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知识点名称内容(1)利用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的身体活动;(2)利用他人不具有行为性的身体活动或者受强制的身体活动;(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1.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4)利用他人的正当行为;(5)利用被害人的行为;(6)利用有故意的工具。2.3.贪污罪客观方面的特征(1)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2)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3)必须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我国刑法中的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2)行为主体实施前罪与后罪时都必须已年满18周岁;(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4)后罪发生在
2、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以内。(1)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4.5.徇私枉法罪的客观行为表现(2)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犯罪中止的自动性(1)首先,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行为人存在着选择继续实施犯罪或者不继续实施犯罪的可能性;(2)行为人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不再希望和放任犯罪结果发生(1)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
3、原则论处。6.7.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2)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一个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依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分别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1)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2)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3)所犯之罪按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处罚。我国刑法规定的适用保护管辖原则的条件(1)时间性中止必须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中;8.9.犯罪中止的特征(2)自动性须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3)客观性客观上须有中止行为,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4)有效性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
4、果。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欺诈手段包括: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1/12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10.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特征(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行为表现为四种倩况:在产品中掺杂、
5、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要求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2)本罪主体是生产者与销售者。(3)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11. 犯罪预备的概念及其成其条件如下:(1)主观上为了犯罪;立条件(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1)前提条件: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2)实质条件:12. 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
6、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1)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一切公民,后者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2)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后者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13. 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4)目的不同。前者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后者是一般报复的目的。(1)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原则上只限于公款,后者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2)犯罪行为不同:前者只是挪用公款,即暂时占有、使用公款,后者是
7、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3)犯罪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以暂时使用公款为目的,具有归还的意图,后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具有归还的意图。14.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15. 我国刑法对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犯的处罚原则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6. 刑讯逼供罪 (1)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2)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8、3)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2/12 (1)数罪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其他主刑不再执行。(2)数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都被判处拘役或者都被判处管制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即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超过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17.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原则(3)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采用吸收原则,只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采用相加原则,在有期
9、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管制;(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相加原则,即附加刑与主刑相加,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1)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整体性,即单位的刑事责任是单位整体的刑事责任,而不是单位内部各成员的刑事责任;18. 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特点(2)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双重性,即对于单位犯罪,原则上除了追究单位整体的刑事责任之外,还要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3)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局限性,即一方面单位不可能成为一切犯罪的主体,因而不可能对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对犯罪的单位本身,只能适用有限
10、的刑罚方法,即只能判处罚金,而不能判处其他刑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19.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2)行为人必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方面,行为人使用商标的商品与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属于同一种商品;另一方面,行为人所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1)伪造货币罪的客体,首先是作为经济交易重要手段的货币的公共信用。20. 伪造货币罪 (2)客观行为表现为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
11、的构成特征(3)伪造货币罪的主体必须是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但只能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4)伪造货币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伪造货币的行为会发生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与货币发行权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21. 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刑事违法性,是指某种行为“依照法律应与刑事违法性的含义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当受刑罚处罚”。二者之间的关系: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是统一的。刑法之所以禁止某种行为,是因为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或基础,刑事违法性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可以说,社
12、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实质(实质的违法性);违反成文刑法,是形式的违法性。而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是统一的。22. 被害人承诺 (1)有效的承诺以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为前提。3/12 的成立条件(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3)承诺是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戏言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作出的承诺,不影响行为的犯罪性。(4)事实上必须存在承诺。(5)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则原来的承诺无效。(6)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7)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必须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否则可能成立其他犯罪。(1)主体必
13、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23. 职务侵占罪的主要法律特征(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3)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单位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前提条件: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执行刑期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具体来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
14、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假释。24. 假释的适用条件(3)实质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前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这是适用假释的一个最重要的条件。(4)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5. 保险诈骗罪的客观行为的具体表现(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
15、险事故,骟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26. 从犯的概念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包括两种: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及其刑事责任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通常指帮助犯。从犯应当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7. 重婚罪与破 (1)破坏军婚罪中行为人相对的另一方必须是现役军人的配偶,重婚罪无这一要求。坏军婚罪的主要区别(2)破坏军婚罪的行为包括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和同居,重婚罪的行为是
16、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3)破坏军婚罪中的现役军人的配偶不构成本罪,重婚罪中的对方只要符合构成要件也构成重婚罪。28. 一般自首的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成立条件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从而将自4/12 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如实”的实质是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自己的罪行。(1)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
17、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9. 交通肇事罪的主要法律特征(2)主体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其他人员。(3)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本罪也有可能是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30. 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情况(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31. 缓刑的适用 (1)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条件(2)根据犯罪人的
18、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3)犯罪人不是累犯。犯罪未得逞,就是指犯罪没有既遂。32. 犯罪未得逞 (1)犯罪人已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2)犯罪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而未得逞。33. 医疗事故罪 (1)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的构成特征(2)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3)主观上只能出于过失。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34. 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具
19、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受贿行为所索取、收受的是财物,该财物称为“贿赂”。(2)受贿行为表现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3)索取贿赂只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成立受贿罪,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4)受贿行为在客观上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35. 成立不作为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犯在客观上须具备的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件36.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5/12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20、的权利。(1)诽谤罪的方法只能是口头或文字的,不可能是暴力的;侮辱罪的方法既可以是口头、文字的,也可以是暴力的。37. 侮辱罪与诽谤罪的主要(2)诽谤罪必须有捏造并散布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真实事实损害他人名誉。区别38. 玩忽职守罪的主要特征(1)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1)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刑法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即一个行为只有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21、,才可能构成犯罪。(2)社会危害性是相对稳定性与变易性的统一。“相对稳定性”,是指某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较为稳定。“变易性”,是指同一行为在不同时间、地点、条件下,其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在发展变化。39. 社会危害性的含义40. 走私、贩卖、 (1)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必须是毒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要法律特征(2)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3)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4)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想象竞合犯具有两个基本特征:41.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及其处理原则(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一般认为,所
22、谓一个行为,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一个行为,而是基于自然的观察,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即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该行为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而不以数罪论处。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有相似之处,在认定犯罪时应注意区分。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伪证罪发生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诬告陷害罪发生在立案侦查之前,而且可能是引起立案侦查的原因。42. 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主要区别(2)伪证罪是对与刑事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诬告陷害罪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进行虚假告发。
23、(3)伪证罪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伪证罪的主观上既可以是意图陷害他人,也可能是意图为他人开脱罪责;而诬告陷害罪的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43. 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条件(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2)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3)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毁灭罪证、抗拒抓捕。6/12 (1)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数行为,而且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44. 牵连犯的特征(3)在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1)行为人实
24、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3)刑法就发生严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45. 结果加重犯的特征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特征如下:(1)犯罪客体是航空运输安全;46. 劫持航空器罪的构成特征(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正在使用中或者飞行中的航空器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是故意。一、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二、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
25、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47. 主犯的概念、种类及其刑事责任三、(1)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2)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48. 伪证罪客观 (1)必须作虚假的证明、记录、鉴定、翻译;方面的主要法律特征(2)必须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记录、鉴定、翻译 ;(3)必须是刑事诉讼中作虚假的证明、记录、鉴定、翻
26、译 。一、相似之处:都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二、主要区别(1)对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过于自信的行为人是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49. 比较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2)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过于自信的行为人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本意。(3)间接故意的行为人主观上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措施避免结果发生;过于自信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其认为能避免结果的发生。(4)从法律用语上看,间接故意是“明
27、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必须具备如下条件:50. 比较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7/12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2)必须自动地中止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3)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犯罪没有完成是否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与着手实行
28、犯罪后的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至于犯罪未遂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也在于此。51. 犯罪预备与 (1)其发生的犯罪阶段不同。犯罪预备形态只能发生于犯罪的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能产生于着犯罪未遂的区别手实施犯罪以后的实行阶段;(2)区分犯罪的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的标志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的客观行为。52. 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实质区别在于:想象竞合时,有数个法益侵害事实;法条竞合时,只有一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个法益侵害事实。换言之,法条竞合时,虽然行为同时违反了数个罪刑规范,但仅侵害了其中一个罪刑规范的保护法益,因为规范之间存在包容与交叉关系;想象竞合时,一个行为因为侵害了数个罪刑
29、规范的保护法益,而触犯了数个罪刑规范。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其成立条件包括:(1)法益面临现实危险。只有在法益处于客观存在的危险的威胁之中,即法益处于可能遭受具体损害的危险之中时,才有实行紧急避险的需要。53. 紧急避险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2)危险正在发生。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生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法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法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
30、小或者同等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4)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在所造成的损害不超过所避免的损害的前提下,足以排除危险所必需的限度。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54. 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1)可以是犯罪和违法行为。(2)需要具有一定的攻击性、紧迫性、暴力性。8/12 (3)人为的不法侵害。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都是防卫不适时。三、针对不法侵
31、害人本人进行防卫;(1)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只能对正在进行犯罪的人进行正当防卫。(2)可以针对不法侵害者的财产,主要是其所属物(理解为工具)。(3)对无不法行为的第三者的防卫不是正当防卫,但不排除适用紧急避险制度的可能。(4)防卫中误认对象,对被误击的人而言,不成立正当防卫;四、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重大损害的程度,一般是造成重大伤害。必要限度是指双方力量对比是相当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
32、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相同之处:(1)都具有主观目的的正当性,即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2)成立的前提条件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犯或威胁;(3)都是对社会有益的合法行为;55.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4)都有相应限度的限制。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危害来源只限于不法侵害行为;紧急避险危险来源除不法侵害行为外,还包括自然灾害、人的疾病、动物的侵袭等;(2)针对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紧急避险损害的却是第三者的利益;(3)实施的条件要求不同。正当防卫并不要求只能
33、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紧急避险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4)对损害程度的限制要求不同。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不能大于所避免的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5)对主体的限制条件不同。正当防卫对实施主体没有限制;而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1)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 构成共同犯罪。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主体仅就实行犯而言。一般主体教唆、帮助特殊主体实施以特殊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的,以共犯论处。如果认为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故意实施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犯罪
34、时,一概不成立共犯。(2)犯罪性质的确定。56.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可以成立共犯的理由及理由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应当按照正犯的犯罪性质决定共同犯罪的性质。当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分别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共同犯罪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按主犯的犯罪性质来确定。57. 必要的共同 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必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主要特点是以二人以上共9/12 犯罪及其种类同实施的犯罪,不可能由一人单独实施。在刑法中,必要的共同犯罪主要有两种形式:1、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主要分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
35、如行贿罪与受贿罪;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2、多众犯是指以多数人实施向着同一目标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分两种情况:一是聚众共同犯罪,如第317条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与聚众持械劫狱罪;二是集团共同犯罪,如第120条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通常具有以下特征:58. 犯罪集团的概念和成立条件(1)人数较多。三人以上,两人不足以成为集团。(2)较为固定。表现为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集团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的比较紧密;实施一次或数次犯罪后其组织形式往往继续存在。(3)目的明确。犯罪集团的形
36、成是为了反复多次实施一种或多种犯罪行为。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或者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59.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抽象的事实错误只有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两种情况:前者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后者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种类与处理原则处理原则:(1)一般认为,不同犯罪构成之间的错误原则上排除故意的
37、成立或者仅成立故意犯罪未遂。(2)在重罪不处罚未遂的情况下,如果重罪与轻罪同质,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轻罪的既遂犯。(1)对象错误。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对于对象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和犯罪形态的认定。(2)打击错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对于打击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应该不考虑这种行为误差,而按照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与客观实际发生的结果定罪。(3)因果关系的错误。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
38、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具体包括三种情况: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事前故意与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60.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的种类及处理原则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和犯罪形态的认定。对于事前故意,应当按照故意犯罪既遂认定。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不影响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但是否既遂要看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进入着手实行的阶段。61.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1刑事法定年龄的概念: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如果行为人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其实施的行为就不可能成立犯罪,故刑事法定年龄事实上是犯罪年龄。
39、达到刑事法定年龄,是自然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10/12龄的规定 2刑事法定年龄的规定(1)不满12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即不满12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刑法理论称之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或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2)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5)已满12周
40、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即减轻刑事责任时期。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1)主体条件:二人以上。在通常情况下,二人以上都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因而“二人以上”都承担责任。“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2)主观条件: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通常情况下,共同犯罪中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各共犯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62.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根据这一要求,下列情形不成立共同犯罪:首先,共同过
41、失犯罪的行为;其次,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第三,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第四,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彼此之间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第五,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第六,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客观条件: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犯人的行为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形成一个整体。都与发生的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共同犯罪行为可以是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或者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也可以表现为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1)危害行为的概念:是指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者动作;危害行为是
42、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危害行为必须是在客观上侵害或者威胁了法益的行为。63. 危害行为的概念、类型及其成立条件(2)危害行为的类型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行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其表现形式是积极的身体动作,其违反的是禁止性的罪刑规范。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其表现形式为消极的身体动作,不仅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范,而且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不作为的成立条件包括:首先,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其义务来源包括: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其次,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第
43、三,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64. 故意犯罪形态、故意犯(1)故意犯罪形态。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出现结局所呈现的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11/12 罪阶段的联系与区别(2)故意犯罪阶段。故意犯罪阶段是指故意犯罪在发展过程中所划分的段落,即具有不同特征、相互连接的具体过程,一般来说,直接故意犯都存在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3)故意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阶段的关系:联系:二者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在犯罪预备阶段只能出现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形态,在犯罪实行阶段只能出现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形态。区别:首先,犯罪形态是静止的行为状态,犯罪阶段则是动态的发展过程;其次,犯罪形态没有先后连续性,而犯罪阶段则其有连续性;最后,一个故意犯罪行为可能经过几个阶段,但不可能出现几种形态。65. 疏忽大意过 二者的相似之处在于:都没有预见行为的结果, 客观上都发生了结果。失与意外事件的异同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对自己行为的结果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后者对自己行为的结果是不能够预见,不应当预见。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