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沙市轨道交通 5 号线一期工程土建二标 工程重要部位、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制度工程重要部位、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制度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市轨道交通 5 号线一期土建二标一工区项目经理部 二一六年九月 长沙市轨道交通 5 号线一期工程土建二标 一工区工程重要部位、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制度 第一条第一条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轨道交通建设 工程重要部位、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的工作要求,加强长沙 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 管理,有效避免或减少安全质量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是指容易发生重大险情、质 量缺陷甚至安全、质量事故的
2、轨道交通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 (以下简称关键节点),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是指关键节点施 工前,对前一工序完成情况、后续工序准备情况和可能出现风 险的预控措施,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 设计、施工、第三方监测等单位进行验收。 第三条第三条 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应按照工程自身风 险和周边环境风险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条件验收。关键节点 按类别从高到低可分为 A、B、C 等三类: (一)A 类: (车站主体及附属工程、前期工程深 8 米以上) 深基坑开挖(首次) 、暗挖隧道开挖/爆破(首次) 、盾构隧道盾 构机(始发/到达/穿越复杂环境/首次带压或换填方式开仓) 、 联络通道(
3、旁通道)开挖、 (深度超过 16 米)人工挖孔桩开挖,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混凝土浇注(首次) 、超过一定规模的起 重吊装和安装拆卸(首次) 、跨越铁路或快速路的高架桥预制梁 吊装,盾构机通过空推段(首次) 、暗挖隧道二衬施工,主体结 构底板浇注(首次) ,轨行区移交,凿除既有运营车站主体结构; (二)B 类:施工场地开工(机械开挖) (首次) 、除 A 类外的深度大于 5 米的基坑开挖,暗挖(非首次) 、暗挖马头 门开挖,暗挖扩大段开挖,暗挖(首次)初支与扣拱开挖, 暗挖大断面(首段)临时支撑拆除, (带压或换填方式)盾构 开仓(非首次) ,盾构首推 100 环、盾构到达前 100 环,(首
4、 次) 盾构吊装,高架桥跨越公路或城市主干道的预制梁吊装、 架桥机走行、挂篮走行,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混凝土浇注及 混凝土拆模(每月至少 1 次),(超过一定规模的)起重吊装 和安装拆卸(非首次) 、整体道床(首段)轨道施工、桥梁安 装与拆除。 (三)C 类:燃气管线控制区内开挖(含改迁作业) 、车站 板梁混凝土支撑模板拆除(首次) 、 (深度不足 16 米)人工挖孔 桩开挖、 (暗挖、盾构)穿越一般环境、除 A、B 类外的盾构开 仓、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 搭设(提升) 、整体道床(除首段外)轨道施工。 其中穿越复杂环境包括近距离穿越既有地铁/铁路、重要 管线(
5、次高压及以上的燃气管道、高压输油管道、高压电力 管道以及大体量雨水箱涵等) 、人员密集重要建筑物、江河湖 海、有毒有害气体层等,具体由总监理工程师判定。 监理、施工单位可根据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实际需要, 增加需进行条件验收的关键节点,或将等级较低类升格为较高 类进行条件验收,但不得将等级较高类降格进行条件验收,也 不得擅自减少本制度确定的关键节点。 第四条第四条 施工单位可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关键节点施工前条 件验收工作方案 (以下简称条件验收工作方案 ) ,明确需进 行条件验收的关键节点,并参照附表 528 确定验收条件、内 容和要点。 条件验收工作方案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并报送建设
6、、设计、第三方监测等单位。 施工单位可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附表 531 的验收条件、内 容和要点进行调整,但不得将附表中的主控条件调整为一般条 件,也不得擅自减少附表中规定的主控条件。 不制定条件验收工作方案的,视为执行本制度所确定 关键节点与相应的验收条件。 第五条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条件验收工作方案所确定的项 目内容逐项进行自检自评。自检自评合格的,由施工单位向监 理单位提出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申请。 第六条第六条 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应对施工前条 件验收项目进行预审,对于 A 类验收还需将施工单位的申请和 监理的预验结论报建设总部安质中心审查。预审、审查符合要 求的,按下列
7、要求组织验收: (一) A 类项目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验收组成员包 括:建设单位(建设总部的项目负责人、安质中心安全质量监 督人员,集团安全监管中心监督人员)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方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标段项目部的项目负责人、技术 负责人、安全总监/质量总监,工区项目部的项目负责人、技术 负责人、安全总监/质量总监,参与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专家 (不少于 2 名) ,涉工程地质的应邀请勘察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参加,涉及运营的应邀请运营总部有关人员参加; (二) B 类项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组织 验收,验收组成员包括:建设单位(建设总部代表、安质中心 安全质量监督人员)
8、,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第三方监测单位专 业人员,标段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质量总监,工区项 目部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质量总监,涉及工 程地质的应邀请勘察单位专业负责人参加; (三) C 类项目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验收组成员 包括标段项目部的安全总监/质量总监,工区项目部的技术负责 人、安全总监/质量总监。 较高等级类别验收的参加人员可参加较低等级类别的验收。 第七条第七条 验收组应按照条件验收工作方案所确定的项目 内容逐项进行验收,并形成明确的书面验收结论和书面验收记 录(应包括影像资料) 。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凡是 主控条件任一不满足的,验收不得通过。
9、第八条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参加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 并按照验收组意见进行整改。未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或验收未 通过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相应关键节点的施工。 第九条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按要求组织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 严把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预审关、验收关和整改复查关。 对未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或验收未通过,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 监理单位应下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施工单位拒不 停工的,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十条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开展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培训,按 要求参加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对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 收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对勘察、设计、施工、监
10、理、第三方监测等单位的定期考核和履约评价。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验收管理制度是建设单位为强化工程安全质量 管理关键环节(点)控制管理的特别制定,不替代法规规范关 于工程安全、质量验收的要求。条件验收不减轻承包商任何安 全质量责任,也不是承包商延长工期或增加投资的依据。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未通过本制度规定的验收强行进行下一环节施工 的,责令改正,并按表 1 标准对责任单位进行违约处罚和通报 批评。监理单位证明其已经履职并经核实的,则不予处罚和通 报批评。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建设总部、监理单位可以依据工程需要 增加条件验收的内容。 第十第十四四条条 本制度由长沙市轨道交通 5 号线一期工程土建二 标安全监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