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完整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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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卫生法生法学学完整完整教学课教学课件件 卫生法学卫生法学 主讲内容主讲内容 卫生法学总论(卫生法学总论(4 4学时)学时) 医疗风险概述(医疗风险概述(2 2学时)学时) 执业医师法律法规(执业医师法律法规(3 3学时)学时) 医疗侵权责任(医疗侵权责任(5 5学时)学时) 卫生科技发展中的法律问题(卫生科技发展中的法律问题(4 4学时)学时) 我国医疗法律制度改革中的法律问我国医疗法律制度改革中的法律问 题(题(4 4学时)学时) 第一讲第一讲 卫生法学总论卫生法学总论 教学目的教学目的 掌握卫生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掌握卫生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熟悉卫生与法律的关系熟悉卫生与法律的关系 了解卫

2、生法的发展史、调整对象、特征了解卫生法的发展史、调整对象、特征 及卫生法律责任及卫生法律责任 第一讲第一讲 卫生法学总论卫生法学总论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卫生法学及卫生法的概念卫生法学及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与法律的关系卫生与法律的关系 卫生法的发展史卫生法的发展史 卫生法调整对象、特征卫生法调整对象、特征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卫生法律责任卫生法律责任 一、卫生法学及卫生法的概念一、卫生法学及卫生法的概念 (一)卫生法学的概念 卫生法学是以卫生法作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卫生法 的产生和发展,卫生法的渊源、本质,卫生法的范畴、 内容,卫生法的表现形式和作用,卫生法的实施和诉 讼,以及卫生法

3、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其他部 门法的相互关系等等。总之,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 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新兴的部门法学。 一、卫生法学及卫生法的概念一、卫生法学及卫生法的概念 (二)卫生法的概念(二)卫生法的概念 1 1、何为卫生、何为卫生? ? 古代:养生和护卫生命古代:养生和护卫生命 辞海辞海:为增进人体健康,预防疾病,改善和创造:为增进人体健康,预防疾病,改善和创造 合乎生理要求的生态环境,生活条件所采取的合乎生理要求的生态环境,生活条件所采取的个人和个人和 社会措施。社会措施。 卫生概念的理解:卫生概念的理解: 第一,卫生是指一种个人和社会的行为措施。第一,卫生是指一种个人和社

4、会的行为措施。 个人行为措施主要是指个人应该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个人行为措施主要是指个人应该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 卫生行为。正如卫生行为。正如WHOWHO指出:“指出:“健康的生活方式比任何复健康的生活方式比任何复 杂的医疗技术都重要。”杂的医疗技术都重要。” 社会措施主要是社会措施主要是国家采取国家采取的有利于人体健康、防治疾的有利于人体健康、防治疾 病,提高人们生命质量和精神健康的社会行为。病,提高人们生命质量和精神健康的社会行为。 卫生概念的理解:卫生概念的理解: 第二,卫生已表现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事业。第二,卫生已表现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事业。 (1 1)社会离不开卫生。卫生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维

5、护)社会离不开卫生。卫生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维护 和增进行人体健康,保护社会生产力;和增进行人体健康,保护社会生产力;人的健康素质是人的健康素质是 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卫生发展水平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卫生发展水平,体现一个国家,体现一个国家 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2 2)卫生受到社会经济、政治、科技、文化、教育等)卫生受到社会经济、政治、科技、文化、教育等 方面的制约方面的制约离不开社会离不开社会。 (3 3)卫生)卫生不仅是卫生部门的事情不仅是卫生部门的事情。 (4 4)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必须通过卫生法手须,规必须通过卫生法手须,规 范、调节卫

6、生事业的发展。范、调节卫生事业的发展。 一、卫生法学及卫生法的概念一、卫生法学及卫生法的概念 (二)卫生法的概念(二)卫生法的概念 2 2、何为法律、何为法律? ? 法律是调整人们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行为的社会规范。的社会规范。 法律以法律以明白、肯定的方式告诉明白、肯定的方式告诉人们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做什么人们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做什么 ,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以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相互,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以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相互 关系,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种规范性模式。关系,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种规范性模式。 这种模式具有一般性特征这种模式具有一般性特征,即只要条件相同,这项规范就可

7、以,即只要条件相同,这项规范就可以 被反复运用,让人们在行为前就可能测知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被反复运用,让人们在行为前就可能测知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 否符合规范的要求,不实施这种规范行为将会带来什么样的后否符合规范的要求,不实施这种规范行为将会带来什么样的后 果,体现法律的可预测性。果,体现法律的可预测性。 一、卫生法学及卫生法的概念一、卫生法学及卫生法的概念 (二)卫生法的概念 2、何为法律? 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国家通过立法,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以及当这些 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得到的保护;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 义务以及拒绝履行义务应受到的法律制裁。国家正是 通过确认法律上的权利、

8、义务,以特有的行为规则对 人们的社会关系加以调整,以建立并维护有利于国家 利益的社会秩序。 一、卫生法学及卫生法的概念一、卫生法学及卫生法的概念 (二)卫生法的概念 2、何为法律?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所谓国家制定法律,是指由制定法律权限的最高国家 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以条文形式创立和公布 的成文法律。所谓国家认可,是指由国家赋予某些早 已存在于有利于人民的习惯、判例和某些原则,以法 律效力使之成为法律规范,即习惯法。我国目前实际 上不存在习惯法,而是国家制定法律的立法形式。 一、卫生法学及卫生法的概念一、卫生法学及卫生法的概念 (二)卫生法的概念 2、何为法律? 法律是由

9、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所谓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院和监狱 等暴力机构。法律规定人们行为规范应该遵循的准则 、权利和义务,其效力范围具有普遍约束力,是由国 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没有国家强制力保证,法律就 是一纸空文。 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有权的立法机关制定、认可、解释 或者变动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 护人体生命健康并规范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中形 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卫生与法律的关系二、卫生与法律的关系 (一)卫生发展对法律的影响 1、卫生发展对法律的物质影响。 卫生知识及其研究成果被运用到立法中,使法律的内容 科学化。婚姻法、

10、母婴保健法的一些规定。 现代医学科学的发展对传统的法律部门提出了新的挑战 。如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器官移植、变性手术,使婚姻 家庭、财产继承等方面遇到新的挑战,并使促许多新的 法律、法规的产生。 二、卫生与法律的关系二、卫生与法律的关系 (一)卫生发展对法律的影响 2、卫生发展对法律的思想影响。卫生科学技术的发 展,会使立法受到影响和启迪。死亡标准的变化就是 其一。有些国家已正式立法承认脑死亡标准,这不仅 是伦理上的变化,更是立法思想的演进。 二、卫生与法律的关系二、卫生与法律的关系 (二)法律制定对卫生发展的影响 1.法律为卫生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国家运用法律规范卫生事业发展方向,保障国家卫

11、生 战略的实施。 基本医疗卫生立法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卫生与法律的关系二、卫生与法律的关系 (二)法律制定对卫生发展的影响 2.通过法律规定卫生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权限 、职能和活动方式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二、卫生与法律的关系二、卫生与法律的关系 (二)法律制定对卫生发展的影响 3.通过法律控制现代医学无序、失控和异化带来的 社会危害性。 法律可以调整医学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相适应的关系 、传染病疾病预防控制的关系、医学科学技术运用和 社会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等。 二、卫生与法律

12、的关系二、卫生与法律的关系 (二)法律制定对卫生发展的影响 4.卫生法与其他法律密切结合,形成社会整体运行 机制的依法治理。 卫生法的法源不仅有宪法、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 方法规等,在纵向上还与行政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 章有密切关系,在横向上还与民商法、经济法、社会 法、劳动法、刑法等实体法有关系。 三、卫生法的发展史三、卫生法的发展史 (一)国外卫生法历史与发展 1、古代社会的卫生法 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颁布的汉谟拉比法典 中,医药卫生方面的条文就有40余款。 公元前450年,古罗马奴隶制社会先后颁布的十二铜表 法等,在历史上首次规定了行医许可制度。 13世纪的法国、15世纪的英国

13、卫生成文法,形成了近代 卫生法律雏形,规定了医疗服务对象享有服务权。 三、卫生法的发展史三、卫生法的发展史 (一)国外卫生法历史与发展 2、近现代社会的卫生法 英国1601年制定了伊丽莎白济贫法,其影响持续 了300年之久。 19世纪以后,西欧卫生立法日趋发展,日本与美国都 制定了与健康卫生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战后,各国高度重视卫生立法。 三、卫生法的发展史三、卫生法的发展史 (一)国外卫生法历史与发展 3、国际卫生立法 WHO自1948年成立就把国际卫生公约、规则和制定食品 卫生、药品、生物制品的国际标准,诊断诊治的国际 规范和标准,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之一。国际卫生 条例防止传染病在国际间传

14、播。 国际非政府组织,世界医学会,世界医学法律协会等 ,自20世纪60年代以业先后相继开展了多项活动,为 各国的卫生立法和国际卫生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卫生法的发展史三、卫生法的发展史 (二)我国卫生法历史与发展 1、古代社会的卫生法 周代:建立了最早的专门医事制度。 宋代:安剂法,其中规定医务人员人数及升降, 这是我国最早的医院管理条例。宋代的法律严治庸医 ,凡利用医药诈取财物者,以匪盗论处。 元代:规定了行医资格及考试制度 清代:医家行医、考试录用、庸医处罚等都做出了规 定,建立并实施了制定的卫生法规。 三、卫生法的发展史三、卫生法的发展史 (二)我国卫生法历史与发展 2、中华人民共

15、和国成立之前的卫生法 太平天国农民革命政权时期,太平条规、刑律诸 多禁中,做出了社会公共卫生及禁止性、保护健康权 益性的规定。 新民主主义时期,中华苏维埃政府1931年的劳动法 中,规定政府实施医疗卫生制度,后续又颁发了卫生运 动、卫生防疫、暂行传染病预防等数个条例。 三、卫生法的发展史三、卫生法的发展史 (二)我国卫生法历史与发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卫生法 1965年以前:为卫生立法的初期阶段,主要是劳动卫 生、医政管理、卫生科技教育、医政管理和妇幼卫生 1966-1976:为卫生立法的停滞阶段,仅1975年涉及劳 动卫生有5件立法 1977-1981:卫生立法重新起步阶段,主要涉及

16、卫生科 技教育和卫生人事管理 1982年后:卫生立法迅速发展阶段,主要涉及药政管 理、医政管理、食品卫生、公共卫生等领域。 三、卫生法的发展史三、卫生法的发展史 (二)我国卫生法历史与发展 4、新世纪卫生立法构思 新世纪卫生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理论上:新世纪医学面临着公共卫生与社会发展的挑 战,知识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挑战,自然灾害和突发公 共事件的挑战,人们对生命健康保障和生命质量消费 新的需求。 实践上:避免法律冲突与矛盾发生,使宪法精神在保 护公民健康权利,通过卫生立法切实地落实。 三、卫生法的发展史三、卫生法的发展史 (二)我国卫生法历史与发展 4、新世纪卫生立法构思 第一层

17、级:宪法,基本法,实体法,程序法 第二层级:健康权益保障法(8类单行法) 生命健康权益及特殊人群健康保护法律 公共卫生防治法律 疾病控制防治法律 生命健康相关产品法律 卫生资源管理法律 卫生事业管理法律 卫生科技发展保障法律 国际卫生公约(条例) 四、卫生法调整对象、特征四、卫生法调整对象、特征 (一)卫生法调整对象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在调整和规范公民健康权实现的活动或过程 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具有复杂性,广泛性和多层次性。 1、卫生组织关系: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卫生组织的法律地位、 组织形式、隶属关系、职权范围以及权利、义务等关系。 2、卫生管理关系:国家有关卫生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机关,

18、在依法 进行监督、管理、评估等活动时与行政相对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是一种纵向的社会关系。 3、卫生服务关系: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与接受服务的社会主体之间 所结成的关系,是一种平等的横向法律关系。最常见的是医患关系 。 四、卫生法调整对象、特征四、卫生法调整对象、特征 (二)卫生法的特征 1、形式上无统一法典。 2、融入大量技术性规范(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 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 3、稳定性不强(如脑死亡、器官移植、基因诊断与治 疗、生殖技术等)。 4、法律调节手段的综合性(行政强制措施、民事侵权 责任、刑事责任)。 五、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五、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一)卫生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卫生

19、法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整个卫生法律关 系,集中体现卫生法的目的与价值,对卫生法规范的 制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和规制作用的根本法律准则 ,是人们对卫生法现象的抽象和概括,是现代卫生观 念、精神与立法者所奉行的卫生政策等基本价值的反 映与体现。 五、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五、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二)卫生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分析 1、实体性基本原则。 (1)尊重和保障公民生命权和健康权原则 是国家责无旁贷的义务与责任。 国家既负有消极义务也负有积极义务。 立法机关应以此作为立法的出发点。 侵犯公民生命权、健康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争议解决应以此作为首要推理依据,以此为出发点来 解决纠纷、解释法律。

20、五、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五、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二)卫生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分析 1、实体性基本原则。 (2)卫生法治原则 法律保留:即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卫生行政管理 职权时必须有法律依据。如公民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中的协力义务,即公民有协助筛查、疑似患者就地隔 离、就地治疗、封闭场所、限制进出等的协力义务, 就需要有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依据。 五、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五、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二)卫生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分析 1、实体性基本原则。 (2)卫生法治原则 法律至上或法律优越:即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 为时不得违反现有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制定的任何 规范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有法必依、执

21、法必严)。 五、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五、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二)卫生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分析 1、实体性基本原则。 (2)卫生法治原则 控制行政裁量权: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无效。 行政救济: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有权向有关部门寻求救济。 五、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五、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二)卫生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分析 1、实体性基本原则。 (3)注重医学伦理原则 立法过程中的医学伦理关注(赫尔辛基宣言) 执法过程中的医学伦理关注 司法过程中的医学伦理关注 守法过程中的医学伦理关注 五、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五、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二)卫生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分析 2、程序性基本原则 平等对待原则 资源配置

22、时平等对待 病患平等对待(儿童疫苗的免费接种) 立法及执法中的平等对待 不包括为实现平等而作为出的合理差别以及不法平等。 五、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五、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二)卫生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分析 2、程序性基本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 立法过程中公众有权要求参加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 公众有获得通知权、陈述权、申请权。 享有诉讼程序的参与权 六、卫生法律责任六、卫生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卫生法律、法规造成的他人损害所 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 六、卫生法律责任六、卫生法律责任 (二)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它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 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

23、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 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分: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制裁。包括警告、 记过、开除8种形式。 六、卫生法律责任六、卫生法律责任 (三)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传染病毒株等管理方面的刑事责任 医务人员: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 患者:医闹入刑 第二讲第二讲 医疗风险医疗风险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医疗风险的概念 医疗风险的成因 医疗风险的现状 一、医疗风险的概念一、医疗风险的概念 一、医疗风险的定义: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出现医 疗不利事件的不确定性。 1、医疗行为的分类: 诊疗性医疗

24、行为 非诊疗性医疗行为 一、医疗风险的概念一、医疗风险的概念 一、医疗风险的定义: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出现医 疗不利事件的不确定性。 2、不利事件的不确定性 胃癌双侧卵巢转移案例 二、医疗风险的成因二、医疗风险的成因 (一)医疗技术本身的原因 (二)医患双方主观方面的原因 (三)疾病本身的原因 (四)医院管理方面的原因 (五)社会经济制度等方面的原因 二、医疗风险的成因二、医疗风险的成因 (一)医疗技术本身的原因 1、医疗经验的事后性 单个医生: 实验、见习、实习、临床试用期 传、帮、带 二、医疗风险的成因二、医疗风险的成因 (一)医疗技术本身的原因 整个人类的医学史 神道医学 经验医学 科技医

25、学 二、医疗风险的成因二、医疗风险的成因 (一)医疗技术本身的原因 整个人类的医学史 神道医学 经验医学 科技医学 神道医学 将人类疾病归因于神灵的惩罚或魔鬼的作祟,而以祈祷、驱 邪为主要的手段,以求得疾病的缓解。 经验医学 就是医生运用自己的感官,对患者所表现的症状进行 直接观察、描述,根据经验做出适当的诊断,基本上 排除了超自然因素(魔鬼、神灵)致病的可能性。 科技医学 它是建立在现代物理、化学、生物学等学科的基础之上的, 通过研究身体的结构与功能,探究疾病的变化与机理,寻求 适宜的诊断与治疗。 由于疾病的复杂性和先前性,人们对疾病的认识,了 解,掌握和治疗,总体上来说,永远落会后于疾病的

26、 发生、变异以及疾病的迁移。 医疗意外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控制与归零,且发生的 几率维持在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 2、临床决策的即时性 实例分析:关于产后出血的病例 患者XXX,34岁,因“停经41+3周”入住某医院。 B超检查:单胎头位,胎盘位于子宫右后壁,提示巨大儿。 入院诊断:G3P1,孕41+3周,LOA,巨大儿。 HIPPOCRATES: Life is short, and art long; the crisis fleeting; ex perience perilous, and decision difficult. The physic ian must not only b

27、e prepared to do what is right him self, but also to make the patient, the attendants, a nd externals cooperate. 3 3、医疗检查具有片面性、医疗检查具有片面性 实例分析:肺部病变的X光检查 老年男性患者,咳嗽、发热。 光检查:没有发现明显肿块。 CT检查,提示:发现“明显”肿块,而且高度提示恶 性。 “肺部肿块切除术”。 手术探查,包块怎么摸也摸不到。 4 4、医学知识具有局限性、医学知识具有局限性 资料资料 世界卫生组织肿瘤组织学分类在不断再版时,每次都会增 加一些新的肿瘤类型,

28、并对以前个别肿瘤的良恶性质进行 调整,同时也提出一些新的肿瘤诊断,让人们去争议,去 思考。 同时,任何一种肿瘤的分类,都包含有一类叫做不能归入 任何肿瘤类型的肿瘤。 19941994年版的软组织肿瘤组织学分型中(年版的软组织肿瘤组织学分型中(也就是第二版 的软组织肿瘤组织学分型),比第一版软组织肿瘤组 织学分型就新增加了40多个新的种类,将原来的“浅 表软组织的分化良好型脂肪肉瘤”更名为“非典型性 脂肪瘤”。 5、医学认知的差异性 Symmer(1968)复查了600例原诊断为霍杰金病(恶性)的 切片,发现炎症和反应性增生(良性)192例,占32%,其 它类型的淋巴瘤69例,占11%。 5、医

29、学认知的差异性 Barnhill等10位病理学家(1999)对30例黑色素细胞 病变进行回顾性诊断分析,其中只有6例诊断意见完全 一致,占20%,而其余24例均存在不同程度诊断意见的 不一致性,占80%(24/30),其中意见分歧最大,良 恶性诊断意见不一致的有11例,占37%(11/30)。 (二)医患双方主观方面的原因 1.医生主观方面的原因 美国医学会2000年出版了一本题为犯错误的人(T o err is Human) TO ERR IS HUMAN 医生是人,而不是神,医生同样会犯错 医生所犯的错更多的是由于医疗制度本身的原因与管 理方面的原因,而并不是由于医生个人的原因 2.患者主

30、观方面的原因 (1)主诉中隐瞒病史或病史不清 (2)配合医嘱的欠缺性 骨折愈合案例 眼科手术案例 (三)疾病本身及药物原因 1、疾病的并发症 2、药物的毒副作用 3、疾病的自然转归 4、其它 三、医疗不利事件的现状 美国的数据 Schimmel(1964 ):20%的病人经历了与他们基础疾病无 关的医疗并发症; 1.6 %的住院病人的并发症“导致或促 成了患者的死亡”; Harvard Medical Practice Study(1984 ):3.7%的住 院病人经历了不利事件;0.6%的住院病人遭遇了致命的或 永久性残疾不利事件; 美国的数据 ADE Prevention Study Gr

31、oup(1993 ):6.5%的住院病人遭遇了 不利药物事件(ADE );0.06%的住院病人遭遇了致命的ADE; Andrews et al(1997 ):45.8%的病人经历了医疗不利事件;17 .7%的病人经历的不利事件至少产生了临时性的疾病或更严重的损 伤; Hayward and Hofer (2001 ): 6%的死亡被认定为“肯定或可 以预防”。 中国的数据(一) 1965年上海第一医学院总结了1000例尸检,认定临床误诊 率为21%; 1978年北京医学院总结4194例尸检,认定临床误诊率为20 .7%; 中国的数据(二) 1985年哈尔滨医科大学总结了2708例尸检,认定临床

32、 误诊率为25.3%; 1989年华西医学大学总结了5312例尸检,发现临床误 诊率50年代是28.6%,60年代是29.1%,70年代是36.6%,8 0年代是32.5%。 小结 医疗是一项高风险的职业,医疗风险既是医生永远的痛, 也是患者永远的伤。 医疗损伤的判断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需要我们有智者 的眼光,仁者的胸怀,勇者的锐气。 第三讲第三讲 执业医师法律法规执业医师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执业医师法 医师多点执业规定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9年5月1日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目的目的 救死扶伤 人道主义精神 依法执业 受法律保护 医师职业医师职业

33、道德道德 依法取得医师 资格及助理医 师资格,经注册 在相应机构 执业的 适用适用 范范围围 为了加强医 师队伍的建 设,提高医 师的职业道 德和业务素 质,保障医 师的合法权 益,保护人 民健康,制 定本法。 第二章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 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 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组织实施。 第二章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考试和注册 医师资格考试: (1)本科:+1年 (2)助理医师执业证 书+专科学历+2年 (3)助理医师执业证 书+中专学历+

34、5年 助理医师资格 (1)专科或 中专学历+1年 无学历:师承满3年或多年实践+考核合 格+推荐,内容另外规定 成绩合 格,取 得执业 医师资 格或者 执业助 理医师 资格。 考试资格与医师资格 注册制度 执业地点、类别、范围 医疗、保健、预防机构执业 卫生行政部门注册 取得医师资格 Add Your Text Add Your Text Add Your Text Add Your Text 第二章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考试和注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 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

35、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 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 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不予注册的情形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 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不予注册 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收回 死亡 再次考核仍不合格 A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宣告失踪 刑事处罚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止医师执业 活动满2年 第二章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考试和注册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36、 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 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 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 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 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 、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 理 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37、 医师执业范围的补充规定 (卫 生 部、中医药局二一年) 原则原则 一般情况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 业范围进行注册 例外例外1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经核准备案 ,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例外例外2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经考试取 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公共卫生类别专业注册 例外例外3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医疗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经考 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临床类别注册。 例外例外4 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 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五、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38、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二)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 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 (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 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 等;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第三章 执业规则执业规则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 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 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 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

39、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三章第三章 执业规则执业规则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 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

40、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三章第三章 执业规则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 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 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 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 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三章第三章 执业规则执业规则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 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 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三章第三章 执业规则执业规则

41、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 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 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 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第三章 执业规则执业规则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 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

42、告。 第三章第三章 执业规则执业规则 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 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 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 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吊销证书 暂停执业 警告 责任形式 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处罚情形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 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43、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 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 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44、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 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 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 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 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 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 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师多点执业规定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

45、通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 知知 卫办医政发卫办医政发201120119595号号 一、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要求 (一)执业地点数量。(一)执业地点数量。在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医师 可以申请增加2个执业地点,分别作为第二和第三执业 地点,其原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1.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其多点执业。 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4.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其多点执业机构的登记机关提(三)

46、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其多点执业机构的登记机关提 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多点执业申请书。 2.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有效身份证明 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其多点执业的证明。 4.聘用其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5.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执业注册。(四)执业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 部材料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予以批准,并在 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中增加执业地 点,医师执业证书编号不变。 (五)多点执业医师的监督管理和考核。(五)多点执业医师的监督管

47、理和考核。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接受 每一个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管 理和考核。多点执业医师注册的各个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应当及时 相互通报该医师在本辖区内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 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接受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相关卫生行 政部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其他执业地点的考核意 见,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六)做好多点执业医师的信息管理。(六)做好多点执业医师的信息管理。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将多点执业医师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医师执业注 册管理系统,并建立社会查询系统。 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若干意

48、见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486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国保监会 2014年11月5日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要求 (一)推进医师合理流动 (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 (三)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二、具体措施 (一)医师多点执业的定义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与范围 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医师多点执业工作 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 格记录 允许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 (二)注册管理。 医师多点执业

49、实行注册管理。 不需办理多点注册的情形: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 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 、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 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其中在公立医院担 任院级领导职务的,除前述情形外一般不能从事其他 形式的多点执业。 注册管理 执业类别与诊疗科目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一致。 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在 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 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 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 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不属于多点执业的情形 义

50、诊 外出会诊 慈善或公益 性巡回医疗 基本和重大 公共卫生服 务项目 灾害事故医 疗救援 不属于多点执不属于多点执 业的情形业的情形 医师多点执业 三、医师多点执业的人事(劳动)管三、医师多点执业的人事(劳动)管 理和医疗责任理和医疗责任 (一)医师多点执业的人事(劳动)关系。医师与第一执业 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 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 保险;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鼓励通 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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