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美电器商标侵权纠纷案国美电器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国美证据 法院裁定 思考分析案情介绍 北京国美是全国知名的家电零售连锁企业,自成立后至今共在全国30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立了子公司,拥有近500家直营电器商城,全部以“国美电器”商标作为服务商标。多年来北京国美以其良好的销售服务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普遍欢迎,“国美电器”商标更是成为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2004年4月7日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武知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2004年10月18日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民三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2005年9月20日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
2、294号民事判决、2005年12月19日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浙民三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分别将“国美电器”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097722号)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于2006年4月5日将与原告驰名商标相同的文字“国美电器”登记在其经营的企业名称中,并将案情介绍“国美”或“国美电器”标识突出使用于门头、店内等招牌上,使相关公众对被告提供服务的来源及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关联关系产生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于是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变更、注销)“国美”字号进行经营;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拆除、销毁)任何带有“国美”或“国美电器”字样的标
3、识、招牌、宣传长幅、海报、广告牌等宣传资料;3、判令被告在当地媒体上刊登声明,说明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并就商标侵权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5、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答辩 。国美证据第一组:证据1 商标注册证(注册号:第1097722号)复印件及公证书证据2 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及公证书 原告依该组证据证明北京国美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北京国美享有“国美电器”商标专用权。国美证据第二组: 原告依据该组证据证明“国美电器”商标因驰名而受保护的近期纪录。 证据1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武知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
4、及生效证明证据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民三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证据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证据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浙民三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国美证据国美证据第三组 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据1 被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据2 被告的公司名称、变更登记申请书该证据的主要内容为“鹤壁市星宇家电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名称为鹤壁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原告依据上述两份证据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被告未经许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了商标侵权。证据3 被告的经营情况登记表原告据此证明被告的全年销售收入及资产总额
5、以其证明被告的侵权数额。国美证据证据4 银行询征函原告据此证明被告的股东交纳资金的情况。证据5 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原告据此证明被告的经营地址。证据6 被告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该证据的主要内容为“鹤壁市星宇家电有限公司2005年度的利润总额为22408元”。原告据此证明被告2005年度的利润收入情况。证据7 被告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原告依据该组证据证明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国美证据第四组 鹤壁市公证处的公证书,现场工作记录及照片该公证书的主要内容为: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长途汽车站对面的“家用电器”及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原“天桥商场”两处家电卖场的门头上均有“
6、国美电器”的字样,卖场内的吊旗、商品标价签及卖场工作人员所着的工装上均有“国美电器”的字样。原告依据该组证据证明被告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国美电器”字号的情况及侵权事实 国美证据第五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2007年3月15日商标案字2007第34号文件关于在商店招牌上使用“国美”是否侵犯“国美电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批复的复印件。主要内容为“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我局认为,鹤壁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在商店招牌上使用的国美电器文字,其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被告未出庭故未质证。法院裁定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除第五组以外均经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据形式完备,来源合法,内容明确具
7、体且能够相互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第五组证据是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后提出,系复印件,且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公文,没有行政管理相对人,不产生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效力,因此不能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采用,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确认。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北京国美是一家从事家电零售的连锁企业,其在各省、市的子公司及直营电器商城全部以“国美电器”作为服务商标。1997年,经商标局批准,“国美电器”文字(“电器”放弃专用权)成为北京市国美电器总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第1097722号),有效期为1997年9月7日至2007年9月6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
8、5类,包括广告、室外广告、样品散发,张贴广告,商品展示,商店橱窗布置,商业信息,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推销(替他人),公共关系。2000年1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国美的“国美电器”商标在2004年、2005年曾先后被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法院裁定本院认为:1、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
9、册商标专用权。据此,北京国美作为“国美电器”的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家用电器销售服务行业中使用“国美电器”文字从事商业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的行为。本案中,原告享有“国美电器”商标专用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从事与原告相同的家电销售服务行业中,在家用电器卖场的门头上,卖场内的吊旗、商品标价签及卖场工作人员所着的工装上突出使用了“国美电器”文字,与原告注册商
10、标中的“国美电器”文字相同,容易引起他人的误认,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法院裁定2、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全额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由于原告提供的第三组证据6仅能证明被告在2005年的利润,且被告是在2005年9月将名称变更为鹤壁国美的,因此不能证明被告在2005年的利润是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能全
11、额支持。本院根据被告鹤壁国美侵权的性质、时间、经营规模以及原告北京国美的知名度等因素酌定为鹤壁国美赔偿北京国美经济损失30000元。法院裁定 综上,鹤壁国美构成对北京国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变更、注销)“国美”字号进行经营、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拆除、销毁)任何带有“国美”或“国美电器”字样的标识、招牌、宣传长幅、海报、广告牌等宣传资料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被告在当地媒体上刊登声明,说明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并就商标侵权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2、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法院裁定判决如下: 一、鹤壁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国美”字样的一切经营活动;二、鹤壁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本市市级媒体上发布消除影响的“声明”(声明内容由本院审查确定)。三、鹤壁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精品课件精品课件!精品课件精品课件!思考 商标侵权原因是什么? 此案是否依据驰名商标的相关法律裁定,为什么? 需要提供什么样的有效证据? 我们在商标主次及使用时应注意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