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课件第2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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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第一节第一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标准与资质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标准与资质管理第三节第三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与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与管理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第一节第一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述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概念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概念勘察设计是建设工程中的关键环节,勘察是设计的基础和依据,设计是整个工程建设的灵魂。工程勘察是指为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及综合治理等,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评定,并提供可行性评价与

2、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以及进行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处理、监测的活动。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工程设计是指运用工程技术理论及技术经济方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工艺、土建、公用工程、环境工程等进行综合性设计(包括必需的非标准设备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供作为建设依据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活动。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原则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原则1.勘察工作坚持的原则勘察工作坚持的原则(1)勘察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贯彻执行提高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2)勘察成果要反映客观

3、地形、地质情况,确保原始资料的准确性,结合工程具体特点和要求提出明确的评价、结论和建议。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3)勘察工作既要防止技术保守或片面追求产值,任意加大工作量,又要防止不适当地减少工作量而影响勘察成果的质量,给工程建设造成事故或浪费。(4)要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应结合工程和勘察地区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采用先进可靠的勘察手段和评价方法,努力提高勘察水平。(5)勘察工作不仅要评价当前环境和地质条件对工程建设的适应性,还要预测工程建设对地质和环境条件的影响。要从环境出发,做好环境地质评价工作。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6)勘察工作前期应全面搜集、综合分析,

4、充分使用已有的勘察资料。(7)要加强对勘察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安全规程,防止人身、机具和工程事故。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2.设计工作坚持的原则设计工作坚持的原则根据1983年原国家计委(现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勘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设计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1)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特别应贯彻执行提高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2)要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工业与农业、工业内部、沿海与内地、城市与乡村、远期与近期、平时与战时、技改与新建、生产与生活、安全质量与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关系。第二章

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3)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的不同性质、不同要求,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合理确定设计标准。(4)要实行资源的综合利用。(5)要节约能源。(6)要保护环境。(7)要注意专业化和协作。(8)要节约用地。(9)要合理使用劳动力。(10)要立足于自力更生。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概念及调整对象1.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概念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概念工程勘察设计法规是指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2.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调整对象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调整对象工程勘察设

6、计规范的调整对象包括:(1)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对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许可制度而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2)勘察设计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之间,因编制、审批、执行勘察设计文件、资料而发生的审批关系。(3)因工程建设的实施,发生于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4)依据各种技术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生于勘察设计单位内部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以及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等内部管理关系。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标准与资质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标准与资质管理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标准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标准所谓的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对基本建

7、设项目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1.工程勘察设计标准的分类工程勘察设计标准的分类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基本建筑勘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规范和工程设计标准两种。(1)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规范是强制性勘察设计标准,是技术法规,是在一切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中都必须执行的标准。(2)工程设计标准是推荐性设计标准。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2.工程勘察设计标准的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标准的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标准的实施是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工作的一部分,不仅关系到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

8、益和环境效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者、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及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安全。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过程中,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时,不得擅自更改国家及行业的强制性标准;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对于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和规划、设计文件,不得批准使用;不按标准施工,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不得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现行的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当监督机构与被监督单位对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争议时,由该标准的批准

9、部门进行裁决。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1.工程勘察资质工程勘察资质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1)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工程勘察资质。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10、2)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主要包括: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水文地质勘察专业资质和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其中,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等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甲级。乙级。丙级。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3)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标准。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包括:工程钻探和凿井。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勘察资质承担业务范围如下:(1)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2)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标准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标准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除工程设计综

11、合资质只设甲级外,其余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资质、专业资质、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3.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申请条件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申请条件(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2)因建设工程勘察未对外开放,资质审批部门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含新成立、改制、重组、合并、并购等)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3)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涵盖所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和专项资质。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4)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

12、,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5)有下列资质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按照升级申请办理。(6)新设置的分级别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自正式设置起,设立两年过渡期。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7)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8)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9)允许每个大专院校有一家所属勘察设计企业可以聘请本校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企业的主

13、要专业技术人员,但是其人数不得大于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聘期不得少于2年。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提供的材料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提供的材料(1)企业首次申请提供的资料。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

14、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2)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提供的资料。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和个人工程业绩。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3)企业增项申请提供的资料。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满足相

15、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个人工程业绩证明。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4)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提供的资料。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5.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撤销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3)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

16、程设计资质许可的。(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6.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注销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2)企业依法终止的。(3)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第三节第三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与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与管理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督与管理办

17、法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督与管理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且铁道、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铁道、交通、水利等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等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铁道、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

18、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二、建设工程勘察的监督管理二、建设工程勘察的监督管理工程勘察文件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对工程勘察文件进行审查。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审查机构应当履行职责:(1)监督检查工程勘察企业有关质量管理文件、文字报告、计算数据、图纸图表和原始资料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2)发现勘察质量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3)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工程勘察企业

19、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试验室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企业资质年检管理挂钩,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4)工程勘察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报告。(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检举、投诉工程勘察质量、安全问题。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三、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违规管理三、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违规管理(1)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

20、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3)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不参加施工验槽的;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4)审查机构未按照规定审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撤销委托。(5)

21、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经营资格的申请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经营资格的申请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1)经国家规定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批准成立,并持有相应的文件;(2)持有国家规定发证机关发给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和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

22、或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3)有国家授予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自有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4)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收自支,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5)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经营场地和技术人员,其中从事工程项目建设总承包业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其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0万元,其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2.勘察设计单位的经营权限勘察设计单位的经营权限勘察设计单位的经营范围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项目建设总承包、岩土工程、工程监理、技

23、术服务、咨询服务、其他兼营业务等。(1)工程勘察。(2)工程设计。(3)工程项目建设总承包。(4)岩土工程。(5)工程监理。(6)技术服务。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7)咨询服务。工程项目投资前的项目机会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工程项目的规划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投产后的评估;为工程项目提供技术情报、信息、实测分析、设备测绘、技术攻关以及从事产品发展方向的专门研究和废物处理与利用;论著评价、科研成果审查;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为经济纠纷案件的仲裁和审判提供技术分析;工程事故分析、危房鉴定、抗震加固、工程项目的现场技术指导服务;代建设单位收集和提供技术资料,编制招、投

24、标文件,评定投标,编制设计任务书等服务工作;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建厂监督、试生产、项目投产初期的技术咨询;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咨询服务。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8)兼营业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兼营本单位开发的产品,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有关信息服务,以及发挥技术装备条件对外承揽加工任务等。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3.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委托工程设计业务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具条件:(1)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2)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委托方在委托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25、:(1)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2)指使承接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程序进行勘察设计。(3)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支付勘察设计费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4)未经承接方许可,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或将承接方专有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4.勘察设计业务的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承接(1)承接方必须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并对其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2)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

26、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不得私自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3)具有乙级及以上勘察设计资质的承接方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在异地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时,须到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承接方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不得接受无证组织和个人的挂靠。(5)承接方可以聘用技术劳务人员协助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但必须签订聘用合同。技术劳务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6)外国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不得单独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7)承接方在承接业务中不得有下

27、列行为: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他好处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规定程序修改、变更勘察设计文件;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设备;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勘察设计业务分委托给第三方,或者擅自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委托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5.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的审批管理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的审批管理(1)合营双方应具备的设计资格。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的中方合营者,应是持有中国甲、乙级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2)成立申请与审批。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设立

28、由商务部负责审批。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的设计资格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审定和管理。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6.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设计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和保障设计市场秩序。(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委托单位,应当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执业注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动态管理,对勘察设计单位实行资质年度检查制度并公布检查结果。不得越权审批、颁发单位资质和个人资格证书,不得颁发其他与证书效力相同的证件,不得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第二

29、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勘察设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定期公布有关结果。(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计市场各方当事人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和检查。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是富有创造性的智力劳动。为了保护与管理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丰富与发展原创性智力成果,增加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数

30、量并提高其质量,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同时尊重并合法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原建设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1.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内容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内容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工程咨询。(1)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包括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治理、监测,水文地质勘察,环境地质勘察等工作。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2)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和法律法规

31、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总图、工艺、设备、建筑、结构、动力、储运、自动控制、技术经济等工作。(3)工程咨询是指运用工程技术、科学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为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管理提供咨询的活动,包括前期立项阶段咨询、勘察设计阶段咨询、施工阶段咨询、投产或交付使用后的评价等工作。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2.知识产权的范围知识产权的范围(1)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著作权主要包括勘察、设计、咨询活动和科研活动中形成的,以各种载体所表现的文字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建筑作品等勘察设计咨询作品的著作

32、权。勘察设计咨询作品包括以下内容:工程勘察投标方案,专业工程设计投标方案,建筑工程设计投标方案(包括创意或概念性投标方案),工程咨询投标方案等;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阶段的原始资料、计算书、工程设计图及说明书、技术文件和工程总结报告等;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工程咨询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专业性评价报告、工程评估书、监理大纲等;科研活动的原始数据、设计图及说明书、技术总结和科研报告等;企业自行编制的计算机软件、企业标准、导则、手册、标准设计等。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2)勘察设计咨询业的专利权系指获得授权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包括各种具有新颖性、创

33、造性和实用性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结构等新技术和新设计,以及对原有技术的新改进、新组合等的专利权。(3)勘察设计咨询业的专有技术权系指对没有申请专利,具有实用性,能为企业带来利益,并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享有的权利,包括各种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产品配方、各种技术诀窍及方法等。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4)勘察设计咨询业除第(3)条所述技术秘密以外的其他商业秘密系指具有实用性,能为企业带来利益,并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包括生产经营、企业管理、科技档案、客户名单、财务账册、统计报表等。(5)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商标权及相关识别性标志权,系

34、指对企业名称、商品商标、服务标志,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各种资质证明等依法享有的权利。(6)勘察设计咨询业其他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3.知识产权的归属知识产权的归属(1)勘察设计咨询业著作权及邻接权的归属,一般按以下原则认定:执行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任务或主要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并由企业承担责任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投标方案和各类文件等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及邻接权归企业所有。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自行组织编制的计算机软件、企业标准、导则、手册、标准设计等是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及邻接权归企业所有。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执行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任务或主要

35、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并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科技论文、技术报告等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及邻接权归企业所有。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职工的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及邻接权归个人所有。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2)勘察设计咨询业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权的归属,一般按以下原则认定:执行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的所有权、专有技术的所有权,以及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使用权、转让权归企业所有。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职工的非职务专利或专有技术权归个人所有。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3)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在科研、生产、经营、管理

36、等工作中所形成的,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经营、管理信息等商业秘密归企业所有。(4)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名称、商品商标、服务标志,以及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各种资质证明等的权利为企业所有。(5)勘察设计咨询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合作所形成的著作权及邻接权、专利权、专有技术权等知识产权,为合作各方所共有,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约定确定其权属。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6)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接受国家、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或者委托其他企事业单位所形成的著作权及邻接权、专利权、专有技术权等知识产权,按照合同确定其权属。没有合同约定的,其权属归完成方所有。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

37、设计法规(7)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人员,在离开企业期间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一般按以下原则认定:企业派遣出国开展合作设计、访问、进修、留学等,或者派遣到其他企事业单位短期工作的人员,在企业尚未完成的勘察、设计、咨询、科研等项目,在国外或其他单位完成而可能获得知识产权的,企业应当与派遣人员和接受派遣人员的单位共同签订协议,明确其知识产权的归属。企业的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辞退等人员,在离开企业一年内形成的,且与其在原企业承担的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各类知识产权归原企业所有。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8)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接收的培训、进修、借用或临时聘用等人员,在接收企业工作或学习期间形成的职务成

38、果的知识产权,按照接收企业与派出方的协议确定归属,没有协议的其权利属于接收企业。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4.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1)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明确归口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拟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知识产权信息的收集、分析、跟踪与利用,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提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负责组织本企业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维持等工作;负责审核本企业的知识产

39、权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负责技术进出口中的知识产权工作,参与谈判及合同拟定工作;负责对企业职工进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意识;负责协调解决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和纠纷,依法维护本企业的利益,并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2)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是:职工对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有监督权和建议权;职工对自己直接参加工作形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职务作品等企业知识产权,依法享有署名权;职工在开发和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中做出贡献,有获得报酬和奖励的权

40、利;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职工有遵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遵守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规章制度,保护本企业知识产权的义务;根据企业有关规定,职工有与企业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书、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义务。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3)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企业著作权、专利和专有技术、商标及商业秘密管理办法。企业的生产经营、科技开发、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规章制度中应有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内容。(4)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本企业职工签署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书,或者在与职工签署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中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第二章

4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5)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规范和加强有关知识产权合同的签订、审核和管理工作。(6)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档案作为特殊档案妥善管理。(7)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要加强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中的保密工作,对涉及专有技术和其他商业秘密的勘察设计咨询文件、技术方案、科研成果、经营信息等,均应在显著位置明示“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等标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认真保护,严格管理。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8)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在勘察设计咨询工作中要做好以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书面提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要求,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约

42、定外,企业应当及时索回未中标的投标方案,整理归档,防止企业知识产权流失。勘察设计咨询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对该项目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落实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杜绝企业知识产权的流失,同时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勘察设计咨询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负责将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设计图及其说明书、计算书、原始记录、修改通知单、工程总结报告等收集、整理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9)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在科研工作中要做好以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在科研工作立项、技术与产品开发前,要进行相关技术专利文献的检索和分析,确立研发对策;研发过程中

43、要进行专利文献跟踪,避免重复研发或涉及他人专利保护范围。在科研、技术开发、产品开发过程中,应当认真填写科研日记,详细记录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启发和构想等。科研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将合同书、背景资料、科研记录、试验数据、科研总结等与科研项目有关的资料收集、整理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科研工作完成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科研成果的审查、鉴定。对其中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应当在科研成果鉴定前办理专利申请手续;对不适宜申请专利但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诀窍,应作为专有技术加以保护。直接或间接参加科研工作的人员,未经企业许可,不得在国内外刊物、学术或技术交流会上发表

44、企业科研成果,不得擅自组织和参加技术鉴定会。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10)建设项目需引进技术或设备时,凡涉及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建议并协助建设单位(业主)进行专利法律状况或专有技术情况的调查,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11)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设备用于建设项目时,新设备制造文件只能提供给签有保密协议的制造厂,对没有签订保密协议的建设单位(业主)只提供总装图易损件图和使用说明书。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12)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应在软件内设置版权保护声明,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办理软件登记注册。(13)勘察设计咨询企业选派职工出

45、国或到外单位学习、进修、工作、科研6个月以上者,以及企业临时聘用人员,在离开企业前须将工作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资料交回企业有关部门,不得私自留存或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转让。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14)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职工在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转让或许可非职务技术成果或非职务作品前,凡与企业经营有关的,应向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报,接受审核。对符合非职务条件的,企业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15)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要加强对本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随时掌握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变化情况。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16)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把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制度纳入企业教

46、育培训计划,加强对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的培养,定期开展对企业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的培训教育。(17)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保证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用于知识产权管理、培训教育,专利申请、审查与维持,商标注册与续展,知识产权诉讼及竞业限制等项开支。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5.侵权与处理侵权与处理(1)著作权及邻接权的权利人依法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他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发表、修改和使用其作品。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发生以下行为或情况的为侵犯或者侵占他人的著作权: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或工程技术人员不遵守行业道德和从业

47、公约,抄袭、剽窃他人的勘察、设计、咨询文件(设计图)及其作品的;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未经许可擅自将本企业的勘察设计文件(设计图)、工程技术资料、科研资料等复制、摘录、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将职务作品或计算机软件作为非职务成果进行登记注册或转让的;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未经审查许可,擅自发表、出版本企业业务范围内的科技论文、作品,或许可他人发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超出勘察设计咨询合同的规定,擅自复制、超范围使用、重复使用、转让他人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文件(设计图)及其他作品等。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2)专利权

48、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发生以下情况为侵犯或者侵占他人的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权: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违反规定,在工程项目或科研工作完成后,不按时将有关勘察设计文件、设计图、技术资料等归档,私自保留、据为己有的;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违反规定,将应属于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申请为非职务专利,或者将其据为己有的;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擅自转让本企业或他人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或工程技术人员,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在工程勘察设计中使用他人具有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权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采用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

49、或者披露他人含有专有技术标识的文件、设计图及说明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双方保密约定,将含有专有技术标识的文件、设计图及说明转让给第三方,以及第三方明知是他人的保密文件、设计图及说明仍擅自使用等。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3)商标权的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他人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不得在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发生以下行为或情况的为侵犯他人的商标及相关识别性标志权: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擅自在其勘察设计咨询文件上使用其他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名称、注册商标、资质证明、图签、出图专用章等企业标识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授权,以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的。第

50、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4)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商业秘密。发生以下行为或情况的为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私自将与本企业签有正式业务合同的客户介绍给其他企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违反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或私自许可他人使用其所掌握商业秘密的;第三人明知或应知有上述第(1)、(2)条所述的违法行为,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的商业秘密等。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5)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离休、退休、离职、停薪留职人员将离开企业一年内形成的,且与其在原企业承担的工作或任务有关的知识产权视为己有或转让给他人的,均为侵犯了企业的知识产权。(6)发生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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