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新政解读-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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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管新规解读与行业转型2017年12月6日目 录第第一部分:资管新政一部分:资管新政第二部分:行业现状第二部分:行业现状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精品资料 你怎么称呼老师? 如果老师最后没有总结一节课的重点的难点,你是否会认为老师的教学方法需要改进? 你所经历的课堂,是讲座式还是讨论式? 教师的教鞭 “不怕太阳晒,也不怕那风雨狂,只怕先生骂我笨,没有学问无颜见爹娘 ” “太阳当空照,花儿对我笑,小鸟说早早早”东南大学金融系第第一部分:资管新政一部分:资管新政11月17日,由一行三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基本原则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

2、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的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东南大学金融系第第一部分:资管新政一部分:资管新政资产管理业务定义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

3、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东南大学金融系第第一部分:资管新政一部分:资管新政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

4、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意见。产品分类3 3个个80%80%: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明示产品明示产品类型:类型:金融机构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示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东南大学金融系第第一部分:资管新政一部分:资管新政投资者管理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

5、的自然人和法人(一)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打破刚性兑付!东南大学金融系第第一部分:资管新政一部分:资管新政公募和私募产品的投资要求公募产品;主要投资风险低、流动性强的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私募产品: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交易(挂牌)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

6、理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益权的投资限制由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行制定。东南大学金融系第第一部分:资管新政一部分:资管新政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公募产品:明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投资风险披露要求以及具体内容、格式。私募产品:私募产品的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由产品合同约定,至少每季度披露产品净值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在显要位置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风险商

7、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显要位置披露挂钩资产、持仓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价值等东南大学金融系第第一部分:资管新政一部分:资管新政强化资本和准备金计提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东南大学金融系第第一部分:资管新政一部分:资管新政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资产

8、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资管产品多层嵌套,不仅增加了产品的复杂性复杂性,导致底层资产和风险难以穿透,也拉长了资金资金链条链条,增加资金体内循环和融资成本融资成本。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二部分:行业现状第二部分:行业现状中国TOP15资产管理公司排行银行是主体银行是主体保险数量少,但为巨头保险数量少,但为巨头某宝某宝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二部分:行业现状第二部分:行业现状注:截止15年4季度数据银行资产体量庞大,资管比例相对较小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二部分:行业现状第二部分:行业现状新政前国内新政前国内外资管行业各自的关键词外资管

9、行业各自的关键词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二部分:行业现状第二部分:行业现状基金市场概况基金市场概况基金类型基金类型数量合计数量合计资产净值(亿元)资产净值(亿元)占比(占比(%)股票型基金74268916.15债券型基金11771346814.7混合型基金21592186819.52货币市场型基金3956574458.7数据截止到2017年12月6日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二部分:行业现状第二部分:行业现状信托公司概况信托公司概况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二部分:行业现状第二部分:行业现状资管业现存三大问题资管业现存三大问题资管业务逻辑非常清晰,为何又沦为了饱受争议的问题少年呢?央行在专题中提出五大问题,具体是:资金池

10、操作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产品多层嵌套导致风险隐患;影子银行面临监管不足;刚性兑付使风险仍停留在金融体系;部分非金融机构无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一存在刚性兑付,沦为影子银行资产管理业务沦为影子银行,存在刚性兑付,使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失真(所承担的风险被隐藏了一部分,监管指标失真)。借资产管理业务(直接融资)之名,行间接融资之实,这会严重影响金融机构的微观审慎。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二部分:行业现状第二部分:行业现状资管业现存三大问题资管业现存三大问题二通过层层嵌套,藏匿真实风险每个监管部门自己辖内的所有资管产品看上去都是合乎监管要求的,但所有的链条叠加后,杠杆过高了,或者投向失控了。这就影响了宏观审慎,

11、提升了整个金融体系的脆弱性。三影响金融统计,干扰宏观政策比如,某些低风险的资管产品,如果具有较好流动性,那基本上可以当钱花了,最为典型的就是各种名叫XX宝的货币市场基金。但它却未被统计在货币里,这意味着央行的货币总量统计是失真的,影响货币政策。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大资管新规后,之前各类资管产品将何去何从?本文将通过例举30个之前较为常见的经典资管案例,进一步探讨各类资管案例的后续发展状况。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一、通过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放贷具体情形:甲公司为A银行的高端授信客户,甲公司向A银行申请28亿元人民币贷款。A银行决定满足其资金

12、需求,但A银行的贷款总量不足300亿元。A银行的放贷的考量:O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考量;O贷款资产的风险权重高直接发放贷款将大幅降低资本充足率;O表内贷款移至表外的需要,实现避饶监管套利。因此,A银行通过购买B银行理财,通过定向资管计划和单一信托计划,向甲公司投资。在本案例中,A银行形式上投资,实际上贷款;B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形式上是理财、资产管理和信托,但实际上属于过桥;甲公司形式上使用信托资金,实际上使用银行资金。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一、通过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放贷交易结构图如下所示: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一、通过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放

13、贷大资管新规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多层嵌套的问题合格投资者认定问题此模式嵌套多个金融产品,实质通过多个层级金融产品的包装,模糊掉最终银行资金的流向,逃避银信合作限制、监管指标等。超过了大资管新规一层嵌套的范围。此前银行理财无公募私募之分,此次指导意见统一了资管产品的分类方式,银行理财也可以划分为公募和私募产品。此案例中银行理财是银行自营作为单一投资人,应当通过私募银行理财投资,那么对于满足合格投资者且不超过200人方面则不存在问题。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一、通过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放贷大资管新规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问题:通道业务问题期限错配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不得

14、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上述案例中的B银行、券商和信托实际均为通道。如果甲公司信托贷款在短期内偿还,笔者认为并不存在期限错配问题。如果甲公司是中长期贷款,而银行理财通常属于短期资金,明显存在期限错配问题。此外,除了理财质押之外,还存在通过购买存单并质押的模式,这种情形下,因为存单期限不超过1年,而底层资产往往在2-3年以上,因此也存在期限错配的情形。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二、银行理财计划对接过桥企业模式二、银行理财计划对接过桥企业模式具体情形: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

15、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过桥企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A将该信托受益权包装成保本型理财产品;银行B与银行A签订资产管理协议,购买银行A发行的上述保本理财产品。在该模式下,银行A为过桥方,银行B是信托贷款的实际出资方。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交易结构图如下所示:二、银行理财计划对接过桥企业模式二、银行理财计划对接过桥企业模式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大资管新规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多层嵌套的问题过桥企业将信托受(收)益权转让给银行理财产品,这个之间能否算作是一层嵌套呢?理论上,过桥企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理财之后,过桥企业已经退出,但实际上

16、,大部分情形都是信托的名义持有人还是国企企业。这个情形下,如果计算嵌套层数呢?我们认为至少应当认定为一层。二、银行理财计划对接过桥企业模式二、银行理财计划对接过桥企业模式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具体情形:2015年6月开始,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江苏银行等17家银行先后获得基金业协会核准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这些银行作为备案主体,在获得基金管理人牌照后,可以作为基金发起人募集资金,直接参与股权投资业务。但2015年12月,这17家银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被撤回。 为在股权投资市场分得一杯羹,又不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部分大中型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再到境内参与股权投

17、资三、境外设立子公司进行三、境外设立子公司进行Pre-IPOPre-IPO融资融资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交易结构图如下所示:三、境外设立子公司进行三、境外设立子公司进行Pre-IPOPre-IPO融资融资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大资管新规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多层嵌套的问题多层嵌套的问题,这里境外SPV、备案的有限合伙制基金和境内SPV是典型的两层嵌套,超过了资管新规规定一层嵌套的范围。需要注意,如果有限合伙企业不进行基金业协会备案,潜在的问题是备案的问题,此时仅有一层结构设计。但是境外SPV、以及境内的SPV,是否属于资管新规中的多层嵌套

18、存在一定的疑问,因为从案例上来看,他们能否算作“资管产品”存在疑问。三、境外设立子公司进行三、境外设立子公司进行Pre-IPOPre-IPO融资融资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具体情形:具体情形:在追溯IPO企业股东时,目前还没有发现信托计划的身影。主要原因是信托计划主要由银监会监管,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在IPO核查时难以满足穿透要求,通常会被清理掉。 但监管机构对资管计划和契约型基金参与Pre-IPO有所松动,例如,2017年1月的海辰药业和2017年3月的长川科技。 虽然由于监管主体的差异,使银行理财借助信托计划,或者信托计划再嵌套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等其它产品来投资P

19、re-IPO项目存在较大的障碍,但在我国资管产品真正实现统一监管后,这种银行参与Pre-IPO项目的投资方式可能存在一定的发展空间。四、银行理财通过信托计划四、银行理财通过信托计划+ +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投资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投资Pre-IPOPre-IPO项目项目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交易结构图如下所示:四、银行理财通过信托计划四、银行理财通过信托计划+ +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投资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投资Pre-IPOPre-IPO项目项目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大资管新规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多层嵌套和通道的问题此模式存在多层嵌套的

20、限制,银行理财,信托计划,资管计划资管新规一层嵌套的设计。另外,此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或者私募基金也是个为了规避银行理财投资范围或者说开户限制的通道,这个在大资管新规中是被禁止的。四、银行理财通过信托计划四、银行理财通过信托计划+ +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投资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投资Pre-IPOPre-IPO项目项目合格投资者认定问题此前银行理财无公募私募之分,此次指导意见统一了资管产品的分类方式,银行理财也可以划分为公募和私募产品,即使是私人银行理财客户,如果投资人超过200人,也同样发行公募型产品。如果用私募银行理财投资,则理财的投资人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且不超过200人。整体来看,本案例

21、中此问题并不大。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具体情形:具体情形:并购夹层基金总规模6亿元,XX股份行融资4.2亿元作为优先级,优先劣后比例不高于7:3,期限2年,XX公司向该股份行申请4.2亿元非标准债权信贷授信。该募集资金最终投向4个项目,分别增资1亿元、1.5亿元、2亿元、1.5亿元。五、银行参与并购基金案例五、银行参与并购基金案例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交易结构图如下所示:五、银行参与并购基金案例五、银行参与并购基金案例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大资管新规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问题:结构设计问题从结构化的比例要求,由于底层

22、资产是股权投资基金,那么指导意见要求权益类是1:1杠杆上线,这里的杠杆率明显超过了监管要求的水平。保本保收益问题从实践上来看,银行资金往往会要求劣后LP回购,这涉及到保本保收益的问题。五、银行参与并购基金案例五、银行参与并购基金案例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具体情形:具体情形:贷款通则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信托公司无法通过发放并购贷款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在此情况下,可以通过设立SPV,以杠杆收购模式加以变通。六、信托公司通过设立六、信托公司通过设立SPVSPV参与股权性参与股权性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

23、分:案例分析交易结构图如下所示:六、信托公司通过设立六、信托公司通过设立SPVSPV参与股权性参与股权性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大资管新规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问题:结构设计问题从结构化的比例要求,由于底层资产是股权投资基金,那么指导意见要求权益类是1:1杠杆上线,这里的杠杆率明显超过了监管要求的水平。期限错配和资金池问题该案例容易出现期限错配和资金池的运作,即信托公司将委托人的资金投向标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获取较高的收益,同时当委托人资金到期时,通过发起新的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偿还上一轮委托人的资金要求。大资管新规后,信托计划应该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股权投资有明确推出安排。

24、六、信托公司通过设立六、信托公司通过设立SPVSPV参与股权性参与股权性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交易结构图如下所示:七、资本金融资(假股真债案例)七、资本金融资(假股真债案例)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大资管新规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多层嵌套问题多层嵌套问题这里的银行理财、资管计划和优先合伙企业(备案)超过指导意见中一层嵌套的设计。需要注意,如果有限合伙企业不进行基金业协会备案,潜在的问题是备案的问题,此时仅有一层结构设计。结构化设计问题结构化设计问题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公募产品、开放式私募产品,投资于单一标的超过50%以上的私募产品都不允许分

25、级。而在上述案例中,存在两层结构设计。七、资本金融资(假股真债案例)七、资本金融资(假股真债案例)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大资管新规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问题:期限错配问题期限错配问题如果该案例中的项目期限较长,远超于银行理财资金的期限,通过滚动发行的方式对接长期项目公司的股权或者债权,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投资非标或未上市股权不允许期限错配。合格投资者认定问题合格投资者认定问题如果银行理财资金属于私募性质的,其投资人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且不超过200人。而如果属于公募银行理财,特定项目需要银监会或属地监管局的特批,具体分析见上。七、资本金融资(假股真债案例)七、资本金融资(假

26、股真债案例)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具体情形:具体情形:银行机构与目标企业Y集团合作发起设立基金,其中,银行理财资金作为基金优先级LP,Y集团作为劣后级LP。基金管理人采用双GP模式,GP1为银行指定机构,GP2为Y集团或其控股子公司。其中,通过一些法律条款设计安排,可视GP2为基金的实际控制方,可将基金纳入Y集团的并表范围。基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将资金提供给Y集团,用于置换其存量高息负债,Y集团按期还本付息。八、并表基金八、并表基金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GP)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 LP)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

27、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交易结构图如下所示:八、并表基金八、并表基金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大资管新规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问题:通道业务问题通道业务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上述案例中的委贷银行实际为通道。存在资金池运作嫌疑存在资金池运作嫌疑该案例中存在通过发行新的银行理财资金偿还Y集团旧的高息负债,存在一定的资金池运作嫌疑。八、并表基金八、并表基金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大资管新规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问题:结构设计问题结构设计问题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公募产品、开放式私募

28、产品都不允许分级。合格投资者认定问题合格投资者认定问题此前银行理财无公募私募之分,此次指导意见统一了资管产品的分类方式,银行理财也可以划分为公募和私募产品。如果用私募银行理财投资,则理财的投资人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且不超过200人。如果是公募银行理财,虽然无所谓的合格投资者,对其投资范围有较为严格限定,本案例中银行理财资金实际偿还Y集团现有高息负债,在资金运用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八、并表基金八、并表基金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交易结构图如下所示:九、成立并参与一级市场股权投资基金九、成立并参与一级市场股权投资基金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大资管新

29、规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合格投资者认定问题合格投资者认定问题此前银行理财无公募私募之分,此次指导意见统一了资管产品的分类方式,银行理财也可以划分为公募和私募产品。如果用私募银行理财投资,则理财的投资人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且不超过200人。如果是公募银行理财,虽然无所谓的合格投资者,但大多由于是股权投资,需要银监会的审批。期限错配问题期限错配问题考虑到流动性期限错配的问题,该案例很可能禁止开放式产品投资,所以银行理财资金只能是封闭式产品,其封闭式产品期限至少不能短于赎回期或转让期。八、并表基金八、并表基金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交易结构图如下所示:十、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0、十、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大资管新规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问题:期限错配问题场内股票质押业务到底属于非标还是标准化债权资产,目前仍然是未知数。从流动性角度看,笔者更倾向于将其认定为非标。这样一来,银行理财的期限就必须和股票质押的融资期限一致或较之更长,否则会涉及期限错配的问题。十、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十、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该结构相对简单,只有一层嵌套,而且此类嵌套动机合理,属于的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互补。相比银行,券商在股票风控层面稍有优势,而且银行也确实无法直接进入场内做股质业务。2、在穿透监管的原则之下,投资要求是否被满足的判断,应当按照最终底层

31、资产来辨别更为合理。因为这里最底层的股票质押属于固定收益类业务,可以向公募银行理财投资人销售,所以该模式下,公募银行理财和私募银行理财都可以投资。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交易结构图如下所示:十一、定向增发:普通信托十一、定向增发:普通信托+ +基金专户结构化定增模式基金专户结构化定增模式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大资管新规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合格投资者问题银行虽然投资的是优先级,但如果穿透识别合格投资者,可能仍然要求银行理财的投资人符合基金专户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十一、定向增发:普通信托十一、定向增发:普通信托+ +基金专户结构化定增模式基金专

32、户结构化定增模式多层嵌套的问题这里【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基金专户】是典型的两层嵌套,超过了资管新规规定一层嵌套的范围。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大资管新规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问题:信托的分级问题因为新规中要求分级产品底层不能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而且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这里的定增项目如果是单票,很可能被认定为单一投资项目。十一、定向增发:普通信托十一、定向增发:普通信托+ +基金专户结构化定增模式基金专户结构化定增模式期限错配问题定增项目因为没有流动性,所以笔者认为很可能禁止开放式产品投资,所以银行理财资金只能是封闭式产品,其封闭式产品期限至少不能短于锁定期

33、,开放式产品不能投。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交易结构图如下所示:十一、定向增发:普通信托十一、定向增发:普通信托+ +基金专户结构化定增模式基金专户结构化定增模式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大资管新规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合格投资者问题银行虽然投资的是优先级,但如果穿透识别合格投资者,可能仍然要求银行理财的投资人符合基金专户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十一、定向增发:普通信托十一、定向增发:普通信托+ +基金专户结构化定增模式基金专户结构化定增模式多层嵌套的问题这里【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基金专户】是典型的两层嵌套,超过了资管新规规定一层嵌套的范围。东南大学

34、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大资管新规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问题:信托的分级问题因为新规中要求分级产品底层不能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而且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这里的定增项目如果是单票,很可能被认定为单一投资项目。十一、定向增发:普通信托十一、定向增发:普通信托+ +基金专户结构化定增模式基金专户结构化定增模式期限错配问题定增项目因为没有流动性,所以笔者认为很可能禁止开放式产品投资,所以银行理财资金只能是封闭式产品,其封闭式产品期限至少不能短于锁定期,开放式产品不能投。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交易结构图如下所示:十二、定向增发:融资人垫资定增模式十

35、二、定向增发:融资人垫资定增模式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大资管新规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合格投资者问题向上穿透后,银行理财的投资者将面临需要符合基金专户的合格投资者标准的要求。十二、定向增发:融资人垫资定增模式十二、定向增发:融资人垫资定增模式多层嵌套的问题这里【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基金专户】是典型的两层嵌套,不符合资管新规规定一层嵌套的要求。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交易结构图如下所示:十三、定向增发:定增企业差补平层模式十三、定向增发:定增企业差补平层模式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大资管新规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开放

36、式理财不能投封闭式理财期限需要和定增及减持期限吻合。十三、定向增发:定增企业差补平层模式十三、定向增发:定增企业差补平层模式多层嵌套的问题其核心问题,依然还是投资不备案的有限合伙企业是否算一层嵌套。如果未备案有限合伙企业不算,那么这里只有一层嵌套:因为信托公司层面是自有资金拿定增股票,不属于资管产品。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具体情形:具体情形:上市公司拟引入若干事业合伙人,向银行反馈了对安全垫投资理财业务的需求,其指定的事业合伙人共同成立合伙企业作为安全垫出资人,会同期货公司/券商资管设立专项资管计化,优先份额与安全垫份额之比不高于2:1,用于投资二级市场流通股票(大

37、宗交易受让或二级市场买入)。十四、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十四、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交易结构图如下所示:十四、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十四、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大资管新规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问题:不能分级问题不能分级问题结构化比例没有超过新股你要求,但是底层资产100%属于证券类资产,因此不能分级,所以无法实现事业合伙人作为劣后级投资人,银行作为优先级投资人。因此这种结构更多的是需要做成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的模式,银行可以先找到合适的授信主体(高管、员工)

38、,再对其发放贷款,以定增后获得的股票做质押。关联方或者实际控制人给予担保等增信。这一结构在新规下仍然可行。十四、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十四、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以本次万通地产发布员工持股计划为例:十五、员工持股计划:含股东借款的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十五、员工持股计划:含股东借款的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大资管新规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问题:不能分级问题不能分级问题由于员工持股为私募形式,且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投向为全部本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票,因此按照新规其不得进行分级安排。十五、

39、员工持股计划:含股东借款的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十五、员工持股计划:含股东借款的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十六、员工持股计划:非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模式十六、员工持股计划:非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模式员工持股平台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大资管新规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多层嵌套的问题在案例中,银行理财投资资管计划,然后资管计划再受让融资人持有的有限合伙财产份额的收益权。那这种情况下是否属于多层嵌套呢?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融资人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根据目前证监会的口径,可以认定是员工持股平台,可以不用办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手续,因此该有限合伙属

40、于普通的工商企业,不是私募基金产品。所以在这种情形之下,资管计划投资的有限合伙财产份额的收益权应当不属于“资管产品间的嵌套” 。十六、员工持股计划:非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模式十六、员工持股计划:非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模式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大资管新规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底层资产认定问题银行理财投资的资产是收益权投资还是未上市股权的投资?资管计划投资的是优先合伙份额的收益权并且回购,这个属于非标债权性质的投资,但是这个有限合伙对应的是未上市股权的投资。那么,银行理财的属于非标债权投资还是股权投资?十六、员工持股计划:非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模式十六、员工持股计划:非上市公司员工

41、持股模式合格投资者认定问题此前银行理财无公募私募之分,此次指导意见统一了资管产品的分类方式,银行理财也可以划分为公募和私募产品。如果用私募银行理财投资,则理财的投资人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的问题。如果是公募银行理财,虽然无所谓的合格投资者,但是投资股权需要银监会的审批,是否允许,目前还不得而知。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十七、市值管理十七、市值管理主要通过结构化、安全垫、股票质押回购投资等方式,围绕上市公司发展战略,实现公司市值规模的提升。具有灵活、个性化设计、针对性强的特点。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大资管新规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十七、市值管理十

42、七、市值管理1、上市员工持股,高管激励或者是市值管理,这里的结构相对都简单,优先级资金都是找银行理财或其他相对风险偏好低的资金,劣后级都是股东或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券商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00%用于增持的模式,都行不通。2、因为上市股票属于证券,新规要求结构化产品底层资产属于证券的类别不超过50%。这就意味着整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需要再额外配置50%非证券类资产(比如非上市股权、非标、大宗商品、存款等)。然后券商集合资管不能直接投非标和非上市股权,显然基金专户也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基金子公司因为同业竞争问题多数无法投股票和债券。3、但是这里仍然面临合格投资者穿透的问题,如果银行理财是公募产品则遇

43、到超出投资范围的障碍。如果是私募产品,则需要考虑流动性和期限错配的问题,上市公司增持和减持周期需要考虑。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银行理财/自有资金通过SPV用于收购并持有具有较高价值或潜力的标的股权(或资产),待标的资产培育成熟后,通过定增或收购等方式装入上市公司或由指定第三方收购等方式实现退出。十八、并购重组:结构化并购基金十八、并购重组:结构化并购基金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大资管新规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问题:产品结构问题产品结构问题从结构化设置来看,股权类私募投资基金仍然需要参考本规则执行分级产品的要求。这里因为有多个标的公司,只要确保单一

44、标的不超过总的并购基金规模的50%就可以操作。但是从投资标的性质看,属于权益类私募产品,所以银行理财必须是私募封闭式产品,且期限需要足够长。十八、并购重组:结构化并购基金十八、并购重组:结构化并购基金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十九、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并购杠杆融资十九、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并购杠杆融资多层嵌套的问题?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大资管新规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多层嵌套的问题十九、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并购杠杆融资十九、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并购杠杆融资【银行理财+基金子公司资管+并购基金】的交易结构存在两层嵌套,而指导意见只允许一层嵌套。如果是

45、银行理财自营资金投资的话,银行自营基金子公司资管是否属于一层嵌套呢?如果是,那也不符合规定。指导意见的规定是“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即所谓嵌套是资管产品与资管产品之间的,而银行自营的投资主体是银行本身,不属于资管产品的范畴,不应当认为属于嵌套,否则所有的机构购买资管产品之后就有一层嵌套,这显然不符合指导意见的本义。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大资管新规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分级设计问题十九、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并购杠杆融资十九、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并购杠杆融资在并购基金中,存在结构化设计的问题,一般基金子公司认购的是优先级LP份额。然而,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

46、公募产品、开放式私募产品,投资于单一标的的私募产品都不允许分级。而并购基金往往投资的是单一标的公司的股权,这将被认定为投资单一项目而不能有分级。此外,即使分级,此类的权益类的杠杆比例(优先/劣后)也不能超过1:1,并且在计算比例时,如果有中间级份额应当按照劣后级计算。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大资管新规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问题:资金池问题十九、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并购杠杆融资十九、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并购杠杆融资之前银行理财投资此类资产一般都通过资金池的模式运作,存在未一一对应以及期限错配的问题,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投资非标或未上市股权不允许期限错配,并且应当通过封闭式资产管理

47、计划投资。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二十、银政合作:产融结合二十、银政合作:产融结合产融结合业务即通过政府产业引导,与市场化经营性企业共同合作,推进产业升级和转型,以“政府出政策,企业出项目出管理,银行出资”的方式推动“银政企”三方合作,以市场化经营为主要目标。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大资管新规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问题:杠杆比例的问题二十、银政合作:产融结合二十、银政合作:产融结合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并且要求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

48、在此类股权基金,此前证监会的“新八条底线”的分级比例限制并不约束私募基金,虽然中基协窗口指导要求股权基金的比例有所限制,但是也未要去达到1:1的比例。实践此类股权基金的杠杆比例都远高于1:1,有的甚至能达到5:1或者更高的杠杠比例。如果指导意见实施,要求权益类基金不超过1:1的杠杆,这将大大的限制产业资本利用杠杆获得超额收益的空间。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大资管新规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问题:产品分级的问题二十、银政合作:产融结合二十、银政合作:产融结合此类母子基金,一般子基金对应一个项目,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投资于单一标的的私募产品都不允许分级,但是,此类基金的分级是在母

49、基金的层面,母基金实际投资的是多个子基金的份额,所以此处的分级限制应当不受到单一项目投资的限制。只是如果对接的资金如果是公募银行理财的话,则应当穿透到底层,不允许有分级设计。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大资管新规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问题:保本保收益问题二十、银政合作:产融结合二十、银政合作:产融结合大资管新规禁止资管产品对优先级进行保本保收益的安排。所以结构化产品投股权,优先级的退出方案中如果有回购,差额补足比较困难。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二十一、基建产业基金二十一、基建产业基金本质上是一种融资媒介,政府通过成立基金,吸引社会资本以股权形式介入项目

50、公司,参与基建类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以XX市海绵城市基金为例:1 1、银行理财资金通过资管计划认购海绵城市基金份额2 2、资管成立满三年,XX城投分期受让资管计划所持有的基金份额3 3、基金存续期内,XX城投不得退出或转让持有的基金份额4 4、明确进入回购年度后,对回购份额所需资金列入当年财政支出安排。5 5、专设偿债基金。财政局委托XX城投在银行开设偿债基金专户,3年内归集不低于8亿元的偿债资金。账户资金实行余额管理,可自由流动。当XX城投回购基金份额出现资金缺口时,即按程序申请使用偿债资金;如仍有不足,则向市政府申请使用其他资金予以补足。东南大学金融系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案例分析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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