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国 际际 商商 法法第六章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法 学习目标学习目标(一)知识目标l掌握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基本内容;l了解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的基本内容;l了解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的基本内容;l掌握提单的概念和作用;l掌握租船合同的形式和内容;l掌握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基本内容。(二)技能目标l能够结合案例分析国际航空运输的承运人的责任及豁免;l具备对国际货物运输在国际商务中的国际货物运输进行具体分析的能力。第一节第一节 概概 述述一、一、国际货物运输的概念国际货物运输的概念二、二、国际货物运输的方式国际货物运输的方式一、国际货物运输的概念一、国际货物运输的概念国际货物运输是指采用一
2、种或多种运输方式,把货物从一国的某一地点运至另一国的某一地点的运输。判断是否是国际货物运输的唯一标准是货物的启运地和目的地是否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或营业地。二、国际货物运输的方式二、国际货物运输的方式国际货物运输的方式有很多,主要有海上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以及利用多种运输工具的多式联运等。各种运输方式都有各自的特点,买卖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国际海上运输的特点是载运量大、运费低、货物受损率低,但运输速度慢;国际铁路运输及公路运输的连续性强,但仅适用于内陆国家;国际多式联运综合了各种运输方式的特点,可以组成直达连贯运输,但其法律适用较为复杂。
3、为了协调各国法律的冲突,有关的国际组织制定了一些国际条约并得到了多数国家的认可。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形式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形式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种类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种类三、提单三、提单四、租船合同四、租船合同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形式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形式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的货物经海路由一国的港口运至另一国港口的合同。该定义表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承运人与托运人。承运人称为船方,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4、海上运输合同的另一方是托运人,称为货方,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种类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种类(一)班轮运输班轮运输是指由承运人(航运公司)在固定的航线、沿线停靠若干固定的港口,按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率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港的运输。(二)租船运输租船运输是指通过包租整条船、船的一部分或者指定舱位进行海上运输的一种方式。它没有预定的船期表,航线、港口、航行时间都不固定,由船租双方通过签订租船合同作出具体安排。三、提单三、提
5、单(一)提单的概念和作用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按提单方式运输货物的船舶,通常叫做班轮。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二)提单的种类1已装船提单与收货待运提单2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3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与提示提单(三)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四)提单的内容1提单正面的条款2提单背面的条款四、租船合同四、租船合同(一)租船合同的概念(二)航次租船合同1航次租船合同的概念2航次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3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三)定期租船合同1定期租
6、船合同的概念2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3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四)光船租赁合同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一、空运单证一、空运单证二、托运人的责任二、托运人的责任 三、承运人的责任及豁免三、承运人的责任及豁免 四、索赔与诉讼时效四、索赔与诉讼时效一、空运单证一、空运单证华沙公约把空运单证称为航空货运单。航空货运单在海牙议定书中被称为空运路单,两者性质一样。航空货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立运输合同的证明。航空货运单的正面应填写货运单的日期和地点、启运地和目的地、货物名称、包装、质量、数量、体积、收货人名称和地址、托运人名称和地址、承运人等。二、托运人的责任二、托运人的责任(1)
7、托运人对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各项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对由于延误、不合规定、不完备给承运人及其代理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2)托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所规定的所有义务的情况下,有权在启运地、目的地将货物提回,或在途中经停时终止运输,或将货物运交非货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但不得使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3)托运人需准备各种必要的资料,以便完成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之前的海关、税务或公文的手续,并持有关证件与货运单交给承运人,且承担因资料或证件缺乏、不足或不合规定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三、承运人的责任及豁免三、承运人的责任及豁免1承运人对航空期间发生的货损、货物灭失、延误承担责任所谓航空期间,指在承运人保
8、管之下的期间,而不论在航空站内、航空器上还是航空站外降落的任何地点,不包括航空站外的陆运、海运或河运,但如果这种运输是为了履行空运合同或者为了装货、交货或转运,则也视为航空期间。2承运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为每千克250法郎,如托运人在交货时特别声明货物的价值,并缴付必要的附加费,则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以所声明的价值为限。四、索赔与诉讼时效四、索赔与诉讼时效华沙公约规定,货损发生时,托运人应在收货后7天内提出索赔,如果发生延误,最迟应在收货后14天内提出索赔。海牙议定书将这两个时限分别顺延7天,索赔要写在运输凭证上或以书面方式提出。按照华沙公约的规定,索赔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9、,从航空器到达、应到达目的地或停止运输时起算。索赔诉讼地可以是承运人住所地的法院、承运人总管理处所在地的法院、运输合同签署地的法院或者目的地法院,由原告选择。诉讼程序依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法律规定进行。第四节第四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 一、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一、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 二、二、国际货协国际货协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 一、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一、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具有速度较快、运输量大、连续性强、风险小及受气候条件影响小等优点,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中国和俄罗斯、蒙古、朝鲜、越南等国的通商货物,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铁路进行运输的。目前,关于国
10、际货物铁路运输的公约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由法国、德国、比利时、波兰等国于1961年在伯尔尼签订的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该公约于1975年1月1日生效,后几经修改。另一个是由苏联、波兰、捷克等八个国家于1951年签订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二、国际货协的主要内容二、国际货协的主要内容(一)运输合同的订立(二)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1托运人的基本义务2托运人的基本权利(三)承运人的责任制度1承运人的基本义务2承运人的免责3承运人的责任限额4索赔与诉讼第五节第五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概念及特征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概念及特征二、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二、
11、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三、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概念及特征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概念及特征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方式,即订立一个运输合同,凭一张运输单证,综合利用海、陆、空多种运输方式,把在集装箱内的货物,自出口国内陆卖方的工厂、仓库或启运地的集装箱货运站、港口,直接运到进口国港口或目的地的集装箱货运站或买方的工厂、仓库交货。二、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二、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尽管
12、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有许多优点,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法律的适用问题,由于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都是以各种不同的运输方式为基础制定和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对同一问题的有关法律规定就不同。为了解决多式联运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很有必要制定一个调整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统一的国际公约。在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下,联合国贸发会主持起草了一份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于1980年5月在日内瓦召开的84个贸发会议成员国代表大会上获得一致通过。三、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主要三、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主要内容内容(一)多式联运单据1多式联运单据的法律性质2联合运输单据的形式3联运单据是否为物权凭证(二)多式联运赔偿责任制度及最高赔偿限额1统一责任制2分段责任制3修正统一责任制(三)索赔与诉讼本章小结本章小结国际货物买卖离不开国际货物运输,国此,国际货物运输法在很多场合被视为国际货物贸易法的一部分。国际货物运输法对于规范国际货物运输具有重要作用。国际货物运输的方式有很多,主要有海上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以及利用多种运输工具的多式联运等。国际货物运输法主要从海上货物运输法发展而来。国际铁路运输法、国际航空运输法和国际多式联运法中的很多规定与海上货物运输法中的相应规定至今在很多方面仍非常相似。它们之间最主要的差异在于对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和责任限额的规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