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第9章-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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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9 9章章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本章主要内容:本章主要内容: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及检验检测单位、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

2、定、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及安全事故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本章重难点:本章重难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29.19.1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2003年8月颁布的行政许可法规定:“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2013年7月经修改后发布

3、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9.1.19.1.1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13项安全生产条件。据此,原建设部2004年7月发布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对此进行修订。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

4、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5、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49.1.29.1.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1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

6、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相关的文件、材料。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52 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

7、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63 3 政府监管政府监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

8、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

9、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79.1.3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的法律责任1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施工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施工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

10、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规定处罚。83 3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规定处罚。

11、4 4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5 5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的规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

12、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6 6 颁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颁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3)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4)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

13、报后,不及时处理的;(5)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案例】:某建筑安装公司承担一住宅工程施工。该公司原己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在开工5个月后有效期满。因当时正值施工高峰期,该公司忙于组织施工,未能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当地政府监管机构发现后,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但该公司为了赶工期,既没有停止施工,到期后也未办理延期手续。问题:建筑安装公司的违法行为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分析:(1)案例中的建筑安装公司有两项违法行为:一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并继续从事施工活动;二是在政府监管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14、、限期补办延期手续后,仍逾期不补办延期手续,并继续从事施工活动。(2)对于该建筑安装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相应处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9.29.2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勘

15、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9.2.19.2.1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管理主体,在整个工程建设中居于主导地位。但长期以来,我国对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对其安全管理责任更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规范,直接或者间接导致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

16、生产责任。121 1 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建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2 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建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

17、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133 3 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建设单位不能片面追求项目的效益,迫使施工单位大量增加人力、物力投入,或者是简化施工程序,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这些行为导致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当然,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编制了赶工

18、技术措施等前提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提前工期的技术措施费和提前工期奖励等协商一致后,是可以对合同工期进行适当调整的。4 4 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145 5 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19、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无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或是使用有关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建设单位都不得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违法向施工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施工的要求。156 6 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按照建筑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

20、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的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一般包括: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设置)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措施费用计划、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拟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的型号、数量、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名册、工程监理单位人员名册以及其他应提交的材料。167 7 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规定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规定建筑法规定,涉

21、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建筑法还规定,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178 8 建设单位违法行

22、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

23、期的;(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18【案例】:某县招待所决定对2层砖混结构住宿楼进行局部拆除改建和重新装修,并将拆改和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劳务队。该工程未经有资质的单位设计,也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仅由劳务队队长口述了自己的施工方案,便开始组织施工。该劳务队队长在现场指挥,4人在2楼作业,安排2人在1楼作业。当1名工人在修凿砖柱(剩余墙体)时,突然发生坍塌,导致屋面梁和整个屋面板全部倒塌,施工人员被埋压。问题: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承担的法律责任。19分析:(1)本案中的建设单位主要有3项违法行为:未依法委托设计。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劳务队。未依法办理拆除工程施

24、工前的备案手续。(2)建筑法第70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和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4务第2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第55条规定:“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对建设单位应当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并依据事故等级和

25、所造成损失,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9.2.2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1 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勘察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勘察,并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不能弄虚作假。此外,为了保证勘察作业的安全,要求勘察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应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

26、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安全提供必要条件。212 2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1)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工程建设技术和经验的总结与积累,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必须考虑施工生产安全,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2)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

27、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同时,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还应当结合建设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考虑施工安全作业和安全防护的需要,为施工单位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供技术保障。在施工单位作业前,设计单位还应当就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说明和技术交底,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22(3)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这是国际通行做

28、法。如果由于设计责任造成事故,设计单位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还应当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对设计文件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末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

29、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39.2.39.2.3工程监理及检验检测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及检验检测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1 1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1)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

30、性标准。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工程监理单位要对这些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于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补充和完善。24(2)依法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

31、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依法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25(3)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

32、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262 2 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的职责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

33、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试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27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

34、、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28(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

35、的资格:1)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2)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3)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4)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5)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6)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7)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8)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20

36、万元以下罚款。299.2.49.2.4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1 1 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保证灵敏可靠,以保障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减少施工机械设备事故的发生。2 2 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

37、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2008年1月建设部发布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规定,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上

38、第1)、2)、3)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3 3 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1)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对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等的安装、拆卸,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从事起重设备安装、附着升降脚手架等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资质条件申清资质,经

39、审查合格并取得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安装、拆卸活动。2)编制安装、拆卸方案和现场监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1)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40、,并由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2)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3)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4)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3)出具自检合格证明、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的责任建设工

41、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42、,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4)依法对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进行检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5)机械设备等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

43、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2)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3)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4)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以上规定的第1)项、第3)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

44、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9.2.5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1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

45、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2 2 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

46、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3 3 政府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政府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特种设备安全法还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

47、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2)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3)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4)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5)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48、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

49、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4 4 组织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抢救组织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抢救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

50、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5 淘汰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及受理检举、控告和投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9.2.6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重要的法律制度。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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