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顿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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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顿措施第一篇: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顿措施一、成立专项整顿领导小组为加强对此次专项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开展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公安局副局长任副组长,工商、文化、各乡镇(办、场)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专项整顿领导小组成员。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大队,负责日常具体工作。二、专项整顿范围和内容(一)专项整顿范围。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4游艺、游乐场所;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二)专项整顿内容

2、。1否经过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3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4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5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是否健全;6重点岗位消防管理人员是否持有消防执业资格证和员工是否受到消防安全教育培训;7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三、专项整顿方法步骤(一)组织部署。市公安、消防、工商、文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具体实施。组织召开全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会议,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市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等媒体公告播出专项整顿的时间、范围和要求,形成浓厚整顿氛围。(二)调查摸底。一户一表,公安、消防部门对城区(基层派出所对乡镇)公共娱乐场所开展拉

3、网式排查。造册登记,摸清底数,掌握消防安全隐患情况,各乡镇(办、场)将检查记录表报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三)严格标准。全面掀起围剿公共娱乐场所火灾隐患的强大攻势,将“火灾隐患整顿月”活动与“119消防宣传月结合。规定整改期限内集中消除一批公共娱乐场所火灾隐患;对逾期不整改的集中处罚一批违法违章的单位和个人;集中关停、取缔一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单位,各乡镇(办、场)将整顿情况报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四)总结汇报。对专项整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市政府办公室对此次专项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措施不落实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四、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部署、严

4、格实施。各单位要深入一线,强化“三个严格”即严格落实责任、严格督导检查、严格责任追究。(二)部门联动。要按照职责和权限,依法联查联办,形成整顿合力。文化、工商等部门要把消防行政许可作为前置条件,对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合格的公共娱乐场所,坚决不予审批;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责令“三停”场所必须吊销有关证照。(三)严格执法。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六个一律”要求,依法督促整改。对违法装修,经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经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一律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经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一律依法责令停

5、业整改;对地下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改;对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以及其它燃烧后产生剧毒烟气的易燃材料装修装饰,经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改;公共娱乐场所室内一律不得使用任何烟花和爆竹。(四)强化宣传。充分利用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对违法违章行为要跟踪曝光。范文网CHAZIDIAN.COM第二篇:公共娱乐场所应采取哪些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娱乐场所应采取哪些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娱乐场所大多建筑结构复杂,可燃物多,电气设备多,用火用电多,加之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大,一旦发生火灾,人员疏散

6、、扑救困难,往往损失大,伤亡大,社会影响大。公安部颁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1.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消防安全职责。2.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在三楼以下建筑物内,建筑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3.经核准,设置在地下建筑、三楼以上或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应当符合特定防火安全要求。4.应采用不燃、难燃烧材料进行装修,局部采用可燃材料的,应作防火处理。5.电气线路、用电器具应请电工安装,电气应穿管铺设,不得超负荷用电和擅自拉接电线。6.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和影响疏散的遮挡

7、物,严禁阻塞安全出口和将门上锁。7.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8.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安装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设施,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9.认真履行建筑消防审核、竣工验收和治安、文化部门的有关审批手续。10.严格核定场所人员容量,不得超员。11.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12.严格火、电源管理,严格值班看守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13、对员工进行消防教育培训,教会防灭火基本知识,会报警,会使用室内消防设施和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第三篇: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标准第一章 总 则为了提高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

8、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编制,本标准明确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并与云南省地方标准DB53/270-2008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规程和玉溪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等标准等相衔接。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第三章 建设标准第

9、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遵循“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的管理原则。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每日开展防火检查和巡查,落实员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期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场所消防安全。(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二)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三)营业期间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

10、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四)制定员工发现、举报和消除火灾隐患奖励规定(如:发现电线陈旧、老化;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消防设施器材损坏;顾客乱扔烟头行为的致止及主动消除危险火源等)。(五)营业结束指定专人负责清查,建立清查记录,消除火灾事故苗头。(六)落实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 第三条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四条 单位应建立防火档案,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第五条 消防控制室内应上墙悬挂以下制度、图示及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消防

11、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消1 防控制室系统报警点平面位置图、值班及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第六条 消防控制室内应有及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应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消防设施一览表、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等资料,记录和表格应统一制作。第七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发生火灾时迅速有效处置。第八条 消防控制室内不得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并保持整洁。第九条 单位应组建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第十条 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

12、每月不宜少于一次,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问题,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第十一条 单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营业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巡更设备,并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防火巡查的主要内容:(一)用火、用电是否安全;(二)通道、出口是否畅通;(三)照明、标志是否完好;(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五)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六)消防设施是否完好;(七)人员是否在岗在位;(八)其他消防安全情况。第十二条 单位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每月进行一次检查。防火检查的主要内容:(

13、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二)安全疏散和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三)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完好情况;(四)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七)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八)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九)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十)其他消防安全情况。第十三条 员工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第十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外墙

14、上应在每层设置外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应大于15.0m;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5m2,且其短边不应小于0.8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m。第十五条 使用人数超过20人的厅、室内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1.1m的疏散2 走道,活动座椅应采用固定措施。第十六条 休息厅、录像放映室、卡拉OK室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第十七条 单位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第十八条 各类灯具和音响设备的设备配线,应当采用穿金属管

15、保护的铜芯导线或者护套为非燃材料的铜芯电缆,并按照不同的使用要求分别划分支路,分闸控制;移动式电具的引线应当采用坚韧的橡胶套电缆,插头和插座应当保持接触良好。第十九条 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室内一律不得燃放任何烟花爆竹。第二十条 场所内严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二十一条 按照营业面积核定容纳人员的数量,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日常营业不得超员。容纳人员不能超过0.5人/平方米,影视放映场所容纳人员不能超过1人/平方米。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至少一次演练。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任务的负责人,并

16、明确分工协作;(二)火警处置程序;(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五)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要做到 “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大火控得住”。(一)场所员工要熟练掌握灭火的基本方法,会使用本场所配(设)置的手提(推车)式干粉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会使用室内消火栓出水灭火。(二)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值班操作人员要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和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三)每年开展一次灭火竞赛活动,对获得名次的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

17、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承担。主要职责如下: 通信联络:负责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一)灭火: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二)疏散: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三)救护: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四)保卫: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五)后勤: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第二十五条 当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一)向公安消防机构报火警;(二)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三)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四)使

18、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五)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六)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第二十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员工要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一)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基本技能及火场逃生自救本领。(二)每月第一周的周四开展消防演练活动中,加强员工逃生自救能力的培训,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三)熟悉场所建筑物的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四)在疏散走道和安全口处距地1米的墙上配置防毒面具,发生火灾时供人员逃生使用,配置标准为场所容纳人数的20%。(五)在疏散

19、走道和安全保出口处靠墙适当位置设置毛巾盒和储水容器,发生火灾时在场员工指导顾客用水浸湿毛巾悟住口鼻迅速逃生,毛巾配置数量为场所容纳人数的80%。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通过张贴图画、悬挂标语、组织观看录像、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集中消防培训,并对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消防培训包括下列内容:(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20、五)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在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和器材等部位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识。第三十条 本标准未尽事项,按有关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标识设置要求(一)场所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应设置总平面布局标识,标明单位的消防水源、水泵接合器、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主要消防设施位置等内容。(二)多层公共娱乐营业场所应当每层设置平面布局标识,着重标明本层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室内消防设施位置等内容。(三)场所主要出入口、主要疏散通道应利用电子屏、

21、固定宣传版面等方式设置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承诺的标识,并设置宣传单位安全经营理念的标语口号、公共场所防火事项、火灾报警、安全疏散、逃生自救常识等内容的标识。(四)场所的营业吧台、工作间、消防控制室、办公室、配电室等部位应当设置消防安全制度、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等标识。(五)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使用明火”标识。(六)公共娱乐场所包房的房门后中上部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图。(七)公共娱乐场所内的消防设施标识应使用发光型标识。4(八)灭火器宜放置在灭火器箱内,灭火器放置点、灭火器箱的箱盖上方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操作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及维修时间。(九)室内消火栓箱上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操作使用

22、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及维修时间,提示不得圈占、遮挡。(十)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附近应设置火灾报警按钮标识,并标明使用方法。 (十一)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应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标识、标明系统名称、使用编号、维保单位、检验单位、检验负责人、检验日期等内容。 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标识应张贴在醒目且有人值守的地方。(十二)场所设有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设备的,其标识设置还应参照消防控制室消防标识化管理标准执行。(十三)安全出口和疏散门附近应设置“严禁堵塞、占用、上锁和安装铁栅栏”等标识。(十四)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十五)

23、 安全出口门上应设置“严禁锁闭”标识;常闭式防火门上应设置“防火门请随手关闭”标识;普通电梯应在电梯门及附近设置“火灾时严禁使用电梯逃生”标识。(十六)设有防火型报警逃生门锁的安全出口上部应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识,逃生门上方醒目位置应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十七)室外地下消火栓、水泵结合器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维护保养时间。(十八)消防水池醒目位置应设置标识,标明取水口、容积。 (十九)消防车道附近应设置消防车道标识,标明“消防车道”字样及宽度,提示严禁占用。(二十)消防安全宣传标识内容应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更新。(二十一)单位应加强对消防标识的维护、

24、管理,如有破损、缺失的,应及时更换。(二十二)消防设施器材标识需要标明管理人、检查维护时间的,管理人变更及每次检查维护后,应及时注明。(二十三)做好场所 “三提示”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做到“七个一”( 在醒目位置设置一张单位总平面图、每个楼层或房间设置一张疏散指示图、每个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一个使用方法标牌、每个安全出口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标志、疏散走道每20 m设置一个疏散指示标志、消防车通道每50 m设置一处提示性标牌、每个危险场所或部位设置一个警示性标牌)和“6本1册”的统一规范。(二十四)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老员工每年至少进行2次培训,达到“懂基

25、本消防常识、会查改火灾隐患;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会扑救初起火灾;懂逃生自救技能、会组织人员疏散”的“三懂三会”要求。(二十五)场所积极订阅“火凤凰”和“人民公安报消防周刊”,为员工提供学习消防的相关材料。(二十六)场所设立1块不小于(1.5M1M)的消防宣传厨窗,适时更新宣传内容。6第四篇: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手册一1.1.1.1.1.1娱乐场所安全管理之文化执法手册(消防)一1.1.1.1.1.1一1.1.1.1.1.1目 录第一部分 行政管理参考资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法4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3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26四、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标准36五

26、、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0六、餐饮业兼营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49七、娱乐场所分级管理规定52第二部分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指引一、消防安全制度57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培训资料75三、标准化管理用表另附附: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细则一1.1.1.1.1.1第一部分:行政管理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年月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年月日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

27、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一1.1.1.1.1.1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

29、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

30、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一1.1.1.1.1.1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

31、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

32、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一1.1.1.1.1.1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

33、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

34、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

35、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一1.1.1.1.1.1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

36、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

37、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

38、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一1.1.1.1.1.1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第

39、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

40、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

41、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一1.1.1.1.1.1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

42、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

43、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一1.

44、1.1.1.1.1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第四章 灭火救援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

45、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一)使用各种水源;(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

46、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四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第四十七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一1.1.1.1.1.1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第四十八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

47、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第四十九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第五十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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