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证、审证与改证操作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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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v【引例引例5-1】v2007年11月18日,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通知湖北天和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HUBEI TIANHE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LTD.)收到阿联酋太阳公司(SUN CORPORATION)通过汇丰银行迪拜分行(HSBC BANK PLC,DUBAI)开来的编号为KBLC1020049的信用证电开本。v【分析】v在凭信用证支付的交易中,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出口人)开立的承诺并凭规定的单据保证付款的凭证。通过银行信用的介入,使出口方及时安全收汇得到有力的保障。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是依据外贸合同开立的,但是一经开立,就独立于外贸合同之外。银

2、行是否付款依据的是信用证而非合同。因此,外贸业务员张磊收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一定要对照合同条款认真仔细审核信用证内容。若发现与合同规定不符或不能接受或无法办到的条款,应一次性通过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提出改证申请,以免影响合同履行和收汇安全。v信用证的开立、审核及修改是履行进出口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v【操作建议】(1)催证(若需要)。(2)审证。(3)改证(若需要)。v一、常用支付方式及操作程序一、常用支付方式及操作程序v出口贸易中常用的货款支付方式有三种: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一一)汇付汇付v1.汇付的种类及操作流程汇付的种类及操作流程v汇付(remittance),又称汇款,是进口方将货

3、款交由银行汇给出口方。基本做法如下:由汇款人向汇出行递交汇出汇款申请书一式两联(包括申请书和汇款回执),委托汇出行办理汇款业务。汇出行按照申请书的指示,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知汇入行,汇入行按照双方银行事先订立代理协议的规定,向收款人解付汇款。第一节第一节 操作原理及步骤操作原理及步骤v结算工具主要包括三种:信汇(Mail Transfer,M/T)、票汇(Demand Draft,D/D)和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v信汇(M/T)是指进口方将货款交给本地银行,请该行用信件手段委托出口方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付款给进口方。v票汇(D/D)是指进口方向本地银行购买银行

4、汇票,自行寄给出口方,出口方凭以向汇票上指定的银行取款。v电汇(T/T)是应汇款人的申请,由汇出行拍发电报或电传给其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指示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方式。电汇经历了从电报、电传到网络、SWIFT通信方式的发展过程,使出口方可以安全、迅速收到货款,但收费较信汇高。其操作流程如图5-1所示。图5-1 T/T的业务流程v2.汇付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汇付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v在国际贸易中,汇付属于商业信用,出口方在装运货物后能否顺利收回货款,进口方在预付货款后能否收到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分别取决于对方的信用。提供信用的一方承担的风险很大,所以,在实践中,汇付一般只用于对本企业的联号或分

5、支机构和个别极其可靠的客户预付货款或货到付款,也可用于订金、货款尾数、佣金等费用的支付。(二二)托收托收v1.托收的操作流程托收的操作流程v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方委托银行代为向进口方收款的一种支付方式。基本做法如下:出口方(委托人)开出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或往来银行(代收行)代向进口方收取货款。托收的操作流程如图5-2所示。图5-2 托收的业务流程v2.托收的种类托收的种类v国际贸易中开出的汇票多是跟单汇票,因此常用的托收方式是跟单托收。跟单托收包括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

6、nt,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v付款交单是跟单托收方式下的一种交付单据的办法,指出口方的交单是以进口方的付款为条件,即进口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行领取单据。即期交单(D/P Sight)指出口方开具即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后即须付款,货款付清时,进口方取得货运单据。远期交单(D/P after sight or after date)指出口方开具远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经进口方承兑后,于汇票到期日或汇票到期日以前,进口方付款赎单。v承兑交单是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或代收行)向进口方以承兑为条件交付单据的一

7、种办法。由于在承兑交单方式下,进口商只要承兑汇票,即可取得装运单据,处置货物。如果进口商倒闭或无力付款,出口商要冒银货两失的风险,所以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出口商都不愿意采用这种托收方式,除非进口商的信誉卓著。我国外贸企业一般不采用承兑交单方式出口。在进口业务中,尤其是对外加工装配和进料加工业务中,往往对进口料件采用承兑交单方式付款。v3.托收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托收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v托收方式中的银行只是一般代理人,既没有检查货运单据正确与否或是否完整的义务,也不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责任。出口商仅凭进口商的信用发货,发完货后才收款,风险仍较大。出口商应妥善确定交单方式,尽可能采用即期付款交单

8、,尽量避免使用远期付款交单,如一定要使用,付款期限不宜过长,一般控制在不超过出口地到进口地的运输时间。此外,对进口商拒付或进口商国家风险导致的不能如期付款的情形可以投保出口信用险,以规避风险。v但托收方式对进口人比较有利,可以免去开证的手续以及预付押金,还有可以预借货物的便利。(三三)信用证信用证v1.信用证的操作流程信用证的操作流程v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一种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和申请,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汇票和出口单据付款的书面承诺。信用证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成为当今国际贸易结算中的最重要的支付方式。v信用证的操作

9、流程如图5-3所示。v使用信用证进行交易,由银行提供付款保证,从而解决了进出口商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还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而银行只处于买卖双方之间,并不参与货物的买卖,因此信用证在进出口业务中被广泛使用。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UCP600)明确规定:“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明确了信用证交易的标的是单据。信用证是银行向出口方作出的付款保证,出口方只有按信用证规定提供了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时才能得到款项,因此信用证是银行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图5-3 信用证的业务流程v2.信用证的主要类型信用证的主要类型v信用证的主要

10、类型如下所述。v1)按基本性质分类(1)根据是否要求受益人提交货运单据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v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单纯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中一般使用跟单信用证。v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开证行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汇票如附有不包括运输单据的发票、货物清单等,仍属光票。(2)根据开证行的责任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v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是指开证行可以不经过受益人同意,在付款前随时撤销的信用证。v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

11、有效期内,未经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履行其付款义务。我国在进出口贸易中,规定必须使用不可撤销信用证。v根据UCP600的规定,凡是没有注明可否撤销字样的信用证,一律视作不可撤销信用证。在我国的出口贸易中,银行只接受不可撤销信用证。(3)根据是否有另一家银行为信用证加保,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v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v当开证银行资信好和

12、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不保兑的信用证(Unconfirmed Credit)。我国银行不开具要求另一家银行保兑的信用证,故我国进口企业通常不接受开立保兑信用证的要求。(4)按信用证付款方式,分为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v付款信用证(Payment Credit)是指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凭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的信用证。v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是指银行将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或单据审核无误后,承兑远期汇票,于汇票到期后再付款。v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t)指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

13、。议付信用证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v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是指受益人不需要开立汇票,只要提示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行就在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v2)附加性质分类(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指信用证上注有Transferable,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第二受益人不能再转让给新的受益人。(2)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可恢复使用直至达到规定次数或累积总金额为止

14、的信用证。循环信用证的循环方式可分为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3)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信用证中规定:“远期汇票即期付款,所有贴现和承兑费用由买方负担。”(4)带电汇偿付条款的信用证(Credit with T/T Reimbursement),即期信用证中规定,议付行在议付后可以电传方式通知开证行,要求开证行立即以电汇方式将货款拨交议付行。(5)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指受益人以原证为抵押,要求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立一张内容相似的信用证。(6)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指两张互相

15、制约的信用证,进出口双方互为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双方的银行互为开证行和通知行。(四四)各种支付方式的结合使用各种支付方式的结合使用v1.信用证与汇付结合信用证与汇付结合v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汇付方式结算。这种结算方式的结合形式常用于允许其交货数量有一定机动幅度的某些初级产品的交易。对此,经双方同意,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先付发票金额或在货物发运前预付金额若干成,余额待货到目的地(港)后,再根据检验的实际数量用汇付方式支付。使用这种结合形式,必须首先订明采用的是何种信用证和何种汇付方式以及按信用证支付金额的比例。v2.信用证与托收结合信用证与托收结合v这是指一笔交易的

16、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托收方式结算。这种结合形式的具体做法通常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支付,而其余额则是将货运单据附在托收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信用证必须订明信用证的种类和支付金额以及托收方式的种类,也必须订明“在全部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的条款。v在合同中,对于信用证与托收结合方式的条款通常可作如下规定:“买方通过卖方可接受的银行于装运月份前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规定发票金额的%凭即期光票支付,余下%用托收方式即期付款交单。发票金额100%的全套货运单据随附托收项下,于买方付清发票全部金额后交

17、出。如买方未付清全部发票金额,则货运单据须由开证行掌握,凭卖方指示处理。”v3.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汇付与银行保函结合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汇付与银行保函结合v常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和大型交通运输工具(飞机、船舶等)等货款的结算。这类产品交易金额大,生产周期长,往往要求买方以汇付方式预付部分货款或定金,其余大部分货款则由买方按信用证规定或开加保函分期付款或迟期付款。v二、信用证的特点与内容二、信用证的特点与内容(一一)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的特点(1)信用证付款是一种银行信用。(2)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

18、(3)信用证项下付款是一种纯单据的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v(二二)信用证的内容信用证的内容(1)信用证的当事人:包括开证行、通知行、开证申请人以及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有时还有指定的议付行或付款行。(2)关于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包括信用证的性质、种类、编号,开证日期、地点,有效期及到期地点,信用证金额及货币,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使用本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等内容。一般情况下,信用证应注明“不可撤销”字样。(3)关于汇票条款: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汇票期限、金额、出票日期等。(4)关于货物条款:包括货物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及价格条件,运输唛头等的

19、要求。(5)关于运输条款:运输方式、装运港(地)、目的港(地)、装运期限、运费应否预付、可否分批装运和中途转运的规定等。(6)单据条款:受益人应提交的单据种类、名称、内容及份数要求等。(7)关于费用条款:信用证所发生的银行费用由谁承担。(8)开证行负责文句、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文句、特殊条款、附加文句以及遵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的文句等。v三、催证与审证操作三、催证与审证操作v在凭信用证支付的交易中,落实信用证是履行出口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落实信用证通常包括催证、审证和改证三项内容。从实际业务看,审证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而催证和改证是根据出口工作需要进行的。(一一)催开信用证催开信用证v催

20、证就是出口商通过信件、电报、电传或其他方式,催促国外进口商按照合同内容,迅速通过银行将信用证开来,以便出口方能及时备货或装运货物出口。v并非每笔业务都需要催证,一般在下列情况中需要催证。(1)合同内规定的装运期距合同签订的日期较长,或合同规定买方应在装运期前一定时间开出信用证。(2)卖方提早将货备妥,可以提前装运,可与买方商议提前交货。(3)国外买方没有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开出信用证。(4)买方信誉不佳,故意拖延开证,或因资金等问题无力向开证行交纳押金。v在正常情况下,买方信用证最少应在货物装运期前15天开到卖方手中。对于资信情况不是很了解的新客户,原则上坚持在装运期前30天或45天甚至更早的时间

21、开到,并且配合生产加工期限和客户要求灵活掌握信用证的开证日期。(二二)开立信用证的操作流程开立信用证的操作流程v对外开立信用证一般须经过以下操作流程,如图5-4所示。v一般而言,信用证的开立方式有信开本和电开本两种方式。信开本信用证即开证行将印就的信函格式的信用证,通过信件传递方式邮寄给通知行。信开本信用证因传递速度较慢且要使用印鉴,极易被国际诈骗团伙伪造,目前多数发达国家的银行都已经不使用此种方式来开立信用证。图5-4 信用证的开立程序v电开本信用证即开证行使用电报(CABLE)、电传(TELEX)或SWIFT等电讯方式,将信用证内容传递给通知行。电开本信用证又有简电本、全电本和SWIFT之

22、分。SWIFT信用证因其传递速度快且成本较低,而且不会被伪造,现已被国际上的很多银行广泛使用。我国银行的SWIFT信用证使用率已经占很大比重。vSWIFT用统一的字母和数字来规范电文内容,比如MT100代表汇款业务,MT400代表托收业务,MT700和MT 701代表信用证业务。采用SWIFT信用证必须遵守SWIFT的规定,亦必须使用SWIFT手册规定的代号(tag),而且信用证必须遵守UCP600各项条款的规定。在SWIFT信用证中可省去开证行的承诺条款,但不能免除银行所承担的义务。SWIFT信用证的特点是快速、准确、简明和可靠。(三三)审核信用证审核信用证v审核信用证是银行和出口企业共同承

23、担的任务。但银行和出口企业对信用证的审核却各有侧重: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它的审核与买卖合同无关;而出口企业则是以货物买卖合同为依据,将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逐项逐句进行对照,审核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条款是否一致。v审核的基本要求是: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一致,遵循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一致,遵循UCP最新版本最新版本规定,同时全面考虑业务实际情况规定,同时全面考虑业务实际情况。v一般应在收到信用证的当天对照有关的合同对信用证的各项条款逐项、逐句、逐字地认真仔细审核,这样可以及早发现错误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审核工作一般包括以下要点。v1.开证行开证

24、行(1)开证行的资信情况。这与安全收汇有密切关系。对资信较差的开证行,可以采取相应的减少收汇风险的措施。例如,要求另一家银行保兑,加列电报索偿条款等。(2)核查电开信用证的密押是否相符,信开信用证的签字或印鉴是否真实,以确定信用证真伪。(3)偿付路线是否合理,偿付条款是否恰当。(4)信用证的保证付款条款,如责任文句是否明确,是否漏列适用国际商会UCP规则条款等。v2.信用证的性质信用证的性质(1)信用证未生效或有限制性生效的条款,如“待获得有关当局签发的进口许可证方能生效”,“待收到货样或函/电确认后生效”。(2)信用证为可撤销的或未按合同要求加保兑。v3.信用证的当事人信用证的当事人v开证申

25、请人公司的名称或地址与合同不符,受益人公司的名称或地址与合同不符,会给制单、寄单造成困难,影响安全收汇。v4.信用证有关期限信用证有关期限(1)信用证有效期。按UCP600的规定,一切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信用证到期日和一个交单付款、承兑地点,或除自由议付信用证外的一个交单议付的地点。信用证的到期日涉及交单地点问题。一般而言,在出口地交单对出口商较为有利,而在进口地或第三地交单,因寄单费时且会延误,则对出口商风险较大。(2)信用证装运期。装运期是卖方将货物装上运往目的港(地)的运输工具或交付承运人的日期。装运期一般规定为信用证到期日的前10天,以便出口商有合理时间制单结汇。若信用证中未规定装运期,

26、则最迟装运期与信用证到期日为同一天,即所谓“双到期”。(3)信用证交单期。信用证规定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必须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的期限,即为交单期。按UCP600的规定,银行拒绝接受装运期21天后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信用证有效期提交。v信用证有关期限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如下:没有有效期(到期日);到期地点在国外;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有矛盾;装运期、有效期或交单期规定与合同不符;装运期或有效期的规定与交单期矛盾;交单期过短。v5.货物的描述货物的描述v货物品名、规格不符;货物数量不符;货物包装有误;贸易术语错误;使用术语与条款有矛盾;货物单价数量与总金额不吻合;证中援引的合同号码与日

27、期错误;漏列溢短装规定。v6.金额和货币金额和货币(1)信用证单价与总金额不对应,金额大小写不一致;信用证金额,除冠有“大约”字样,不能超额支用;信用证金额不足,应要求开证申请人增加金额;如果合同订有商品数量的溢短装条款,信用证也应有相应的机动幅度。(2)信用证货币币种与合同规定不符。v7.汇票汇票v付款期限与合同规定不符;没有将开证行作为汇票的付款人。v8.运输条款运输条款(1)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信用证中的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规定应与合同相符,交货地点应与价格条款相符。(2)分批和转运。多数来证允许分批装运、转运,但须注意分批出运的期限和数量以及转运港口是否与合同规定或成交条

28、件不符;信用证列明不许分批装运、转运,若不可以在装运期内一次出运,应修改信用证。(3)唛头。信用证指定的唛头与合同规定不一致,应修改信用证或按信用证重新刷制。v9.单据条款单据条款v对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种类、份数及填制方法,应仔细审核。常出现的问题包括:发票种类不当;商业发票要求领事签证;提单收货人一栏的填制要求不当;提单抬头和背书要求有矛盾;提单运费条款规定与成交条件矛盾;正本提单全部或部分直寄客户;产地证明出具机构有误(国外机构或无授权机构);漏列必须提交的单据(如CIF成交条件下的保险单);费用条款规定不合理;运输工具限制过严;要求提交的检验证书种类与实际不符;保险单种类不对;保险险别范

29、围与合同规定不一致;投保金额未按合同规定。v10.其他条款其他条款(1)银行费用条款。按UCP600规定,银行费用(包括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承兑费、修改费和邮费等)由发出指示的一方承担。如果由受益人承担全部费用,显然不合理。(2)信用证软条款。常见的影响安全收汇的软条款包括:信用证暂不生效条款;必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人签署有关单据的条款;对银行付款、承兑行为规定前提条件等。v四、改证操作四、改证操作(一一)改证的情形改证的情形(1)出口商(受益人)要求修改信用证。v信用证内容与合同不符。v信用证中某些条款受益人无法办到。例如:来证规定货物不允许转运,但实际并无直航船只抵达目的地。v货源或

30、船期等出现问题,要求展期。(2)进口商(开证申请人)要求展期。v由于市场或销售情况发生变化。例如,需要提前或推后发货,增加或减少货物数量或品种,改变信用证单价、金额等。v进口国某些情况发生变化,必须修改信用证才能进口有关货物,如进口国政策改变。v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变化,使进出口风险增加。例如,当战争爆发时,进口商要求增保战争险或改变航运路线等。(3)开证行工作疏漏,在打字或传递上造成错误,使信用证必须更正。(二二)改证的原则改证的原则v外贸业务员在改证时应遵循“利己不损人”原则,在维护自己合法的合同权益的同时,也不能影响对方正常的经济利益。对于信用证中审核出的问题,具体有5种处理原则。(1)对

31、我方有利,又不影响对方利益,一般不改。(2)对我方有利,但会严重影响对方利益,一定要改。(3)对我方不利,但在基本不增加成本的情况下可以完成,可以不改。(4)对我方不利,且在增加较大成本的情况下可以完成,若对方愿意承担成本,则不改,否则,必须改。(5)对我方不利,若不改会严重影响收汇安全,必须改。(三三)改证的操作流程改证的操作流程v出口商坚持在收到银行修改通知书后才能对外发货,以免造成出口业务的被动和经济损失。改证的操作流程如图5-5所示。(四四)改证时的注意事项改证时的注意事项v信用证修改的规则如下:只有买方(开证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修改信用证;只有卖方(受益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

32、。图5-5 信用证的修改程序v修改信用证应注意以下几点。(1)凡是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做到一次性明确向进口方提出,避免或减少往返改证、延误时间的情况。(2)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才能生效。(3)对信用证修改内容的接受或拒绝的表示形式有:可以是受益人作出接受或拒绝该信用证修改的通知,也可以是受益人以行动按照信用证的内容办事。(4)收到信用证修改后,应及时检查修改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分别根据情况表示接受或重新提出修改。(5)对于修改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部分接受修改中的内容是无效的。(6)有关信用证修改必须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才具真实性、有效性;通过客户

33、直接寄送的修改申请书或修改书复印件不是有效的修改。(7)明确修改费用由谁承担。一般按照责任归属来确定修改费用由谁承担。v一、审证操作实例一、审证操作实例【实例实例5-1】对引例5-1 审证的具体操作v二、改证操作实例二、改证操作实例【实例实例5-2】对引例5-1改证的具体操作v一、业务流程指南一、业务流程指南v1.根据销售合同审核信用证根据销售合同审核信用证v已知资料:(1)合同(2)信用证v2.改证操作改证操作v出口方在审核信用证后,如发现有不符合买卖合同或不利于出口方安全收汇的条款,应及时联系进口方,通过开证行对信用证进行修改。注意出口方应将改证函写给进口方,而非开证行。v作为一封规范的改

34、证函,准确的表达和明晰的结构是其必备的要素,应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感谢对方开来信用证;二是列明不符点并说明如何修改;三是感谢对方合作,并希望信用证修改书早日开到。v二、信用证审核指南二、信用证审核指南v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普遍的付款方式,其特点是受益人(通常为出口人)在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有关单证的前提下,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其性质属于银行信用。应该说在满足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利用信用证付款既安全又快捷。但必须特别注意的是信用证付款方式强调“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严格符合”原则,如果受益人(通常为出口人)提供的文件有错漏,不仅会产生额外的费用,而且还会遭到开证行的拒付,给安全

35、、及时收汇带来很大的风险。事先对信用证条款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出口合同规定或无法办到的信用证条款及时提请开证人(通常为进口方)进行修改,可以大大避免今后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的发生。为此,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国际商会丛刊第6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信用证的受益人依照下列各条事先进行检查,避免以后发生一些不必要的费用和风险。v1.信用证的审核信用证的审核(1)信用证的性质。v信用证未生效或有限制生效的条款。v信用证为可撤销的。v信用证漏列适用国际商会的UCP规则条款。(2)信用证的有关期限。v信用证中没有到期日(有效期)。v到期地点在国外。v信用证的到期日与装运期有矛盾。v装运

36、期、到期日或交单期的规定与合同不符。v交单期限过短。(3)信用证的当事人。v开证申请人公司的名称或地址与合同不符。v受益人公司的名称或地址与合同不符。(4)信用证金额和货币。v信用证金额与合同规定不符。v信用证货币币种与合同规定不符。(5)汇票。v付款期限与合同规定不符。v没有将开证行作为汇票的付款人。(6)分批和转运。v分批规定与合同规定不符。v转运规定与合同规定不符。v装运港、目的港与合同规定或成交条件不符。v装运期限与合同规定不符。(7)货物。v货物品名、规格不符。v货物数量不符。v货物包装有误。v商品单价、币种有误。v贸易术语错误。v使用术语与条款有矛盾。v货物单价、数量与总金额不吻合

37、。v信用证中援引的合同号码与日期有误。(8)单据。v商业发票要求领事签证。v提单的类别不可接受。v提单收货人栏的填制要求不当。v运费由受益人承担,但提单上没有运费付讫的字样。v正本提单全部或部分直接寄客户。v汇票的出票日期不明。v产地证明出具机构有误(国外机构或无授权机构)。v费用条款规定不合理。v运输工具限制过严。v要求提交的检验证书种类与实际不符。v要求提供客检证书。v保险险别范围与合同规定不一致。v保险单据的签发日期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不合理)。v汇票、发票或保险单据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v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背书错误或应有但没有背书。v各种单据上面的“Shipping Mark

38、”不一致。v单据没有必要的签字或有效印章。v单据的种类、份数与信用证不一致。v2.信用证的修改信用证的修改v在办理改证的工作中,凡需要修改的各项内容,应做到一次向国外客户提出,尽量避免由于我方考虑不周而多次提出修改要求,否则,不仅增加双方的手续和费用,而且对外造成不良影响。v其次,对不可撤销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在有关当事人全部同意后才能生效,这是各国银行公认的惯例。v再次,对来证不符合规定的各种情况,需要作出具体分析,不一定坚持要求对方办理改证手续,只要来证内容不违反政策原则并能保证我方安全、迅速收汇,我方也可以灵活处理。v三、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买卖双方的风险及防范三、信用证支付方式下

39、买卖双方的风险及防范v从目前存在的三种支付方式来看,由于信用证承担的是银行的信用,无论是汇付还是跟单托收,相比而言,信用证的风险最小,而且信用证的种类比较多,能够根据买卖双方不同的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使用不同的信用证。这样,不仅能保障收汇的安全,而且还能给买卖双方带来融通资金的便利。因此信用证被称为国际货物买卖的“生命血液”。但是由于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一经开立,它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契约。信用证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全以信用证中所列条款为依据,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v1.来自卖方的风险来自卖方的风险v对于卖方来说,它的主要义务是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提单,所以来自卖方的风险就会

40、体现在提单上。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1)卖方伪造或变造虚假单据骗取货款支付。(2)卖方委托船运公司倒签提单。v2.来自买方的风险来自买方的风险v对于买方来说,信用证是依据买方的申请开立的,所以买方为了能够骗取卖方货物而不付款,骗取卖方预付的保证金,使自己在货物价格大跌时,处于有利地位,可以讨价还价、拒收货物,买方完全可以在信用证上制造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买方不依合同开证。(2)买方伪造、变造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一经寄交出口商,若未被察觉,出口商将蒙受货款两空的损失。(3)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4)信用证规定的要求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一致或与有关部门规章不一致。(5)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诈骗。v暂不生效条款。v限制性装运条款。v设置客检条款。v买方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阱,如有字误以及条款内容相互矛盾,达到使卖方无法获得货款的目的。v买方改变付款方式,制造付款障碍,以骗取占有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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