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第13章-土地管理相关制度规定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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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章知识内容:本章知识内容:地籍管理;耕地保护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耕地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基本农田保护与耕地占补平衡及土地整治;农用地专用、农用地征地管理;建设用地供应与储备、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相关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相关规定;土地市场交易。本章重难点:本章重难点:耕地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基本农田保护与耕地占补平衡及土地整治;建设用地供应与储备、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相关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相关规定。第第1313章章 土地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土地管理相关制度规定213.1地籍管理 13.1.1地籍及地籍管理1 地籍的概念地籍,地是土地,籍是登记基本状况及隶属关系的簿册。作

2、为维护国家土地制度的工具,记载土地的位置、界址、权属、数量、质量、地价和用途(地类)等基本状况、信息的图册。当前,地籍成为国家管理土地、取得有关土地资料、巩固土地制度,合理利用土地、制订经济计划的重要依据。其具有空间性、法律性、精确性和地籍资料的连续性等特点。2 地籍的分类(1)按功能分类:税收地籍和产权地籍。税收地籍:我国封建社会和西方国家在资本主义早期建立的地籍,都是以苛税为目的的。其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姓名,地址、土地面积及为确定税率所需的土地等级。产权地籍:最重要的任务是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土地交易的正常运行。同时,产权地籍必须能准确反映宗地界址线、界址点的空间位置和宗地

3、面积。3(2)按建立的时序分类:初始地籍和日常地籍。初始地籍:指在一定时期内针对某行政辖区内的所有土地进行全面调查后而建立的地籍。日常地籍:以初始地籍为基础,是对日常土地的数量、质量、权属、用途等状况的变化情况而进行修正、补充、完善和更正的地籍。(3)按所记载的对象分类:城镇地籍和农村地籍。城镇地籍:以宗地作为地籍单元,是在城镇地籍调查的基础上,开展城镇用地登记后建立的地籍。农村地籍:以自然村作为地籍单元,是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基础上建立的地籍。(4)按表现形式分类:常规地籍和数字地籍。常规地籍:以图、表、卡、册所表示的地籍。其中,地籍最常规的形式就是地籍图和地籍册。数字地籍:现代地籍的发展方向

4、,是采取计算机技术,以数字形式存储常规的圈、表、卡、册。43 地籍管理概念地籍管理又称为地籍工作,是指国家为取得有关地籍资料和为全面掌握和研究士地的权属、自然和经济状况而采取的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地籍档案工作等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措施。地籍管理的对象是作为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的土地。地籍管理的核心是土地的权属问题,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变更。土地权属管理是地籍管理的核心。54 地籍管理原则(1)国家制度体系保障原则地藉管理必须依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和地籍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制度进行。(2)保证地籍资料的连续性、系统性和现势性原则这要求作为地籍的各种资科要分门别类、

5、有条理,各时期资料要互相联系、不中断,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变动、更新。(3)保证地籍资料的可靠性和精确性原则地籍资料涉及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第三人的权益和利害关系,提供不真实和欠缺的资料会给土地权利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它又是代表政府提供的资料,应以政府信誉担保,否则,政府要对此承担风险和责任。(4)保证地籍资料的概括性和完整性原则地籍资料的概括性是指地籍资料内容包含所需的全部资料,不能欠缺。地籍资料完整性是指地籍管理涉及的空间地域范围应该包括其管辖区的全部土地。613.1.2我国地籍管理的内容根据土地管理法,我国目前的地籍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登记信息公开查

6、询、土地权利制度建设、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土地统计。1 土地调查(1)土地调查的内涵土地调查是以查清土地的位置、数量、等级、利用和权属状况为主要目的而进行的调查。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土地调查包括下列内容: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7(2)土地调查的类型土地调查可分为土地利用现状

7、调查、地籍调查、土地条件调查、土地动态监测4种类型。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指在全国范围内,为查清土地的利用现状而进行的全面土地资源普查。其重点是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查清各类用地的数量及分布。根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任务和目的,其调查内容可归纳如下:查清土地权属界线和各级行政界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以县为单位,查清村和农、林、牧、渔场,以及居民点外的厂矿、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的土地权属界线和村以上各级行政辖区范围界线。查清土地利用类型及分布,并量算出各地类面积。汇总土地总面积和各分类面积。接土地权属单位及行政辖区范围汇总出土地总面积和各地类面积。编制分幅土地权属界线

8、圈和县、乡两级土地利用现状图。对土地利用状况作出科学评价。82)地籍调查。地籍调查的类型。按照调查时期和任务的不同,可将地籍调查分为地籍总调查和日常地籍调查。地籍总调查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地籍调查,包括准备工作、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检查验收、成果资料整理与归档、数据库与地籍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日常地籍调查是指因宗地设立、灭失,界址调整及其他地籍信息的变更而开展的地籍调查,包括界址检查、界址放样与测量、地形要素测量、宗地面积计算和日常地籍测量报告编制等工作。地籍调查的内容。地藉调查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土地权属调查主要包括调查土地权属状况和界址,绘制宗

9、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或填写土地权属争议缘由书等。地籍测量主要包括地籍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绘、面积量算等。93)土地条件调查。土地条件调查是对土地的构成要素如地质、地貌、土壤、植被、气候、水文等自然条件,以及对土地的地理位置与投入产出关系等社会经济条件的调查,为土地经济评价、适宜性评价等提供基础资料。也称土地质量调查。土地条件调查的基本内容由土地自然条件调查和社会经济条件调查两部分组成。土地自然要素调查,指构成土地的气候、地形、地质、土壤、植被、水文等自然条件因素。土地社会经济条件调查。土地的杜会经济条件调查内容包括:人口、劳动力(劳动力的数量及其素质,教育水平

10、),交通状况及区位、基础设施、能源、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设施,工农业产值及产业结构、国民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工业主导产业及市场等。104)土地动态监测。土地动态监测是指运用遥感和其他现代科学技术对土地变化情况,特别是城镇建设用地和耕地的变化情况进行连续的监测,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准确及时的土地数据。通过土地状况的动态监测还可以核查土地统计数字,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3)土地调查的方法和成果土地调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综合运用实地调查统计、遥感监测等手段。土地调查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统一的技术规程和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制作的词查基础图件。土地调查形成下列调查成果:数据成果;图件成果;

11、文字成果;数据库成果。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从事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土地调查成果实行分阶段、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前一阶段土地调查成果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的调查工作,国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制度。土地调查成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开查询,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112 土地登记土地登记的法律、法规依据:宪法、民法通则、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62年)、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等。土

12、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12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土地登记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

13、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131)土地登记的类型1)土地登记制度类型。根据登记的内容和方式的不同,分为契据登记制和产权登记制两大类型。契据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对抗要件主义,这一理论认为土地权利的变更、他项权利的设定,在当事人订立合约之对就已生效,即双方一经产生债的关系,土地权利的转移或他项权利的设定即同时成立。其主要特点是: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采取形式审查,登记权利的状态

14、;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不经过登记,只能在当事人中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产权登记制的理论基础是成立要件主义。这一理论认为:当事人订立的有关土地权利的转移或他项权利的设定合同的效力只是一种债的效力,即当事人在法律上只能得到债权的保护,而不能得到物权的保护。只有履行权属登记手续以后,土地受让人或他项权利的权利人的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他项权利才告成立。将登记作为土地权利成立的要件,所以称为成立要件主义。产权登记制又可分为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2种。14权利登记制,登记机构对权利人的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登记是由土地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备置登记簿,簿上记载土地权利的取得、变更过程,使有利害关系的第三

15、人可就登记簿的记载推知该土地产权状态。其主要特点为: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采取实质审查,登记权利的现状;登记有公信力,即登记簿上所载事项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绝对的效力。托伦斯登记制。为澳大利亚人托伦斯所创,在核准登记以后发给权利人权属证书,土地权利一旦载入政府地籍,权利状态就明确地记载在权属证书上,权利人可以凭证行使土地权利。其主要特点是:土地权利一经登记便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已登记权利如发生转移,必须在登记薄上加以记载;登记采取强制登记制度。152)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类型。根据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土地登记的类型包括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登记和更正登记6种。土地总登记是指

16、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变更登记是指国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更正登记包括针对土地登记薄记载事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确有错误的更正登记、土地权利人认为错误的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错误的更正登记3种。16(2)土地登记的程序不同类型的土地登记的程序不尽相同,但从一般意义上说,土地登记的顺序可分为土地登记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审查、登记、核

17、发土地证书6个步骤。1)土地登记申请。2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2)受理。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登记

18、申请。173)实地查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或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4)审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5)登记。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土地登记簿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取得时间和使用期限、权利及内容变化情况;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宗地号、用途和取得价格;地上附着物情况。根据土地登记

19、簿的相关内容,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对共有一宗土地的,应当为2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权利证书。18土地权利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土地抵押权和地役权可以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载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20、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6)核发土地证书。19(3)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内容及特点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与土地有密切关系的权利。根据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目前土地他项权利登记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和地役权进行登记。1)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含义和特征。土地使用权抵押是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财产担保,保证自己或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行为。通过土地使用权抵押,债权人(抵押权人)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变价处分权和就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权。土地使用权抵押具有以下特点:a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已经办理过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b土地使用权

21、抵押权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c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即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 物必须同时抵押。d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e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抵押权人。20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政策规定。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财产处分后,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

22、期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当事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和他项权利证明书,办理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让协议、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212)地役权登记。地役权的含义和特征。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地投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地役权利用他人的不动产;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已不动产的效益;地投权

23、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地役权登记的政策规定。在土地上设定地役权后,当事人申请地役权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权利证书和地役权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22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地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授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投地的宗地档案中。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负责供投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应当通知负责需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

24、已经设定地授权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后,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持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及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233 土地登记信息公开查询依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土地登记资料包括两方面内容:(1)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2)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1)土地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的范围土地登记结果的查询和原始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2)不提供查询土地登记信息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的,查询机关可以不提供查询,但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3d内将不提供查询的理由告知查询人:

25、申请查询的土地不在登记区内的;查询人未能按照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规定提交合法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齐全的;申请查询的内容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查询范围的;法律、法规规定不提供查询的。(3)土地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的方式土地登记信息公扦查询的方式包括:手工查询、计算机查询或手工查询和计算机查询并行的方式。(4)土地登记信息查询收费查询土地登记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查询人承担。244 土地权利制度建设土地权利制度包括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土地限制物权制度。(1)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范围内对土地的自由支配的权利,是土地所有人对自己土地的自物权。(2)土地限制物权是指在土地所有权以外,由权

26、利主体对土地在特定目的范围内的支配权,并排除包括所有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土地的限制物权主要包括土地用益物权和土地担保物权。土地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以收益为目的的限制物权。我国民法中的土地用益物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荒”土地使用权等。物权法中规定,土地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担保物权,是指以土地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设定的他物权,主要指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土地使用投抵押的目的是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担保资金的融通,加速土地的开发和利用。255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土地权属

27、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1)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土地权属争议亦称土地纠纷。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国家所有者与集体所有者之间的权属争议;2)集体所有者之间的权属争议;3)国有使用者之间的权属争议;4)集体使用者之间的权属争议;5)国家所有者与集体使用者之间的权属争议。(2)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受理范围和管辖 1)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包括: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同时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2)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土地权

28、属争议案件。包括: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3)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包括: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264)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包括:国务院交办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3)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程序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权属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申请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

29、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程序如下:1)申请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经出商解决不了的,由当事人依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并提交意向申请书。2)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73)调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承办人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4)调解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应坚持以下要求:国土资源行

30、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285)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应坚持以下要求。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国土

31、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敢诉讼。296 土地统计1)土地统计概念土地统计是指以数字,图、表为主要形式,对土地的各种数量关系的现状及其变化所进行的全面、系统的调查、收集、记载、整理和分析的过程。目前,土地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的类型、面积、质量、分布、权属和利用状况等。土地统计包括3个方面的含义:土地统计工作、土地统计资料和土地统计科学。2)土地统计的对象土地统计的对象是我国的全部土地,无论这些土地的类型、用途、利用程度和权属状况如何,都是土地统计的对象。

32、各省、市、县以及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对象应是其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其中城镇土地统计的对象是城市、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和村庄(含集镇)用地。303)土地统计的任务具体任务包括:将土地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权属、利用状况及其动态变化信息,按国家统一规范要求,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载入地籍簿册和地籍图;不断更新、充实、修正原有的统计资料,保持土地统计资料的现势性;建立土地统计信息库,逐步实施土地统计数据处理和传输的自动化;进行土地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开展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3113.2 13.2 耕地保护与土地整治耕地保护与土地整治13.2.113.2.1耕地保护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耕地保

33、护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1 耕地保护的责任目标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纲要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作为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322 考核标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包括:(1)省级行

34、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国务院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2)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3)省级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33 3 考核的依据和方法(1)考核依据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2)考核方法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校查相结合的方法。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国务院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2)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每

35、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国务院报告。3)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国务院。3413.2.2耕地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我国耕地保护工作包括耕地数量保护和耕地质量保护2个方面。耕地的数量保护是对耕地面积的保护。耕地的质量保护是对耕地的地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目的是保持耕地地力的相对稳定,并不断培育耕地肥力,保持和维护耕地良好的生态环境,防止耕地污染、盐渍化、水士流失、掠夺性经营耕地等。耕地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如下:1 坚持土地用

36、途管制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土地管理法确定加强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要求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和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要合理配置,合理利用,从而保证耕地数量稳定。352 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目的是为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而设置的一项重要制度和措施。按照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要求,就要大力推广实行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项目挂钩制度,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任务和资金;加强按项目检查核实补充耕地情况,确保建设占用耕地真正做到“占一补一”;大力推进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逐步做到耕地先补后占,强化耕地占朴平衡管理,有效保护耕地。3

37、 严格耕地保护执法严格耕地保护执法。首先要加强耕地保护制度的建设,以制度保护执法。要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执法和监督查处制度,建立耕地保护动态监测制度。其次,要严格耕地执法。要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效保护耕地。364 严格执行城市用地规模审核制度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实行用地规模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服从城乡总体规划的“双重”管理,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

38、发展向内涵挖潜转化,才能更有效保护耕地资源。5.全面建立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就要认真执行和落实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费用标准和耕地开垦费标准,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建立保护耕地利益奖惩和补偿制度,确保新增用地的有关费用按规定标准缴足到位,从而抑制建设用地扩张,保护耕地。6 引入耕地保护社会监督机制坚持公开土地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内容,让群众了解土地规划用途,促使土地使用者自觉按规划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同时,还要广泛引入耕地保护社会监督机制,切实加强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城乡居民建立定期联系和监督网络建设,接受社会各界的共同监督。

39、3713.2.313.2.3基本农田保护与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保护与耕地占补平衡1.基本农田保护(1)基本农田概念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是耕地的其中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但并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保护概念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是指为保障国家粮食生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采取行政、法律、技术或经济方法,对基本农田实施的一项政策保护。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

40、养结合、严格保护”。38第一,基本农田的数量管理。1)确保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2)征收基本农田,必须报国务院批准。3)基本农田占用实行占补平衡制度。第二,基本农田的使用管理。1)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料等作物的耕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3)基本农田耕作应提高复种指数。4)严

41、格保护基本农田。(3)基本农田保护区概念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39(4)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原则1)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依据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依据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协调各行业用地的最高规划。划定时,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划定基本农田占耕地80的数量要求。2)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

42、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40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通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3)依据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0951号),基本农田调入和调出规定如下。应调入的基本农田包括:新划为基本农田的土地现状应当为耕地,规划期内预期开发为耕地的未利用地和水域、预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预期调整为耕地的其他农用地等,不得划为基本农田;高等别用地、集中连片耕地,已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优质耕地等,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作为“

43、绿心”“绿带”保留的耕地,以及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作为生态景观和绿色开敞空间的耕地可以划为基本农田。应调出的基本农田包括:低等别、质量较差、田面坡度大于25。严重沙化不宜农作及生态脆弱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基本农田可以调出;因损毁、采矿塌陷和污染严重难以恢复、不宜农作的基本农田可以调出;现状基本农田中的非耕地可以调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基本农出应当调出;零星破碎、区位偏僻、不易管理的基本农田可以调出。414)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原则重点保护原则。“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要把土地质量好、集中连片的高产稳产农田保护起来,以

44、满足人们对耕地的大量需求。综合协调的原则。要在区域内的各类用地进行综合协调和统筹安排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好吃饭与建设的关系,协调城镇和村庄用地与基本农田的关系,合理配置,形成最佳的综合效益。上下结合原则。经批准后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基本农田保护要加大指标控制力度,要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一致性原则。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应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后的最新数据和成果图件为基础,保证基本农田保护区数据、图与实际一致性。42(5)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程序1)编制总体规划,确定保护方案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结合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技术规程,明确本行政区内基本农田保护

45、的布局和安排、数量和质量要求,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2)划区定界,编绘基本农田保护区田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3)设立保护标志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4)建立档案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5)验收确认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督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其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432.耕地占补平

46、衡(1)耕地占补平衡的含义耕地占补平衡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耕地。(2)耕地占朴平衡有关制度的内容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具体内容如下:1)明确开垦耕地是一项法定义务土地管理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442)明确了补充耕地的责任主体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47、规定,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包括: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自行朴充耕地的,建设单位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因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收取耕地开垦费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代履行补充耕地义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部门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通过收取耕地开垦费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易地补充耕地的,接收耕地开垦费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

48、部门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453)明确了开垦耕地的资金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金应当足额列入工程预算。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提供补充耕地资金,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先行落实补充耕地,但不得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有关资金或者组织农民投工投劳实施土地整治项目补充耕地。4)明确了开垦地块的标准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同时,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

49、,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将草原开垦为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465)明确了缴纳耕地开垦费作为开垦耕地的一种形式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出的耕地不符台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造地义务。6)明确了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对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7)明确了省级人民政府在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的职责8)明确了补充耕地方案的编制与审核9)明确了违反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具体罚则4713.2

50、.413.2.4土地整治土地整治1 土地整治概念土地整治过去称为土地整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土地整治是在一定的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以土地整治、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推动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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