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任 玉 200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国务院办公厅发函,要求适时启动村委会组织法修订工作。此后,民政部与国务院法制办多次进行沟通、协调,启动了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起草工作。 2006年5月,民政部向国务院报送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2009年12月2日,国务院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12月8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了该修订草案,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该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10年6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审议该修订草案。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
2、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该修订草案。修订通过该法。一、村委会组织法修订前后对比 条文变化:原法3151个字,共30条,修订后5881字,共41条。 结构变化:原法不分章,修订后法律分六章即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 变化比较大的地方:一是选举的内容大大充实了;二是村民代表会议做实了;三是增加了村务监督机构等; 具体的完善和变化的地方有: (一)村“两委”关系的新规定。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在总结近年来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村党组织领导和支持村委会行使职权,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
3、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二)村委会选举的新内容。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农村普遍开展了7轮以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昆明市开展了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平均参选率达98%以上。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依据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对村委会选举作了三个方面的完善:一是充实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推选程序,对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缺额和递补进行了明确规定。二是增加了选民登记内容,重点对“人户分离”村民的选举资格做了具体规定和说明。三是进一步明确了村委会成员任职资格条件,候选人应当是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四是完善了村委会成员罢免程序,简化了罢免程序,加强了对村委会成
4、员的监管。 (三)民主议事制度的新要求。目前,全国85%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为适应村庄规模扩大、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增多和村民会议召开困难等实际情况,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强化了民主议事机构的职能,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充实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明确了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二是完善了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议事程序,规定了村民代表会议构成及其职权、妇女村民代表人数、村民代表会议召开的时间等,进一步增强了民主议事的可操作性。三是强化了村民小组议事决策权力,增加了村民小组会议制度,明确规定了村民小组可以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以及办理公益事项。 (四)民
5、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新举措。目前,98%以上的村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100%以上的村建立了村务公开栏,92%以上的村建立了各种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在总结近年来各地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成功经验基础上,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完善了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增加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明确了其产生、成员任职条件和职责等。二是完善了民主评议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了民主评议的对象、时间和处理结果。三是增加了村务档案制度,具体明确了村务档案内容和要求等,保证了村务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四是完善了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明确了审计事项。 二、具体条文对比二、具体条文对
6、比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宗旨的规定。 修订前:修订前: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
7、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地位,村民自治内容、自治方式和主要任务,以及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的规定。 修订前:修订前: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有利于
8、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原则和程序以及设立村民小组的规定。 修订前:修订前: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9、。 第四条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在村民自治活动中的作用的规定。 修订前:修订前: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10、政府开展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规定。 修订前:修订前: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释义】 本条是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和人员构成的要求及其工作补贴的规定。 修订前:
11、修订前: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释义】 本条是对村民委员会下设委员会的规定。 修订前:修订前: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
12、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八条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权益。 【
13、释义】 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的经济职能的规定。 修订前:修订前: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款)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二款) 第九条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
14、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各民族村民增进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在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组织与社区建设和加强民族团结等方面的职能的规
15、定。 修订前:修订前: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
16、受村民监督接受村民监督。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要求的规定。 修订前:修订前: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第三章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选举村民委员会选举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方式和任期的规定。 修订前:修订前: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
17、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
18、选。也可以另行推选。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规定。 修订前:修订前: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
19、,本人表示参加选(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选举资格和选民登记的规定。 修订前:修订前: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
20、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一款)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登记参加选举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果。 【释义】本条是关于选民名单公布和选民名单异议的规定。 修订前:修订前:第十二
21、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第二款)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出的问
22、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23、,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规定。 修订前:修订前:第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
24、立秘密写票处。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的要求,并说明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数通过。 【释义】本条是对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规定。 修订前:修订前: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
25、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以暴力暴力、威胁、欺骗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对以暴力暴力、威胁、欺骗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虚报选举票数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释义】本条
26、是关于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行为的处理规定。 修订前:修订前:第十五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规定。 本条为新增加条款。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
27、可以由村民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与补选的规定。 本条为新增加条款。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族
28、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释义】本条是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规定。 本条为新增加条款。第四章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会议的组成与召集的规定。 修订前:修订前:第十七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第一款) 第十八条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29、。(第二款)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会议的表决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
30、代表会议不适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当的决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会议的职权的规定 修订前:修订前: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第一款)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
31、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案;(四)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
32、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的规定。 修订前:修订前: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
33、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设立村民代表会议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34、。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接受村民监督。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代表的规定。 修订前:修订前:第二十一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第二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第二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集村民
35、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和表决的规定。 本条为新增加条款。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
36、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规定。 修订前:修订前: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
37、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施情
38、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小组会议的规定。 修订前:修订前: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规定。 修订前:修订前: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
39、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
40、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释义】本条是关于村务公开制度的规定。 修订前:修订前: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
41、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务公开的责任追究机制的规定。 修订前:修订前: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
42、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
43、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会会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务监督机构的规定。 本条为新增加条款。 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其职务终止。 【释义
44、】本条是关于民主评议的规定。 本条为新增加条款。 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整、规范。 【释义】
45、本条是关于村务档案的规定。 本条为新增加条款。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
46、赁、(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
47、选举之前公布。举之前公布。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本条为新增加条款。 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乡、民族乡、镇的人
48、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法律责任机制的规定。 本条为新增加条款。 修订前第二十六条修订前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此条内容融合在村委会职责中。第六章附则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第三十七条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
49、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工作条件和经费的规定。 本条为新增加条款。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释义】本条是关于驻在农
50、村的机关和单位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的规定。 修订前:修订前:第二十七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本法实施的规定。 修订前:修订前: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