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42024年新公司法解读年新公司法解读-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完善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完善汇报人:XXX目录CONTENTS一四类公司的资本认缴制度二公司关于过渡期的问题三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四确立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五关于认缴出资股权转让的新规一、四类公司的资本认缴制度二、公司关于过渡期的问题“逐步过渡”的调整方式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规定的期限以内两个关注重点: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额是否明显异常,出资期限是否明显异常双重调整路线一般情况下由公司自行逐步调整出资期限、明显异常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
2、法要求调整的双重路线新公司法第266条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征求意见稿第7条对公司法施行前设立、出资期限超过三十年或者出资额超过十亿元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股东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情况,对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进行研判。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情况说明,也可以组织行业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与相关部门协商研判,认定公司出资期限、出资额确实存在明显异常的,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
3、可以依法要求其六个月内对出资期限、出资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案例:A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出资期限为2030年10月31日前缴足,因为目前的规定过渡期至2027年6月30日,2027年7月1日至2030年10月31日,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所以A有限公司无需调整出资期限。但是,假设A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同样章程约定股东出资期限为2030年10月31日前缴足,则三年过渡期内,即2027年6月30日前应当缴足认购的全部股份。三、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反对一刀切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
4、诉该部分股权依法转让或减资注销股东对失权有异议向股东书面发出失权通知股东未按期出资公司书面催缴逐步过渡股东仍未出资董事会决议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足额缴纳(出资不到位股东失权流程图)(出资不到位股东失权流程图)宽限期不少于六十日,期满六个月内未转让或注销凯发公司原注册资本1000万元2007年12月27日增资至6500万元,新增股东李长国2008年1月3日,公司增资至10000万元,增加的3500万元由张雁萍出资2008年1月4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收到张雁萍出资3500万元2008年1月7日,凯发公司通过银行汇款1700万元和1800万元给建国公司和福日公司,共计3500万元2015年1
5、1月6日,凯发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决议于同年11月27日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关于解除张雁萍的公司股东资格、解除李长国的公司股东资格、增资等事项2015年11月27日,凯发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臧家存等人到会,参加会议的股东持股比例共计30%,李长国、张雁萍未到会,会议通过决议:解除张雁萍公司股东资格。凯发公司股东之一臧家存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凯发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股东会决议中关于解除张雁萍公司股东资格的决议有效。张雁萍、臧家存公司决议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328号案情简介一审青岛中院认为,张雁萍在2008年1月4日将3500万元汇入凯发公司验资账户,办理完相关验资手续后,完
6、成了对凯发公司的出资义务;但在验资后第三天,该3500万元便从凯发公司账户转入建国公司、福日公司,出资款在短时间内被抽走。对于该两笔汇款,凯发公司与张雁萍之间未签订借款合同,不符合常理;实际上凯发公司并没有收回上述3500万元;张雁萍主张还款850万元,不能排除上述款项是为了履行“三方协议”而支付的开发项目用款。张雁萍主张转走3500万元是对凯发公司的借款,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在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中,抽逃出资的股东往往会以出具借条、签订借款合同、虚拟交易等方式来掩盖抽逃的行为。张雁萍的行为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1、解除张雁萍的股
7、东资格是否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2、案涉股东会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以及凯发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案争议焦点一审裁判要点经凯发公司催告后,张雁萍未能在合理期间内返还出资,凯发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其股东资格。凯发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召开股东会,参会股东的持股比例为30%,李长国、张雁萍未到会。因该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之一为拟解除张雁萍股东资格,作为拟被除名的股东,其所持有股权的表决权应当排除,否则会产生被除名股东操纵表决权的情形,不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凯发公司2015年11月27日股东会到会股东一致同意并通过决议:“1.解除张雁萍的股东身份。2.。该决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及
8、章程规定,会议的召集、表决程序并无不当,对上述股东会决议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效。一审裁判结果:确认凯发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第1项“解除张雁萍的公司股东身份的决议有效。一审裁判要点张雁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山东省高院,山东省高院认为张雁萍在2008年1月4日向凯发公司验资账户汇入3500万元,办理完验资手续后于1月7日即将该全部出资转出,该行为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即“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属于典型的抽逃出资行为。即使从形式来说,存在借条等凭据,也不过是以借款的形式掩盖其抽逃出资的真实目的,对所谓的借款关系显然不能予以认定。且该3500万元
9、转到建国公司与福日公司账户后,为了平账需要,凯发公司又给两公司出具了3500万元的收据,从形式上消灭了上述债权,更加印证了上述行为是抽逃出资。因此,张雁萍与凯发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关系,所以此后所谓的偿还借款行为亦无根据。凯发公司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之规定,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张雁萍的股东资格的行为合法有效。一审判决关于拟被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没有权利参与表决,其所持股份不应作为计算法定表决比例基数的分析意见并无不当。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判要点张雁萍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认为:一是关于张雁萍是否抽逃全部出资问题。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之规定,以股
10、东会决议方式解除股东资格需要具备以下要件:一是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二是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张雁萍完成验资后将全部资金转走这一事实并无争议,有争议的是如何认定该资金转移行为的性质,即其是否为张雁萍对凯发公司的借款。本案张雁萍的出资额与其转走的数额完全一致,均为3500万元;该笔款项尽管在公司账簿表现为“应收款,但张雁萍未提供书面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通常都会约定利息,但本案中未见任何有关利息的约定;一笔数额如此巨大的款项从公司账户中被转走,如果是正常借贷,一般应该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而本案中并无任何针对借款行为的相关决议
11、。张雁萍在无任何正当事由的情况下,将其认缴的全部出资经验资后又全部转出的行为,属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就此而言,原审判决认定其抽逃全部出资并无不当。张雁萍向凯发公司转入850万元这一事实,尚难以认定该笔款项就是张雁萍归还凯发公司的借款。再审裁判要点二是关于是否依法催告问题。在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公司要想以股东会决议方式解除股东资格,还要催告股东返还抽逃的出资,并给其合理的期限。本案中,凯发公司先后通过手机短信、特快专递以及在相关媒体刊载公告等方式向张雁萍发送催告返还抽逃出资函,尽管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雁萍收到了前述函件,给其预留的5天
12、还款期限也难谓合理。但考虑到毕竟是张雁萍抽逃出资在先,且凯发公司早在2014年就曾通过召开股东会决议方式解除张雁萍的股东资格,张雁萍通过诉讼方式撤销了该股东会决议,由此可以证明张雁萍对凯发公司要求其返还出资并在其未及时返还情况下决议将其除名是知道的。在此情况下,对催告是否合法不宜过苛,故原审法院认为凯发公司已经履行合法的催告程序并无不当。三是关于案涉股东会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问题。案涉股东会决议除了解除张雁萍、李长国的股东资格外,还有增资的内容,根据凯发公司的章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决议只有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合法有效,而这又涉及
13、被除名的股东是否享有表决权这一问题。再审裁判要点本院认为,被除名的股东不享有表决权,主要理由为:一是股权来自于出资,在拟被除名股东没有任何出资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其不应享有股权,自然也不享有表决权;二是除名权是形成权,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公司即享有单方面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的权利。如果认为被除名的大股东仍然享有表决权的话,那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将会被虚置,失去其意义。故张雁萍不享有表决权。鉴于被除名股东张雁萍不享有表决权,该项决议应由剩余65%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多数通过才合法有效。而在决议解除张雁萍的股东资格时,李长国尚未被除名,属于有表决权
14、的股东。但李长国既未参加此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亦未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所持的35%表决权。在此情形下,关于解除张雁萍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仅有30%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未达到法定表决权比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之规定,案涉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再审裁判结果: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臧家存关于请求确认凯发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股东会决议中关于解除张雁萍公司股东身份决议有效的诉讼请求再审裁判要点刘美芳诉常州凯瑞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案号:常州市中院(2018)苏04民终1874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
15、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但如公司股东均为虚假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部分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特定股东的股东资格,由于该部分股东本身亦非诚信守约股东,其行使除名表决权丧失合法性基础,该除名决议应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第2期(总第316期)四、确立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及时调整附条件公司解散;企业破产;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债权人请求,直接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不能清偿之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新
16、 公 司 法 股 东 出 资 加 速 到 期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不附条件但不是直接交付债权人,还是向公司提前缴纳出资以 往 股 东 出 资 加 速 到 期V VS S逐步过渡五、关于认缴出资股权转让的新规提示客户,关于股权转让,出让的股权如果未届认缴出资期限,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受让方实缴出资的时间,未实缴出资后出让方承担补充责任后的追偿权,以及受让方的违约责任等。tipstips新公司法第88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
17、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相关法条2.有限公司设立后,公司董事会应对所有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实,留存履职证据,比如董事会会议记录等;1.新设公司注册资本不宜过高,符合商业模式的合理数额即可,未来公司规模上来了可以增资;3.公司章程对于股东出资义务、董事核查等建议细化,尤其建议细化股东失权、股东资格除名的程序、法律后果等;5.存量公司中的僵尸公司建议注销,其他公司是否考虑恰当减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且同步根据新公司法修改公司章程。4.股权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协议约定细节很重要;比如转让方承担补充责任后的追偿权、受让方未按期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等;感 谢 您 的 观 看感 谢 您 的 观 看汇报人: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