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 一个国家文化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较就能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 【英】亨利梅因古代法 .绪言 含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人格权:人格:人的资格(1)具体人格权(特别人格权)(2)一般人格权2、身份权.第一部分:民事法律关系一、概念人 行为 关系 (借钱、结婚、买保险、继承)主体 适用法律 法律关系二、要素1、主体 (公民、法人、特殊主体)2、客体(标的) (物、行为、智力劳动成果)3、内容(民事权利和义务). 民事权利:为实现某种利益,一方有权作出一定行为或要求对方作出相应行为的可能性。支配权请求权诉权
2、抗辩权 民事义务:负有义务的人为满足权利人的请求,实现对方权利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三、民事主体1、自然人公民:(1)民事权利能力 出生至死亡胎儿死者 案例 盗窃尸体做人体标本.(2)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赠与合同行为的性质:单方赠与合同与双方赠与合同 有偿与无偿赠与合同.(3)监护A概念B设定: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争议C 职责(4)住所.2、法人(1)概念及特征成立条件:法人依法成立 法人有必要、独立的财产和经费 法人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
3、主要包括: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西方社会的分类:公法人与私法人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3)法人的民事能力:民事权利能力 起止时间:生死 内容 限制(权利范围)民事行为能力:生死 行为能力范围一致 实现方式不同.(4)法人的住所(5)法人的变更与终止变更:分立 合并 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终止:法人资格消失 原因: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被宣告破产和其他.四、特殊主体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合伙 个人独资企业 联营.第二部分:民事法律行为一、概念1、涵义:特征 特定目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合法。二、形式依当事人是否可自由选择:要式与非要式1、口头形式 举证2、书面形式:一般书
4、面形式(合同书、信函、电报、传真和数据电文等) 特殊书面形式(公证、审批和登记)3、推定形式:房屋租赁合同4、默示 消极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 (重大误解;欺诈; 胁迫;乘人之危)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对合同效力特别限制 (法定、约定).四、无效民事行为1、概念2、特性(1)无效不等于无法律后果(2)自始无效(3)当然无效3、无效原因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的有效条规定的有效条件的各种民事行为。根据我国件的各种民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5858条规定,下列民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5、(事行为无效:(1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 2)限制民事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 5)违反法律)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
6、效的民事行为,行为自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行为自始无效。无效。 .五、可撤销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六、效力未定行为 概念 原因.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凡尚未履行的,应当停止履行;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7、: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经当事人请求而变更的,变更后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经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被撤销的,则该行为自成立时起就为无效的。即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发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第三部分:代理一、代理的涵义1、概念2、构成要件(1)有效的代理行为(2)公开的代理关系代理与行纪的区分:代理关系的公开:委托合同与授权行为(3)正当代理权3、法律后果.二、代理权的行使1、涵义2、不正确行使的表现(1)滥用代理权:自己代理;双方代理; 恶意串通(2)无权代理 :三种表现3、表
8、见代理 适用条件 客观 主观上4、转委托(再代理、复代理)条件:.第四部分:时效一、概念指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制度。分为两类:取得时效(占有时效)和消灭时效(诉讼时效)二、我国只规定诉讼时效1、概念所谓诉讼时效,是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实质是对民事权利保障的一种时间限制。2、我国民法设立的诉讼时效几个特征:消灭的是胜诉权,而非起诉权。消灭时效消灭的不是实体权利本身,只是丧失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与普遍性.3、诉讼时效的种类一般时效(普通时效) 期间:2年特殊时效:民法136条规定一年的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下
9、列四种性质的案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129条的四年。4、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1、诉讼时效的开始诉讼时效的开始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2、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停计算时效期间,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3、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由于发生法定事由,使以前
10、经过的时效期限统归无效,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法定事由包括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种情况. 4、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由于特殊情况,权利人不可能按诉讼时效期限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五部分:财产所有权一、概述1、概念2、特征 对世权;具有排他性与独占性;一种最充分的权利。二、所有权法律关系1、主体 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共有关系.三、所有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最初取得)生产、收益(孳息)、没收、无主财产、添附(混合、附合、加工)2、继受取得四、所有权转移时间物权变动:公示与公信原则 交付与登记为
11、转移时间五、善意取得制度概念、条件和效力.第六部分:债权一、债的概念1、罗马法的“法锁” 民法84条规定:概念2、性质 动态流转性财产权3、三大要素:从主体看:当事人特定性 从内容看:请求权与相对权 从客体看:直接指向行为,间接涉及物。4、期限:5、效力:无排他效力与优先效力 追及效力.二、债的发生与变更1、债的发生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单方允诺.2、债的变更内容变更主体变更(1)债权转让: a 如何 b 转让合同效力认定: c 债权转让的效力(2)债务转让:(3)一并转让:约定 法定 .四、债的消失1、履行(清偿)2、抵消 法定() 协议3、提存4、解除5、混同.第七部分:侵权的民事责任一、侵权行为1、概念2、分类 一般和特殊侵权行为二、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2、过程推定原则3、无过错责任原则4、公平责任原则表面违法、实则不侵权的行为:依法执行职务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