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法律基础知识及新消防法学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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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基础知识与消防法学习法律基础知识与消防法学习窦店中队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定义法律特征法的作用法的表现形式 条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之一. 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不含企事业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军事法即有关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的法律、法规,包括兵役法、国防法、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以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 军事法是调整国防建设和军事方面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中国古代有这么个传说,神仙赠送给黄帝一只叫做“廌”的神兽。它长得像鹿的模样,四蹄、独角、常呈坐姿。夏天它喜欢

2、生活在水泽边,冬天它喜欢生活在长着松树和柏树的树林里,它爱吃一种肥美的荐(jian荐)草。法兽獬(xie谢)豸(zhi至) 黄帝的大臣皋陶(相当于现在的最高法院院长)处理案件时,有时原告和被告两造争执不休,连英明的皋陶大人也很难断定是非,就常常请獬豸来帮忙。它用它的独角去抵触谁,用口去咬住谁,谁的官司就输了,那个人就被判定为有罪。果然蹲在法院门口啊!法律的特征 1、社会性: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如公平、诚信等社会生活公平、诚信等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

3、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2、规范性:法律本身就是确立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则,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 3、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4、目的性:法律是人制定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我国各个法律(文本)开篇都讲“根据什么什么制定本法”,这就是它的立法目的。如合同法第1条说“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不用说了,看名称就知道。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

4、、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如消法第49条规定了经营者如有欺诈,按双倍赔偿,这主要是针对伪劣假冒(产品)的。对质量不合格产品则不适用,质量不合格,我们可用质量瑕疵担保去对付、去解决。两个法律有不同目的,我们要运用它,一定要从各自的立法目的出发,否则就将法律的目的体系搞乱了,悖离了立法目的。5、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 例如:我国古代司马迁被处以宫刑,古代的(这种)法律也是非正义的;再如:沈阳市政府制定交通规章:行人违章被撞后不赔偿,被

5、新闻媒体称之为“行人违章,撞了白撞”。 6、实用性:学习法律最终是用法律来解决案件或维护权益,也是学习法律的实际意义。 1、明示:、明示: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2、预防:、预防: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的作用3、校正:、校正: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如对罪犯的改造。4、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的、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的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性心灵、净化社会环境

6、的社会性效益。效益。这也是法制的最终目的和最根本性的作用。我国法的表现形式1、宪法、宪法毛泽东在审阅和修改宪法草案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是位和法律效力,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它规定的基本原则是立法机关制定普通法律的基础,一切法律、条例和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都不能与之相抵触,如有抵触就无效。 宪法的性质:根本法与基本法: 根本法是普通法的对称,通常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即

7、宪法。基本法是指有些国家某些地区的主要法律。如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制定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我国宪法的发展概况: 我国先后在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制订过四部宪法。 1982年宪法中的部分条款,后来又有修改补充。之后又分别于88年、93年、99年和04年颁布了四部宪法修正案。 88年修正案明确“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93年修正案确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提出“坚持改革开放”、“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 99年修正案把“邓小平思想”写入宪法,明确“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明确提出“

8、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等。 04年宪法修正案把“三个代表”写入宪法,第一次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最大也是最凸出的改变就是加入了对于私人财产保护方面的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点直接从宪法层面上解决了物权法的立法障碍,为物权法的颁布除去了理论障碍。12.4法制宣传日: 2001年5月,中宣部、司法部联合召开了第五次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对“四五”普法工作进行了全面的部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四五”普法规划明确规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历年全国

9、法制宣传日主题历年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 2001年: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年: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2002年: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年: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2003年: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年:依法治国,执政为民 2004年: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年: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 2005年: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年: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2006年:落实年:落实“五五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建 设设 2007年: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年: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 2008年: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年:弘扬法治精神,服

10、务科学发展 2009年: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年: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2010年: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年: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宪法司法化问题: 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理、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我国虽然对违宪审查作出了一些规定,但由于违宪审查的主体模糊不清,违宪审查机构至今未能实际建立起来,宪法司法化存在障碍,故我国的宪法监督仍停留在宪法的规定中,离制度化还有相当的距离,违宪

11、审查远未进入实际的运作阶段。 长期以来,禁止法院裁决直接引用宪法,但2001年6月28日起,最高法院在宪法司法化上的态度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弯,不再禁止地方法院适用宪法进行判案。这源起于山东姑娘齐玉苓教育权受侵犯案。 山东姑娘齐玉苓,初中毕业考上了济宁商校,却被同村同学陈恒燕盗用姓名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继续冒用齐玉苓名字参加工作。真相暴露后,齐玉苓以姓名权、受教育权受到非法侵害为由将陈等人告上法院。这起特殊的侵权案很让法官犯难,陈等人侵犯了齐玉苓的受教育权,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却找不到具体的法律依据,所以决定向最高法院请示。 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2001】25

12、号批复,明确指出,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他人依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受教育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法院的批复,山东省高级法院对齐玉苓教育权被侵犯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陈恒燕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犯,并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余元。2、法律:、法律: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制定的,其地位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律渊源。 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13、等。 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关系的法律,如监狱法、公务员法、保密法、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禁毒法、侵权责任法、国家赔偿法等。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

14、文件。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自治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带有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前面五种法的形式,但同样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7、特别行政区的法:、特别行政区的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

15、施的法律包括与基本法不相抵触的原有法律,是我国法的一部分,是我国法的一种特殊形式。8、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规定相互这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定。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消防法学习消防法的颁布新消防法特点灭火救援附则一、消防法的颁布一、消防法的颁布原原消防法消防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年4月月29日通过,自日通过,自1998年年10月月1日起实施日起实施.新新消防法消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16、会第五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于2008年年10月月28日通过,自日通过,自2009年年5月月1日日起施行。起施行。 二、新消防法特点二、新消防法特点 新消防法共七章七十四条:新消防法共七章七十四条: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工作原则、制度)(工作原则、制度) 第二章第二章 火灾预防火灾预防 (企业单位)(企业单位)第三章第三章 消防组织消防组织 (专职和现役)(专职和现役)第四章第四章 灭火救援灭火救援 (战训)(战训)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 (防火)(防火)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企业、消防机构)(企业、消防机构) 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 (解释

17、)(解释) 修订后的修订后的消防法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的原则时什么?制度是什么?规定消防工作的原则时什么?制度是什么?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消防安全责、消防安全责任制。任制。 修订后的修订后的消防法消防法专门增加了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一章。一章。 修订后的修订后的消防法消防法在总则中对在总则中对“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明确立法,并进进行明确立法,并进一步加强了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部队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及必要的保障措一步加强了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部队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及必要的保障措

18、施。施。 修订后的修订后的消防法消防法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行政许可纳入治安行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行政许可纳入治安行政许可审查内容。政许可审查内容。 修订后的修订后的消防法消防法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收。 修订后的修订后的消防法消防法规定对企业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那些内容?规定对企业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那些内容?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执法档

19、案的建立健全情况、灭火预案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执法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定期组织演练情况、每日防火巡查情况。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定期组织演练情况、每日防火巡查情况。 修订后的修订后的消防法消防法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有何规定?的消防安全检查有何规定? 规定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规定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哪些人员应当接受执法安全专门培训?哪些人员应当接受执法安全专门培训? 单位

20、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消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其他按规定应接受培训的人员。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其他按规定应接受培训的人员。 修订后的修订后的消防法消防法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增加了责令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行政处罚。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行政处罚。三、灭火救援三、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

21、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

22、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一)使用各种水源;(一)使用各种水源;(用水用水)(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断

23、电)断电)(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警戒)警戒)(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破拆破拆)(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调集)调集)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24、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支援灭火。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

25、,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防艇迅速通行。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

26、的事项。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27、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灾事故

28、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四、附则四、附则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难、逃生的产品。(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

29、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共娱乐场所等。(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本法自2009年年5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以上就是我要介绍的法律知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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