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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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物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物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

2、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

3、,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等级。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第六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第七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4、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第二章 运输许可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5、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二)有符合

6、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二)具备第

7、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三)企业章程文本;(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

8、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五)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2);(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1

9、.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0、,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已获得其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

11、类别、项别。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七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第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

12、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第二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放机关。第三章 专用车辆、设备管理第二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一)专用车

13、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二)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第二十四条 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第二十五条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

14、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第二十六条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第四章危险货物运输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第二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

15、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第二十九条 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第三十条 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第三十一条 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第三十二条 道

16、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第三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第三十四条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第三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

17、带从业资格证。第三十六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第三十七条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第三十八条 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超载、超限运输。第三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

18、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第四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第四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第四十三条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

19、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四十四条 在危险货物装卸、保管、贮存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轻装轻卸,分区存放,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存放。第四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专用车辆有超载行为且具备安全卸载和储存条件的,应当要求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到具备所运输危险货物储存条件的场所卸货。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0、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

21、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

22、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

23、时未添加的;(三)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

24、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发放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

25、部门核定。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5-09-17 12:54 | #2楼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运营或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其他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所辖地区危险品航空运输

26、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危险品”是指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环境构成危险,并在技术细则的危险品品名表中列明或根据技术细则进行分类的物品或物质。(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发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三)“托运人”是指与经营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上的人。(四)“货物运送代理人”是指代表托运人安排货物航空运输服务的企业或个人。(五)“经营人”是指从事或拟从事民用航空器经营的企业。(六)“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销售客货航空运输的企业

27、。(七)“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为其提供各项地面服务的企业。(八)“托运物”是指经营人从托运人一次一个地址接收的,以一批和运往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而出具凭据的一个或多个危险品包装件。(九)“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派作为指挥和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十)“机组成员”是指由经营人指派在飞行值勤期间在航空器上执勤的人员。(十一)“飞行机组成员”是指在飞行值勤期间对航空器运行负有必要职责的持有执照的机组成员。(十二)“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人员严重伤害或财产损失或环境危害的事故。(十三)“危险品事故征候”是指除危险品事故外,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不一定

28、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或放射性物质渗漏或包装物或容器未能保持完整的其他情况的事故征候。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并严重危及航空器或航空器上人员的任何事件也被视为构成危险品事故征候。(十四)“例外”是指本规定中从通常适用于危险品的一个具体项目的要求中免除该项目的规定。(十五)“豁免”是指民航局给予的免于执行本规定的许可。(十六)“不相容”是对危险品混合在一起将导致危险地释放热量或气体或产生腐蚀性物质的描述。(十七)“包装件”是指包装作业的完整产品,包括准备运输的包装物或容器及其内装物;(十八)“集合包装件”是指为便于作业和装载,一个托运人用于装入一个或多个包装

29、件的并组成一个操作单元的一个封闭物。此定义不包括集装器。(十九)“集装器”是指任何类型的货物集装箱、航空器集装箱、带网的航空器集装板或带罩棚网的航空器集装板。此定义不包括集合包装件。(二十)“包装物或容器”是指容器和为该容器起到容纳作用所必需的任何其他部件或材料。(二十一)“始发国”是指托运物最初在该国领土内装上航空器的国家。(二十二)“联合国编号”是指联合国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为识别一种物质或一组特定的物质而指定的四位数字号码。第五条 经营人和其他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技术细则及其补充材料和任何附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30、、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极端紧急或不适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或完全遵照规定的要求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情况下,民航局对这些规定可予以豁免,但在此情况下必须尽全力使运输的总体安全水平达到与这些规定要求的同等的安全水平。第二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和例外第一节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第六条 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载运。第七条 除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规定的规格和程序外,禁止危险品航空运输。第八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术细则规定经有关国家批准可以运输的情况外,禁止下列危险品装上航空器:(一)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运输的危险品;(二)受感染的活

31、动物。第九条 除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外,不得通过航空邮件邮寄危险品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品。不得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件邮寄。航空邮寄危险品的,应遵守国家邮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第二节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例外第十条本可被分类为危险品的物品和物质,根据有关适航要求和运行规定,或因技术细则确定的那些专用目的需要装上航空器时,应作为本规定的例外。第十一条航空器上载运的用于本规定第十条所述物品和物质的替换物,或因替换已被卸下的物品或物质,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进行运输。第十二条 旅客或机组成员携带的特定物品和物质在技术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应当作为本规定的例外。第三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

32、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 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应当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第十四条 经营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和本规定要求的其他申请文件。第十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告知申请人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政策和规定,为申请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提供咨询和申请书的标准格式。第二节 国内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第十六条 国内经营人首次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拟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类别;(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四)危险品培训大纲;(五)符合本规定及

33、技术细则培训要求的说明;(六)危险品事故应急响应方案;(七)符合性声明;(八)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七条国内经营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后续的审查工作做出安排;不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八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受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申请后,应当进行详细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做出许可

34、的决定。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所需的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时间不计入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限。审查后不合格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做出不许可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时说明理由,并告知其进行复议和诉讼的权利。第三节 外国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第十九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规定的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下列文件:(一)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二)拟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类别;(三)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认可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等效文件;(四)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

35、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或等效文件;(五)民航局颁发给该外国经营人的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六)符合本规定培训要求的说明;(七)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本条要求提交的文件,如使用的是中文或英文以外的其他文字,应附带准确的中文或英文译本。第二十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规定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在预计运输危险品之日六十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要求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正式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外国经营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该外国经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

36、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二十一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外国经营人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规定的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外国经营人出具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二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中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下列文件:(一)危险品始发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二)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三)拟运输危险品的经营范围和类别;(四)同中国境内有资质的地面服

37、务代理人签订的涉及危险品的机场地面服务代理合同;(五)执行不定期飞行相关人员符合本规定培训要求的说明;(六)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三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中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在预计飞行日七天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不符合此时限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遇灾害运送救援人员或物资等紧急和特殊的情况除外。第二十四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中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当场

38、或三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人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书面决定。民航地区管理局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外国经营人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遇灾害运送救援人员或物资等紧急和特殊的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按照民航局的相关要求办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第四节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期限、变更和延续第二十五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失效:(一)经营人书面声明放弃;(二)许可被撤销或其有效性被中止;(三)许可有效期届满;(四)其他原因。危险品航

39、空运输许可的具体有效期及其他限制条件应当在许可中载明。第二十六条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持有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七条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持有人要求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在许可有效期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外国经营人使用航空器进行不定期飞行中运输危险品的许可一般不得延期。第四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第二十八条 国内经营人应当制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并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准。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的内容可以按照专

40、业类别及其承担的责任编入经营人运行、地面服务和客货运输业务等其他手册中。第二十九条国内经营人应当在工作场所的方便查阅处,为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人员提供其所熟悉的文字写成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以便飞行机组和其他工作人员履行危险品航空运输职责。第三十条 国内经营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进行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总政策;(二)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和职责;(三)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操作程序;(四)旅客和机组人员携带危险品的限制;(五)危险品事故征候的报告程序;(六)托运货物和旅客行李中隐含危险品的预防;(七)国内经营人使用自身航空器运输本经营人物质和物品的管理程

41、序;(八)人员的培训;(九)通知机长的信息;(十)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急程序和措施;(十一)紧急情况下危险品救灾物资运输预案;(十二)其他有关安全的资料或说明。国内经营人应采取措施保持危险品手册所有内容的实用性和有效性。第三十一条国内经营人应当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其雇员及其销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的雇员在履行相关职责时,充分了解危险品运输手册中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并确保危险品的操作和运输按照其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第三十二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要求国内经营人对危险品运输手册的相关内容、分发或修订做出调整。第五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准备第三十三条 航空运输的危险品应

42、当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包装,提交正确填制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第三十四条 航空运输的危险品所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包装物或容器应当构造严密,能够防止在正常运输条件下由于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或由于振动而引起渗漏;(二)包装物或容器应当与内装物相适宜,直接与危险品接触的包装物或容器不能与该危险品发生化学反应或其他反应;(三)包装物或容器应当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材料和构造规格的要求;(四)包装物或容器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测试;(五)对用于盛装液体的包装物或容器,应当能承受技术细则中所列明的压力而不渗漏;(六)内包装应当以防止在正常航空运输条件下发生破损或渗漏的方式进

43、行包装、固定或垫衬,以控制其在外包装物或容器内的移动。垫衬和吸附材料不得与包装物或容器的内装物发生危险反应;(七)包装物或容器应当在检查后证明其未受腐蚀或其他损坏时,方可再次使用。再次使用包装物或容器时,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随后装入的物品受到污染;(八)如由于以前内装物的性质,未经彻底清洗的空包装物或容器可能造成危害时,应当将其严密封闭,并按其构成危害的情况加以处理;(九)包装件外部不得粘附构成危害数量的危险物质。第三十五条 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危险品包装件应当贴上适当的标签,并且符合技术细则的规定。第三十六条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每一危险品包装件应当标明货物的运输专用名称。如有指定的联

44、合国编号,则需标明此联合国编号以及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其他相应标记。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每一按照技术细则的规格制作的包装物或容器,应当按照技术细则中有关的规定予以标明;不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包装规格的包装物或容器,不得在其上标明包装物或容器规格的标记。第三十七条 国际航空运输时,除始发国要求的文字外,包装上的标记应当加用英文。第六章 托运人及货物运送代理人的责任第一节 托运人的责任第三十八条托运人应当确保所有办理托运手续和签署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的人员已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要求接受相关危险品知识的培训。第三十九条托运人将危险品的包装件或集合包装件提交航空运输前,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规定,保证该危

45、险品不是航空运输禁运的危险品,并正确地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贴标签、提交正确填制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或将危险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托运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运输的危险品,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第四十条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凡将危险品提交航空运输的人应当向经营人提供正确填写并签字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文件中应当包括技术细则所要求的内容。运输文件中应当有经危险品托运人签字的声明,表明按运输专用名称对危险品进行完整、准确地描述和该危险品是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和贴标签,并符合航空运输的条件。危险品运输文件中托运人的签字应与货运单

46、上的托运人保持一致。第四十一条 国际航空运输时,除始发国要求的文字外,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应当加用英文。第二节 货物运送代理人的责任第四十二条 货物运送代理人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包括为托运人提供货物运送、仓储、收运、搬运、装载等服务。第四十三条 货物运送代理人应当确保其人员已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接受相关危险品知识的培训。第四十四条 货物运送代理人从事危险品服务时,应遵守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的规定。第七章 经营人及其代理人的责任第一节 经营人的责任第四十五条 经营人应当制定检查措施防止行李、普通货物、邮件中隐含危险品,并在接收货物时,严格按检查措施进行检查。第四十六条 经营人接收危险品进行航空运输

47、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除技术细则另有要求外,附有完整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二)按照技术细则的接收程序对包装件、集合包装件或装有危险品的专用货箱进行检查;(三)确认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由托运人签字,并且签字人已按本规定的要求培训合格。第四十七条 经营人应当制定和使用收运检查单以协助遵守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和集合包装件以及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装载。第四十九条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集合包装件和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在装上航空器或装入集装器之前,应当检查是否有泄漏和破损的迹象。泄漏或破损的包装件、集合包装件或专用货箱不得装上航空器。第五十条 集装器未经检查并证实其内装的危险品无泄漏或无破损迹象之前不得装上航空器。第五十一条装上航空器的任何危险品包装件若出现破损或泄漏,经营人应当将此包装件从航空器上卸下,或安排由有关当局或机构从航空器卸下。在此之后应当保证该托运货物的其余部分符合航空运输的条件,并保证其他包装件未受污染。第五十二条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集合包装件和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从航空器或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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