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68 号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已经 2014 年 8 月 1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4 年 8 月 15 日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一、必须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 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 二、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 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三、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 施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四、必须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严禁粉尘 遇湿自燃。 五、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 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