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筹划案例企业所得税筹划案例 租赁税收筹划租赁税收筹划在企业集团内部的子公司之间通过租赁活动进行税务筹划,可以非常顺利地实现经营者的愿望。所以常常被人们所利用。长江企业集团2008年6月18日对集团公司内部的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发现甲企业今年产销两旺,预计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78 350万元,比上年增长43%,利润8 520万元,比上年增长51%;而该企业集团内部的乙企业却遇到了非常情况,2008年预计实现销售收入13 050万元,比上年下降27%,发生亏损340万元,比上年下降34%。假设该企业集团的甲乙两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都是25%。【筹划思路】 考虑到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鉴于甲
2、企业的部分产品与乙企业属于同一类型。2008年6月,集团财务处建议将甲企业的生产的产品与乙企业相似的A生产线租赁给乙企业,租赁费为50万元。A生产线价值为2 000万元,该设备每年生产产品的利润为500万元,该建议得到集团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并于6月30日实施。 该条生产线的租金应缴纳营业税额为: 505%=2.5(万元); 该条生产线的租金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 2.5(7%+3%)=0.25(万元)。【筹划思路】 将该生产线出租给同一集团的乙企业,每年租金收入50万元(租金水平与出租给独立第三方的水平一致,符合独立核算原则)。但是将甲企业的应税利润250转移到亏损企业乙企业中去了。 该
3、生产线生产的产品应缴企业所得税额为: 25025%62.5(万元)。 筹划后,获益为:62.5-2.5-0.25=59.75(万元) 技术改造案例安泰股份有限公司是某地一家大型环保设备专业生产公司,自2005年设立以来,曾走过一段弯路,到2008年财务指标才实现基本平衡。根据企业市场部对市场发展趋势的调查,该企业的产品在未来的五六年内需求量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而分析该企业的现状,企业生产能力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主要是流水线设备陈旧、老化等问题。于是,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对生产流水线设备进行更新改造(简称TEA4项目)。2008年12月28日,市场部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做出初步预算:向德国进口一套设
4、备,到岸价为43 950万元,安装调试费用50万元。预计与2009年6月30日可以完工(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筹划分析】 但是,当这个意见转到财务部时,财务部长觉得这是一个重要的投资项目,最好经过专家认证,以便减少投资风险。于是,财务部长向董事会提出自己的意见。这个意见得到了董事会的认可,决定请税务筹划研究所的税务专家来进行投资项目认证。 税务筹划研究所的税务专家通过环保行业协会信息中心了解有关设备的技术发展情况和市场行情:目前我国的同类设备的技术性能已经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其中本企业产品需要的几项主要指标,国产设备还优于德国产品,而价格比较进口设备要低得多。另外,经查阅国家经
5、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目录,TEA4项目属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筹划分析】 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发现: 其一、对本企业生产流水线的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了进一步分析,发现需要更换的设备可以分期进行; 其二、本企业的技术部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生产流水线的某些设备可以由本企业的技术开发部完成。筹划意见:一、对设备采购的市场运行做了一系列调整:第一、将从德国购买进口设备改为购买品质相当、价格相对低廉的国产设备。目的是在节省一笔可观的投资费用的同时,享受技术改造项目价值的40%直接抵免投资当年比上年新增的所得税额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二、将一次性技改投入改为分次技改投入
6、,使研究开发费支出逐年增长,且增长幅度均达到10%以上。根据市场预测,公司在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的当年就可以实现盈利。这样,安泰股份有限公司除实际发生费用可据实列支外,可再按研究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应税所得;同时,建议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年度预算进行调整,从而使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自投资年度起连续5年内能够全部与应缴所得税相抵。筹划意见: 第三、将本企业的技术开发部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技术开发中心,将部分小型设备由对外采购改为由技术开发中心研制。从而使原计划中将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冲减开发成本的作法改为单独核算,以享受年收入30万元以下部分免税的优
7、惠二、对会计核算进行了相应的安排 由于技改项目立项的2008年安泰股份有限公司已基本实现盈亏相抵。根据企业长期财务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财务部在具体操作上做了以下处理:1、在“管理费用”科目下单设“研究开发费”明细科目,专门核算公司的生产流水线安装调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新技术开发而支出的各项费用。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不受比例限制,可一次性在税前列支。二、对会计核算进行了相应的安排 2、将与项目研发、试制有关的人员工资全部列入“研究开发费”。这些人员的工资支出不受计税工资标准的约束,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3、将用于项目研究、实验、试制的各类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下的设备、仪器,列入“研究开发
8、费”科目核算,这部分设备、仪器可一次或分次在税前扣除。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造册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安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采纳了上述筹划建议。设备于2009年至2010年两年内完成更换、安装和调试工作,企业的生产经营也赶上市场的运行节拍,从而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企业充分享受到有关税收优惠,至2013年底,企业累计抵免企业所得税13 800万元。下表所列相关指标在两种方案条件下的综合对比情况。TEA4项目技改方案比较表(单位:万元)应税所得 研发费 所得税额 设备投资 投资抵免 实缴所得税 原计 划568004001410044 000(进口) 014100筹划方案 52 000 200012
9、50024 000(国产) 9 600 2 900 【筹划结论】从表中我们可以发现,税务筹划方案增加了技术开发费用合计1 600万元;该项技术开发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影响企业所得税400万元;将引进德国制造设备改用国产设备,投资额减少了20 000万元;购买国产设备,享受投资额的40%可以直接抵免应缴所得税额的税收优惠9 600万元。综合以上税务筹划的成果,我们可看出,按筹划方案实施的技改项目,可以节税:14100+4002 90011 600(万元)。技术开发费用的税收筹划技术开发费用的税收筹划 兴华实业公司是2003年初开办的民营企业,主要生产环保设备,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为87
10、 026万元。经过五年的运行,公司的主打产品为企业的盈利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近年来企业的销售增长率趋缓,盈利水平也越来越低。经过市场调查,发现本企业的产品在市场的领先地位逐渐消失,市场上出现了更先进的产品。 针对这个情况,2008年12月28日,公司董事会经过反复研究决定,从2009年开始,利用三年的时间投资额2 100万元,计划每年投资700万元对企业的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税收筹划前】公司2008年度技术开发费为0,当地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25%,如果公司2009年至2011年每年安排技术开发费700万元,预计每年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 000万元。如果按照董事
11、会的方案,2009年至2011年兴华实业公司应缴的企业所得税为:2009年,兴华实业公司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0%,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应缴企业所得税662.5万元(3 00070050%)25%。【税收筹划前】 由于2010年和2011年技术开发费支出金额相同,即增长率为0,兴华实业公司不得加计扣除,其应缴企业所得税750万元(3 00025%) 三年合计应缴企业所得税2162.5万 (662.57502)【税收筹划后】 公司将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在三年中平均分摊,未必是最佳的投资方案。 公司的技术开发部门的力量相对年轻,技术上有一个提高过程的要求
12、;而该企业的技改项目也可以适当调整。因此,在不影响企业的生产进度下,如果将投资方案改为:2009年至2011年分别安排技术开发费600万元、700万元、800万元,对公司的税收负担有什么影响呢?我们不妨再做一个测算:【税收筹划后】 由于在这之前公司未进行任何技术开发,没有发生技术开发费,所以2009年兴华实业公司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0%;2010年增长16.67%(700600)600100%;2011年增长14.29%(800700)700100%。每年都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样,2009年至2011年,兴华实业公司年应缴的企业所得税为:【税收筹
13、划后】2009年应缴企业所得税:(3 00060050%)25%675(万元);2010年应缴企业所得税:(3 00070050%)25%662.5(万元);2011年应缴企业所得税:(3 00080050%)25%650(万元);三年合计应缴企业所得税:675662.56501987.5(万元)。结论:通过技术方案的调整,使公司少缴企 业所得税175万元(2 162.51987.5) 关于技术开发费用的新旧税法的说明 旧税法中,技术开发费用每年必须增长10%以上,加计50%扣除。 新税法中,技术开发费用无论增长比例是多少,都允许加计50%扣除。计税工资筹划案例计税工资筹划案例 新税法规定:企
14、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旧税法对工资、薪金的扣除有一个限额,不能完全据实扣除。但是新税法中对“合理”的规定不是很明确,可以预计的是新的税法可能仍然会设置一个可供操作的合理扣除标准。 所以下面这个根据旧税法的关于计税工资的案例仍然有其借鉴意义。计税工资筹划案例计税工资筹划案例久久饮食服务总公司是江南一家餐饮服务企业,主要从事糕点食品的生产、饭店经营和快餐外送业务。针对业务情况总工程师公司下设三个独立核算的经营公司,其中,久红餐饮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四川风味特色饭店,2003年实现利润200万元,有职工90人,工资总额243.68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这家公司有5名高级厨师,每
15、月领取工资1.5万元(5名厨师都是从四川请来的,公司为他们在附近承租了公寓,每月租金2 000元由个人支付);久远快餐有限公司2003年主要从事快餐外送业务,现有职工120人,工资总额为72万元;久兴食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特色面点制作和销售业务,现有职工150人,2003年工资总额为270万元,实现利润75万元;预计2004年职工人数不变,工资总额为300万元,实现利润150万元。公司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所在地区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为月人均960元。【筹划思路】 为了进一步挖掘人力资源,总公司决定请专家对公司的人力资源的配备以及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一次测评。上海荣业东兴财务咨询公司的税务筹划专家小徐
16、接受总公司的委托,对下属三个子公司的工资发放以及相关税收情况进行了分析,发现该公司的三个子公司专业分工不能充分享受税收政策给企业带来的优惠,工资发放和工资列支的形式不尽合理。于是他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如下建议:【筹划思路】其一、将高薪雇员改为劳务支出久红餐饮有限公司2003年度可列支计税工资总额为:9609012=1 036 800(元);工资总额超标准支付140万元(2 436 800-1 036 800)。2003年度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2 000 0001 400 000)33%1 122 000(元);应扣厨师的个人所得税:(15
17、000800)20%375125147 900(元);久红餐饮有限公司及厨师的税收合计为:1 122 000147 9001 269 900(元)。筹划调整意见之一针对5名厨师工资费用较高、纳税调整额较大的问题,建议公司与他们解除员工关系,改为每月支付劳务费15 000元。至于劳动保险问题可以通过其他形式加以解决。按此方案实施后的税收负担为:厨师通过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费发票,相关费用由公司来负担,则公司应负担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5 0005125%(17%3%)49 500(元);应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15 000(20%)20%512144 000(元);计税工资纳税调整额:
18、1 400 00015 000512500 000(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 000 000500 000)33%825 000(元);通过调整,税收负担合计为:49 500144 000825 0001 018 500(元);久红餐饮有限公司、厨师合计可节税251 400元(1 269 9001 018 500)筹划调整意见之二将个人报酬改为13 000元,将公司为他们在附近承租公寓的租金2 000元改为由公司支付,则:厨师通过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费发票,相关费用由公司来负担,则公司应负担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3 0005125%(17%3%)42 900(元);应扣缴劳务报酬个人
19、所得税:13 000(20%)20%512124 800(元);计税工资纳税调整额:1 400 00013 000512620 000(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 000 000620 000-2 000512)33%825 000(元);通过再次筹划后的税收负担合计为:42 900124 800825 000992 700(元);久红餐饮有限公司和厨师合计可节税277 200元(1 269 900992 700)。这个筹划意见是在筹划方案一的基础上进行的,通过进一步筹划,实现节约税收25 800元(277 200-251 400)。【筹划点评】原来5名厨师每人每月15 000元收入作为工资薪
20、金收入应缴纳25%的个人所得税,同时企业还要承担33%的企业所得税,通过筹划,厨师的收入改为劳务报酬收入,则要承担5.5%的流转税和20%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将本来由个人支付的房租改由公司支付,这样做并不影响企业所得税,个人的实际收入也未下降,但是却大大降低了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其二、将久红公司与久远公司合并,合理充分利用计税工资政策。久远快餐有限公司2003年度可列支计税工资总额为:96012012=1 382 400(元);而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72万元,按规定公司还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工资成本662 400元(1 382 400-720 000)。【筹划点评】 鉴于这个情况,专家
21、建议总公司:将久红餐饮有限公司与久远快餐有限公司合并,成立红远餐饮服务公司,下设两个非独立的经营部,其中一个专营餐饮服务,另一个专营快餐外送业务。而会计核算则统一进行。这样,原来久红餐饮有限公司超过工资列支标准的62万元就可以充分列支,从而节约企业所得税费用支出620 00033%=204 600元。捐赠筹划案例 我国旧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股份制企业和责任有限公司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3%,同时又规定了18%和27%两档照顾性税率,当计税所得额为3万元以下时,适用税率为18%;当计税所得额为3万元至10万元时,适用税率为27%。而企业的计税利润在10万元以上的,就全额按33%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2、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废除了这种规定,但这种利用低的税率级别进行筹划的思路仍然是相同的。捐赠筹划案例 宏远服装责任有限公司是一家新办的服装生产企业,2003年实现销售589万元。由于开办期间费用大,其中尤其是市场开拓发生了大量的经营费用,导致企业效益不够理想,当年的所得税前利润为101 000元。于是财务部向公司负责人建议:年底结账前捐赠2 000元,以减轻税负。捐赠筹划案例宏远公司年末的计税所得额为101 000元,必须全额按33%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捐赠2 000元,那么公司的计税所得额就为99 000元。捐赠前:101 00033%=33 33
23、0(元);企业可得净利润:101 000-33 330=67 670(元)。捐赠后:99 00027%=26 730(元);企业可得净利润:99 000 - 26 730=72 270(元)。公司通过捐赠筹划,可多获得净利润:72 270 - 67 670=4 600(元)。捐赠筹划案例 该方案非常简单,既获得了税收收益,又提高了企业形象。但操作过程中需注意三点:该捐赠必须是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捐赠必须通过非营利性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不能直接授予受赠人;捐赠额要适度,使企业恰好能享受低一档的税率而又不损害企业整体利益。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逐渐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中
24、的那部分价值,而提取折旧是补偿固定资产价值的基本途径,折旧作为企业的一项经营费用或管理费用,其大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当期损益,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减小资产的残值率可以增大折旧额从而降低所得税税负;而即使在残值率一定的情况下,总折旧额不变,纳税人也可以通过选择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来调节每年的折旧额,尽量提高企业前几年的折旧额从而获取资金时间价值。一、折旧年限确定的税务筹划 天华公司取得了一辆价值1 500 000元的高档小轿车,残值按原价的10%估算,估计使用年限为5年。该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企业资金成本为10%。按直线法年计提折旧额如下: 1 50
25、0 000(110%)/5270 000(元) 折旧抵减企业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270 00025%3.791255 892.5(元) 如果企业将折旧期限延长为6年,则年提折旧额如下 1 500 000(110%)/6225 000(元)一、折旧年限确定的税务筹划 折旧抵减企业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225 00025%4.355244 968.75(元)。 结论: 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未从数字上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从上述计算结果可知,前者对企业更为有利二、折旧方法确定的税务筹划天华公司取得的价值1 500 000元的高档小轿车,残值按原价的10
26、%估算,估计使用年限为5年。该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五年内,该企业未扣除折旧的税前利润为50万元。如果公司可以在折旧方法上做出选择,那么公司应该采用哪一种折旧方法呢? 下面分别运用直线法和加速折旧的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计算企业每年的应纳所得税额 按直线法:年计提折旧额 1 500 000(110%)/5270 000(元)。按直线法计算,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第一年至第五年:500 000-1 500 000(110%)/5=230 000(元);五年合计计提折旧:270 0005=1 350 000(元)。二、折旧方法确定的税务筹划双倍余额递减法: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该
27、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第一年:500 000-1 500 0002/5= -100 000(元);第二年:500 000-900 0002/5-100 000=40 000(元);第三年:500 000-540 0002/5=284 000(元);第四年:500 000-(1 500 000-1 176 000)/2=338 000(元);第五年:500 000-(500 000-392 000)/2=338 000(元);五年中合计计提折旧:60+36+21.6+16.2+16.2=150(万元)。二、折旧方法确定的税务筹划年数总和法或年限总和法。按年数总和法计算,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第
28、一年:500 000-1 500 0005/15=0(万元);第二年:500 000-1 500 0004/15=10(万元);第三年:500 000-1 500 0003/15=20(万元);第四年:500 000-1 500 0002/15=30(万元);第五年:500 000-1 500 0001/15=40(万元);五年中合计计提折旧:50+40+30+20+10=150(万元)二、折旧方法确定的税务筹划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纳税人来说其在意义在哪里呢?在直线法条件下折旧的现值:270 0001+270 0000.909+270 0000.826+270 0000.751+270 0000
29、.683=270 000+245 430+223 020+202 770+184 410=1 125 630(元);在双倍余额递减法条件下折旧的现值:600 0001+360 0000.909+216 0000.826+162 0000.751+162 0000.683=600 000+327 240+178 416+121 662+110 646=1 337 964(元);在年数总和法条件下折旧的现值:500 0001+400 0000.909+300 0000.826+200 0000.751+100 0000.683=500 000+363 600+247 800+150 200+68
30、300 =1 329 900(元)二、折旧方法确定的税务筹划通过计算我们可以发现,虽然三种不同方法计算出来的累计应纳所得税额的量是一致的,均为150万元。但是,第1年,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最多。再从资金的时间价值的角度来讲,在双倍余额递减法条件下,企业收回的折旧现值最大,而在直线法条件下,企业收回的折旧现值最小。总之,运用加速折旧法,开头二、三年可以少纳税,把较多税款延迟到以后年份缴纳,相当于从政府那里取得一笔无息贷款。这对一些新办企业初期缓解资金较为紧张的情况是很有利的。对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筹划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之一
31、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税法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对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筹划 因此,关联企业之间的费用问题的筹划主要是使业务往来符合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费用的标准,使其支付的管理费用可以享受在税前抵扣,这就需
32、要在事前对关联企业之间将要发生的管理费用进行预测与分析,以一种合理合法的方式将其分摊到与之相对应的企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注意有关的手续必须齐全合法,以备税务机关的确认和审查。对关联企业往来进行筹划的案例外商投资企业康美投资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康美公司)投资了两家子公司,A公司(50%控股)和B公司(100%控股)。为了高效地运作,康美公司直接控制下属两家企业,其职能主要包括市场开发,技术革新,人员培训,外界协调,投资及财务规划等等。在实行集中管理的过程中,康美公司发生了大量的管理费用。由于康美公司除了进行管理工作外,不从事其他营业活动,因此,康美公司没有收入可以弥补其发生的大量管理费用,其
33、经营状况一直亏损,而其两个子公司由于不承担上述费用,其利润很高,相应的所得税负担很重,对于康美公司和其两个子公司整体而言,由于收入和费用不配比,造成整体税负的增加。 问题分析为了直观地说明这点,我们以下面的假设条件说明康美公司在其相关费用分推前和分摊后的情况。为计算方便,我们假设康美公司所得税率为30%,A、B公司为生产性企业且在经济特区,其享受15%的优惠税率。康美公司发生的费用为6 000万元,没有应税收入,其应缴所得税为0。子公司A的应税收入为10 000万元,费用5 000万元,应缴所得税为750万元(10 000-5 000)15%;子公司B应税收入为10 000万元,费用4 000
34、万元,应缴所得税为900万元(10 000-4 000)15%,整体合计应缴所得税为1 650万元。显而易见,如果康美公司能将其全部费用分摊到其子公司,将会最大限度地降低整体税负。但是税法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用。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因此,康美公司向其A、B子公司分推费用要符合国家对关联企业之间往来的规定。换句话说,康美公司与其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其财务核算也应遵循不同会计主体的收入分配及费用归结的原则,康美公司直接地、机械地将其费用分摊到其子公司
35、既不合法,也不合理。那么如何进行筹划呢?【筹划分析】康美公司发生的管理费用可分为以下两种费用: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主要指可以直接确定服务对象的费用,如外部培训费、广告费、差旅费和通讯费等等。对于这种费用只要符合以下两点就可以直接在其子公司列支:1、由外部具体单位直接向子公司提供直接服务。(当然要符合相应的法律和财会规定,如直接签订合同、直接结算等等)。2、由外部具体单位直接向子公司提供发票且发票的抬头为对应的子公司。但是,对于康美公司来说,大部分管理费用是间接费用,即无法直接区分服务对象的费用,如技术研究开发费、市场调研费、内部培训费、产品推销费及交际应酬费等等。【筹划思路】 我们设计
36、康美公司可以通过向其子公司收取“专项技术服务费”的方式,分配一部分上述间接费用,即康美公司按照实际发生的管理和咨询服务费用(可再加一定的利润)向其子公司收取专项技术服务费。【注意事项】其一、手续必须齐全合法。采用这种安排,康美公司需要与其子公司签订符合独立企业原则的服务协议,以备税务机关的确认和审查。康美公司在收取其子公司的服务费时,需向其子公司开具服务发票,作为其子公司税前可抵扣费用的凭证,当然,康美公司还需要对服务费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其二、控制收入幅度。由于这种安排,康美公司可以合法、合理地将大部分间接费用在其子公司的所得税前列支,因此即便付出营业税的代价,就其整个集团的税负而言,其税
37、负大大降低。【注意事项】当然,这种安排要掌握一个适度的界限,若康美公司分配的间接费用过大,则康美公司将会盈利,因其在税收上是非生产性企业,不能享受优惠税率(如15%)和优惠期,其要按30%缴纳所得税,这样整体税负反而会加大。理论上,企业经过测算可以找到一个较佳的分配比例。以上思路我们修正上面假设条件如下:为方便分析,我们假设X公司将其直接费用300万元直接分配给其子公司,其中A公司100万元,B公司200万元。将其间接费用5 700万元的40%以专业技术服务费的方式分配给其子公司,分配依据仍为康美公司的控股比例。【实例操作】为了体现独立企业的公平交易原则,我们在提供专业技术的成本价之上再加上1
38、0%的利润率,即康美公司提供专业服务收入为2 508万元5 70040%(1+10%),其应缴营业税约为125万元(2 5085%),因此X公司所剩费用为3 317万元(6 000-300-2 508+125)。康美公司按股权比例给A公司分配额为836万元,给其B公司分配额为1 672万元,分配后,A公司的费用为5 836万元,B公司的费用为5 672万元。虽然康美公司付出的营业税代价为125万元,而因此减少的所得税为376万元(1 650-1 274),其整体税负减轻了251万元(376-125)。【筹划点评】税务筹划的原则之一就是合法性,要求筹划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深刻理解。许多筹划人对管理
39、公司的管理费用往往进行纸上谈兵式的税务筹划,最终归于失败,其根本原因,就是偏离了税法规定的渠道。正如本案例,若简单的将将管理公司的有关费用进行分摊,则不仅没有达到预想的筹划效果还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从而遭受税务行政处罚带来更多损失。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对于类似的向子公司分推费用的税务筹划,关键是要注意符合国家对关联企业之间往来的规定。股息性所得和资本利得的筹划案例A公司于2009年2月20日以银行存款900万元投资于B公司,占B公司股本总额的70
40、%,B公司当年获得税后利润500万元。A公司所得税率为25%,B公司的所得税率为15%。公司可以用两个方案来处理这笔利润。方案一:2010年3月,B公司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的30%用于分配,A公司分得利润105万元。2010年9月,A公司将其拥有的B公司7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C公司,转让价为人民币1 000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税费0.5万元。方案二:B公司保留盈余不分配。2010年9月,A公司将其拥有的B公司7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C公司,转让价为人民币1 105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税费0.6万元。假设A公司2010年度内部生产、经营所得为100万元。则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筹划分析】
41、 方案一:生产、经营所得100万元,应纳税额25万元; 对于股息性收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投资业务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8号)规定,只要是被投资单位支付的分配额,而且是从税后利润中的分配,均应作为投资方的股息性所得。凡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适用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国税发2001118号文件还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用何种核算方法,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也就是说,如果被投资
42、单位未进行利润分配,即使被投资单位有很多未分配利润,也不能推定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所得实现。因此,当投资方税率高于被投资方时,如果被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投资方企业就无需补缴所得税。A公司分得股息收益105万元,应补税额105(1-15%)(25%-15%)=12.35(万元)转让所得=(1 000-900-0.5)=99.5(万元)应纳税额=99.525%=24.875(万元)因此,A公司2010年合计应纳所得税额62.225万元(25+12.35+24.875)方案二同理,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25万元;对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的税务处理,国税发2001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
43、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因此,由于B公司保留盈余不分配,导致股息和资本利得发生转化。当被投资企业有税后盈余而发生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股价就会发生增值,如果此时发生股权转让,这个增值实质上就是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息转化为资本利得。因为,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才会导致股权转让价格升高。这种收益应全额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所得税。A公司资本转让所得204.5万元(1 105-900-0.5),应纳税所得额51.125万元(204.525%);A公司2000年合计应纳所得税额76.12
44、5万元(25+51.125)。【筹划结论】 方案一比方案二减轻税负13.9万多元,前者明显优于后者。如果A、B公司所得税税率相同,均为25%,则方案一分回股息无需补税,2010年应纳所得税额仅为49.875万元(25+24.875),方案一比方案二减轻税负更多。其原因在于,A公司在股权转让之前进行了股息分配,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 纳税人应当注意到,税收上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与会计上确认股权转让收益不同。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应按“计税成本”计算,而不能按企业会计账面反映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计算。企业资产重组案例分析在企业出现经营困难而停产,或者其他情况导致企业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条件下,如何
45、盘活存量资产,是投资者十分关心的问题。永乐轧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乐公司)是1988年兴办的一家街道办企业,至2008年,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处于停产状态已经半年多。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对永乐公司的资产情况进行了全面清查和评估,确认资产总额2 500万元,负债总额3 200万元。永乐公司已资不抵债,无力继续经营。为了解决该企业的问题,主管部门决定对其进行破产处理。在清产核资过程中人们发现,永乐公司有一条轧钢生产线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该生产线设备的技术先进,在当地市场有较强的竞争能力,账面价值1 40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800万元),评估值2 000万元(其中不动产价值1 000万元,机器设备1
46、 000万元)。【筹划思路】该市的振华汽车配件制造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是一个与汽车生产相配套的五金精加工企业,近几年的生产形势一直较好,且其生产汽车配件的主要原材料轧钢件正好是永乐公司的产品。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提高原料的供应能力,振华公司准备上一条生产线。在当地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下,永乐公司与振华公司协商联姻并购。双方经协商,达成初步并购意向,并提出如下并购方案。方案一:对永乐公司的优质资产进行整合,以轧钢生产线的评估值2 000万元和债务2 000万元重新注册一家全资子公司振兴轧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振兴公司)。即振兴公司资产总额2 000万元,负债总额2 000万元,净资产为0,在
47、此基础上振华公司购并振兴公司,永乐公司破产。 方案二:振华公司整体并购永乐公司。振华公司接受永乐公司的全部资产的同时,承担该公司的全部债务。 方案三:永乐公司宣告破产。将永乐公司的优质资产变卖处理,所取得的现金偿还有关债务,经协商,振华公司同意以现金2 000万元直接购买永乐公司的轧钢生产线。【筹划分析】由于以上方案是当地政府的体改委牵头制定的,所以无论采用哪一个方案,都会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和认可。但是作为振华公司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需要对有关方案进行深入的论证,税负是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永乐公司的税负分析(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城建税的适用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方案
48、一:属企业产权交易行为,相关税负如下:永乐公司先将轧钢生产线重新包装成一个全资子公司,即从永乐公司先分立出一个振兴公司,然后再实现振华公司对振兴公司的并购,从而实现将资产买卖行为转变成企业产权交易行为。1流转环节的税费。企业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同时也不存在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企业所得税:公司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应从两方面分析:其一、以永乐公司的优质资产为核心分立出振兴公司。按照企业分立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将
49、永乐公司的轧钢生产线分离出来之后,永乐公司应按公允价值2 000万元确认生产线的财产转让所得600万元,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150万元。其二、振华公司合并振兴公司。根据企业合并税收政策规定,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振兴公司的生产线计税成本为2 000万元,协议转让价格也为2 000万元,公司转让过程中没有发生增值,也就是说没有取得转让所得,所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该方案下实际应缴各税合计150万元。方案二:属于企业产权交易行为,与产权转让有关的税收情况如下:1流转环节的税费。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及增值
50、税。同时也不存在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企业所得税。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被兼并企业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为0或者为负数的情况下,兼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永乐公司清算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的资产总额2 500万元,负债总额3 200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根据上述规定,在企业合并时,被兼并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方案三:属于资产买卖行为,与产权转让有关的税收情况如下1、流转环节的税费。营业税。按照营业税有有关政策规定,销售不动产要缴纳5%的营业税。销售轧钢生产线属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20万元((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