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11002公司法与企业法(江苏)密训高频考点重点汇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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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第一章 企业与企业法第一章 企业与企业法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企业、公司的概念企业、公司的概念1.企业是依法成立的采用一定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2.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3.企业特征:(1)企业是具有经营性质的经济组织。(2)企业是具有营利性质的经济组织。反映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目的。(3)企业是具备一定法律形式的经济组织。反映了企业的法律特性。企业的基本分类企业的基本分类1.按照企业所有制标准划分为:(1)国有企业。(2)集体所有制企业。(3)私营企业。(4)

2、混合所有制企业。2.按照投资者承担责任方式标准可以将企业划分为: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其相对应的企业表现形式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3.按照企业资本金来源标准可以将企业划分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类型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非典型的企业类型非典型的企业类型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中外双方或多方投资者共同举办。(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一种契约式企业。(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既

3、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及特征企业法的概念及特征1.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法律地位、调整企业活动及内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特征:(1)企业法是主体法。主体法特征是企业法与其他法律部门最大的区别。(2)企业立法采取分别立法模式。现行企业立法主要以企业所有制性质、企业法律形式和企业投资主体的国籍等为标准划分企业类型,分别进行立法,形成了并存的三种立法体系。(3)企业立法以单行法为基本表现形式,配套庞大的其他形式的法律规范。第二章 企业登记法律制度第二章 企业登记法律制度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企业登记的特征企业登

4、记的特征1.企业登记的目的在于创设、变更或者终止企业资格。2.企业登记在本质上是一种具有公法性质的行为。企业登记行为从本质上讲,是国家利用公权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公法行为。3.企业登记行为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企业的经济活动涉及社会各个领域,与众多第三人的利益相关,因此,法律、法规以强行法的形式规定并具体列明企业登记注册的内容和事项,企业创办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企业登记。自考押题考点串讲复习资料微信 3446472/144.企业登记的结果导致企业主体资格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登记行为是企业设立的最后一个行为,是设立中的企业走向成立或者已经成立的企业走向消灭的转折点,也是存

5、续的企业发生变更的一个标志。企业登记主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管机关1.法院主管模式:指法律规定由法院负责企业登记。如德国商法典第 8 条规定,企业登记簿由法院管理。2.法院与行政机关主管模式:指法律规定法院与行政机关均为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不同的企业登记。3.行政机关主管模式:指法律规定特定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企业登记。4.民间自治模式:指法律规定由非官方的专门注册中心或商会负责企业登记。企业登记的企业登记的种类种类1.设立登记:指由企业的设立人自己或者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出企业设立登记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查后予以注册,并向登记企业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2.变更登记

6、:指企业已经合法登记注册的事项在登记注册后发生变化而进行的登记。3.注销登记:指当出现法律规定的企业应予以终止的情形时,企业清算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从而消灭企业资格而进行的登记。对企业登记对企业登记效力的规定效力的规定1.强制登记主义。在采取强制登记主义的国家,任何企业非依企业登记,不能取得企业主体资格,不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以企业的资格进行营利性营业活动,不能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这种登记主义对应的是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在该模式下,企业登记是企业资格取得的前提条件,经企业登记,具有创设效力。我国采取强制登记主义。2.任意登记主义。在采取任意登记主义的国家,企业原则

7、上亦须履行企业登记注册义务方能从事商事活动,但企业登记并非从事营利性营业活动的必需条件,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当事人可以先开业,再进行企业登记,但非经企业登记而从事的营利性营业活动通常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这种登记主义对应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模式。第三章第三章 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企业名称的企业名称的概念概念1.企业名称是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用以表彰自己营业的特定名称。企业名称是代表企业的文字符号,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另一个企业的标志符号,是企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企业名称在我国的立法规范中,通常还会称作:字号、商号、个体工商户名称、商业名称、公司名称、厂商名称

8、、企业标志等。我国原民法通则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用“字号” ,企业法人作为法人的一种类型,用“名称”这个称谓。3.在实际使用时,企业名称的核心构成一般指字号,不包括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等公用部分。企业名称的企业名称的法律特征法律特征1.企业名称具有人身属性。是企业名称与同属于识别性标识的商标的最主要区别。2.企业名称具有特定性;3.企业名称具有区分性、可识别性;4.企业名称具有地域性;5.企业名称权没有时间性;6.企业名称具有公开性。企业名称具有公开性。企业名称必须登记注册,登记的目的之一便是使企业名称公之于世。我国企业名我国企业名称选定的立称选定的立1.企业名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

9、记注册后,受法律保护。2.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3/14法规定法规定3.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的名称。4.企业名称应与企业的种类、性质相符。5.联营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能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联营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样。6.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7.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

10、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 、数字;(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8.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9.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10.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 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 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且使用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企业名称权企业名称权的概念

11、的概念企业名称权是企业名称合法使用人基于企业登记而对其使用的名称所享有的排他性专有使用权。企业名称权是企业对企业名称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在我国,企业名称权是通过企业登记而取得的法定权利。企业名称权企业名称权的特征的特征1.企业名称权具有区域性。企业名称一经登记即具有排他效力和救济效力。但企业名称权的排他效力和救济效力具有严格的地域限制。2.企业名称权具有可转让性。企业名称权具有财产性,可以转让或继承。我国实践中,企业名称权的所有人通常采取联营、加盟连锁、许可使用的方式变相地转让自己的名称权。第四章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

12、个人独资企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业的概念及特征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具有单一性、排他性;(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投资以及企业所得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3)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由投资人直接管理控制;(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5)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独资企业业独资企业业主的权利与主的权利与1.对企业的权利:投资人对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即可以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

13、完全的决策权、指挥权、管理权;有权销售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商业性服务;4/14义务义务有权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申请获得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各种优惠鼓励措施的资助;有权将企业的全部营业及财产转让、赠送、以遗嘱的方式处分;有投资权,可以收购、并入其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权以独资企业的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企业的名义提起诉讼,获得司法救济。2.主要义务: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为企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按期缴纳税款;保障职工权益,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个人独资企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业的解散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2.解散原因:(1)

14、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个人独资企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业的清算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当进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2.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 15 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

15、(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4.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 15 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 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五章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分类概念及分类1.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16、。2.我国的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形式。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的特征特征1.合伙企业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投资。2.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内部管理以合伙协议为基础。3.合伙企业是人合性组织。合伙企业基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成立并维系的,其信用基础和经营状况取决于合伙人的信用、能力和健康状况等。4.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的人格与合伙人的人格不完全分离。任何一个(普通)合伙人对外都可以代表合伙企业,以企业的名义从事活动,单纯投资的有限合伙人除外。5.合伙企业不是单独的纳税主体。普通合伙企普通合伙企业业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

17、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5/14合伙企业设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立的条件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劳务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出现“有限” “有限责任” “股份”等字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1.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建立的法律基础,是合伙企业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确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2.内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18、;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合伙人财产合伙人财产份额份额1.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是指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比例,按份对合伙企业财产享有的份额。2.财产份额的转让:(1)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外部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3)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合伙人

19、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和合伙企业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未修改合伙协议的,不应算作是法律所称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人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事务的权利权利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2.执行合伙事务

20、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监督权利。4.合伙人有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5.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6.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重大事务可单独行使否决权。入伙入伙1.入伙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人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加入合伙企业,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退伙1.退伙是已经具有合伙人身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或事实。2.退伙的种类:(1)任意退伙。也叫声明退伙,是指基于合伙人自己的退伙意愿退出合伙企业的单

21、方法律行为。其包括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6/14(2)法定退伙。又称当然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3)除名退伙。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的解散解散1.合伙企业的解散指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企业的行为或程序。2.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 30 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六章第六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公司与公司法概述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

22、称内容内容公司的概念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的特征公司的特征1.公司必须依法设立。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3.公司具有法人资格。4.公司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公司的分类公司的分类1.按照股东承担责任的形式这一标准,公司可以分为:(1)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2)两合公司,是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两种成员组成的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4)有限责任公司。(5)股份两合公司,是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个或一

23、个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组成,公司的资本分为等额股份的公司。2.按照公司信用基础这一标准,公司可以分为:(1)凡以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称为人合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2)凡公司的经济活动以资本信用为基础的公司,称为资合公司。典型的资合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3)兼取个人信用与资本信用的公司是人合兼资合公司,如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3.按照公司的国籍这一标准,公司可以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多数国家公司法以设立准据法标准和设立行为地标准来确定公司的国籍,区分本国公司及外国公司。4.按照公司的外部组织关系这一标准,公司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在不同公司之间的控制与被

24、控制、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中,处于控制和被依附地位的公司是母公司,处于被控制和依附地位的是子公司。5.按照公司的内部管辖关系这一标准,公司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是从公司内部组织关系上划分的,它们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公司之间的关系。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公司法的公司法的特征特征1.公司法具有组织法的特征。2.公司法具有行为法的特征。7/143.公司法具有强制性规范的特征。4.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5.公司法是具有程序性内容的实体法。第七章第七章 公司人格制度公司人格制度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公司人格公司人格的的含义含义公司人格指公司在法律上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25、的主体资格。简言之,公司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公司人格公司人格的的法律特征法律特征1.公司人格的独立性。(1)公司财产独立。(2)公司责任独立。(3)公司存续独立。(4)诉讼主体资格独立。2.公司人格的平等性。公司的权利公司的权利能力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指公司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公司的行为公司的行为能力能力公司的行为能力即公司能够以自己的意志和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之资格。公司人格否公司人格否认适用的认适用的情形情形1.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逃避合同义务和其他义务。2.公司资本显著不足。3.公司

26、法人与其成员的人格混同,使公司人格形骸化。4.股东对公司过度控制。5.股东利用公司人格实施诈害行为。第八章第八章 公司设立制度公司设立制度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公司设立公司设立原则原则1.自由设立。2.特许设立。3.批准设立。4.准则设立。发起设立发起设立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共同设立、单纯设立,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者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认购,不向发起人以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募集设立募集设立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但

27、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设立条件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和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8/145.有公司住所。股份有限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设立条件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的设立程序设立程序1

28、.订立发起人协议。2.申请名称预先核准。3.签署公司章程。4.认缴并缴纳出资。5.确定公司机关及其组成人员。6.办理行政审批手续。7.申请公司设立登记。8.公司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公司设立的公司设立的撤销撤销1.股东在知道公司设立行为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仍设立公司的,债权人可主张撤销公司设立。2.公司设立时,股东无行为能力或意思表示有瑕疵,可以在公司设立后申请撤销。3.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撤销原因有三种情形,即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第九章第九章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公

29、司章程的公司章程的概念概念公司章程是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组织和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股东共同意志的体现,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的公司章程的特征特征1.法定性。2.真实性。3.公开性。4.自治性。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修改的修改的内容限制内容限制1.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修改时,不得删减绝对记载事项,且绝对记载事项的修改仍应符合法律规定。2.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损害股东的利益。3.不得为部分股东增设新权利(一致同意例外) 。4.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若公司章程修改涉及债权人利益的,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如减资时 10 日内通

30、知,30 日内报纸公告。公司章程的公司章程的效力效力1.就公司章程总体而言,生效时间可以界定为公司登记成立之时,但就其具体内容来说,应区别对待。2.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公司章程是公司最基本的规范性文件,当然对公司自身有约束力。3.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公司章程是股东自治的产物,对股东具有约束力。股东按照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9/144.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5.公司章程对第三人的效力。只要公司章程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在登记机关登记在册的章程,即使第三人未去登记机关查询,公司也未出具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仍可以对抗第三人。第十章第十章 资本与股份资

31、本与股份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资本的含义资本的含义资本又称为“股本” ,指由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公司资本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制度的类型1.法定资本制的特征:(1)公司资本总额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中。(2)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必须在公司设立时全部发行完毕,由发起人或股东全部予以认缴。(3)公司资本由发起人、股东认缴后,必须在公司成立时全部缴足或者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股款。(4)公司资本增加时,必须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变更章程以及发行新股等程序。2.授权资本制的特征:(1)公司资本呈多种具体形态。(2)公司章程应载明两个资本额,一是注册资本总额,二是第一次发

32、行的股份总额,两者之间的差额即为授权发行资本。(3)公司设立时,发起人或股东只需认购并缴纳章程所规定的第次发行的资本数额,无须将全部资本发行、认购完毕。(4)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中未发行、未认购的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由董事会根据授权直接决议发行新股,无需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无需修改章程。股东的出资股东的出资方式方式1.出资方式的多样化。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构成要件:(1)非货币财产必须为公司所需。(2)非货币财产可以用货币估价。(3)非货

33、币财产可以依法转让。(4)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认缴资本认缴资本制度引发制度引发的问题的问题1.认缴资本与股东的出资义务。2.未约定出资期限的问题。3.法定情形下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到的出资责任。4.非法定情形下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的出资责任。5.公司登记后股东减少认缴出资数额的法律责任。6.公司登记后股东延长出资期限的法律责任。股份的概念股份的概念与特征与特征1.股份是公司资本的基本计量单位,是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是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基础;股份表现为证券的形式是股票。2.特征:10/14(1)股份具有等额性;(2)股份具有不可分性;(3)股份具有证券特性;(4)股份具有可转让性;(5)股份具有

34、风险性。购买股份是一种风险较大的投资行为,股东投资后不得抽回出资,只能通过分取公司的利润获得投资回报或者通过股份转让收回投资。股份发行的股份发行的原则原则1.公开原则。公开是指在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过程中,与股票有关的一切信息资料都必须公开。2.公平原则。公平是指参与证券发行、交易及其他相关活动的证券市场主体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公平地开展竞争,合法权益受到平等的保护。3.公正原则。公正是指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应当秉公执法,对所有的监管对象给予公正的待遇,公平地处理证券纠纷和争议。新股发行新股发行新股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为了增加资本,再行发行股份的行为。上市公司上市公

35、司的特征的特征1.上市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2.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3.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并经有关机关批准。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公司组织机构公司组织机构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公司组织公司组织机构的概机构的概念、特征念、特征1.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指公司依法设置的,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的组织体系。2.特征:(1)公司组织机构由不同性质的内部机关组成。(2)公司组织机构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设置。(3)公司组织机构的职能和权限由公司法明确规定。(4)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遵循权力制衡原则。股东会的概股东会的概念、特征念、特征1.股东会是由股

36、东组成的公司议事和决策机关,是股东在公司内部行使股东权的法定组织。2.特征:(1)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2)股东会是公司的法定必设机关。(3)股东会是公司的非常设机关。(4)股东会是会议机关。股东会股东会的职权的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11/14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

37、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董事会的概董事会的概念与特征念与特征董事会是由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的,代表公司、负责公司经营决策和管理活动的常设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董事会的职权的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38、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的概监事会的概念及其组成念及其组成1.监事会是公司依公司法或章程设立的,对公司经营和管理独立实施监督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2.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少于 3 人。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少于 3 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 1-2 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

39、不得少于 5 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由章程规定,但不得低于 1/3。公司董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的义务的义务1.忠实义务主要包括:(1)不得非法谋取利益。(2)不得越权使用公司资产。(3)不得进行自我交易。(4)不得竞业。(5)不得篡夺公司的商业机会。(6)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2.满足以下条件,应当被认为履行了勤勉义务,正当地履行了职责:(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限于对公司事务做出判断的场合。(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该项交易或商业活动不存在利害关系。(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正当理由相信自己已经掌

40、握了准确、全面的信息。(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理由相信所作的判断和决策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尽到处于相似地位的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情形下所尽到的注意。12/14(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决策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公司股东与股东权公司股东与股东权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公司股东的公司股东的概念概念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或持有公司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与股东资格与股东资格取得的关系取得的关系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的证明股东出资的文件,是股东出资的凭证,是一种权利证书。有限责任公司给

41、股东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其法律性质为证权证书。股东权利的股东权利的内容内容1.股东权利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既有实体方面的权利,也有程序方面的权利;既有财产方面的权利,也有管理方面的权利。2.具体权利:(1)股东会会议的参加权和对公司重大决策问题的讨论权。(2)表决权。股东直接享有的仅是一种有限的参与权,这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和选任管理者的权利主要是通过表决权实现的。(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投资收益权。又称股利分配请求权。(5)知情权。(6)股东会临时会议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7)提案权。(8)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9)新股的优先认购权。(10)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11)异议股东股权回

42、购请求权。(12)公司解散请求权。(13)诉讼权。股权的外部股权的外部转让转让1.转让同意规则(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征求意见规则(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3.强制收购规则(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权) 。4.优先购买权规则(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5.股东意思自治规则。股东代表股东代表诉讼诉讼又称“间接诉讼”或“派生诉讼” ,是指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第三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怠于向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代表公司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第十三章第

43、十三章 公司债券公司债券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公司债券的公司债券的1.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13/14概念概念与与特征特征2.特征:(1)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是公司。(2)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3)公司债券是债权证券。(4)公司债券与股票都属于要式证券。公司债券与公司债券与股票的股票的相同点相同点1.公司债券与股票都是公司融资的方式,发行主体是公司,发行对象为社会公众。2.公司债券与股票都属于表示投资者权利的有价证券。3.公司债券与股票都属于要式证券。4.公司债券与股票具有流通性。可转换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债券的概念与特征与特征1.可

44、转换公司债券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2.法律特征:(1)具有债券和股票的双重属性。(2)具有可转换性。(3)具有收益性强与风险性大并存的特性。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公司财务与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与会计制度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公司财务、公司财务、会计的作用会计的作用1.对公司内部管理而言,可全面反映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据此计算盈余、分配利润;及时做出或调整经营决策,提高经济效益。2.对第三人来说,能及时了解公司的资产状况及其偿债能力,据此做出是否与其进行交易、向其投资的决策。3.对公司股东来说,通过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充分行使股

45、权,决定如何分取股息、取回剩余财产、计算股票账面价格。4.对社会管理来说,有利于政府掌握情况,制定政策。同时,财务会计资料是政府进行稽核审计、计算税率、资产评估等的重要依据。5.对于法律诉讼来说,财务会计资料是重要的证据材料之一。公司利润公司利润分配的分配的前提条件前提条件1.实质条件。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要求,不能用公司资本进行分红,公司分配利润的资金来源只能是公司的利润。2.程序条件。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公积金的用途的用途1.弥补公司的亏损。2.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3.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法 对用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有

46、限制性规定, 即用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公司合并的公司合并的类型类型1.吸收合并又称接收合并或吞并式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2.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或新建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14/14公司分立的公司分立的概念概念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财产、责任相互独立的公司的行为。公司分立,其财产和人员应作出相应的分割。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公司公司终止制度终止制度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

47、内容公司终止的公司终止的原因原因1.公司终止又称公司的消灭,是指公司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和公司法律人格,不再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2.公司解散和公司破产是公司终止的原因。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程序程序1.确定清算组成员。2.通知、公告债权人。3.债权人申报债权。4.清理财产。5.制定清算方案。6.分配财产。7.制作清算报告。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公司发起公司发起人、股东的人、股东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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