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献血管理条例(办法)修订的思考献血管理条例(办法)修订的思考背景1998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颁布实施2000年8月1日江苏省无偿献血条例实施,条例确定每年月日为江苏省无偿献血宣传日 2010年9月29日通过关于修改江苏省献血条例的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月5日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实施部分省市调研情况2012年1月11日在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上表决全票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于2012年3月1日正式实施 亮点:缩短全血献血间隔期,新条例明确规定:“两次采血间隔期男性不少于3个月,女性不得少于4个月;男、女从18岁至60岁均可献血。”部分省市调研情况浙江省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加强了对献血者的人文关怀和激励,有六条激励政策:献血者捐献全血累计达400毫升以上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凭相关证件可以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免交门诊诊查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部分省市调研情况o 深圳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于2014年10月30日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o 第十五条 采供血机构对无偿献血者每人次采全血的,采血量最高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全血的献血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o 第十八条 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经检验合格的,其本人临床用血可终生无限量优先使用、
3、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子女、父母临床用血时可合计免交其无偿献血的等量血液的临床用血费用。部分省市调研情况o 广州广州市献血献血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6月21日通过,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o 第十五条 无偿献血者献血后,经检验其血液合格的,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以下临床用血权利:(一)无偿献血二百毫升以上者,本人可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二)无偿献血累计六百毫升以上者,本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免交上述费用。部分省市调研情况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于2015年4月30日制定,于2015年5月29日批准,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明确部门职责将献血年龄18
4、-55周岁放宽至60周岁献血者有效身份证明也将从原来的居民身份证拓宽到户口簿、社保卡、驾驶证、军(警)证、士兵证、港澳通行证、台胞证以及外国公民护照等部分省市调研情况苏州人大今年7月来南京调研2015年10月26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o 在本市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的志愿者,可以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园林、风景名胜区等场所,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南京市管理办法修订的原则 此次修订原则应遵循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重点在解决
5、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一、明确细化政府各个部门的具体职责 二、加大对无偿献血者的关怀 三、将无偿献血先进市的考核要求、文明单位的考核要求以及显示南京博爱之都特色的内容加入到办法中。南京市献血办法南京市献血办法修改对照表修改对照表2015年拟修订2001年修改情况说明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体现南京市的博爱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动员和组织公民无偿献血,根据中
6、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强调无偿献血是文明建设的一部分突出南京特色2015年拟修订2001年修改情况说明第三条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在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以动员每个健康适龄公民无偿献血第三条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简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和医务人员率先献血。1、强调紧急情况下,政府的职责2、提倡和鼓励对象的叙述见第六条(2015版)2015年拟修订2001年修改情况说明第四条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献血工作,组织制定献血工作规划,建立健全献血工作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
7、,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献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将献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献血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当地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设置布局合理、数量适当的固定献血屋(点)。规划、国土等部门应在商业中心、文化广场等繁华地段规划献血屋作为公共卫生设施的一部分,保证血液中心的业务用场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为血液中心的流动献血(房)车采血工作提供方便。财政、物价、公用事业、商业、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共同做好献血工作。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负责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细化政府和各部门的职
8、责2015年拟修订2001年修改情况说明第六条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每两年献血一次以上,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以上。鼓励公民多次、定期献血(全血和单采血小板等成分血)、加入中国造血干细胞资料库和捐献造血干细胞。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积极献血、成为固定献血者和应急献血者。1、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18467-2011)规定:献血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2、细化了第三条(2001版)2015年拟修订2001年修改情况
9、说明第八条市、区两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使辖区内15-55周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无偿献血知晓率应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应达到75%以上;在校学生应达到95%以上。引导适龄公民积极参加献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献血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献血宣传。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知识编入中小学地方教材。科学技术、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宣传教育纳入科普、普法教育内容。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宣传教育,积极宣传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积极播放宣传无偿献血知识
10、的公益广告,其中每日早7时至晚10时广播、电视等媒体确保播出2次以上。辖区内70以上的公共场所,如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等,免费设置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血液中心积极开展献血车下(献血屋外)的无偿献血知识宣传、献血者招募工作,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协助和规范。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预防和控制血液传播疾病。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学校应当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的课程或者开设专题讲座。根据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精神,细化
11、宣传的职能部门和内容 2015年拟修订2001年修改情况说明第十四条 血液中心应当根据医疗临床用血的实际需要,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在供血区域内设置固定献血屋,配备流动献血车,方便公民献血。血液中心必须按照核定的执业范围、内容、项目从事采血、供血活动,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固定献血屋应当设置在人流密集、交通便利的区域。具体方案由市、区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血液中心共同提出,经征求同级财政、规划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实施;属于建设项目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加强献血屋和流动献血车的建设和配套 加强献血屋和流动献血车的建设和配套 2015年拟修订2011年修改情
12、况说明第二十三条 献血者及其亲属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四)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标准以上的献血者,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南京)(五)献血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终身按照不超过八百毫升的献血量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南京)第二十二条实行公民个人储血用血制度。无偿献血者在本人临床用血时,其累计献血量在八百毫升以上(含八百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未达到八百毫升的,按本人献血量的三倍享受免费用血。本市无偿献血者的公民,在享受前款规定的用血权利时,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无偿献血证在就诊医院登记备案,办理用血手续
13、。从关爱献血者的角度,增加了(四)和(五)项目 2015年拟修订2001年修改情况说明第三十条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设立献血和输血相关关爱公益性专项资金,用于对献血者的关爱困难时(如无偿献血者大病救助金)和无过错用血感染人员的救助。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红十字会和市财政部门制定。从关爱献血者的角度增加2015年拟修订2001年修改情况说明第三十一条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积极献血或者在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凭相关证件可以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免交门诊诊查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对非宁户口的来宁务工人员参加献血,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按有关政策,享受无偿献血纳入积分入户政策。从关爱献血者的角度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