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教师依法从教 与学生安全的保护 东凤穗成新徽学校 杨军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从法制到法治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一 、教师的法律含义(一)教师的主要权利权利: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或资格1.教育教学权2.参加科研和学术活动的权利3.指导和评价学生的权利二、 教师的主要权利和义务4.获得报酬和待遇以及带薪休假的权利5.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6.参加进修和培训的权利义务:依法承担的责任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2.遵守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职务行为,单位承担责任(二)教师的主要义务3
2、.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4.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保护学生健康成长教师申诉第39条: 教师对所在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或者认为所在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学生申诉第42条(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教育申诉三、未成年学生的主要法律权利(与学校和教师的义务密切联系)(一)学生的受教育权实质学习和发展权(二)学生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三)学生的隐私权(四)学生的身体健康权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未成年人(五)学生的自由权 人身自由表达自由(言语、身体)(六)学生的财产权(七)学生的知识产权和荣誉权四、四、
3、教师在学校安全管理教师在学校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责任中的主要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的特点 “当我们做对了,没有人会记得;当我们做对了,没有人会记得; 当我们做错了,没有人会忘记。当我们做错了,没有人会忘记。” 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的相关规定不容忽视的学校安全工作处理依据:1、民事基本法律 民法通则2、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3.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4、各省市地方性法规学生伤害的法律性质:民事侵权 ,人身损害赔偿(一)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一般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公民、法人
4、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06条第2款1、过错-对义务的违反-主观心理状态 故意,过失2、过错与伤害事故之间 应当有因果关系。 第七条第一款: “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这起事故中,学校方面有无过错.”“学校方面” -学校管理的过错 -教职工的过错(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方法(三)学校安全管理中教(三)学校安全管理中教师的责任师的责任汶川地震中倒塌的学校 苏门答腊岛海啸谈“非”变色江西万芳县
5、2001/3/6黑龙江沙兰小学 2005/06黑龙江双城翻车案 2006/11/21山西沁源特大交通事故Hubei Province, 2004年12月 湖北省大悟县 1、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2、组织参加劳动和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学校和教师的安全管理责任: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或排除;4、组织参加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要求;5、体育课和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6、晚离校学生的管理;7、防止踩踏事故,加强晚自习的管理;8、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具有危险性的或者应当由成年人参加的活动;9、不得聘用有精神病史或患有其他不适
6、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的人员担任教职工;10、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和异常心理状态的学生,应当特别关注和照顾。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四)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监护能力: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经济条件, 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 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1、预防事故的发生 严格执行安全标准,经常的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制定安全预案; 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等。(五)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防范2、加强教师的责任心3、落实各项管理措施1、正常上学及放学途中;2、静校后、假期或节假日等非学校工作时间,学生自行来校或滞留学校的;3、家长和外来者在校的活动;4、学生自杀、自残的。(六)学校方面无过错不需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况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