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操作理解与操作 【司法解释条文司法解释条文】第一条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五)项的规定,项的规定,认定无效:认定无效:(一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者中标无效的。 【理解及操
2、作要点理解及操作要点 】(第一条)(第一条) 1.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不限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不限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三种情形。 2.切实履行对联营项目的管理责任,防范违切实履行对联营项目的管理责任,防范违法挂靠等法律风险。法挂靠等法律风险。 3.依法做好招投标手续,防范招投标无效风依法做好招投标手续,防范招投标无效风险。险。【司法解释条文司法解释条文】第二条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理解及操作要点理解及
3、操作要点】(第二条)(第二条) 1.“参照参照”不是不是“依照依照”,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工程价款可以高也可以低于合同。工程价款可以高也可以低于合同。 2正确理解正确理解“合格合格”,合格是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合格是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而不是合同约定的准,而不是合同约定的“优良优良”等。等。 3.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合同计价方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合同计价方式按有效处理,因而应重视合同计价方式的约定。式按有效处理,因而应重视合同计价方式的约定。 4.认真把好工程质量关,除做好严格管理外,还认真把好工程质量关,除做好严格管理外,还应注意收集发包人过错造成质
4、量不合格的证据。应注意收集发包人过错造成质量不合格的证据。 【司法解释条文司法解释条文】第三条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因建设工
5、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司法解释条文司法解释条文】第四条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理解及操作要点理解及操作要点】 (第四条)(第四条) 1.准确理解非法转
6、包、挂靠和违法分包的概念,准确理解非法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的概念,相应针对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切实履行对项相应针对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切实履行对项目管理责任,项目经理部目管理责任,项目经理部“五大员五大员”应为自有人应为自有人员;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专业分包须员;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专业分包须经业主同意,合同文件应有明确规定;工程主体经业主同意,合同文件应有明确规定;工程主体结构不能分包。结构不能分包。 2正确理解法院收缴的对象,了解正确理解法院收缴的对象,了解“非法所得非法所得”具具体范围因非法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的不同而不体范围因非法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的不同而不同;总
7、包对分包所收的费用在分包合同中最好写同;总包对分包所收的费用在分包合同中最好写成配合费,不要以上缴利润等形式出现。成配合费,不要以上缴利润等形式出现。 【司法解释条文司法解释条文】第五条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条文司法解释条文】第六条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人
8、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理解及操作要点理解及操作要点】(第六条)(第六条) 1.除政府投资项目外,垫资已合法化,业主除政府投资项目外,垫资已合法化,业主有垫资要求的,应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有垫资要求的,应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对
9、垫资事项、垫资利息及利息计算标准予对垫资事项、垫资利息及利息计算标准予以明确规定。以明确规定。 2.在约定垫资条款的时候,垫资款偿还时间在约定垫资条款的时候,垫资款偿还时间不要超过竣工以后不要超过竣工以后6个月,以保障工程价款个月,以保障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司法解释条文】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理解及操作要点理解及操作要点】(第
10、七条)(第七条) 1.劳务分包企业应具有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劳务分包企业应具有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劳务分包合同工作范围以提供劳务为主,劳务分包合同工作范围以提供劳务为主,即人工清包,传统的即人工清包,传统的“大包大包”不属于劳务不属于劳务分包。分包。 2.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是两个不同资质序列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是两个不同资质序列的分包,总承包方可自行进行劳务分包,的分包,总承包方可自行进行劳务分包,无需业主同意。无需业主同意。 【司法解释条文司法解释条文】第八条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
11、予支持:(一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要义务的;(二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绝修复的;(四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的。 【理解及操作要点理解及操作要点】(第八条)(第八条) 1.本条第(一)项中承包人的本条第(一)项中承包人的“合同主要义务合同主要义务”,包括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
12、包括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等方面;发包人对承包人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等方面;发包人对承包人不属于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一般不得行使合同解属于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一般不得行使合同解除权。除权。 2.本条第(二)项中本条第(二)项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工”,其工期约定必须合法有效(任意压缩不合,其工期约定必须合法有效(任意压缩不合理的工期无效),工期延误的责任必须是承包人理的工期无效),工期延误的责任必须是承包人所造成,如果工期延误是发包人责任所造成,则所造成,如果工期延误是发包人责任所造成,则不适用本条规定;发包人必须履行催告的义务,不
13、适用本条规定;发包人必须履行催告的义务,否则也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否则也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 【理解及操作要点理解及操作要点】(第八条)(第八条) 3.本条第(三)项中本条第(三)项中“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不合格”,所指的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应是符合,所指的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应是符合施工验收规范的某一工程节点,如工程桩基、主施工验收规范的某一工程节点,如工程桩基、主体结构、室外总体、钢筋的绑扎等;质量是否合体结构、室外总体、钢筋的绑扎等;质量是否合格的标准应是国家规定的标准,而不是合同约定格的标准应是国家规定的标准,而不是合同约定的其他标准;质量不合格必须是由相应资
14、质的法的其他标准;质量不合格必须是由相应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承包人对发包人关定检测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承包人对发包人关于工程质量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要求都必须以书于工程质量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要求都必须以书面回复并及时修复。面回复并及时修复。 4.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不经催告,随时解除建设工程施工的,发包人可不经催告,随时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 【司法解释条文司法解释条文】第九条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无法施工,且在催告
15、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一) )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二) )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三)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理解及操作要点理解及操作要点】(第九条)(第九条) 1.承包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以发包人的行为致承包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以发包人的行为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和发包人在建筑商催告的合理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和发包人
16、在建筑商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为前提条件。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为前提条件。 2. 停工权相较于合同解除权更有操作性,实践中停工权相较于合同解除权更有操作性,实践中对于资信状况比较差的业主,承包人一般先行使对于资信状况比较差的业主,承包人一般先行使停工权,如果不能解决问题再行使合同解除权;停工权,如果不能解决问题再行使合同解除权;停工权及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对工程的影响大,承停工权及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对工程的影响大,承包人应综合各方因素,谨慎而为。包人应综合各方因素,谨慎而为。【理解及操作要点理解及操作要点】(第九条)(第九条) 3.发包人违反协助义务的,虽然可能不构成严重发包人违反协助义务的,虽
17、然可能不构成严重违约,但对承包人施工造成较大影响的,承包人违约,但对承包人施工造成较大影响的,承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承包人应注意在工程合同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承包人应注意在工程合同中全面详细约定发包人协助义务。中全面详细约定发包人协助义务。 4.承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履行催告义务,承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履行催告义务,并向发包人发出书面的解除通知,建设工程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书面的解除通知,建设工程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发包人时解除。自解除通知到达发包人时解除。 【司法解释条文司法解释条文】第十条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
18、,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理解及操作要点理解及操作要点】(第十条)(第十条) 1.已经完工的建设工程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已经完工的建设工程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发包人是应当发包人是应当“按照按照”而不是而不是“参照参照”约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发包人违约
19、导致合同解除的,发包人赔偿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经济损失的范围包括预期可得利益承包人经济损失的范围包括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实践操作中应在投标及合同文件中损失,实践操作中应在投标及合同文件中明确合同利润或利润计算标准。明确合同利润或利润计算标准。【司法解释条文司法解释条文】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持。【理解及操作要点理解及操作要点】(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1.承包人
20、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收集非自身过错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收集非自身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证据资料,否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证据资料,否则如果缺乏有关证据资料,建设工程发生质如果缺乏有关证据资料,建设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时将推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量问题时将推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2.本条中本条中“不符合约定不符合约定”之约定内容不应包之约定内容不应包括鲁班奖、长城杯等奖项要求,即建设工括鲁班奖、长城杯等奖项要求,即建设工程没有达到鲁班奖等奖项要求的,不适用程没有达到鲁班奖等奖项要求的,不适用该条司法解释。该条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条文司法解释条文】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
21、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过错责任。 【理解及操作要点理解及操作要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1.承包人应严格审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做承包人应严格审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做好图纸会审纪要,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
22、图纸好图纸会审纪要,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图纸缺陷和瑕疵。缺陷和瑕疵。 2.发包人提供或者指定购买建筑材料、建筑构配发包人提供或者指定购买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注意收集发包人提供或者指定购买件和设备的,注意收集发包人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证据,施工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对不的证据,施工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标准的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标准的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 3正确理解直接指定分包的概念,加强对指定分正确理解直接指定分包的概念,加强对指定分包的管理包的管理【司法解释条文司法解释条文】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建设工
23、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理解及操作要点理解及操作要点】(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1.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办理工程项目的移交手续;项目移人应与发包人办理工程项目的移交手续;项目移交后风险转移,由此产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交后风险转移,由此产生
24、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负责。由发包人负责。 2.本条所指的质量问题应理解为建设工程的非结本条所指的质量问题应理解为建设工程的非结构性质量问题,承包人依法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构性质量问题,承包人依法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终身负责。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终身负责。【司法解释条文司法解释条文】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
25、人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日期;(三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理解及操作要点理解及操作要点】(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1.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是本条适用的前提,如果建设工程合同对是本条适用的前提,如果建设工程合同对竣工日期有明确约定,则以合同约定为准。竣工日期有明确约定,则以合同约定为准。 2.本条第(一)项中本条第(一
26、)项中“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一般应以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为准,而一般应以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为准,而不应被理解为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应被理解为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手续之日。手续之日。【理解及操作要点理解及操作要点】(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3.本条第(三)项中本条第(三)项中“发包人拖延验收发包人拖延验收”,如果,如果合同对发包人组织验收期限有规定的,则应理解合同对发包人组织验收期限有规定的,则应理解为发包人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未组织验收,如果合为发包人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未组织验收,如果合同没有规定验收期限,则应理解为合理期限内未同没有规定验收期限,则应理解为合理期限内未组织
27、验收。组织验收。 4.建设工程合同中应对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的期建设工程合同中应对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的期限做规定,并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通过后,以限做规定,并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通过后,以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竣工日期。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司法解释条文司法解释条文】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间为顺延工期期间。【理解及操作要点理解及操作要点】(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1. 本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工程质量争议本条适用的前提
28、条件是工程质量争议(应由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对质量事故承担(应由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对质量事故承担责任的争议)发生在工程竣工以前,且工责任的争议)发生在工程竣工以前,且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程质量经鉴定合格。 2.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争议鉴定应慎重,应在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争议鉴定应慎重,应在客观分析质量事故原因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客观分析质量事故原因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进行鉴定,否则,如果经鉴定由承包人承进行鉴定,否则,如果经鉴定由承包人承担质量事故责任,则鉴定期间计入工期。担质量事故责任,则鉴定期间计入工期。【司法解释条文司法解释条文】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
29、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
30、规定处理。规定处理。 【理解及操作要点理解及操作要点】(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1.分析预测设计变更发生情况,相应调整签约策分析预测设计变更发生情况,相应调整签约策略:如果设计变更较多且可能导致工程量较大增略:如果设计变更较多且可能导致工程量较大增加的,合同中不要约定对增加的工程量按照原合加的,合同中不要约定对增加的工程量按照原合同的计价方法结算工程价款,反之,如果设计变同的计价方法结算工程价款,反之,如果设计变更可能导致工程量减少的,最好约定为按照原合更可能导致工程量减少的,最好约定为按照原合同计价方法结算。同计价方法结算。 2.调整投标报价策略,采取不平衡报价法:如果调整投标报价策略,采取
31、不平衡报价法:如果经分析预测将发生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的,经分析预测将发生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的,则相应部分报价应力求准确或接近企业成本价以则相应部分报价应力求准确或接近企业成本价以利于中标,如果将发生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减少利于中标,如果将发生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减少的,则相应部分报价应适当高于企业成本。的,则相应部分报价应适当高于企业成本。【司法解释条文司法解释条文】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
32、款利率计息。计息。【理解及操作要点理解及操作要点】(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1.“欠付工程款欠付工程款”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款。 2.欠付工程款项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欠付工程款项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因而承包人应充分重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因而承包人应充分重视合同约定,明确规定工程款项支付方式、时限及合同约定,明确规定工程款项支付方式、时限及逾期支付利息,利息计付标准应高于同期银行贷逾期支付利息,利息计付标准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否则不必约定。款利率,否则不必约定。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发包
33、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应及时发出书面催告,并注意收集相应的证据,应及时发出书面催告,并注意收集相应的证据,还应按合同规定进行工期顺延签证和索赔。还应按合同规定进行工期顺延签证和索赔。【司法解释条文司法解释条文】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日;(二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结算文件之日;
34、(三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司法解释条文司法解释条文】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理解及操作要点理解及操作要点】(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1了解工程量签
35、证惯例要求,严格按合同规定的签了解工程量签证惯例要求,严格按合同规定的签证程序进行签证。证程序进行签证。 2没有签证的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承包人对相应施没有签证的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承包人对相应施工符合合同要求或者发包人同意负有举证证明的工符合合同要求或者发包人同意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责任。 3发包人不配合签证的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承包人发包人不配合签证的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承包人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4了解签证与索赔的关系,做好各项基础签证工作,了解签证与索赔的关系,做好各项基础签证工作,提高索赔管理水平。提高索赔管理水平。【司法解释条文司法解释条文】第二十条第二
36、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应予支持。【理解及操作要点理解及操作要点】(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承包人利用好该条司法解释必须注意以下条承包人利用好该条司法解释必须注意以下条件:件: 1.承包人与发包人有完整的书面约定;承包人与发包人有完整的书面约定; 2.合同中对审价期限必须有明确约定;合同中对审价期限必须有明确约定; 3.送审资料
37、(竣工结算文件)应当齐全;送审资料(竣工结算文件)应当齐全; 4.送审资料必须有发包人签收;送审资料必须有发包人签收; 5.审价期限届满后,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审价期限届满后,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发出工程造价以送审价位准的函件。发出工程造价以送审价位准的函件。【司法解释条文司法解释条文】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理解及操作要点理解及操作要
38、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1.重视及加强备案合同的签订和评审,在备案合重视及加强备案合同的签订和评审,在备案合同中全面明确约定有关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等同中全面明确约定有关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等主要条款,并尽量写进去对承包人有利的各方面主要条款,并尽量写进去对承包人有利的各方面条款。条款。 2.正确理解本条适用范围及条件:本条适用于采正确理解本条适用范围及条件:本条适用于采用招投标方式发包且有效中标的建筑工程,直接用招投标方式发包且有效中标的建筑工程,直接发包的不适用;黑合同必须是对备案合同实质性发包的不适用;黑合同必须是对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变更,否则按合同一般变更处理。内容进行
39、了变更,否则按合同一般变更处理。【理解及操作要点理解及操作要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3.司法解释规定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司法解释规定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不应理解为只涉及工程价款结算条价款的根据,不应理解为只涉及工程价款结算条款,所有与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的内容,包括工期、款,所有与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的内容,包括工期、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等几乎所有实质性内容条款,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等几乎所有实质性内容条款,都应以备案合同为准。都应以备案合同为准。 4.备案合同的履行在有关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明备案合同的履行在有关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明显违背法律公平原则的情况下,可以依法
40、进行变显违背法律公平原则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进行变更,但应注意进行备案。更,但应注意进行备案。 【司法解释条文司法解释条文】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的,不予支持。【理解及操作要点理解及操作要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1.固定价包括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固定总价又固定价包括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固定总价又包括有条件的固定总价和纯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包括有条件的固定总价和纯固定总价,固定单价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对工程量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当事
41、人可以申请对工程量进行鉴定,有条件的固定总价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对可有条件的固定总价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对可调范围的工程量或者价格进行鉴定。调范围的工程量或者价格进行鉴定。 2.本条的适用不是绝对的,如果所约定的固定价本条的适用不是绝对的,如果所约定的固定价无效或者被依法撤销、变更,则一方当事人可申无效或者被依法撤销、变更,则一方当事人可申请进行鉴定。请进行鉴定。【司法解释条文司法解释条文】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不
42、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实鉴定的除外。 【理解及操作要点理解及操作要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1.承包方应注意利用好本条承包方应注意利用好本条“仅对有争议的事实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进行鉴定”的规定,施工过程中对双方关于工程的规定,施工过程中对双方关于工程造价没有争议的部分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质量造价没有争议的部分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质量问题有争议的,也宜主动与发包人协商,仅对有问题有争议的,也宜主动与发包人协商,仅对有争议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争议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 2.了解关于鉴定的有关法律规定,承包人对负有了解关于鉴定的有关法律规定,承包人对负有举证责任
43、的事项,需要鉴定的应当申请鉴定,否举证责任的事项,需要鉴定的应当申请鉴定,否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结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司法解释条文司法解释条文】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理解及操作要点理解及操作要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一般合同纠纷,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一般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适用专属管辖,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施工行为
44、地)都有管辖权,并且当事人(施工行为地)都有管辖权,并且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2.建设工程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司法解释条文司法解释条文】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同被告提起诉讼。【理解及操作要点理解及操作要点】(第二十五条)(
45、第二十五条) 承包商对本条应予充分重视,建设工程发承包商对本条应予充分重视,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争议的,无论是合法分包还是非法生质量争议的,无论是合法分包还是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发包人均可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发包人均可以对总包提起诉讼,因而总包方在施工管理对总包提起诉讼,因而总包方在施工管理过程中需注意收集发包方、分包方、挂靠过程中需注意收集发包方、分包方、挂靠方等对质量缺陷及瑕疵应负责任的证据。方等对质量缺陷及瑕疵应负责任的证据。【司法解释条文司法解释条文】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告
46、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理解及操作要点理解及操作要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虽然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属于无效虽然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分包合同起合同,但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分包合同起诉总包和业主,并且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条诉总包和业主,并且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条件下可以参照有关结算
47、条款进行结算,因件下可以参照有关结算条款进行结算,因而总包对该类合同也应予以重视。而总包对该类合同也应予以重视。 【司法解释条文司法解释条文】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理解及操作要点理解及操作要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1.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有保修通知责任,
48、如果其未履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有保修通知责任,如果其未履行通知义务,则保修人不承担保修责任。行通知义务,则保修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2.本条中本条中“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判断应以保修通知书的判断应以保修通知书对质量缺陷的描述来判断,一般质量缺陷的一般在合理的对质量缺陷的描述来判断,一般质量缺陷的一般在合理的几天内予以修复,保修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质量缺几天内予以修复,保修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质量缺陷已经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建筑物正常使用的,则陷已经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建筑物正常使用的,则保修人应立即到达现场抢修。保修人应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3.建筑物质量缺陷造成建筑物毁损或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建筑物质量缺陷造成建筑物毁损或者人身、财产损害的,施工人并不当然承担责任,发包人、建筑物所有人、使用施工人并不当然承担责任,发包人、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