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 劳动保护条例劳动保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放射防护条例放射防护条例 职业卫生配套规章:职业卫生配套规章: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
2、法 职业病目录职业病目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即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即将) 职业卫生监督程序(即将)职业卫生监督程序(即将) . 尘肺病尘肺病 防治条例防治条例 放射卫生配套规章:放射卫生配套规章: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 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 管理管理 放射事故管理放射事故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3、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2003 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
4、起施行) 相相 关关 法法 律律 4 职业卫生配套规章(职业卫生配套规章(19)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职业病目录职业病目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高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
5、5 职业卫生配套规章(续)职业卫生配套规章(续) 职业卫生监督程序职业卫生监督程序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草案)草案)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管理办法(草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管理办法(草案) 国家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导则(征求意见稿)国家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导则(征求意见稿)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办法(草案)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办法(草案) 听力保护器的选择、使用、保养与维修实施听力保护器的选择、使用、保养与维修实施 规范规范 (草案)(草案) 职业病医师诊断资格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草案)职业病医师诊断
6、资格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草案) 6 立立 法法 背背 景景 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 发病率高:目前我国尘肺病诊断病例已经超过发病率高:目前我国尘肺病诊断病例已经超过6060万人,万人, 存活的有存活的有4747万人左右。仅就职业病报告资料,我国每年尘万人左右。仅就职业病报告资料,我国每年尘 肺新发病例在肺新发病例在1 15 5万人左右,其他的职业病例在万人左右,其他的职业病例在50005000人左人左 右,每年的职业病诊断新发病例在右,每年的职业病诊断新发病例在2 2万人左右。万人左右。 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 劳动者、用人单位、国家经济负担严重劳动者
7、、用人单位、国家经济负担严重 人口老龄化与劳动力可持续发展问题人口老龄化与劳动力可持续发展问题 7 立立 法法 背背 景景(续续) 多种所有制与发展市场经济多种所有制与发展市场经济/用工制度改革与流动劳用工制度改革与流动劳 动者的形成动者的形成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和国企改革与建立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和国企改革与建立 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现代企业制度需要 立法是国际通行做法立法是国际通行做法 加入加入WTO带来的挑战带来的挑战 8 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职业病防治活动 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
8、病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 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 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 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 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理论上说,不包理论上说,不包 括没有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括没有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 参照执行:其他单位(第二条以外的)参照执行:其他单位(第二条以外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本法制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本法制定管理办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2001年年1010月月2727日日 第九届全国人
9、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424次会议通过。自次会议通过。自20022002年年5 5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公布 年月日年月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的决定已已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第二十四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 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胡锦涛
10、主席签署第主席签署第5252号主席令予以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公布 10 职业病防治法目录职业病防治法目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1-13条)条) 第二章第二章 前期预防(前期预防(1420条)条) 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2143条)条) 第四章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4462条)条) 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6369条)条) 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7086条)条) 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8790条)条) 11 现已发布的配套规章和文件(现已发布的配套规章和文件(1111)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1、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号)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1号)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2号)号)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3号)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4号)号)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25号)号)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 63号文)号文)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
12、价规范(卫法监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法监发) 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保障部 卫法卫法2002 63号文监发号文监发2002 108号文)号文)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卫生部令31号)号) 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文)号文) 12 第一条第一条 立法宗旨立法宗旨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 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
13、3 第二条第二条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1、空间适用领域:按照国际公认的主权原则、空间适用领域:按照国际公认的主权原则 ,主权国的法律应当适用于本国管辖的邻陆、邻,主权国的法律应当适用于本国管辖的邻陆、邻 水和邻空。在延伸意义上还包括本国驻外国的使水和邻空。在延伸意义上还包括本国驻外国的使 、领馆和航行于公海或停泊于外国港口的本国的、领馆和航行于公海或停泊于外国港口的本国的 船舶和飞机。船舶和飞机。 本法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本法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14 2、对人的效力:采取属地原则。凡发生、对人的效力:采取属地原则。凡发生 在我国领域内的一切与职业病防治活动有关在我国领域内的
14、一切与职业病防治活动有关 的的人人及其活动都适用本法。及其活动都适用本法。人人包括自然人包括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不论当事人是本国不论当事人是本国 人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要其与职业病人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要其与职业病 防治有关的活动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均适用本防治有关的活动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均适用本 法。法。 15 3、时间效力:、时间效力:2002年年5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16 法定职业病解释法定职业病解释 构成法定职业病的四个要件:劳动者、构成法定职业病的四个要件:劳动者、 职业史、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国家已公布的职业史、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国家已公布的
15、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所列职业病。缺一都不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所列职业病。缺一都不 属本法所称职业病属本法所称职业病 17 职业病分类及目录职业病分类及目录 10大类大类115种种 (1987年年11月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月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发布了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范围和 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定为,将职业病定为 九大类九大类99种)种) 18 第三条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和原则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19
16、 坚持预防为主的措施主要有:坚持预防为主的措施主要有: 1、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控制: 15,16,17(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 和审核)和审核) 2、职业病危害的特殊管理:、职业病危害的特殊管理: 18(主要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主要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 )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 法)法) 4、鼓励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鼓励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7 5、涉及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防治职责和法律、涉及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防治职
17、责和法律条款设计和所列违法行条款设计和所列违法行 为最多,法律责任也最多,为职业病防治法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法律为最多,法律责任也最多,为职业病防治法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法律 责任主体,责任主体, 20 预防为主的措施(续)预防为主的措施(续) 涉及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防治职责和法律涉及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防治职责和法律条款主条款主 要有要有:5,6,13,14,15,16,19,20,21, 22,23,24,25,29,31,32,33,34,35, 38,43,50,51,52,53,54等等 充分体现了“职业病防治责任在企业”的主充分体现了“职业病防治责任在企业”的主 题题 21 预防为主的措施(续)
18、预防为主的措施(续) 6、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的权利: 4,6 , 30 ,31 ,32, 33, 35, 36, 7、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8,55,56 8、社会监督与民主管理、社会监督与民主管理 36,37 22 第四条第四条 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保障的规定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保障的规定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者依法享有的8项权利项权利 36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7项项 义务义务 4,13,19, 20,21 ,24,32, 33 劳动者劳动者依法依法享有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国家保享有获得职业卫生保
19、护的权利,国家保 障其权益不受侵害。障其权益不受侵害。 23 第五条第五条 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的责任 明确规定单位是职业病危害的责任主体,包括行政明确规定单位是职业病危害的责任主体,包括行政 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劳动者是职业卫生保护的对象,是职业危害的受害劳动者是职业卫生保护的对象,是职业危害的受害 者。者。 24 第六条第六条 关于用人单位关于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劳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劳 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工伤社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
20、基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 金,对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在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金,对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在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 伤、职业病以及因此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伤、职业病以及因此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 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 和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 25 第七条第七条 国家国家鼓励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鼓励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 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的规定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的规定 26 第八条第八条 关于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体制关于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体制 的规定的规
21、定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指由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指由法律法律 授权的国家机关授权的国家机关对全国的职业卫生工作对全国的职业卫生工作依法依法 实施实施的具有国家的具有国家强制力强制力的监督制度,是一种的监督制度,是一种 国家监督国家监督制度,具有制度,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权威性普遍约束力和权威性, 体现的是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国家的意志,所有被监督对象都,所有被监督对象都必必 须服从须服从。 27 第九条、第十条第九条、第十条 关于各级政府的职业病防治关于各级政府的职业病防治 工作职责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的规定工作职责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的规定 28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关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2、的制定与公布关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与公布 的规定(的规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20号)号)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是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的重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是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的重 要组成部分,也是强制性技术法规的组成部分,要组成部分,也是强制性技术法规的组成部分, 是由法律授权部门对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技术要求是由法律授权部门对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技术要求 作出的强制性统一规范。作出的强制性统一规范。 29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关于违反本法的行为实行社会监督和关于违反本法的行为实行社会监督和 奖励的规定奖励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任何单位
23、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 检举和控告,这是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对于检举检举和控告,这是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对于检举 和控告,一方面要求有关国家机关认真查清事实和控告,一方面要求有关国家机关认真查清事实 ,负责处理,另一方面,要求行使检举和控告的,负责处理,另一方面,要求行使检举和控告的 当事人不得诬告陷害。当事人不得诬告陷害。 30 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 五个主要关口五个主要关口 31 措施措施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适用时间段适用时间段 法定责任人法定责任人 卫生部门卫生部门 职责职责 建设项目职业建设项目职业 病危害预评价病危害预评价 新建新建、扩建扩建、改建的建改建的建 设
24、项目和技术改造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技 术引进项目术引进项目* 建设项目可行性论建设项目可行性论 证阶段证阶段 建设项目单位委托职建设项目单位委托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承担承担* 对评价报告进对评价报告进 行卫生审核行卫生审核 职业病防护设职业病防护设 施施设计审查设计审查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 害的建设项目害的建设项目* 设计阶段设计阶段 建设项目单位委建设项目单位委 托设计部门设计托设计部门设计 卫生审查卫生审查 职业病危害控职业病危害控 制效果评价制效果评价 新建新建、扩建扩建、改建的建改建的建 设项目和技术改造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技 术引进项目术引
25、进项目 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竣工验收前 建设项目单位委建设项目单位委 托职业卫生技术托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承担服务机构承担 - 职业病防护职业病防护 设施验收设施验收 新建新建、扩建扩建、改建的建设改建的建设 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技术引 进项目进项目 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竣工验收时 建设项目单位申建设项目单位申 请卫生部门承担请卫生部门承担 组织卫生验收组织卫生验收 职业病危害项职业病危害项 目申报目申报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 目录目录规定项目规定项目 2002年年5月月1日已存在的,日已存在的, 2003年年1月月31日;其他日;其他 项目在竣工验收之日起项目在
26、竣工验收之日起 30日内日内 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 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害项目的用人单位 受理申报,受理申报, 出具回执,出具回执, 建立档案;建立档案; 监督抽查。监督抽查。 要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辩识要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辩识: 类别类别、工艺流程工艺流程、原原(辅辅)料等料等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 第一关口:前期预防第一关口:前期预防 32 第二关口:第二关口: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投产后(投产后) 立法意图立法意图 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 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
27、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 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 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 33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 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职能机构及人员配备、层层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职能机构及人员配备、层层 落实责任落实责任 职业危害登记申报制度职业危害登记申报制度 工作场所危害控制制度工作场所危害控制制度 工作场所危害监测评价、危害警示标志、危害控工作场所危害监测评价、危害警示标志、危害控 制措施制措施 34 劳
28、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 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健康体检规定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健康体检规定 紧急情况下应急体检规定紧急情况下应急体检规定 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 35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作业管理制度作业管理制度 原材料和设备使用管理、内部规章制度、安全操原材料和设备使用管理、内部规章制度、安全操 作规程(作规程(27) 对粉尘、放射性、急性职业危害的特别规定对粉尘、放射性、急性职业危害的特别规定 控制职业危害转移的规定控制职业危害转移的规定 36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劳动过
29、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 义务: 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 作业场所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作业场所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 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 危害告知(合同、作业场所公告、培训教育)危害告知(合同、作业场所公告、培训教育) 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 职业病报告义务职业病报告义务 对职业病患者的救治、安置对职业病患者的救治、安置 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 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 未成年工、女工保护未成年工、女工
30、保护 37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权利: 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获得职业卫生防护获得职业卫生防护 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 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 要求改善工作条件要求改善工作条件 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 批评、检举、控告批评、检举、控告 参与民主管理参与民主管理 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 劳动者劳动者 38 立法意图立法意图 体现保护受害者和
31、职业病患者权益体现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 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与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衔接与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衔接 与现有职业病待遇规定和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与现有职业病待遇规定和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 第三个关口:第三个关口: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 39 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 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 诊断机构条件诊断机构条件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机构 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 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
32、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 资格资格 诊断人员诊断人员 执业医师执业医师 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 格格 劳动者有选择诊断地的劳动者有选择诊断地的 权利权利 40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 诊断原则诊断原则 职业史、危害接触史职业史、危害接触史 现场危害调查评价现场危害调查评价 临床表现、辅助检查临床表现、辅助检查 三人以上集体诊断三人以上集体诊断 推定诊断原则推定诊断原则 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 诊断医师共同签署诊断医师共同签署 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41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 诊断争议鉴定诊断争
33、议鉴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家库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家库 诊断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鉴定申请诊断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鉴定申请 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专家抽取办法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专家抽取办法 两级鉴定,省级鉴定终结两级鉴定,省级鉴定终结 回避原则回避原则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提供现场危害监测资料提供现场危害监测资料 提供劳动者健康监护资料提供劳动者健康监护资料 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2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 保障方面的规定保障方面的规定 疑似职业病人获得诊断保障疑似职业病人获得诊断保障 职业病人待遇保障职业病人待遇保
34、障 就医、治疗、康复、工作安排就医、治疗、康复、工作安排 经济补偿经济补偿 费用承担责任费用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变更时职业病人的安置用人单位变更时职业病人的安置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义务 43 第四个关口:第四个关口:监督检查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包括国务院安全监督部门) 安全监督部门的职权与职责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的行政控制措施 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加强自身队伍建设,落实执法 责任制 44 对职业卫生监督的要求对职业卫生监督的要求 切实履行负责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切实履行负责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 职业病防治应当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职业
35、病防治应当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加大职业病防治的宣传力度加大职业病防治的宣传力度 转变职能和监督管理模式转变职能和监督管理模式 保证职业卫生监督公正、公开和透明保证职业卫生监督公正、公开和透明 45 第五个关口:第五个关口: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 (一一) )法律责任,亦称违法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中法律责任,亦称违法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中 的主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强制性法律后果,的主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强制性法律后果, 它是拒绝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它是拒绝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 (二)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共列有(二)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共列有140140多种多种 (三)法律责任主体:(三)法律责
36、任主体: 法人法人 6 6 类类 个人个人 10 10 类类 46 法律责任主体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执 法 人 员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执 法 人 员 安 全 监 督 部 门 直 接 负 责 人 安 全 监 督 部 门 直 接 负 责 人 安 全 监 督 部 门 直 接 负 责 主 管 人 安 全 监 督 部 门 直 接 负 责 主 管 人 安 全 监 督 部 门 单 位 负 责 人 安 全 监 督 部 门 单 位 负 责 人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直 接 责 任 人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直 接 责 任 人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37、 直 接 主 管 人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直 接 主 管 人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直 接 责 任 人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直 接 责 任 人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直 接 负 责 人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直 接 负 责 人 用 人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人 用 人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人 用 人 单 位 直 接 主 管 人 用 人 单 位 直 接 主 管 人 法人主体法人主体 个人主体个人主体 安 全 监 督 部 门 安 全 监 督 部 门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职 业 卫
38、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用 人 单 位 用 人 单 位 建 设 单 位 建 设 单 位 47 针对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卫生服务机构) 行政法律责任 罚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 危害的作业、责令停止使用、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建、 责令关闭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技术服 务资格等等 处罚额度最高达到50万元 刑事责任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 罪 民事责任 承担健康损害赔偿责任 48 (四)(四) 法律责任种类法律责任种类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
39、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行政处分 申 诫 罚 申 诫 罚 财 产 罚 财 产 罚 能 力 罚 能 力 罚 降 级 降 级 撤 职 撤 职 开 除 开 除 除 名 除 名 通 报 批 评 通 报 批 评 警 告 警 告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没 收 收 受 财 物 没 收 收 受 财 物 罚 款 罚 款 取 消 资 格 认 证 取 消 资 格 认 证 建 设 项 目 停 建 建 设 项 目 停 建 危 害 的 作 业 关 闭 危 害 的 作 业 关 闭 责 令 产 生 职 业 责 令 产 生 职 业 49 针对监管者的法律责任(安全监督部门) 行政处分 降级、撤职、开
40、除 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渎职罪 50 法律责任(续):法律责任(续):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 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安全监督部门和卫生监督员安全监督部门和卫生监督员 51 第七十七条(用语解释)第七十七条(用语解释)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本法明确规定以外单位的管理规定本法明确规定以外单位的管理规定 第七十九条(施行时间)第七十九条(施行时间) 新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特点 加强了各级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加强了各级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监管体制得以理顺。“防”主要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体制得以理顺。“防”主要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治”涉及到体检、诊断和治疗治”涉及到体检、诊断和治疗,主要由卫生部门来主要由卫生部门来 承担承担;“保”主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主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更加强调预防为主更加强调预防为主 增加了工会组织监督企业防治职业病的规定增加了工会组织监督企业防治职业病的规定 大力维护职业病患者权益大力维护职业病患者权益 可以申请民政部门的医疗和生活救助可以申请民政部门的医疗和生活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