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目录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预算法律制度13国库集中收付制度2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基本要求1了解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2了解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概念3了解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原则和功能4熟悉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和方式5掌握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和构成、预算管理的职权、预算组织的程序及预决算的监督6掌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及财政收支的方式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预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预
2、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1预算法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预算法是1994年3月2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新修订的预算法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预算法是我国的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及制定其他预算法律的基本依据。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2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于1995年11月2日制定并通过了预算法实施条例,并于1995年11月22日起施行。为了贯彻实施预算法,使之更具操作性,为预
3、算及其监督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行为准则,国务院于预算法施行的同年颁布了预算法实施条例,分为8章79条。它根据预算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对其中的有关法律概念,以及预算管理的方法和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二、国家预算概述(一)国家预算的概念国家预算也称政府预算,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即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二、国家预算概述(二)国家预算的作用国家预算作为财政分配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具有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132财力保证作用调节制约作用反映监督作用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二、国家预算概述(三)国家预算级次的划分中央预算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
4、)预算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五级预算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二、国家预算概述(四)国家预算的构成中央预算地方预算123按照政府级次的不同分按照收支管理范围的不同分 总预算部门单位预算按照预算收支的内容的不同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三、预算管理的职权(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
5、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三、预算管理的职权(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三、预算管理的职权(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1县
6、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三、预算管理的职权(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7、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三、预算管理的职权(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三、预算管理的职权(二)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1国务院的职权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8、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三、预算管理的职权(二)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
9、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三、预算管理的职权(二)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3乡、民族乡、镇政府的职权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三、预算管理的职权(三)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
10、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三、预算管理的职权(三)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三、预算管理的职权(四)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1各部门的职权2各单位的职权各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各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11、;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一)预算收入预算收入是指在预算年度内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有计划筹措到的归国家支配的资金,是实现国家职能的财力保证。按来源分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按归属分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二)预算支出预算支出是指国家对集中的预算收入有计划地分配和使用而安排的支出。1按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会、卫生、体育支出
12、,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2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五、预算组织程序预算组织程序,即国家在预算管理方面依序进行的各个工作环节所构成的有秩序活动的总体。1 12 23 34 4预算执行预算编制预算调整预算审查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五、预算组织程序(一)预算编制预算的编制是指国家制定取得和分配使用预算资金的年度计划的活动。1预算年度 预算年度亦称财政年度,是指国家预算收支起止的有效期限,通常为一年。预算年度与日历年度一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2预算编制要求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
13、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五、预算组织程序(一)预算编制3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及内容编制依据编制内容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五、预算组织程序(二)预算审查预算审查是指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对同级政府所提出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和批准的活动。预算草案经审批生效,就成为正式的国家预算,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五、预算组织程序(二)预算审查(三)预算
14、执行预算的执行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预算主体组织预算收入和划拨预算支出的活动。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五、预算组织程序(二)预算审查(四)预算调整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六、决算(二)预算审查 决算是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
15、,包括决算报表和文字说明。决算的实质是对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1)决算草案编制(2)(3)决算草案审批决算草案批复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七、预决算的监督12345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各级政府的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各级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社会监督预决算的监督主要包括监督权组织调查权询问质询权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政府采购行政法规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政府采购法1234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二、政府采购的概念与原则(一)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
16、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1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2 政府采购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根据现行财政管理制度,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的总和。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二、政府采购的概念与原则(一)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3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4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二、政府采购的概念与原则(二)政府采购的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3公正原则2公平竞争原
17、则4诚实信用原则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三、政府采购的功能与执行模式(一)政府采购的功能政府采购的功能保护民族产业节约财政支出强化宏观调控活跃市场经济推进反腐倡廉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三、政府采购的功能与执行模式(二)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集中采购1分散采购2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其他政府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法自行实施采购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模式。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四、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第四章 预
18、算法律制度四、政府采购当事人(一)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事业单位是指政府为实现特定目的而批准设立的事业法人。团体组织是指各党派及政府批准的社会团体。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人不包括国有企业。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四、政府采购当事人(一)采购人1采购人的权利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遵守委托协议约定的权利2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的权利3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四、政府采购当事人(一)采购人1采购人的权利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权利4签订采购合同并参与对供应商履约
19、验收的权利5特殊情况提出特殊要求的权利6其他合法权利7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四、政府采购当事人(一)采购人2采购人的义务(1)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必须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同时还要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采购人有义务积极支持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3)必须尊重供应商的正当合法权和配合政府益。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四、政府采购当事人(一)采购人(4)必须遵守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秩序。(5)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6)必须在指定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招标结果。(7)依法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8)妥善保管反映每项采购
20、活动的采购文件。(9)其他法定义务。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四、政府采购当事人(二)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的各主体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不包括在我国境外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公民。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四、政府采购当事人(二)供应商1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
21、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四、政府采购当事人(二)供应商2供应商的权利1234有权公平、平等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权公平、平等地获得政府采购信息。有权自主、平等地获得政府采购竞争。有权提出质疑和投诉,行使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四、政府采购当事人(二)供应商2供应商的权利5678自主、平等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保守商业秘密。监督政府采购依法公开、公平进行的权利。有权享有其他合法权益。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四、政府采购当事人(二)供应商3供应商的义务12345必须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按规定接受供应商资格审查,在资格审查中客观真实地反映
22、企业情况。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满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正当要求并提供合格的采购对象。投标中标后,按规定程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其他法定义务。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四、政府采购当事人(三)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依法拥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一般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 资格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主要负责分散采购的代理业务。是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法定代理机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四、政府采购当事人(三)采购代理机构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接
23、受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委托,承办实施有关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规定。(1)(2)(3)(4)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网络,搜集和整理供应商、产品和服务信息,调查市场供求状况,记录政府采购过程。组织实施具体采购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公布采购信息,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四、政府采购当事人(三)采购代理机构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代理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监督采购合同的履行,代理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进行验收。(5)(6)(7)代理采购过程结束后,以法律的形式向社会公开采购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有责任及时将中标文件、采购
24、过程记录、采购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副本等以书面形式上报政府采购管理监督机构。有权拒绝和防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过程的非法干预,有权按规定向采购人收取法定的代理费用。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四、政府采购当事人(三)采购代理机构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义务凡是政府设立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应当自动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谁委托谁出资,就为谁实施代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和指定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对代理的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应当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不属于公开招标的采购信息,如果有供应商提出要求,
2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同样有义务将有关情况告知供应商。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四、政府采购当事人(三)采购代理机构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义务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开展采购代理业务,并遵守有关制度和政策要求,提供良好的服务。必须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五、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方式指政府为实现采购目标而采用的方法和手段。1234 5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六、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政府采购监督是指对政府采购的各主体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行为进行监督的行为和活动。监督检查的对象是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26、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主要包括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供应商。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六、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2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六、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4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监督5社会监督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
27、约。除涉及商业秘密外,政府采购的所有信息,都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3采购人的内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第三节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概念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指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均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支付和管理的制度。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概念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指以财政国库存款账户为核心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的集合。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支付、存储及资金清算活动均在该账户体系运行。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二
28、、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国库单一账户122 指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是指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是指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特设专户45 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清算。特设
29、专户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门批准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三、财政收支的方式(一)财政收付收缴方式由预算单位或缴款人按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由征收机关按有关法律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集中汇缴直接缴库第四章 预算法律制度2)1)财政授权支付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三、财政收支的方式(二)财政支出支付方式THA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