕。县林业局根据全县野猪资源量提出狩猎区域年度限额猎捕量,逐级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批准的猎捕量核发狩猎证,组织猎捕。年度限额猎捕量不得突破。四是持“两证”进行狩猎。狩猎人员必须持有县林业局依法发放的狩猎证和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进行野猪狩猎。五是制定猎捕工作方案。各乡镇政府结合实际制定猎捕野猪具体工作方案,方案
4、应明确狩猎队人员组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狩猎队管理、狩猎安全、猎获物的收取与处置,以及狩猎人员的劳务补偿等事项,确保方案切实可行。未成立狩猎队或无狩猎人员的乡镇,可以根据需要,借用本县内具有狩猎资质的人员成立临时或相对固定的狩猎队,并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在禁猎区域或禁猎期内,由于野猪数量增加,对农作物和人畜造成危害不得不猎捕的,所在乡镇政府可制定临时猎捕野猪工作方案,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限时、限量猎捕。(三)依法实施野猪危害补偿。一是开展初步调查。乡镇政府自接到补偿申请文件之日起5日内,对野猪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
5、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县林业局。二是组织核实确认。县林业局自收到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之日起10日内,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县财政、公安、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确认,提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三是进行公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意见在本部门网站和损害行为发生地村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林业局提出。县林业局应当在7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答复异议人。四是兑现补偿。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对应当补偿的,由县林业局作出补偿意见,县财政局根据补偿意见及时向申请人一次性发放补偿费。对于不能及时发放补偿费、申请
6、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预支部分补偿费,年终按照补偿意见的全部金额结清。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等依据*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执行。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县野猪危害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分工负责,职责明晰、程序严密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乡镇政府是野猪危害防控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本乡镇区域内的防控工作,县林业局做好指导、服务和执法监督等工作,县公安局做好狩猎枪支(弹药)使用监管,县市场监管局做好市场监管,县应急管理局做好狩猎突发事件调度处置,县财政局做好补偿资金
7、的安排和拨付。(二)强化资金保障。落实野猪危害防控工作专项资金。对野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依规予以补偿,各乡镇积极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做好狩猎人员的劳务补偿工作,县政府对猎获的野猪按每头1000元补助到乡镇(含无害化处置费),各乡镇政府应落实配套经费,对狩猎人员进行劳务补偿,提高狩猎工作的积极性和有效性。狩猎人员补助按猎获野猪每斤10元计算,每头猎获野猪最高补偿款不超过2000元。(三)抓好安全管理。各乡镇有组织有计划安排好狩猎野猪活动,切实加强对狩猎活动的监管,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强化狩猎队员安全管理,及时无害化处置猎获野猪。参加狩猎人员必须参加人身意外伤
8、害保险,每次狩猎活动不得少于2人,由狩猎队队长负责向当地乡镇政府报告具体狩猎参加人员、出猎及回归时间、活动区域以及猎获物等情况。县林业局加强指导和协调服务,县公安局做好枪支弹药管理,加强安全教育,有效保障狩猎活动安全。落实禁食野生动物有关规定,猎获野猪必须采取无害化处理等处置措施,不得出售、食用。(四)严格工作纪律。对不服从狩猎组织管理、不能有效履行出猎义务的狩猎队员,乡镇政府应将其从狩猎队伍中除名,并报请有关部门取消其狩猎资格;对不按种类滥捕、交易和售卖、食用野生动物以及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的,县林业局、公安局依法取消其狩猎资格,收回狩猎证持抢证,对其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查处。虚报、冒领猎捕劳务补偿费的,由县林业局责令退回并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