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参考模板范本.doc

上传人(卖家):林田 文档编号:3423856 上传时间:2022-08-30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31.0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煤业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参考模板范本.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煤业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参考模板范本.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煤业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参考模板范本.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煤业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参考模板范本.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煤业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参考模板范本.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煤业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根据煤职防发【2017】74号文件规定,为切实加强华晋焦煤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防治工作,主要指对存在或可能存在职

2、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和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防护和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职业病危害告知及个人防护、职工职业健康检查以及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工作。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四条 华晋焦煤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华晋焦煤董事长、总经理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华晋焦煤分管职业卫生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华晋焦煤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安全监察局、人力资源部、工会、通风处、基建处、供应公司、财务处、社

3、保中心、职教中心、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及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各二级单位等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公共事业管理分公司。办公室主任: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经理办公室副主任: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分管职业卫生副经理第五条 华晋焦煤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职责:(一)华晋焦煤法定代表人按要求,逐年签署“职业病防治工作承诺书”;并与各单位负责人签订“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书”;(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三)制定华晋焦煤职业病防治规划,并将其纳入华晋焦煤生产和经济发展计划中;(四)负责华晋焦煤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五)加强对华晋焦煤职业

4、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全面负责开展华晋焦煤职业病防治工作。第六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职责:(一)在华晋焦煤职业病防治领导组的领导下,负责华晋焦煤职业病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二)按照国家、省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山西焦煤有关要求,制定华晋焦煤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华晋焦煤职业卫生数据库,统计、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向华晋焦煤领导组汇报,并提出改进意见,及时向上级行政部门上报职业卫生相关报表及各种申报工作;(四)负责对各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工作进

5、行监督考核;(五)监督指导公司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六)完成华晋焦煤职业病防治领导组交给的其他任务。第七条 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全面开展华晋焦煤职业卫生各项工作;(二)按照法律法规及华晋焦煤实际情况,参与制定华晋焦煤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三)负责与山西焦煤职防所联系对接,做好华晋焦煤各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等

6、工作;(四) 负责对各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五) 参与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六) 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考核管理办法。(七) 完成华晋焦煤交给的其他任务。第八条 安全监察局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二)负责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管理体系;(三)负责协调职业病防治相关管理部门间的工作;(四)负责职业病防治现场监督工作。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工会、企管处、通风处、财务处、社保中心、职教中心等相关部门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二)负责配合协助完成职业防治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各单

7、位职责:(一) 主要负责人按要求,逐年签署“职业病防治工作承诺书”,与所属生产科室签订“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书”;(二) 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设置专门的职业健康科室,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专业管理人员,90万吨/年以上不少于4名,300万吨/年及以上不少于5名。(三)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考核方案,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四) 组织开展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配合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按计划开展职业卫生各项工作;(五) 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专项经费落实到位;(六) 按时向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各类报表。 (七)负责以矿(井

8、)为单位按时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同时向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上报备份。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与管理第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 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划、工作计划、实施方案;(二) 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档案管理符合要求;1、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2、 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4、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5、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6、 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

9、、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7、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8、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9、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10、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11、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12、 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三)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3、职业

10、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5、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6、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8、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制度;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0、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11、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2、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13、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4、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5、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

11、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矿井除要建立以上制度外,另增加以下三项:1、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2、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3、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防尘、降噪、防毒等职业病防护设施。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的要求为职工提供合格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各生产矿井要铺设防尘供水管网,采取煤体注水、风流净化水幕、转载点喷雾、湿式打眼、水泡泥等防尘降尘措施。 第十四

12、条 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各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各

13、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第四章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及时向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上报建设项目,由华焦煤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统一协调,并按照山西焦煤的要求统一由山西焦煤职业病防治所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

14、制效果评价。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后,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上报山西焦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对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果上报焦煤集团备案。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办

15、公室负责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五章 职业健康监护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上报至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由公司统一组织协调对各单位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第二十三条 职业健康监护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档案的管理。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第二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对象包括从事或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人员。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者姓名、性

16、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资料;(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七条 按照山西焦煤的要求,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由山西焦煤职业病防治所统一安排,不得外委。第二十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受检率:上岗前达100;在岗期间达95以上;离岗时达100;需复查的职业病病人达100。第二十九条 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第三十条 各单位严禁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三十一条 公司新招人员必须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17、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第三十二条 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导致职工急性健康损害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六章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及山西焦煤、华晋公司的规定执行。或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及时将新定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其所禁忌的作业。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及时组织确诊的职业病人进行工伤鉴定,并对已鉴定的职业病人及时落

18、实工伤待遇。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工会组织会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职业病人进行疗养。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妨碍职工个人申请职业病诊断,并对要求进行职业病鉴定的职工积极提供相关资料。第七章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要注重培养专兼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人员,按照规定开展日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并将监测结果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第四十条 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工作;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第四十一条 按照山西焦煤要求公司所属各单位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评价、现状评价均委托山西焦煤职业病防治所进行。第八章 职业卫生培训第四十

19、二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职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第四十三条 公司负责依法组织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包括职业病危害监测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少于8学时;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少于4学时。以上各类人员继续教育的周期为一年。第九章 应急救援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要成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领导组及工作机构,明确各部门

20、职责和责任人。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要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十章 费用保障与预算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保证职业病防治经费。保障生产工艺技术改造、危害预防控制、检测评价、健康监护和培训等。经费在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第十七条“(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中列支。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与奖罚第四十七条 华晋焦煤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每年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生产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第四十八条 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罚。第十二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本办法,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各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每年于12月10日前将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及计划报华晋焦煤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第五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或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没有纳入本办法的,经华晋焦煤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研究后,另行确定。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华晋焦煤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华晋焦煤发【2013】47号文件同时废止。14 / 14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行业 > 常用办公文档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1,本文(煤业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参考模板范本.doc)为本站会员(林田)主动上传,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2,用户下载本文档,所消耗的文币(积分)将全额增加到上传者的账号。
3,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发送邮件至3464097650@qq.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侵权处理QQ:3464097650--上传资料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Www.163Wenku.Com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