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3考点一、法律规范(15、14、12年)授权性规范“可以、”“享有、权利”义务性规范命令性“必须、”“应当、”禁止性“不能怎样”“不得怎样”限定程度:强行性规范(义务)和任意性规范(授权)确定性规范:无须援引参照。绝大多数属于此种规范。非确定性规范:委任性由“国务院规定”;准用性“参照”xx规定法律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规章;6.解释;7.国际条约或协定。考点三、法律体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考点二、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主体、客体、内容(权利、义务)(15、13、09年)(一)法
2、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权利人、义务人)。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以上; 16以上不满18,自己劳动收入。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三)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物权客体)2.行为(债权客体)3.人格利益4.智力成果(产权客体)考点三、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 14事件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战争罢工、时间经过(意志无关)行为法
3、律行为 (要求行为能力)合同行为事实行为 (不要求行为能力)侵权、创作、发明、拾得、添附、建造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3考点一、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1.单方(担保遗嘱)和多方(赠与);2.有偿与无偿;3.要式与不要式4.主与从12年考点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5、14、13年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纯获益有效。2)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行为,有效。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无效。3.受欺诈:3)单方法律行为,无效。2)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1)没有可变更可撤销;4.受胁迫:3)单方民事行为,无效。2)损害国家利
4、益无效; 1)没有可变更可撤销;5.乘人之危:2)单方民事行为,无效。1)可变更可撤销;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7.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考点三、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一年)15年(一)种类: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上述可变更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可变更、可撤销行为自始无效 当然无效 绝对无效相对无效,被撤销前已生效司法或仲裁机构主动干预法院被动干预法律否定自始无效撤销权人有“选择权”(二)撤销权:通过“法院、仲裁机构”才能够发生效力。不影响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考点四、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
5、行为12年条件的特征 1)将来发生;2)不确定;3)约定;4)合法。 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条件与行为相违背(如法定抵销、承兑不得附有条件)2)违背公德(如结婚、离婚行为)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延缓期限也称始期。 2)解除期限也称终期。 考点一、代理与委托、代表、行纪区别(10、09年)委托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受托人。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等。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相对人)代表代表人与被代表的主体之间是同一个民事主体;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责任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行纪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
6、施法律行为;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的法律效果归属被代理人。考点二、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代理权滥用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1.本人的追认权: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表示视为拒绝。2.相对人的保护:1)催告。2)撤销权(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行使追认权,则不能行使)考点三、表见代理1)对于本人来说
7、,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2)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考点一、诉讼时效基本原理(14、10、08、07年)(二)法院不予支持:1)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区别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届满,可发生该权利消灭性质诉讼时效一过丧失胜诉权,非实体权利除斥期间一过,丧失实体权利适用对象债权请求权,如合同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援用主体法院不主动援用,当事人主张后才审查法院可主动审
8、查期间性质可变期间:适用中断、中止、延长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延长考点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普通2年除适用短期、长期诉讼时效以外的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短期1年身体受到伤害;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长期4年涉外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最长20年所有合同(不适用中断、中止)被侵害时考点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客观)和中断(主观)(14、12、09年)中止不可抗力、其他障碍(没有代理人、继承人、被控制)最后6个月暂停中断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提出要求、同意履行义务时效中清零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10考点一物的特征(有体性、可支配性、身体之外)(13年)考点二
9、物的种类 (09年)自物权所有权: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他物权(限制)用益物权:建设用地、土地承包、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交付生效)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生效)独立物权所有权、除地役权外的用益物权从物权担保物权、地役权考点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5年)(一)物权法定原则(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三)物权公示原则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2)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不动产登记生效1)房屋;2)建
10、设用地使用权;3)不动产动产交付生效1)普通动产所有权变更2)动产质押3)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权利质押)登记对抗1)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2)动产抵押考点一物权取得(权利前手)考点二物权变动的原因法律行为买卖、赠与、互易等。一般情况下,动产看交付;不动产看登记非基于法律行为1)事实行为: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2)继承或受遗赠: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3)法律文书/征收:文书或征收决定生效时考点三未办理物权登记的(物权行为),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债权行为)。普通动产一物多卖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特殊动产一物多卖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先后 考点四物权变动的公
11、示方式(15、14年)(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1.现实交付2.交付替代)简易交付买方先借(租)后买买卖合同生效时指示交付购买前为第三人占有通知到达第三人时占有改定卖方先卖后借(租)借(租)合同生效时(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包括: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2.分类:总登记、初始登记(都有)、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与注销登记(都
12、有)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总登记(土地全面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权利主体变更)/变更登记(权利内容变更)3.更正登记VS异议登记15更正登记主体: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处理: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或有登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异议登记主体: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申请(先后有序)失效: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提示:异议登记并不能阻碍权利人行使其对于不动产的处分权责任: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4.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2)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
13、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登记生效一般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抵押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1)设立、转让、互换、出资、赠与,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自登记时设立、转移。(2)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登记对抗特殊动产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14、人。动产抵押(1)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考点一所有权法定分类1.国家所有权1)专属国家所有权客体是: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2)未被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文物、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归国家所有。2.集体所有权:一般不可抵押,
15、公开协商方式取得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例外。 3.私人所有权:并不局限于自然人,民法上的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亦包括在内。考点二善意取得制度(15年)(一)善意取得要件:动产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对于不动产,则应以登记为要件。2)赃物、遗失物、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二)法律效果1.权利人追回权(遗失、盗窃物):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无偿返还原物,拍卖要付钱。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2.原权利人VS受让人VS让与人1)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
16、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2)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考点三共有(2017肯定要改)类型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重大修缮或处分份额2/3以上 一致同意处分份额可以转让收益及占有按份额占有共同占有费用约定份额负担 约定共同负担分割情形约定随时约定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债权债务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对外连带,对内共同 考点四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12年)1.先占: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拾得人主动返还:费用偿还请求权,可领取悬赏报酬;提
17、示:拒不返还、按侵权处理,不得要求费用报酬。送交公安等部门:公告6个月、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权人返还请求权:有权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买受人之日起,2年内,从买受人处索回。提示: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买得,所有权人须支付价金3.添附附合不动产动产归不动产所有人动产动产价高者得或按价值共有混合价高者得或按价值共有加工价高者得 考点一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考点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创设取得1.无偿划拨: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有两个以上意向
18、用地者的,应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期限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续期1)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准予续期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2)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二)移转取得:按照出让合同(书面形式)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考点一抵押权(
19、10、09年)禁止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提示: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2.房地一体原则1)城市房地产: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2)乡村土地: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三)抵押权的设
20、定1.抵押权设立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2)抵押合同的“流押条款”无效2.抵押权的生效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动产抵押:登记对抗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2)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器;3)交通运输工具。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提示:未办理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提示: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动产浮动抵押: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四)抵押担保的范围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的担保范围
21、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抵押物范围1)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2)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抵押人的份额。)、从物3.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五)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1.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起1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2.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六)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涤除权)。(七)抵押财产被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八)抵押不影响出租,但抵
22、押后不能出租。书面通知,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否则抵押人承担。(九)1.拍卖清偿顺序: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2.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未登记的,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考点二动产、权利质押(14年)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交付生效; 2)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3)应收账款(不包括有价证券的付款请求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4)基金份额、股权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时设立4.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1)出质
23、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提示:质权人同意的除外。2)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考点三留置(11年)(一)留置权的成立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2.债权已届清偿期。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1)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提示: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2)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也可以产生留置权。(二)留置权的效力1.留置权的效力还及于从物、孳息和代位物。抵押权一般不及于孳息;2. 留置权登记的抵/质押未登记质押未登记抵押;承包人
24、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三)1.给债务人确定“2个月以上”的履行期限。2.优先受偿。不能直接给,要拍卖折价。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15不适用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法不适用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诺成合同(赠与、质押)与实践合同(定金、自然人借款、保管)考点三合同相对性10例外:1)代位权和撤销权:2)买卖不破租赁;3)建设工程合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考点一要约4、要约的撤回VS撤销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即: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2)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提
25、示:不得撤销要约情形: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5、要约的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不是撤回)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考点二承诺(12年)1、1)承诺撤回(不存在撤销)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2)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2、1)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2)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要约人拒绝除外)。 考点三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1、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
26、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实际履行原则)。考点四格式条款 (14年)1、52条: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53条: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4、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考点五合同的效力(一)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物权登记
27、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二)效力待定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考点一合同的履行原则(10/14年) (一)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费用等内容约定不明的处理1)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3)(送钱上门);(上门提货);(不动产所在地)。4)履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1.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2.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
28、债务人负担。考点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5.11.10年) 1.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相应要求。3.不安抗辩权:先履行债务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考点三代位权、考点四撤销权2.撤销权行使的期限: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1年内行使;且2)行为发生之日5年内(除斥期间)。代位权08/09/10案例分析04多/15 单撤销权适用条件1.合法;2.怠于行使到期债权;3.债权均已到期;4.不是专属于
29、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除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1)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2)无偿转让财产;3)30%差价而且第三人知道是否到期债权已经到期均可被告次债务人债务人(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诉讼第三人债务人(承担必要费用)受益人或者受让人(有过错分担费用)考点一保证(09年)(一)保证与保证合同(不是抵押合同)2.保证合同是要式、单务、无偿、诺成、要式合同。(三)保证方式06/09/14/15案例12单1)一般保证有先后顺序(先债务人后保证人)。约定不明确,按连带
30、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提示: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情形: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2.共同保证1)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2)连带共同保证:“连带”是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而非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连带。担保人出钱后应先找债务人,再找其他共同保证人。3.物权法规定: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06/13/15案例分析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物保是“主债务人”提供的:有严格的先后顺序。债权人应当首先执行主
31、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保证人在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没有先后顺序。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四)保证责任1.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2.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1)债权人转让债权。事先约定保证人可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债务人转让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但避重就轻。 3.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1)保证期间的界定: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2)
32、保证的诉讼时效2年: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一般保证保证诉讼时效中断保证诉讼时效中止连带保证保证诉讼时效不中断保证诉讼时效中止(五)一般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2016新增)考点二定金(12/15年)1.定金不得超过标的额20%。超过部分为订金。3.违约金、定金二者不能并用。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定金和赔偿损失可以并用。考点一合同的转让(一)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3.债权转让的效力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
33、外。2)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可以向受让人主张。3)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二)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三)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考点二合同的终止(12/14/15年) (一)法定解除1)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
34、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提示: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有单方解除权;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2)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异议期限内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如果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支持。3)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及解决争议方法。(二)抵销(约定抵消)
35、1.法定抵销:法定抵销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不要求数额或价值相等。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禁止抵销情形: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等。5)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三)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等。2.毁损、灭失的风险、标的物的孳息、提存费用归债权人。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归国家啦)。考点一 缔约过失责任,应当承担损害赔
36、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当使用商业秘密; 考点二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091.继续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2.补救措施: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3.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4.1)约定的违约金低可以请求增加;过分高可以请求适当减少。(30%)2)当事人就延迟履
37、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3)买卖合同解释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买卖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不得”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法院应予支持(解除合同和违约金并用)。考点三 免责事由: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考点一买卖合同10/13多12/14/15综合(一)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标的物的风险负担1)一般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2)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标的
38、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6)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3.检验期间:1)约定检验期间: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2)没有约定检验期间(2年)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没有中断中止)(二)特种买卖合同1.分期付款合同:1)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
39、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2)分期付款要求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2.样品买卖: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标的物的通常标准。3.试用买卖:1)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情形:1)无表示;2)已付钱;3)非试用行为。3)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不得”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5.商品房买卖合同1)销售广告的性质认定:要约邀请,对出卖人无合同上的约束力;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40、违反这些内容的,承担违约责任。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解除权行使的情形: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4)出卖欺诈,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要求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情形: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
41、三人;故意隐瞒没有预售许可证明、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为安置房屋的事实。考点二赠与合同10/121)任意撤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公益、公证不可以。2)法定撤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约定的义务。3.1)撤销权, “1年内”行使;2)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应 “6个月内”行使。考点三借款合同(2016变化)金融机构 诺成合同、要式合同。(除房贷外,不设上下限)民间借贷 自然人借款:实践合同、不要式合同。交付借款时生效 其他:另有约定、规定除外,可以主张成立即生效(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
42、,贷款人可以:1)停止发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2.1)不满1年返还借款时支付;2)1年以上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不满1年在返还借款时并支付。(三)民间借贷合同(2016新增)五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知道;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法律。利息其他民间借贷:结合合同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利率36%以上的利息无效。24
43、%-36%法院不保护,履行也不反对。违约金、逾期利息、其他费用总计未超过年利率24%支付利息逾期2)未约定:逾期利息逾期按借期利率计算,都未约定,6%。考点四租赁合同1.租赁合同、续订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2.不定期租赁:1)6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3.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6.承租人丧失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情形: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44、、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考点五融资租赁合同2011(一)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包括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3.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4.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5.第三人不享有相应物权情形:显著标识;抵押权登记;未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其他。(三)出租人可以单方请求法院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情形: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处分;2)未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催告后仍
45、不支付的;3)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催告后仍不支付的;4)其他考点六承揽合同13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2.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3.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考点七建设工程合同12/131)经发包人同意,可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禁止转包)。3)(禁止再分包)。2.垫资与工程欠款1)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但
46、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无效;2)对垫资没有约定: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利息”。3)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3.发包人预期不支付的,可以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1)享有优先权的工程价款的范围:“实际支出的费用”;提示:不包括违约损失。2)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3)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4)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4.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