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护理相关法律法规护理相关法律法规 近年来,精神科医疗纠纷成为投诉热点之一,而如今对于医疗纠纷、差错事故的处理,也不再局限于卫生部颁发的事故处理办法,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办法来解决,法律法规中也有明确规定。新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于精神病患者行为责任能力有不同程度的丧失,精神科医疗纠纷又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精神科护理行为涉及一般法律的广泛内容,同时又有它自身的特殊性。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位护士,在提供健康服务的过程中,既要充分尊重病人权利,保障病人安全,又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该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了
2、解工作中潜在的法律性问题,认真履行职责,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内内 容容一、一、护士条例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二、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三、三、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四、四、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五、五、常用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规范常用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规范六、六、精神卫生法精神卫生法相关问题相关问题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一 护士条例医院评审中护士条例相关条款5.1.2.2按照护士条例的规定,实施护理
3、管理工作。【C】1.按照护士条例的规定,制定相关制度,实施护理管理工作。2.依法执行护理人员准入管理。【B】符合“C”,并职能部门对护士条例执行及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A】符合“B”,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追踪与成效评价,有持续改进。一、一、 护士条例护士条例5.3.2 依据护士条例、护士守则、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临床护理实践指南(2011版)规范护理行为,保障护理质量规范护理行为,保障护理质量。 一一护士条例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号护士条例护士条例已经已经2008年年1月月23日国务院第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4、予公布,自自2008年年5月月12日日起施行。起施行。 总理总理 温家宝温家宝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一一护士条例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
5、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年内提出;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
6、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一一护士条例护士条例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7、,对具备本条例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年。一一护士条例护士条例 第九条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
8、管部门通报。一一护士条例护士条例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一一护士条例护士条例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
9、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一一护士条例护士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护士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
10、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护士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
11、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
12、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1、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2、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3、泄露患者隐私的4、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二
13、条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2011年1月10日卫生部卫医管发20114号 通知 自2011年4月1日施行)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第二条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报告要求 第五条 医疗质量安
14、全事件实行网络在线直报。 卫生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相应权限的数据库。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第六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一)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二)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二、医疗质
15、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三 、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 一、特级护理一、特级护理 (一)晨间护理:
16、 1、整理床单:2次/日(早、晚各一次) 2、口腔护理:2次/日(早、晚各一次) 3、面部清洁:2次/日(早、晚各一次) 4 晚间足部清洁。 (二)对非禁食患者协助进食/水 (三)卧位护理 1、协助患者翻身及有效咳嗽一次/2小时 2、必要时协助床上移动。 3、压疮预防及护理。 (四)排泄护理 1、必要时床上使用便器。 2、留置尿管护理:2次/日 (五)必要时床上温水擦浴1次/23日 (六)其它护理: 1、必要时协助更衣,床上洗头。 2、剪指、趾甲。 (七)患者安全管理 二、一级护理二、一级护理 (一)晨、晚间护理: 1、整理床单:2次/日(早、晚各一次)(生活能自理者1次/日)。 2、口腔护理
17、:2次/日(早、晚各一次)(生活不能自理者)。 3、面部清洁:2次/日(早、晚各一次)(生活不能自理者)。 4、晚间协助足部清洁。 (二)对非禁食患者协助进食/水。(三)卧位护理: 1、协助患者翻身及有效咳嗽一次/2小时。 2、必要时协助床上移动。 3、压疮预防及护理。 (四)排泄护理: 1、必要时床上使用便器 2、留置尿管护理:2次/日 (五)床上温水擦浴1次/23日 (六)其它护理: 1、必要时协助更衣,床上洗头。 2、剪指、趾甲 (七)安全管理。二级护理:二级护理: A、患者生活部分能够自理。 (一)晨、晚间护理: 1、整理床单1次/日 2、协助面部清洁:1次/日 3晚间协助足部清洁。
18、(二)对禁食患者协助进食/水。 (三)卧位护理 1、协助患者翻身及有效咳嗽,1次/2 2、协助床上移动(必要时)。 3、压疮预防及护理。 (四)排泄护理 1、必要时协助床上使用便器。 2、留置尿管护理2次/日 (五)协助擦浴1次/23日。 (六)其它护理 1、必要时协助更衣。 2、协助洗头。 3、剪指、趾甲。 (七)患者安全管理 B、患者生活完全自理 (一)整理床单1次/日 (二)患者安全管理。 三级护理 (一)整理床单1次/日 (二)患者安全管理 四、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四、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 整理床单位整理床单位 面部清洁和梳头面部清洁和梳头 口腔护理口腔护理 会阴护理会阴护理 足部清洁
19、足部清洁 协助患者进食协助患者进食/水水 协助患者翻身及有效咳痰协助患者翻身及有效咳痰 协助患者床上移动协助患者床上移动四、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四、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 压疮预防及护理 失禁护理 床上使用便器 留置尿管的护理 温水擦浴 协助更衣 床上洗头 指/趾甲护理 安全管理四、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四、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九、压疮预防及护理(一)工作目标。预防患者发生压疮;为有压疮的患者实施恰当的护理措施,促进压疮愈合。(二)工作规范要点。1.遵循标准预防、消毒隔离、无菌技术、安全的原则。2.评估和确定患者发生压疮的危险程度,采取预防措施,如定时翻身、气垫减压等。3.对出现压疮的患者,评估压
20、疮的部位、面积、分期、有无感染等,分析导致发生压疮的危险因素并告知患者/家属,进行压疮治疗。4.在护理过程中,如压疮出现红、肿、痛等感染征象时,及时与医师沟通进行处理。5.与患者沟通,为患者提供心理支持及压疮护理的健康指导。四、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四、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 (三)结果标准。 1.患者/家属能够知晓压疮的危险因素,对护理措施满意。 2.预防压疮的措施到位。 3.促进压疮愈合。五、常用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规范五、常用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规范 一、患者入院护理 二、患者出院护理 三、生命体征监测技术 四、导尿技术 五、胃肠减压技术 六、鼻饲技术 七、灌肠技术 八、氧气吸入技术 九、雾化吸入疗
21、法 十、血糖监测 十一、口服给药技术 十二、密闭式周围静脉输液技术 十三、密闭式静脉输血技术 十四、静脉留置针技术 十五、静脉血标本的采集技术 十六、静脉注射技术 十七、肌内注射技术 十八、皮内注射技术 十九、皮下注射技术 二十、物理降温法 二十一、经鼻/口腔吸痰法 二十二、经气管插管/气管切开吸痰法 二十三、心电监测技术 二十四、输液泵/微量注射泵的使用技术八、氧气吸入技术(一)工作目标。遵医嘱给予患者氧气治疗,改善患者缺氧状态,确保用氧安全。(二)工作规范要点。1.评估患者病情、呼吸状态、缺氧程度、鼻腔情况。2.告知患者安全用氧目的及注意事项,强调不能自行调节氧流量,做好四防,即防震、防火
22、、防热、防油。3.遵医嘱,选择合适的氧疗方法。4.遵医嘱根据病情调节合适的氧流量。5.使用氧气时,应先调节氧流量后应用。停用氧气时,应先拔出导管或面罩,再关闭氧气开关。6.密切观察患者氧气治疗的效果,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医师处理。十一、口服给药技术(一)工作目标。遵医嘱正确为患者实施口服给药,并观察药物作用。(二)工作规范要点。1.遵循标准预防、安全给药原则。2.评估患者病情、过敏史、用药史、不良反应史。如有疑问应核对无误后方可给药。3.告知患者/家属药物相关注意事项,取得患者配合。4.严格遵循查对制度,了解患者所服药物的作用、不良反应以及某些药物服用的特殊要求。5.协助患者服药,为鼻饲患者给药时
23、,应当将药物研碎溶解后由胃管注入。6.若患者因故暂不能服药,暂不发药,并做好交班。7.对服用强心甙类药物的患者,服药前应当先测脉搏、心率,注意其节律变化,如脉率低于60次/分钟或者节律不齐时,暂不服用并及时通知医师。8.观察患者服药效果及不良反应。如有异常情况及时与医师沟通。六、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四章 精神障
24、碍的康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1.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2.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3.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4.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
25、探访者等权利的;5.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2.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情形的3.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侵害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4.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5.其他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与约束相关的法律规定约束与隔离的程序规范约束与隔离的程序规范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26、约束与隔离的目的约束与隔离的目的 对门、急诊和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暂时采取约束对门、急诊和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暂时采取约束或者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出于以下目的或者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出于以下目的(一)保障患者自身的安全。(一)保障患者自身的安全。(二)保护其他患者的人身安全。(二)保护其他患者的人身安全。(三)保障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早日康复。(三)保障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早日康复。(四)保护医务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四)保护医务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之前,精神科执业医师、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之前,精神科执业医师、护
27、士应当仔细评估患者的情绪、合作程度、行为表现等,护士应当仔细评估患者的情绪、合作程度、行为表现等,努力劝导患者配合治疗。努力劝导患者配合治疗。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精神科执业医师的医嘱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精神科执业医师的医嘱实施约束或者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约束或者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 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可按精神科执业医师的口头医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可按精神科执业医师的口头医嘱实施紧急约束或者紧急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医师应嘱实施紧急约束或者紧急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医师应当在患者被紧急约束或者紧急隔离后当在患者被紧急约束或者紧急隔离后8 8小时小时内补充书面医内补
28、充书面医嘱,并在病程记录内记载和说明理由。嘱,并在病程记录内记载和说明理由。 医师书面医嘱后的医师书面医嘱后的2424小时内,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患者小时内,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患者的监护人。的监护人。与约束相关的法律规定约束与隔离的程序规范约束与隔离的程序规范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约束后的巡视约束后的巡视 精神科护士每精神科护士每1515分钟分钟至少应当巡查一次被约束或者隔至少应当巡查一次被约束或者隔离的患者,离的患者,每每2 2小时小时应当松解约束保护带一次。持续约束应当松解约束保护带一次。持续约束保护时间,白天不超过保护时间,白天不超过4 4小时小时,夜间不超过,夜间不超过1212小时小时。 患者被
29、连续约束患者被连续约束4848小时小时或者隔离达或者隔离达7272小时小时时,应当由时,应当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对患者进行检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对患者进行检查,并对是否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或者隔离措施作出评估。查,并对是否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或者隔离措施作出评估。约束与隔离的护理观察约束与隔离的护理观察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老年精神障碍患者在住院期间,为防止发生老年精神障碍患者在住院期间,为防止发生意外,可以不经医师医嘱,由意外,可以不经医师医嘱,由病房护士长决定病房护士长决定使用或使用或者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者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被约束患者
30、的护理交接班应当在床边进行,被约束患者的护理交接班应当在床边进行,内容包括内容包括松紧情况、皮肤情况、保护带数目、以及护松紧情况、皮肤情况、保护带数目、以及护理记录是否完整、正确理记录是否完整、正确等。等。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实施约束和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工作人实施约束和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过约束技巧等方面的员应当接受过约束技巧等方面的专门训练专门训练与约束相关的法律规定约束与隔离的护理观察约束与隔离的护理观察对照我们的保对照我们的保护性约束观察护性约束观察单是否符合法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律的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
31、害他人安全、扰乱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护性医疗措施。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碍患者与约束相关的法律规定精神卫生法精神卫生法40条条 仅限于患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
32、他人安全、仅限于患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注意表述中扰乱医疗秩序,注意表述中没有没有“等等”,因此不得在其他,因此不得在其他情况下采取此措施。情况下采取此措施。 是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此措施。是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此措施。如果如果有其他可替代的措施,就不能使用有其他可替代的措施,就不能使用 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符合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的要求,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符合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的要求,并应当严格遵守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规定的程序、手段等并应当严格遵守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规定的程序、手段等要求要求 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后应实施保护性医
33、疗措施后应告知告知患者监护人。为防止个别医患者监护人。为防止个别医务人员违法使用保护性医疗措施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务人员违法使用保护性医疗措施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本条做了这样的规定。起益,本条做了这样的规定。起监督制约监督制约作用。作用。与约束相关的法律规定精神卫生法精神卫生法40条条 自愿住院治疗的患者在住院期间发生或将要发生伤害自愿住院治疗的患者在住院期间发生或将要发生伤害/ /危危害行为时,是否可以约束?害行为时,是否可以约束? 精神卫生法第四十条有关医院内保护性约束的规定,针精神卫生法第四十条有关医院内保护性约束的规定,针对对所有精神障碍患者,因此也所有精神障碍患者,因此也适用
34、于自愿住院治疗患者适用于自愿住院治疗患者,但是,但是应当注意:应当注意:1 1、更加谨慎,尽量少用或者不用。自愿住院治疗的患者、更加谨慎,尽量少用或者不用。自愿住院治疗的患者很很少出现少出现“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2 2、按照诊疗规范执行,、按照诊疗规范执行,事后告知监护人事后告知监护人/ /近亲属近亲属与约束相关的法律规定精神卫生法精神卫生法40条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资料中如实记录精神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资料中如实记录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况、实施约束、障碍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况、实施约束、隔离措施等内容,并如实告知患者
35、或者其监护人隔离措施等内容,并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与约束相关的法律规定精神卫生法精神卫生法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由县级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岗位等级或者撤职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36、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给予开除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与约束相关的法律规定精神卫生法精神卫生法 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合理使用在临床上通常是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合理使用在临床上通常是必要必要的,但需的,但需要有要有严格严格的使用标准及操作流程。因为一旦缺少规范和监的使用标准及操作流程。因为一旦缺少规范和监督管理,可能就会导致不必要甚至滥用,不仅影响医疗质督管理,可能就会导致不必要甚至滥用,不仅影响医疗质量,还有可能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在防量,还有可能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在防范危险行为时过分依赖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
37、施,也范危险行为时过分依赖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也会使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生活技能和应对医疗机构以外环会使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生活技能和应对医疗机构以外环境挑战的能力削弱境挑战的能力削弱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释义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释义与约束相关的法律规定精神卫生法释义精神卫生法释义 征求意见过程中,曾有意见提出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后应征求意见过程中,曾有意见提出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后应该立即告知患者监护人,但考虑到实际的可操作性,要求该立即告知患者监护人,但考虑到实际的可操作性,要求立即告知难度较大,因此本条未对告知时间做出明确规定立即告知难度较大,因此本条未对告知时间做出明确规定,可以由医疗机构根据
38、实际情况决定,但是,可以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是实施保护性约实施保护性约束后应当告知患者监护人是法定要求束后应当告知患者监护人是法定要求,不得以各种理由不,不得以各种理由不告知,否则构成告知,否则构成违法违法。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释义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释义与约束相关的法律规定精神卫生法释义精神卫生法释义 住院期间的保护性约束住院期间的保护性约束 医生必须知道医生必须知道,除非法律有规定,任何人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除非法律有规定,任何人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医学上的保护性约束,必须是,医学上的保护性约束,必须是完全出于患者的利益完全出于患者的利益,同时又,同时又不得已不得已而为之而为之的举
39、措。因此,约束必须出于医疗需要(如保证治疗、保护本的举措。因此,约束必须出于医疗需要(如保证治疗、保护本人或他人的安全),不能作为惩罚而滥用。在人或他人的安全),不能作为惩罚而滥用。在执行前必须尽最大努力执行前必须尽最大努力地劝说和避免地劝说和避免。必须依照操作常规进行(目前没有统一标准,但各医。必须依照操作常规进行(目前没有统一标准,但各医院应当按照以上原则制定),执行前要有医嘱,要告知患者本人约束院应当按照以上原则制定),执行前要有医嘱,要告知患者本人约束的理由,要在病历上记录约束理由和过程,在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约的理由,要在病历上记录约束理由和过程,在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约束,应在执行后尽
40、快取得医嘱,并记录紧急约束的理由。束,应在执行后尽快取得医嘱,并记录紧急约束的理由。 中国精神疾病防治指南中国精神疾病防治指南 唐宏宇唐宏宇与约束相关的法律规定精神卫生法释义精神卫生法释义1980年美国颁布的精神卫生系统法 曾主张病人有以下权力: 1 病人有权获得适当的治疗,即最具有支持性的治疗,且限制是在最少的环境下。 2 对于治疗,病人有权要求符合个别化、书写下来的,并且须定期加以修改的计划。 3 病人有权利参与治疗计划,有权利了解自己的心理健康状况、治疗目标、治疗目的、治疗的不良反应以及可能出现的其他治疗方法。 4 除了在紧急状况下或法律规定之外,病人有权利拒绝治疗。 5 病人有权利拒绝
41、参与实验研究。 6 病人有权利拒绝被约束或放置在隔离室。 7 病人有权利得到人性化的治疗环境。 8 病人有权利要求记录的保密性。 9 病人有看病历的权利,除非此记录系由第三者提供,或此记录对病人健康有危害。 10 病人有权利打电话、寄信或者接受亲友的探视。 11 病人有权利知道他们的权利。 12 病人有权利表示受伤害。 13 当出院时,病人有要求被转介的权利。二、我国的条例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精神障碍病人应享有的权利 1 公民权 精神障碍病人病愈后同样享有与正常人一样的公民权,如入学、应试就业等权利。 2 人格尊严权 条例第六条规定精神障碍病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
42、精神障碍病人。 3 享有精神卫生服务权。4 隐私及保密 由于精神障碍病人病态时出现的异常行为易受到歧视,故对其隐私应严格保密。隐私包括两个方面:病人的生活史:学习 工作和个人生活经历;恋爱和婚姻。病人的疾病隐私:病情、诊断、治疗方案、预后等。关于精神障碍病人隐私权的保障包括(1) 未经病人或监护人书面同意,不得对病人录音、录像、摄像等。(2) 因学术需要公开病情资料的,应隐去能识别病人身份的资料等。(3) 如发生泄漏隐私要受处罚,根据条例42条规定,泄露心理健康咨询对象隐私,吊销其资格证书;44条规定,精神科执业医师泄漏精神障碍病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12
43、月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病人有可能实施危害自己的行为时;病人有可能实施危害他人或社会的行为时;担任高度责任性工作的病人;有司法部门的证明。 5 知情同意权 精神障碍病人或监护人有权了解病情、诊断、治疗方案、预后。精神障碍病人或其监护人有权要求出具书面疾病诊断结论。 6 诊断复核权。 7 有通信及会客权。 8 有了解和复制自己病案内容的权利,有自制力的精神障碍病人或其监护人同样具有此权利。我国精神障碍病人住院形式可以分为自愿、非自愿、紧急住院三种形式。条例第四章第29、30 、31条分别阐述了自愿、非自愿及紧急住院的对象。自愿住院的对象为有自知力的
44、病人,可自行决定住院治疗;非自愿住院的对象为无自知力的病人,由于疾病缘故病人无法控制自己的言行可能影响或伤害自己或他人,但病人不愿住院,可由其监护人代办理入院;紧急住院的对象为一些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病人及病情需紧急住院的,甚至无监护人陪伴由公安局护送而来的,并出具证明,同时必须经过两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诊断认为必须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在实施紧急住院后72h内,作出诊断结论。精神障碍病人的法律法规问题1 刑事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精神障碍病人只有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才可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精神障碍病人可能因其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而实施社会危害行为,但
45、也可能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其辨认或控制能力并无明显损害。前者不能构成犯罪,后者则与正常人犯罪无异。所以,关键在于精神障碍病人在其实施危害行为时有无辨认或控制能力,这是精神障碍病人是否具备犯罪主体的条件,也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标准。 2 民事法律问题 精神障碍病人的民事诉讼问题,主要涉及财产处理、婚姻家庭及子女抚养等方面。关于精神障碍病人的财产处理,包括合同、遗嘱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律条款为依据,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
46、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中所指的行为辨认能力,其核心乃 意思表示能力,即精神障碍病人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根据他对自己行为能否正确认识以及有
47、无正常预期两个发面加以认定。七、精神科护理与病人权利的维护近年来,联合国对保护世界残疾人和以精神不健全为理由遭受到拘禁的人的人身权利等的保护给予了很大的关注,1991年5月31日联合国做出46/149号决议,以“保护精神障碍病人和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这一重要资料方式发表,一般称为联合国原则。强调指出世界各国的精神卫生理发都要注意保护精神障碍病人的权益,世界各国应确保通过本国的适当立法、行政、教育等措施遵守和贯彻本套原则。这一原则包括25项内容,主要指出每个精神障碍病人及其人格有权利受到尊重,有权利受到人道主义待遇,不受任何形式的有辱人格或其他方式的虐待,不得有任何基于精神障碍的歧视。护理人
48、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病人,保证病人的法定权利,以高度的责任感去关心病人,保护病人不受侮辱和伤害;对病人的异常行为不讽刺、嘲笑;对病人的隐私和病态表现不外传和谈笑。对病人的合理要求应设法满足,对突然发生的意外,要争分夺秒的抢救。在临床工作中为了保障病人的生命权,对某些由于病态而拒绝治疗及护理的精神障碍病人,医护人员可以行使干涉权,如实行强迫治疗或保护性约束。对病人的治疗或康复以不伤害病人为原则。精神科护士在实施干涉权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身安全。1 封闭式管理 对发作期精神障碍病人的自由予以限制,即实施封闭式管理是精神科病区的特点之一。暂时约束病人应有医嘱,限制其活动范围,其动机是保护病人
49、,预防其对社会及自身产生危害。但约束应适度,持续时间不宜过长,不能给病人造成伤害。2 强迫性治疗及护理 执业护士必须保障对病人正常的治疗及护理,由于病态的缘故,病人拒绝接受治疗,护士可对病人执行强制性治疗,但特殊的医护措施及实验性临床治疗必须征得病人监护人的知情同意。精神科护理工作中的法律法规问题由于精神护理工作的特殊,护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重视病人的生命,尊重病人的人格。精神科涉及的法律问题如下:失职行为 1、主观上的不良作为或疏忽大意,造成严重后果者,属失职行为。 2、擅离职守、不履行职责,以致贻误诊疗或抢救时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属失职行为。精神科病区常有意外情况发
50、生,值班护士应按时巡视病区,严守岗位职责。 3、护理中由于查对不严或查对错误、交接班不清,以致打错针、发错药等是失职行为。 4、不认真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是病人发生严重感染也属失职行为。 5、护理文件书写不实事求是等也是失职行为。 6、违反护士道德规范要求,如违反诊疗要求擅自为戒酒、戒毒者提供酒或毒品等属严重的渎职行为。侵权行为 定义:是指护理人员对精神障碍病人的权利进行侵害而导致病人利益受损的行为。 1、剥夺病人接受治疗护理的权利。 2、泄露病人病情及其他隐私,造成严重后果。 3、见他病人的人格尊严,在病人精神错乱、意识不清、认知障碍时期耍弄、嘲笑病人获取非法利益,都是粗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