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2016课前阅读材料(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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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二:电子合同【本章导读】1、 电子合同的表现形式有哪些?2、 电子合同的效力如何?3、 电子合同的主体如何识别?4、电子合同何时成立?5、电子合同中格式条款法律问题。6、电子错误法律问题。7、电子合同争议的管辖。【案例1】陈某与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上诉案【案例要旨】本案是一起消费者以较低的价格网购 19块名表后订单被撤销,遂要求网站经营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并赔偿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上诉案。网络购物是近年来较为流行的电子商务模式,法院应如何认定网络购物合同的效力,是本案的核心问题。【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9月初,

2、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经营的网站推出一则“TOP热销名表专场Hot Sale低至一折”手表销售广告。陈某注册为网站用户后,先后在网站分11笔订单订购浪琴牌、欧米茄牌、卡地亚牌等男女表共8款19块手表,总价48,381元。订单中对陈某所订手表的详细情况和配送方式等作了明确。后陈某通过支付宝或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陆续支付了其中7笔订单的货款计25,089元。7笔订单显示订单状态为“已审核”,支付状态为“已支付”。另有1笔订单,陈某选择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支付状态为“未到账”。2011年9月9日,网站向陈某发送短信通知,称陈某已支付货款的7笔订单,需要国外采购,预计9月19日发

3、货,请陈某耐心等待。九月下旬,网站客服中心先后向陈某t2008的电子邮箱发送八封电子邮件,称陈某订单的部分商品由于畅销现已缺货,缺货商品将被撤销;如已支付费用,撤单后将自动返还,每张订单将会赠送陈某一张20元现金券,已通过站内信发放,敬请收悉。电子邮件发送后,网站退还了陈某已支付的货款25,089元至陈某的网站虚拟账户t2008内。至起诉前,陈某未从该虚拟账户提取货款。网络公司曾向深圳公证处申请保全过相关证据,其中网站用户协议的第五条载明:“本站将尽最大努力保证您所购买的商品与本站上公布的一致,但本站的价目和声明均不构成要约如果您通过本站订购商品,您的订单就成为购买本站商品的申请或要约,本站将

4、发送给您一封您下单成功的电子邮件,其中将载明订单的细节,但是仅在本站向您发出送货确认的短信或电子邮件通知您本站已将商品发出时,本站对您合同要约的接受和承诺才成立”原审另查明,陈某订购并付款的7笔订单共6款11块手表属于该用户名下“购买过的商品”。网站网页提示,只有状态为“已发送”或“已完结”订单里的商品才会进入已购买商品列表。网站帮助中心对订单状态解释包括:“5、交易完结:商品已发出,订单为未到账;6、订单完结:商品已发出,订单为到账。”2012年2月,陈某诉至法院称,其为赠送亲朋好友通过网站订购多款手表,但网络公司取消订单,未予交货,经变更诉讼请求后为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网络公司返还陈某货款

5、25,089元;网络公司赔偿陈某订购手表的成本价与货款25,089元的差额;网络公司赔偿陈某以货款25,089元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网络公司辩称,网络用户协议合法有效,根据该协议约定,双方买卖合同未成立。由于公司员工的错误标价,导致网络公司被迫放弃交易。网络公司还认为陈某对可得利益的理解存在偏差,因陈某自述其购买手表是为了赠送亲友,并非用于销售谋利,无利润产生,故不存在可得利益。陈某未按期归还信用卡透支金额,由此产生的利息不是必要支出,不应当由网络公司承担。二审另查明,陈某对其t2008虚拟账户已无法使用。【裁判结论】原审认为,首先,虽

6、然网络用户协议中有条款注明了关于合同成立的条件,但该协议系格式条款,且网络公司并未以合理方式提请陈某注意相关条款。若按此交易流程,即便陈某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网络公司仍可据此条款主张合同尚未成立。该条款显然严重不合理地加重了陈某的交易负担,该条款对陈某无效。应当认为,网络公司将商品信息上网公布系要约,陈某在注册后提交订单为承诺,故7笔订单所对应的网络购物合同成立。其次,网络公司虽主张其所售手表因定价错误而导致重大误解,但网络公司在发现定价错误后仍告知陈某耐心等待发货,其行为显属矛盾。第三,7笔订单所对应的网络购物合同解除后,网络公司应当按照其承诺的退款方式将陈某已支付的货款分别退还至陈某的信用

7、卡或支付宝账户,实际上是退还至陈某在网站的虚拟账户中。根据在案证据,陈某用户名为t2008的虚拟账户已停止使用。网络公司也无证据证明陈某自该虚拟账户提取了退款,则理应返还陈某货款25,089元。第四,因陈某自述其向网络公司订购手表系为赠送亲朋好友,则其目的在于获取手表的使用价值,而非以营利为目的获取手表的交易价值。故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陈某亦无法实际占有成本价与货款间的差额,该差额不属于合同履行后陈某的可得利益。但考虑到网络公司存在违约且至今未予退还陈某货款,可酌情确定网络公司赔偿陈某已支付货款自应发货之日起的逾期利息损失。双方当事人对违约金未作约定,故陈某要求赔偿逾期违约金缺乏依据。原审

8、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解除陈某与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6日和2011年9月7日订立11笔网络购物合同;二、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某货款25,089元,并支付陈某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9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驳回陈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原审判决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坚持要求改判网络公司赔偿成本价与货款的差价,即可得利益124,980元;赔偿已支付货款25,089元自应发货之日2011年9月20日起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用户协议内容虽系格式条款,但网络公司对该协议的具体内容通过其网站已

9、经向用户作了全面展示,条款内容也没有违背公平原则,导致权利义务失衡,陈某通过注册登记成为网站用户的行为表明其已经了解并接受了协议条款,故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应属合法有效。网络公司通过网站推出名牌手表促销活动,其面对数量不特定的网络客户群体,该促销信息的发布应属要约邀请,客户对应所下的订单应视为要约,网站对该要约以何种方式作为承诺的标志,应当依照网站用户协议之相关约定。陈某下订单后支付了部分订单货款,但其从未收到网站发出的送货确认的短信或电子邮件,根据双方的协议约定,双方买卖合同未成立。据此,合同解除的前提条件也不存在,因网络公司明确不能成就双方的买卖合同,故网络公司已收取的货款人民币

10、25,089元应当返还给陈某。陈某主张网络公司赔偿系争手表成本价与货款的差额,因本案买卖合同未成立,不存在履行利益,故该主张无依据。网络公司在本案中同时主张因其员工对系争手表错误标价,导致其放弃订立合同。网络公司对该情况未及时告知,而是始终表示预计2011年9月19日发货,网络公司以员工标价错误为由不与陈某订立买卖合同,属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由于陈某未举证证明其丧失了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并因此产生损失,故本案中网络公司应当赔偿合同信赖方陈某为此支付的货款的利息损失,但陈某要求以其信用卡透支利息万分之五的两倍主张利息损失没有依据。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返还货款和逾期利息的判决

11、,撤销了解除合同的判决。【思考与讨论】1、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在网络环境下与传统社会有何不同?2、 网站服务协议中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3、 请对主流的网络交易模式进行调研,对他们的合同成立步骤进行法律上的界定。4、 请对案例一进行评析,阐明你对该案一审和二审判决的看法。【案例2】亚马逊单方撤单,法院判赔偿中国法院网讯 (石岩)参加亚马逊的优惠促销活动,以396元的总价购买了三块每块单价均在千元左右的手表,收到订单确认邮件后,却被亚马逊公司通知已单方取消了订单,夏先生遂将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手表,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月15日上午9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12、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亚马逊公司自行制定的赋予其单方撤单权的“使用条件”无效,双方合同自消费者确认提交订单时成立,判令亚马逊履行合同义务,向夏先生交付手表。 2012年9月,亚马逊举办了“名表新品折上最高立减500元”促销活动,活动时间截至9月14日。9月5日,夏先生在亚马逊网站上了解到该促销活动,于当天上午8:50分当即参加了该活动,按照活动公告及规则要求,夏先生首先取得了3张面额500元的现金优惠券,然后又选购了活动商品中的3款手表,分别是1块标价558元的EBOHR依波运动休闲系列石英男表06213237;1块标价558元的EBOHR依波运动休闲系列石英男表062135341和1块标价

13、780元的SEA-GULL海鸥白盘钢带自动机械男表M165S。订购商品时,每块手表使用了1张500元的现金优惠券,同时约定余款396元采用货到付款方式支付。上午9时许,夏先生就陆续收到了亚马逊公司的订单确认邮件,亚马逊确认夏先生订购的海鸥手表预计在9月14日10月6日送达,两块依波手表暂时缺货,现在可以订购,到货后会邮件通知。 9月8日、9日,夏先生又陆续收到亚马逊的3封邮件,表示夏先生订购的3块手表不能采购到货,无法发出,已经将缺货商品删除,已支付的款项将会尽快退到电子账户或礼品卡中,并承诺删除缺货商品后,将不会影响订单已享有的优惠。亚马逊公司遂单方将夏先生账户中3个订单全部删除。9月11日

14、,亚马逊再次发出邮件,表示因夏先生购买的商品为特价促销产品,货源有限造成缺货,无法满足订购需求,商品订单将被取消,同时亚马逊表示为表歉意向夏先生提供10元礼品卡。 据夏先生讲,9月17日,夏先生在亚马逊上发现其所订购的3款手表仍在销售,而售价则恢复到了1000多元一块,同时他了解到一位广东消费者刘先生在此次促销活动中也同样遭遇了订单被单方取消的情况。据此,夏先生怀疑亚马逊进行的是虚假促销。夏先生认为,亚马逊无权单方撤单,双方交易是合法有效的,故要求亚马逊继续履行合同,交付3块手表;赔礼道歉并赔偿交通费、复印费600元。 亚马逊公司辩称,该公司在网站上公布了“使用条件”,“使用条件”中约定亚马逊

15、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只有在亚马逊向用户发出送货电子邮件时才成立,因此根据该规定,夏先生与亚马逊之间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亚马逊取消订单具有合理性,并无任何过错,夏先生在交易过程中,也未支付任何费用,不存在经济损失,对于订单的取消,该公司已经在邮件中致歉并赠送了10元礼品卡,目前夏先生订购的3款手表已无法采购,故不同意夏先生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审理中,法院查明,亚马逊网站在技术上可以做到显示商品的具体库存,在商品缺货的情况下,消费者无法购买。对于本案中的情况,亚马逊解释称,此次促销活动目的为清理库存,因夏先生订购的手表不属于畅销品,因此未标注库存情况,同时该网站表示,本次促销的手表要求供应

16、商按照库存的120%备货,因此在供应商承诺供货但实际无库存的情况下,消费者也可以下单,之所以出现已经邮件确认并告知客户预计送货时间后又无法采购到货取消订单的情况,是因为系统需要一定的反应时间。对于上述说法,亚马逊称不能提供证据。 同时,法院查明,夏先生购买的3款手表2012年11月份在亚马逊网站上仍在销售,但是海鸥手表的售价已经调为1096.7元,依波手表的价格为1280元。法院同时注意到,亚马逊在用户注册时,并未提示用户阅读“使用条件”,“使用条件”在该网站页面最下端有链接按钮,但字体较小,在消费者的购物车中,商品名称、送货地址、送货方式、付款方式等均使用加粗字体,而其中关于“使用条件”的提

17、示则仅使用了正常字体,关于合同订立时间的提示也仅使用了灰暗字体,在页面最下部小字显示了“使用条件”链接。 法院经审理认为,“使用条件”系亚马逊公司未与相对人协商、预先设定的、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出变更的格式条款。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本案中亚马逊网站的“使用条件”中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其实质和后果是赋予了亚马逊公司单方决定是否发货的权利并免除了其不予发货的违约责任,这是对消费者基于一般的消费习惯所认知的交易模式的重大改变,对消费者的合同利益会产生实质的影响,亚马逊网站对此应当作出合理、充分的提示

18、,提醒消费者注意该项特别约定,并判断选择是否从事此项交易。但从查明的事实看,亚马逊网站并未尽到提请注意的义务。亚马逊目前的注册程序和页面设计,消费者无需阅读“使用条件”即可完成选择商品并购买的全过程。亚马逊公司未就“使用条件”的格式条款以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特别是没有在消费者提交订单之前予以明确提示,故该条款应视为没有订入合同,当然也不应对消费者发生效力。根据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法院认为,消费者提交确认订单,即应视为承诺,双方合同即告成立。 法院认为,鉴于该手表系种类物,且亚马逊未就该商品已不能采购到货提交证据,法院对于亚马逊所称目前已经无法采购到货的答辩意见未予采信。因此,法院支持了夏

19、先生要求亚马逊交付手表的请求。关于交通费、复印费等损失,因夏先生未提交证据,法院未予支持。关于赔礼道歉的请求,因无法律依据,亦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亚马逊公司向夏先生交付3块手表,夏先生同时支付价款396元。【案例3】美团“零元餐”团购惹官司淘房网时间: 2014-11-3出处:山西经济日报 “一款价值522元的中餐套餐,团购价格为0元。”这是美团网推送的重庆金易酒楼的团购促销信息。重庆消费者蒋鹏、文亚飞用手机抢购了500份,当他俩去酒楼消费时却遭到拒绝。美团网称,0元价格是一起操作失误的乌龙事件,愿意赔偿500元团购券。蒋、文二人不接受这种处理方案,将美团网所属的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及重

20、庆分公司告上法庭 订购500份零元团购券 蒋鹏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他跟好友文亚飞喜欢在网上团购。今年7月16日零点,两人浏览手机时意外发现,美团网正在推送一款0元抢购价值522元、适合6-8人就餐的套餐,有效期至9月15日。 考虑到当时有宴请计划,两人决定团购60份。文亚飞用手机登录美团网账号,成功签订了订单。“买好后发现还有货,就试试看还能不能买。”文亚飞说,这一试,他们又订购了440份。 第二天,蒋、文二人相约朋友一起前往金易酒楼消费,当时团购券验证成功,酒楼经理胡国庆却称没有在美团网发布0元团购活动,是美团网把信息搞错了,让他们自行与美团网联系解决。 事后,蒋、文二人多次打电话到美团网

21、要求履行义务,对方一直表示0元抢购是工作失误,他们购买的500份团购券不能履约。但美团网表示愿意赔偿500元团购券,并删除了网上的订单信息。 蒋、文二人非常气愤,最终由蒋鹏出面,以原告身份将美团网所属的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及重庆分公司告上法庭。10月21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恶意购买还是忽悠消费 蒋鹏诉称,美团网在评估了商业价值与投资回报率的基础上,自愿在网上以0元价格销售餐券,且与消费者形成了合约,就有责任履行约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美团网却称操作失误,这不是忽悠消费者吗?”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及重庆分公司辩称,原告是恶意购买,不应受法律保护。另外,原告无法证明

22、其主体适格,美团网并非实名制注册,无法确定原告是团购账号的合法使用者。 被告代理律师称,美团网作为一个平台,经酒楼授权促销,价值522元的6-8人套餐的团购价实际为268元/份,价格标为0元并非人为所致。团购是从7月16日0时开始,被告方于团购开始21分钟发现错误,并第一时间作了下线处理。 被告代理律师表示,从268元降为0元,并非被告方的真实意思,同时原告方有恶意购买的行为。在两个月消费时间内,就算原告一日三餐都使用消费券,那在两个月内也只能消费180份,这种恶意购买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根据美团网的用户协议,美团网有权单方变更消费,也可以退款并解除合同。 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答辩完毕便是

23、举证阶段。此时,法庭上风云突变,被告委托代理人质疑坐在原告席上的蒋鹏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听到对方质疑自己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蒋鹏从旁听席文亚飞手中拿来一部手机,相继举证手机及配套号码、团购券购买时的网页截图、购买成功手机收到的短信及验证码。 不料,被告方代理人称这几组证据无法证明蒋鹏就是手机的所有者,也就无法证明其是美团网账号、短信、验证码的合法所有者。 主审法官对团购使用的手机号码进行了现场勘验,确定非原告蒋鹏所有。原来,购买团购券的手机是文亚飞所有,由于文亚飞较忙,他俩便商议由蒋鹏上庭答辩。但两人没有签订任何委托代理文书,蒋鹏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于是,蒋鹏申请撤诉。不过,蒋鹏和文亚飞同时

24、表示,将在近日重新以文亚飞作为原告,再次起诉,“此前确实不了解诉讼主体适格的法律问题”。(本栏稿件据中国消费者报 刘文新) 观点 公平与诚信冲突之争 “操作失误的理由十分牵强,美团网应担责。”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艇分析认为,消费者在团购网购买团购商品或服务,会产生两个法律关系,即团购网站与商家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合同关系。在这起0元团购纠纷中,消费者在美团网上浏览到商家信息,就有理由相信美团网得到了商家的授权。商家在美团网的促销信息系要约行为,而消费者购买是承诺行为,购买成功后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消费者可要求网站和商家共同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不排除是商业炒作。”一名从

25、事多年团购工作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团购网竞争激烈,为了吸引眼球,各网站会策划出不少事件增加曝光率和点击率。“之前这种操作失误的事情很多,大多数团购网坚决不认账。遇到较真的,他们也会认账,但赔付的那些钱比起花钱做广告来更实惠。”“此案的焦点在于,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的冲突。”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都是社会上不可或缺的原则,但在本案中,这两个原则有冲突,需要有所取舍。“按照价值与价格的关系,价格应该在价值周围浮动,以低于价值过多的价格购买物品,就是明显的不公平。与此相对应的是诚信,买卖双方一旦形成约定,就要履行,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一方毁约,就违背了诚信原则。消费过程中出现了诚信

26、与公平的冲突,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值得法院思考,更值得社会思考。” 这一本不该发生的纠纷该如何收场?将继续关注。【案例4】以无发票为由拒绝三包,属于格式条款原告(上诉人):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诺盛律所”)律师于2010年7月16日在京东商城网站购买“美的”转页扇一台,金额人民币165元,圆迈公司于7月19日送货并向诺盛律所出具发票和购物清单。同年7月26日,诺盛律所在安装电扇过程中发现电扇撑杆存在缺陷而无法安装,即向圆迈公司提出换货。但圆迈公司在答复中引用网站退换货政策的特殊说明第一条的内容,即“为了享受商品的正常质保,我们建议

27、您将发票开具为商品明细,否则您将无法享受产品厂商或京东商城的正常质保”,并以发票载明的货物名称为办公用品予以拒绝。为此,诺盛律所诉至原审法院,诉请要求判令圆迈公司为诺盛律所购买的“美的”转页扇换货;确认圆迈公司规定的上述格式条款无效。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圆迈公司作为销售商对出售的商品负有保修、退货和换货的义务。圆迈公司以发票未填写货品明细的条款拒绝诺盛律所换货,而诺盛律所持有的发票记载的货品类别为办公用品发票由圆迈公司许可开具,且诺盛律所在商品清单栏写明了货品的具体编号和名称,电扇与办公用品在用途上亦可构成种属关系,故诺盛律所持有的发票为有效发票。圆迈公司援引该项条款免除其质量保证的理由

28、不能成立。诺盛律所要求圆迈公司予以换货的诉请,予以准许。第二,诺盛律所主张圆迈公司的未填写货品明细无法享受正常质保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条款。但是,由于网上交易的销售、配送、售后服务等不同于通常的交易方式,圆迈公司的该项条款系出于交易程序管理之需要,且填写货品明细亦属买方的合同附随义务,不正确填写,可能会给正常的售后服务产生障碍。另由于圆迈公司提供的提示条款为“无法享受正常质保”,相对于正常的售后服务程序而言,不能认定“无法享受正常质保”条款即完全排除了圆迈公司的法定义务,因此,诺盛律所该项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圆迈公司给予上海诺盛律所购买的“美的”转页扇换货。二、对上海诺

29、盛律所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诺盛律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首先,系争条款是由网站事先针对不特定的消费者所拟定,且对于条款的内容消费者并不能进行协商,合同缔结行为在瞬间完成,作为消费者只能同意或者接受,故其性质属于格式条款。其次,关于该条款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就本案而言,虽然双方未按规定如实开具发票,但双方之间就购买美的转页扇的买卖合同关系依然有效成立,圆迈公司应履行其作为销售商的法定义务。诺盛律所所购电扇系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30、以下简称三包规定)中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在三包有效期内圆迈公司有义务为消费者办理修理、换货、退货。圆迈公司称由于发票内容开具为办公用品故无法向生产商主张要求承担维修义务,但其主张并无合同及法律依据,发票内容未能如实开具为明细系圆迈公司向消费者提供选择所致,故圆迈公司以此为由免除其应承担的义务,不应支持,圆迈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以发票的内容并非商品明细为由予以免除,既免除其作为销售商应承担的责任,也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并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予以改判。据此,二审法院判决: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三、圆迈公

31、司在京东商城网站上规定的“为了享受商品的正常质保,我们建议您将发票开具为商品明细,否则您将无法享受产品厂商或京东商城的正常质保”内容的条款无效。【思考与讨论】1、 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如何确定?2、 什么是电子错误?发生了电子错误如何处理?3、 什么是格式合同?我国合同法对于格式合同有哪些特别规定?4、 如果作为消费者一方的代理人,你可以从哪些方面入手,对于网站经营者的格式合同,进行法律上的质疑?【案例5】某大学生诉易趣案见教科书【案例6】状告淘宝案发布时间:2015-10-28 09:10:13 2015年4月12日,原告刘某通过被告淘宝公司()网络交易平台以人民币10099元的价格购买了卖家

32、北京世奥澜虹所出售的型号为55寸55X8500B(KD-55X8500B)索尼牌电视机一台。2015年4月21日,原告刘某收到卖家通过物流发来的KD-55X8500B索尼电视机。原告刘某认为该电视机为索尼公司出品的合格产品,产品本身无质量问题。但认为经原告实际测量所购买的电视机尺寸仅为41.64寸/138.8厘米,与卖家网页标称的55寸不符。原告认为卖家北京世奥澜虹涉嫌虚假宣传、片面夸大电视机尺寸,而被告淘宝公司未尽到监管责任,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淘宝公司予以退货还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由淘宝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银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

33、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

34、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被告淘宝公司属于网络交易平台,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平台中卖家广告信息参与制作、编辑或者给予推荐,可以认定其只是按照一般操作规则对商品经营者提供的信息进行技术性的数据处理。本案中,原告并未起诉卖家北京世奥澜虹,未提交证据证明北京世奥澜虹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无法认定卖家世奥澜虹作为商品经营者是否发布虚假的广告信息,也就不能证明淘宝公司未尽到监管责任;同时,原告在提起本案诉讼前亦未就其主张的卖家虚假宣传通知淘宝公司,没有证据表明淘宝公司知道卖家北京世奥澜虹公司利用其网络服务

35、实施虚假宣传后并未采取必要措施,故对原告以卖家采用虚假宣传行为而淘宝公司未尽到监管责任为由请求淘宝公司三倍赔偿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每年淘宝接受并处理消费者维权纠纷有几百万件,但这远远不能解决假货泛滥为淘宝带来的麻烦。消费者起诉淘宝的案件,在我院尚属首例,大部分消费者并没有对这类案件的诉讼经验,原告刘某没有起诉淘宝卖家,而是只起诉了淘宝,并且缺乏对相关证据的收集,因此承担了败诉的后果。建议将传统市场内的商品认证、抽检监管等手段延伸到网上。网店销售这些商品,仅仅是销售渠道的变化,并不应该影响商品的货真价实和安全属性。工商部门还应该对销售这些商品的店铺

36、进行认证,看看这些网店是否具备销售这些商品的资质,并定期抽查网店的商品是否是合格商品。如果没有资质,淘宝应拒绝这些商品的销售。如果网店没有资质而销售相关商品,淘宝网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文章出处: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研究室【案例7】北京一中院:百度未尽审核义务加V认证须赔偿(附终审判决) 2015-10-13北京一中院知产库知产库知产库百度未尽审核义务加V认证须赔偿(附二审判决书全文)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庆,男,汉族,邯郸市致力印务广告有限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上诉人张文庆与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

37、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2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文庆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军伟,百度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望开雄、段志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文庆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3年11月20日,我上网查找塑料原料的供货信息,在百度公司搜索框中输入关键字“吉林石化0215A”并点击了“百度一下”,呈现的搜索结果列表排在第一位的是“缇雄贸易”网站,列表末尾带有“推广”字样,同时出现在页面右上方的是百度公司“放心搜索,全额保障”的担保承诺:如您在百度搜索推广结果中遭遇假冒、欺诈蒙受经济损失,

38、可获得全额保障。于是完全放心地与该公司网站在线客服QQ进行沟通并签订购销合同。考虑到保障框有“登陆百度账号保障你的权益”的提示,我便于21日登录自己的百度账号(昵称:嗨到这里)输入同样的关键词,点击该网站以适应“全额保障”条件,并使用我爱人农行网银账户如数支付货款120250元。次日起,该公司的所有联系方式再也联系不上。到合同交货日期仍然联系不到对方且货未到,我方知被骗,于是报警。公安机关于11月26日立案。11月29日,张文庆曾按照“申请保障”的步骤提示,向百度公司提出保障申请遭拒绝,拒绝的理由是“你购买商品非因生活消费需要,暂不属于保障范围”。我还在2013年12月25日专程到苏州寻找缇雄

39、贸易公司,证实该公司不存在。百度公司明知是诈骗网站仍然进行推广,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1、推广行为受广告法约束,应对推广商家姓名、地址的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2、网民权益保障计划服务协议中关于“用户非因生活消费需要,自推广网站经营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并遭受了直接经济损失的,不予保障”的条款为无效条款;3、明知商家是骗子仍继续推广,应向张文庆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其官网新闻首页登载11个月零3天;4、责令百度公司具结悔过、收缴其非法所得并进行相应处罚;5、赔偿张文庆被骗损失120250元及利息30544元、诉讼费及差旅费等9890.66元。百度公司在原审法院辩称:1、张

40、文庆选择的案由是侵权诉讼,本案是财产类的侵权纠纷,张文庆要求我公司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2、我公司为涉案的网站加V不存在过错,加V是对百度推广客户主体法律信息的一个认证,我公司为客户加V的过程中,已经要求对方提供了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的影印件,并要求提供了法定代表人手持自己身份证的肖像照片,该照片同时显示了法定代表人的肖像和身份证上登记的照片,根据表面一致的审查原则,前述证照相互印证,信息一致。3、我公司作为互联网经营企业,对于注册客户的信息验证程序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4、张文庆作为经营者在交易之前和交易过程中疏忽大意放任风险,这才是造成

41、其经济损失的直接原因。5、张文庆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直接的侵权人是骗子,张文庆也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且已经立案侦查,本案民事审判应该中止。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张文庆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百度公司是百度网()的经营者,该公司在百度网搜索结果列表页面开展“加V认证”业务,在其部分推广客户搜索结果链接标识旁加注“V”形标记。搜索结果列表页面右侧有“放心搜索有V有保障”标识。点击该标识,打开的页面显示“百度和中消协提示:如您在百度含信誉V标识的搜索结果中因假冒官网、资质或钓鱼诈骗蒙受经济损失,可获百度先行保障。(登陆百度账号保护您的权益)”。点击提示下方的“详情”标识,可打开“百度保

42、障”页面,页面显示“百度网民权益保障计划是百度与司法部中调委、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发起的首个搜索引擎网民权益保障体系,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障网民的合法消费权益”、“申保流程:如遭遇钓鱼欺诈、假冒并蒙受经济损失,5个步骤即可申请保障:登陆账号-发起申请-保障处理-网民确认-保障成功”、“多重保障:商家诚信承诺;信息真实性保障(如您在带有百度信誉V标识的搜索结果中遭遇假冒、欺诈蒙受经济损失,百度提供先行保障);交易公平性保障”。点击该页面上的“查看保障协议”,打开的页面显示有百度网民权益保障计划服务协议(以下简称保障协议)全文。百度网民权益保障计划服务协议包括如下内容:“百度注册用户在登录百度账户状态

43、下,在百度搜索结果页面点击带有百度信誉“V”标识的搜索结果网站,因推广商家采取假冒官网或假冒行政许可资质、网络钓鱼等诈骗行为,致使用户与之发生交易后受到直接经济损失的,用户可按照本保障计划的有关规则向百度申请保障金,并得到百度在消费维权方面的相关支持。对于用户提出的符合保障范围的保障申请,经百度审核确认后,百度可能支付的实际保障金额按照用户实际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确定。用户非因生活消费需要,自推广网站经营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并遭受了直接经济损失的,不属于保障范围。”张文庆称其当时并未看到百度网民权益保障计划服务协议,只是后来多次点击过程中有一次打开过该网页。审理过程中,百度公司提交了部分保险公司

44、的保险条款,以证明保险公司普遍列明了保险范围的除外条款。2013年11月20日,张文庆在百度网搜索栏内输入“吉林石化0215A”(一种工业原料的代号)并点击了“百度一下”,搜索结果列表中包括“缇雄贸易”()链接标识,标识旁边加注有“推广”标识和“V”形标记。搜索结果列表页面右上方有“放心搜索全额保障”字样。张文庆使用其百度账号登陆后,点击“缇雄贸易”链接标识,进入该网站,网站显示“缇雄贸易隶属于济南跃阳化工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塑胶原料的销售”。通过QQ软件与该公司网站在线客服QQ进行沟通。网站客服通过QQ向张文庆在线发送的购销合同扫描件显示:供方苏州缇雄贸易有限公司,品名燕山石化K8303,5

45、吨,单价11250元/吨,总金额56250元,不含税包运;品名吉林石化0215A,5吨,单价12800元/吨,总金额64000元,不含税包运。款到发货,按照需方指定地点3天内送到。合同扫描件显示原文件盖有苏州缇雄贸易有限公司公章,合同落款处显示:地址: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运东大道1088号,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市吴江市分行,账号,姓名刘,电话400-6122938。张文庆将该扫描件打印后签字,通过传真返回对方。2013年11月21日,张文庆通过网银向该账号转账120250元。2013年11月25日,张文庆向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分局报案被骗,该案迄今未侦破。后,张文庆曾到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运东大道108

46、8号现场查看,该地并无苏州缇雄贸易有限公司。2013年11月29日,张文庆通过网络向百度公司申请保障。百度公司答复:申请未通过。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非因生活消费需要,暂不属于保障范围,请您选择其他维权通道处理。具体请参照保障平台服务协议。百度网站显示的“缇雄贸易”网站“百度推广诚信商家档案”显示:公司名称济南跃阳化工有限公司,百度信誉星级三星,验证时间2013/08/30,验证结果通过,该网站已通过安全验证。2013年12月30日,济南跃阳化工有限公司出具声明:“我公司从未在百度搜索进行过任何推广,从2013年9月份开始,骗子使用多个虚假网站假冒我公司名义在百度进行推广骗人,给我公司造成极大困

47、扰,我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电子邮件多次向百度公司进行投诉,百度公司均采取漠视态度置之不理,因此郑重声明如下:一、我公司跟百度推广的苏州缇雄贸易有限公司没有任何隶属关系,骗子假冒我公司名义进行的一切诈骗行为与我公司无关;二、百度公司为骗子建立的所谓诚信商家档案假冒了我公司名称,给我公司名义和信誉造成损害。我公司保留向骗子和百度公司进一步追究的权利。”2014年10月23日,济南跃阳化工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及声明:“2013年9月以来,百度推广的多个假网站冒用我公司名义诈骗多人,我公司为澄清责任曾两度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责成张打通电话4008900088向百度投诉举报,张按百度电话里的要求,用自己的阿里云邮箱,于2013年11月4日以电子邮件将我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隶属关系声明等照片传去对比。还先后多次将假网站、搜索列表、受害人网贴等截屏图片传给百度并询问处理结果,百度仅于2013年11月8日回复说“您所举报的问题我们已记录并反馈,请您随时予以关注”,此后一直未将处理结果告知。在之后近一年的时间里,我公司曾被广东一受害者起诉,还接到过被骗者扬言报复的电话,也有咨询核实情况得到提醒后免于受骗的电话,还曾有人自称被骗百万。这种情况除给我公司造成困扰外,也严重影响我公司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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