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2年4月18日星期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单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理人员培危 险 化 学 品安 全 管 理 知 识国家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国家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梧州市劳动保护教育中心梧州市劳动保护教育中心许明西许明西办公电话:办公电话:3866771386677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
2、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也就是说: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也就是说: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全生产管理能力。 凡已取得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人凡已取得主要负责人
3、和主管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人员,若继续从事原岗位的工作,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每年应进行一员,若继续从事原岗位的工作,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每年应进行一次再培训。次再培训。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培训不少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培训不少于4848学学时,每一年再培训的学时为时,每一年再培训的学时为1616学时。学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少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少于7272学时,危险学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再培训时间不少于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20学时。学时。第一章第一章 危险化学品经营
4、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及安全标准 学习要点学习要点:掌握安全生产方针相关知识掌握安全生产方针相关知识熟练掌握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相关的熟练掌握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第一节第一节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方针(P1P1)安全第一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综合治理第二节第二节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P1P1)一、安全生产法律一、安全生产法律 P1 P11 1、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P12P12)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基础法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
5、合性基础法律1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P2P2)2.2.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P2P2)(1 1)八大权利)八大权利(2 2)三大义务)三大义务2、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P4P4)该法相关规定:该法相关规定:(1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6、。职业健康检查费用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由用人单位承担。(2 2)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7、,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3 3)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8、,改善工作条件;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正当权
9、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3 3、消防法(、消防法(P4-5P4-5)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 1)、消防工作贯彻)、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的方针,按照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
10、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2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防安全职责: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
11、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3 3)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
12、物内,并应当与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4 4)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调压
13、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消防法关于危险化学品消防违法行为主要有:消防法关于危险化学品消防违法行为主要有:(1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2 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3 3)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
14、通)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工具的;(4 4)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5 5)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6 6)在禁止明火作业场所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在禁止明火作业场所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二、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P5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
15、业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P5 P5通知要求:通知要求:1 1). .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三违”行为。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
16、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的经济处罚。2 2). .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五到位”。建。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成的不得复产。3 3).
17、 .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18、,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的责任。4 4). .强化职工安全培训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
19、人员无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5 5)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
20、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依法追究责任。6 6)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21、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入生产和使用。7 7)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
22、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2.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3、的意见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P6 P6意见明确了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意见明确了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速度、质量、效益与安全的有机统一,以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规范生产为保障,以科技进步为支撑,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
24、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促进区域、行业领域的科学、安全、可持续发展。依法治安,综合治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体系,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突出预防,落实责任。加大安全投入,严格安全准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筑牢安全生产基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依靠科技,创新管理。加快安全科技研发应用,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素质的职工队伍培养
25、,创新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此外意见还明确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体此外意见还明确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体系。加大安全生产普法执法力度,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系。加大安全生产普法执法力度,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履产主体责任,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行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件,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深入推进煤矿瓦斯防建设,加强
26、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深入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和整合技改,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深化非煤矿治和整合技改,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加强消防、山安全整治,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加强消防、冶金等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冶金等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和基础条件,加强预案管基地建设,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和基础条件,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加强安全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健全完理和应急演练,加强安全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等内容。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加强安全生产绩
27、效考核等内容。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P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分为总则、生产、储存安全、使用安全、经营安全、运输安全、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法律责任、附则几个部分。该条例对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的意义。该条例相关内容如下:该条例相关内容如下:(1 1)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
28、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管理工作全面负责。(2 2)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
29、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3 3)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4 4)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 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30、阻碍。(5 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6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7 7)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
31、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 2年。年。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饮用水源
32、、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车站、码头(依共设施;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以及地铁站出入口;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种畜禽
33、、水产苗种生产基地;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保护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他场所、设施、区域。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
34、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9)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1010)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5、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36、。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器材、设备;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
37、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12)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4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P9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经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6日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1)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2)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
38、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3)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此外。为加强对羟亚胺的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制造毒品氯
39、胺酮(俗称“K”粉),国务院批准将羟亚胺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附表品种目录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P9有关规定具体如下:有关规定具体如下:(1)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2)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3)禁止使
40、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4)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5)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6)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6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略)7 7、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P11P11)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3年4月27日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
41、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从业人员应享有的工伤保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从业人员应享有的工伤保险权利有如下规定:险权利有如下规定:(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
42、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待遇的权利。(2 2)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律法
43、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3 3)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险费。(4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
44、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意外伤害的;的;( (四四) )患职业病的;患职业病的;( (五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落不明的;( (六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或者城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45、的;( (七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5 5)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死亡或者在4848小时之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二)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的;( (三三)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
46、位后旧伤复发的。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职工有前款第( (一一) )项、第项、第( (二二) )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三) )项情形的,按照本条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一) )故意犯罪的;
47、故意犯罪的;( (二二) )醉酒或者吸毒的;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三) )自残或者自杀的。自残或者自杀的。(6)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7)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8)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9)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10)职工因工死亡
48、,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P12-13该条例相关规定如下:该条例相关规定如下:(1
49、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1小时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产监
50、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施等;(3)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4)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