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会计主体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财务报表是对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收入费用表;(三)附注。 政府会计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政府会计主体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行政事业单位个别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规定;其他政府会计主体个别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其他相关会计制度。其他政府会计准则有特殊列报要求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基本要求
2、 第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持续运行为前提,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会计要素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政府会计主体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纠正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如果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经济业务或事项对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的影响时,政府会计主体还应当披露其他必要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除现金流量表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外,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 第六条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政府会计准则制
3、度和财政部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要求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除外。 第七条 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报表中单独列示,但对理解报表具有重要性的,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第八条 财务报表某些项目的省略、错报等,能够合理预期将影响报表主要使用者据此作出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政府会计主体所处的具体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予以判断。关于各项目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
4、更。 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在性质上是否显著影响政府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等因素;判断项目金额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收入总额、费用总额、盈余总额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或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 第九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按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第十条 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资产或负债项目按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第十一条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
5、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至少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披露下列各项:(一)编报主体的名称;(二)报告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三)人民币金额单位;(四)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合并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合并主体和其全部被合并主体形成的报告主体整体主体和其全部被合并主体形成的报告主体整体财务状况与运行情况的财务报表。财务状况与运行情况的财务报表。合并主体,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被合并主体合并主体,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被合并主体的政府会计主体。合并主体
6、通常也是合并财务的政府会计主体。合并主体通常也是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主体。报表的编制主体。被合并主体,是指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纳入合并被合并主体,是指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纳入合并主体合并范围的会计主体。主体合并范围的会计主体。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包括下列组成部分: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二)合并收入费用表;(二)合并收入费用表;(三)附注。(三)附注。 第十五条 合并财务报表按照合并级次分为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和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是指以政府部门(单位)本级作为合并主体,将部门(单位)本级及其合并
7、范围内全部被合并主体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后形成的,反映部门(单位)整体财务状况与运行情况的财务报表。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是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是指以本级政府财政作为合并主体,将本级政府财政及其合并范围内全部被合并主体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后形成的,反映本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与运行情况的财务报表。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是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是指以行政区本级政府作为合并主体,将本行政区内各级政府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后形成的,反映本行政区政府整体财务状况与运行情况的财务报表。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是行政区政府财务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
8、第十六条 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由部门(单位)负责编制;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既负责编制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也负责编制本级政府所辖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第一节第一节 合并程序合并程序 第十七条 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合并主体和其被合并主体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加以编制。 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合并主体和其合并范围内被合并主体个别财务报表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编制,按规定未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编制的,应当先调整为权责发生制基础的财务报表,再由合并主体进行合并。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合并主体和其全部被合并主体视为一个会计
9、主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统一的会计政策。合并范围内合并主体、被合并主体个别财务报表未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统一会计政策的,应当先调整为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统一会计政策的财务报表,再由合并主体进行合并。 第十八条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对需要进行调整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以调整后的个别财务报表作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基础;(二)将合并主体和被合并主体个别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项目进行逐项合并;(三)抵销合并主体和被合并主体之间、被合并主体相互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等内部业务或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第十九条 对
10、于在报告期内因划转而纳入合并范围的被合并主体,合并主体应当将其报告期内的收入、费用项目金额包括在本期合并收入费用表的本期数中,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不作调整。 对于在报告期内因划转而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被合并主体,其报告期内的收入、费用项目金额不包括在本期合并收入费用表的本期数中,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不作调整。合并主体应当确保划转双方的会计处理协调一致,确保不重复、不遗漏,并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对划转情况及其影响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条 在报告期内,被合并主体撤销的,其期初资产、负债和净资产项目金额应当包括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中,其期初至撤销日的收入、费用项目金额应当包括在本期合并收入费用
11、表的本期数中,其期初至撤销日的收入、费用项目金额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金额应当包括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末数中。 第二十一条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被合并主体除了应当向合并主体提供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有关资料:(一)采用的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统一的会计政策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及其影响金额;(二)其与合并主体、其他被合并主体之间发生的所有内部业务或事项的相关资料;(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其他资料。第二节 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十二条 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般应当以财政预算拨款关系为基础予以确定。有下级预算单位的部门(单位)为合并主体,其下级预算单位为被合并主体。合并主
12、体应当将其全部被合并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部门(单位)所属的企业不纳入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第二十三条 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以部门(单位)本级和其被合并主体符合本准则第十七条要求的个别资产负债表或合并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在抵销内部业务或事项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后,由部门(单位)本级合并编制。 编制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时,需要抵销的内部业务或事项包括:(一)部门(单位)本级和其被合并主体之间、被合并主体相互之间的债权(含应收款项坏账准备,下同)、债务项目;(二)部门(单位)本级和其被合并主体之间、被合并主体相互之间其他业务或事项对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
13、表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货币资金;(二)短期投资;(三)财政应返还额度;(四)应收票据;(五)应收账款净额;(六)预付账款;(七)应收股利;(八)应收利息;(九)其他应收款净额;(十)存货;(十一)待摊费用;(十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十三)长期股权投资;(十四)长期债券投资;(十五)固定资产净值;(十六)工程物资;(十七)在建工程;(十八)无形资产净值;(十九)研发支出;(二十)公共基础设施净值;(二十一)政府储备物资;(二十二)文化文物资产;(二十三)保障性住房净值;(二十四)长期待摊费用;(二十五)待处理
14、财产损溢;(二十六)受托代理资产。 第二十五条 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应当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第二十六条 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短期借款;(二)应交增值税;(三)其他应交税费;(四)应缴财政款;(五)应付职工薪酬;(六)应付票据;(七)应付账款;(八)应付政府补贴款;(九)应付利息;(十)预收款项;(十一)其他应付款;(十二)预提费用;(十三)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十四)长期借款;(十五)长期应付款;(十六)预计负债;(十七)受托代理负债。 第二十七条 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应当包括流动负债
15、、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八条 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累计盈余;(二)专用基金;(三)权益法调整。 第二十九条 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类应当包括净资产的合计项目。第三十条 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净资产总计项目。 第三十一条 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应当以部门(单位)本级和其被合并主体符合本准则第十七条要求的个别收入费用表或合并收入费用表为基础,在抵销内部业务或事项对合并收入费用表的影响后,由部门(单位)本级合并编制。编制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时,需要抵销的内部业务或事项包括
16、部门(单位)本级和其被合并主体之间、被合并主体相互之间的收入、费用项目。 第三十二条 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收入,应当按照收入来源进行分类列示。 第三十三条 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收入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财政拨款收入;(二)事业收入;(三)经营收入;(四)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五)投资收益;(六)捐赠收入;(七)利息收入;(八)租金收入。 第三十四条 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收入类应当包括收入的合计项目。第三十五条 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费用,应当按照费用的性质进行分类列示。 第三十六条 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费用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
17、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工资福利费用;(二)商品和服务费用;(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费用;(四)对企事业单位补贴费用;(五)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六)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七)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费用;(八)保障性住房折旧费用;(九)计提专用基金;(十)所得税费用;(十一)资产处置费用。 第三十七条 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费用类应当包括费用的合计项目。 第三十八条 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应当列示本期盈余项目。 本期盈余,是指部门(单位)某一会计期间收入合计金额减去费用合计金额后的差额。第三节第三节 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 第三十九条 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18、一般应当以财政预算拨款关系为基础予以确定。本级政府财政为合并主体,其所属部门(单位)等为被合并主体。 第四十条 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本级政府财政和其被合并主体符合本准则第十七条要求的个别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在抵销内部业务或事项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后,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合并编制。 编制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抵销的内部业务或事项包括:(一)本级政府财政和其被合并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等项目;(二)被合并主体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等项目。 第四十一条 本级政府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货币资金;(二)短期投资;(三)应收及预付
19、款项;(五)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六)长期投资;(七)应收转贷款;(八)固定资产净值;(九)在建工程;(十)无形资产净值;(十一)公共基础设施净值;十二)政府储备物资;(十三)文物文化资产;(十四)保障性住房净值;(十五)受托代理资产。第四十二条 本级政府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应当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第四十三条 本级政府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应付短期政府债券;(二)短期借款;(三)应付及预收款项;(四)应付职工薪酬;负债。(五)应付政府补贴款;(六)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七)应付长期政府债券;(八)应付转贷款;(九)长期借款;
20、(十)长期应付款;(十一)预计负债;(十二)受托代理负债。第四十四条 本级政府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第四十五条 本级政府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净资产项目。第四十六条 本级政府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净资产总计项目。第四十七条 本级政府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收入,应当按照收入来源进行分类列示。第四十八条 本级政府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收入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税收收入;(二)非税收入;(三)事业收入;(四)经营收入;(五)投资收益;(六)政府间转移性收入。第四十九条 本级政府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收入类应当包括收入的合计
21、项目。第五十条 本级政府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费用,应当按照费用的性质进行分类列示。第五十一条 本级政府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费用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工资福利费用;(二)商品和服务费用;(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费用;(四)对企事业单位补贴费用;(五)政府间转移性费用;(六)折旧费用;(七)摊销费用;(八)资产处置费用。第五十二条 本级政府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费用类应当包括费用的合计项目。第五十三条 本级政府合并收入费用表应当列示本期盈余项目。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第五十四条 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般应当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基础予以确定。行
22、政区本级政府为合并主体,其所属下级政府为被合并主体。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第五十六条 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本级政府和其所属下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在抵销内部业务或事项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后,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合并编制。编制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抵销的内部业务或事项包括:(一)本级政府和其所属下级政府之间的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等项目;(二)本级政府所属下级政府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等项目。 第五十七条 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项目列示与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一致。第五节第五节 附附 注注第五十八条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一般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23、一)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二)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声明。(三)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主体、被合并主体清单。(四)合并主体、被合并主体个别财务报表所采用的编制基础,所采用的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会计政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调整情况及其影响。(五)本期增加、减少被合并主体的基本情况及影响。(六)合并财务报表重要项目明细信息及说明。(七)未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列示但对报告主体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说明。(八)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四章第四章 附附 则则 第五十九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具体合并范围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第五十九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具体合并范围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第六十条 部门
24、(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格式参见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规定的资产负债表格式。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的格式参见附录。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行政区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格式以及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格式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第六十一条 本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19年年度及以后的财务报表。附录: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格式附录: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格式合并收入费用表合并收入费用表编制单位: 年 单位:元项项 目目本年数本年数上年数上年数一、本期收入一、本期收入 (一)财政拨款收入 (二)事业收入 其中: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
2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七)投资收益 (八)捐赠收入 (九)利息收入 (十)租金收入 (十一)其他收入 二、本期费用二、本期费用 (一)工资福利费用 (二)商品和服务费用 (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费用 (四)对企事业单位补贴费用 (五)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六)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七)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费用 (八)保障性住房折旧费用 (九)计提专用基金 (十)所得税费用 (十一)资产处置费用 (十二)上缴上级费用* (十三)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 (十四)其他费用 三、本期盈余三、本期盈余 注: 1.本表中“本期费用”各项目应当根据个别财务报表附注中“本期费用按经济分类的披露格式”所提供的信息合并填列。 2. 编制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时,标*项目原则上应抵销完毕,金额为零。 第三十七条 本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祝大家政府会计知识:长长长长长长长!工资薪酬奖金:长长长长长长长! 感谢大家的聆听!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