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单位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工作,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 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防治职业病危害,切 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 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 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度修订和落实监测及评价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工 作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危害岗位、监测 点进行辨识,尊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点检测意见,确定本单 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名称
2、、接害岗位名称、检测点名称及检测内 容和检测周期。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价,确定 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分级。 三、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及评价管理工作,建立本单 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定期对作业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对存在严重职业 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实施日常监测和报警。 五、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 的,除每年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 备案。 七、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的,以及评价中需要整改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对 于整改难度较大的应当制定治理规划,限期整改合格。 八、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职 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或评价,合格后方可交付生产使用。 九、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及评价计划和经费预算, 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及评价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