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 第九章政治权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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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政治权利第一节 政治权利概述一、政治权利的概念一、政治权利的概念所谓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它表现为两种形式:1、一种是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以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使为基础;2、另一种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通常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简称为政治自由。政治权利可分为广义与狭义概念。1、狭义的政治权利,仅指选民行使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广义的政治权利,包括参与组织管理活动的权利与表达意见的自由。二、政治权利的范围二、政治权利的范围根据广义政治权利的概念,政治权利的范围包括选举权与

2、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不包括通信自由和监督权。通信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尽管通信自由受到限制,但作为公民有权享受一定范围内的通信自由,权利的行使受法律限制与被剥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刑法第54条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范围包括如下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后两项内容是剥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必然结果,这一范围的确定与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范围是否相一致是需要探讨的理论问题。三、政治权利的性质三、政治权利的性质政治权利是公民在国家

3、政治生活领域享有与行使的权利与自由,既表现为国家权力的组织与分配,又表现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发表意见的权利。其性质与具体表现是:1.政治权利反映了公民在国家与政治生活中的宪法地位。2.政治权利是基本权利体系的基础。3.政治权利具有协调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功能。四、政治权利保障四、政治权利保障各国宪法和法律对政治权利的保障作了严格而具体的规定。1、政治保障 2、法律保障 3、物质保障五、政治权利限制五、政治权利限制1、限制政治权利的合理界限基本权利受国家权力限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与公共安全。在政治权利的限制上需要解决的问题是,限制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保障的目的

4、具有首要意义,不能为限制而限制,更不能把限制与保障对立起来。2、限制政治权利的方法 限制政治权利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进行,使限制方法与程序符合限制的基本目标。通常的做法是,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政治权利与自由的同时,规定限制方法及其原则。如宪法中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同时禁止滥用言论自由、禁止借言论自由诽谤他人。宪法规定了公民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但通过对具体行使程序的规定限制其滥用。有关公民政治权利的限制必须有宪法、法律的明文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任何限制性规定。第二节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概念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概念 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

5、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基本特征是:1.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即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行使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二是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即法律规定由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3.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使方式是法定的,通常采取投票表决等形式。在我国,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使资格是相同的。二、选举权的性质二、选举权的性质从历史上看,影响比较大的学说有三种:1.“权利说”。认为选举权是公民固有的权利,其代表人是卢梭、孟德斯鸠等早期的启蒙思想家。

6、2.“义务说”。认为选举权不是权利,而是公民必须履行的一种社会责任,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它与“权利说”是直接相对立的,代表人物为拉班德。3.“二元说”。认为选举权既是选民的义务,又是选民的权利,选举权具有双重性,即义务性和权利性。1、选举权存在的形态 选举权是国家法律规定并予以保障的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它作为政治权利,具有现实基础。一般说来,选举权具有以下两种要素,一是外在要素。国家法律规定是选举权存在的合法根据,是选举权运行的首要条件。二是内在要素。法律规定的选举权能否实现,实现到什么程度,取决于主体的能力。在理解选举权形态时,应从外在要素与内在要素的统一中准确地把握它,不能强调一方面属性而忽视

7、另一方面属性,两者的有机结合才能构成选举权的完整形态。2、选举权与权力关系选举权作为政治权利,与权力有着密切的关系。选举权与权力关系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1)从选举权产生的过程看,选举权产生于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而相对性是权力的基本特征。(2)从选举权的目的看,合理地组织权力和有效地控制权力是选举权的基本功能。(3)从选举权产生的社会效果看,选举权直接影响社会生活。(4)从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看,强调选举权与权力的内在关系有助于提高选民的法律地位,摆正“主仆关系”。3、选举权与利益选举权是选民的政治权利,它是围绕选民的实际利益展开的,从选举权活动总的过程看,利益像一条红线一样贯穿在整个过程,

8、使选举权具有丰富的内容。在我国,从根本上讲,选民的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是相一致的。国家利益的发展,给个人利益的实现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有效的途径。第三节第三节 言论、出版、结社、集会、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游行、示威自由 一、言论自由一、言论自由 1、言论自由的概念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从广义上说,新闻、出版、著作等也可包含在言论自由的范畴之内,形成综合性的权利体系。从狭义上说,出版自由不包括在言论自由范畴之内。言论自由按其性质与功能,可分为政治性言论自由与非政治性言论自由。政治性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核心与基础。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实际上指的是

9、政治性言论自由,构成政治权利的实体内容。2、言论自由的范围 (1)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都有以言论方式表现思想和见解的权利;(2)通过言论自由表达的内容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既包括政治、经济方面内容,又包括对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看法和见解;(3)言论自由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既可采取口头的,又可采取书面的,必要时依照法律规定,可利用广播、新闻、电视等传播媒介;(4)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法定的权利,其权利的享受者不应由于某种言论而带来不利后果,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5)言论自由客观上存在法定界限,受合理限制。3、言论自由的功能(1)言论自由在政治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2)言论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础

10、。(3)言论自由具有政治监督功能。(4)言论自由具有协调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功能。4、言论自由的界限言论自由的界限表现在两个方面:1.外在限制。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有确定的效力范围,在其效力范围内的言论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2.内在限制。言论自由的行使程序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在其规定的程序之内言论自由才是合理的,否则就构成言论自由的滥用,甚至成为危害社会的行为。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中也包括公民对某一问题所发表的错误的言论,只要不是出于主观上恶意,不危害社会,应允许错误言论的存在。二、出版自由二、出版自由1、出版自由的概念所谓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

11、子出版物等,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出版自由一般包括两个方面内容:(1)著作自由,即公民有权自由地在出版物上发表作品;(2)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即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社的设立与管理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2、出版自由的功能(1)出版自由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2)出版自由具有政治监督功能。(3)出版自由具有信息传播功能。(4)出版自由与其他基本权利的实现有着密切的联系。3、出版自由的保障1997年1月的出版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

12、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该条例是现阶段保障公民出版自由、管理出版事业的重要依据,是未来制定统一的出版法的基础。三、结社自由三、结社自由 1、结社自由的概念所谓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或共同目的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结社自由一般具有如下特征:(1)结社具有持久性与稳定性;(2)结社应遵循法定程序,具有严格的程序性;(3)结社一般具有固定的组织机构与成员。2、结社的类型根据结社的性质和活动方式,结社可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前者指成立公司等,由民法、商法等法律加以调整。后者又分为政治性的结

13、社和非政治性的结社。政治性结社主要指成立政党等,非政治性结社主要指成立宗教团体、学术团体、文化艺术团体等。我国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其中主要是以成立社会团体为其内容。1998年10月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我国规范结社的主要依据。3、结社自由的功能(1)社会团体是政府同人民沟通的桥梁和纽带。(2)社会团体作为社会结构的组成部分,承担某些政府通过行政手段难以进行的行政性业务。(3)社会团体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4)发展社会团体是保证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形式。4、结社自由的保障与限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结社自由的保障与限制的具体程序内容是:(1

14、)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2)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3)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四、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四、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1、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概念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具体化,是公民表现其意愿的不同表现形式。(1)在我国,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2)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进行,表达共同愿望的活动。(3)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

15、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三种表达形式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比如,集会自由的行使具有一定的静态性,示威、游行自由的行使则是动态的;示威、游行自由所表达的意愿比起集会自由更强烈一些,社会的影响面更大。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具有如下特点:(1)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主体是公民,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政党、社会团体等组织依章程规定举行的活动不属于集会、游行、示威法所调整的范围。(2)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公民表达其意愿、实现自我价值的主观性权利,通过公民的群体活动而得到实现。(3)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作为公民表现意愿与思想的表达形式,实际上

16、反映了言论自由的价值与要求,是言论自由的具体化。(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行使同时表现为公物利用权。2、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基本功能(1)协调功能。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2)监督功能。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3)稳定功能。政治与社会稳定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3、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保障与限制(1)实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与许可制度。(2)集会、游行、示威管理制度:l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武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l不得妨碍公务。l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4、法律责任 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时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设定法律责任的目的和出发点是为公民实现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提供更可靠的条件,并不是以限制公民行使权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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