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课件第7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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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第一节第一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概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第三节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四节第四节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第一节第一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概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概述一、政府职责一、政府职责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订安全生产规划,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加强对事故预防工作的领导,按规定对危险性大、职业危害严重及重点项目的建设把好审批立项关,对威胁公众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设施、场所,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安全性评估;加强对公众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增强安全生产意识。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义务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义务1.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做好安全生产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等各项管理工作;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

3、本单位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做好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搞好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要尊重科学,探求和把握规律,运用安全目标管理、事故预测、标准化作业、人体生物节律等现代化管理方法,更为有效地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2.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技术人员和各岗位操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岗位特点,确定其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工作和应负的责任,并与奖惩制度挂钩。3.必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4、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物质技术条件,其作业场所和各项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器材和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等,都必须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包括: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四、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5、四、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1)有关于安全生产的知情权。(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3)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义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义务(1)建设工程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3)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本单位安全

6、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五、法律责任五、法律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机构、政府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两种含义:(1)指主体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包含民事义务。如民法典第六十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指民法典第八章规定的“民事责任”。第七章 建

7、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行政违法的程度、实施行政制裁的主体和制裁对象的不同,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大类。(1)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根据法律或者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隶属关系,对其所属工作人员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刑事处分或者违反内部纪律的一种制裁。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2)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不构成犯罪或已构成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

8、全生产法规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即犯罪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1)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也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决定。(2)刑事责任具有更强的强制性。(3)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他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各

9、岗位操作人员应负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所构成的企业安全生产制度。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1.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2.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结合建筑企业及工程建设的特点,相关法规对各级管理人员的

10、责任也作出了明确规定。(1)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技术工作负总的责任。项目经理、施工队长、车间主任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2)工长、施工员对所管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3)企业中的生产、技术、材料等各职能机构,都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3.从业人员的责任从业人员的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应承担下列主要责任与义务:(1)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

11、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有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企业职工。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科学技术知识。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1.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建筑企业要通过对职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教育,使职工能够正确理解和掌握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在建筑生产活动中严格遵守执行

12、。在这方面,尤其要加强对企业的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使他们增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意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本行业的安全规章、规程,以便自觉依法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2.安全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培训安全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培训(1)新职工上岗前的教育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和严禁事项。新员工经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操作岗位。(2)岗位安全培训包括管理人员的岗位安全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安全培训。对特殊工种,应针对其工作特点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3)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或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

13、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者不得上岗操作。(4)变换工地的安全培训。(5)年度安全教育培训。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3.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主要是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也是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意外

14、伤害保险制度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筑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我国保险业的一个特别险种。其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所调整的商业保险,也不同于国家举办的具有社会救助性的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社会保险是一项公益事业。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四、建设工程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四、建设工程伤亡事故报告制度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做到“四不放过”(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正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与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

15、受到查处不放过)。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五、建设工程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五、建设工程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1年11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中也明确了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七章 建设工程

16、安全生产法规第三节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一、建设工程主体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建设工程主体单位的安全责任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规定如下:(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

17、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5)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6)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

18、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消除废弃物的措施。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2.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1)勘察单位安全责任。(2)设计单位安全责任。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该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

19、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人员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3.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的规定,我国实施强制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除了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实施以“三控、两管、一协调”为主要内容的工程监理工作外,还要依法承担国家赋予的其他方面的监理责任。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

20、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4.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1)主要负责人。(2)项目负责人。(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A.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B.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C.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安全生产教育培

21、训制度。A.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培训和持证上岗。B.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培训。C.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新工地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的上岗教育培训。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这些专项工程主要有以下几个:A.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B.土方开挖工程;C.模板工程;D.起重吊装工程;E.脚手架工程;F.拆除、爆破工程;G.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采取的安全措施。A.施工前安全施工技术要求交底。B.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C

22、.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D.施工现场布置应当符合安全要求。E.对周边环境采取的防护措施。F.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5.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1)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2)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3)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作了如下规定:(1)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23、,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

24、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7)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采取的措施查处理采取的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

25、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2.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采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采取的措施取的措施(1)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2)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3)施工

26、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第四节第四节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一、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分类一、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分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类。1.特别重

27、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2.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较大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一般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报告

28、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报告(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9、职责的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5)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6

30、)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7)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8)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9)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10)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将

31、其追捕归案。(1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三、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三、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1.事故调查的原则事故调查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

32、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3.调查组各成员的责任调查组各成员的责任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4.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33、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5.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及提交期限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及提交期限(1)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2)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期限。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四、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四、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

34、处理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2)迟报或漏报事故的。(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谎报或瞒报事故的。(2)伪造或故意破

35、坏事故现场的。(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4)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

36、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一、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一、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一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法律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法律责任(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

37、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38、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二二)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法律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3)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

39、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4)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矿山

40、建设项目或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建设项目或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 矿山建设项目或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 特种设备

41、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5)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6)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

4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未进行评估、监控,或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7)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并处1万元以上

4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8)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9)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

44、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者员工宿舍出口的。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10)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1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45、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1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14)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规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46、,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15)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1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

47、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三三)中介机构相关法律责任中介机构相关法律责任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第七章

4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法律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2.建设单位相关法律责任建设单位相关法律责任(1)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

49、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2)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3.勘察

50、、设计单位相关法律责任勘察、设计单位相关法律责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4.工程监理单位相关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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