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范文(精选3篇)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篇11、采购、使用和管理化学危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化学危险品的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2、化学危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要有良好的通风散热设备,定期进行测温检查。3、贮存化学危险品应按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量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4、存放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和正在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实验室,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铁掌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5、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
2、禁使用汽油等化学危险品。6、对怕潮、怕晒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7、搬运和操作化学危险品应轻装、轻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8、运输化学危险品达一定数量时,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由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车运输,严禁携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9、剧毒物品应专库存放,必须有两人两锁共同保管,一起领用,一起退回。领用危险品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使用氰化物、氧化锌等剧毒物品应有教研室或实验室主任级以上人员监督使用,随领随用,剩余退回。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篇2特殊环境易燃易爆环境场所容易发生爆炸事故,对于
3、工作人员造成的伤害是非常大的。在特殊环境易燃易爆环境中使用的物品需要进行制定物品管理规定,今天小编就来具体介绍一下特殊环境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控制,以避免和减少有害环境影响和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管理职责、程序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各部门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过程。1.1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1.2警示标识(标志)指提醒进入工作场所人员注意安全(危害)的标识(标志)。2职责2.1安全保卫主管部门负责易燃易爆物品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
4、有关部门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管理,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2.2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负责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2.3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活动的环境影响和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进行监督检查。2.4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负责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并将有关要求通报给相关方3管理内容和方法3.1对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的要求3.1.1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按Q/SZG59.03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对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购、搬运、生产、输送、贮存、保管、
5、使用等活动进行控制。3.1.2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按Q/SZG59.15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识别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使用情况,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制定并实施有效的控制措施,并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1.3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G59.18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有效控制措施,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路等设备、设施进行管理,并对各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1.4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G57.06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有效控制措施,对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并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
6、1.5安全保卫主管部门等部门应按Q/SZG59.31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在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购、搬运、生产、输送、贮存、保管、使用、处置等活动中,对易燃易爆物品及其贮存容器、相关设备等实施适当的警示标识(标志),以对相关人员做出必要的警示或提示。3.1.6从事采购、搬运、生产、输送、贮存、保管、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活动的人员,应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防火防爆、消防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3.1.7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及使用场所应配备具有适宜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
7、条件。3.1.8禁止在生产、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吸烟、燃明火,做生活间和开会学习。生产、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和作业场所,未经批准的非工作人员一律禁止入内。3.2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购3.2.1采购人员必须了解所采购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质、物质安全资料数据(MSDS)、用途、用量、保存期限、运输和保存等方法。3.2.2采购人员必须按质、按量、按技术要求进行采购。对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无质量标签、无危险分类标签、内外包装有破损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采购。3.2.3采购人员必须掌握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措施,掌握救护的方法。3.3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3.3.1搬运操作者应掌握易燃
8、易爆物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必须了解所运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措施3.3.2搬运操作者对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无质量标签、无危险分类标签、内外包装有破损的危险化学品有权拒绝搬运。3.3.3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使用专用车辆。搬运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时,操作者应戴防护面罩或护目镜,穿耐酸鞋和耐酸工作服,严禁赤手搬运或裸露皮肤工作。3.3.4对于不能同时搬运的易燃易爆物品(如氧气和乙炔等)必须分别搬运,不准混装、磕碰、摩擦。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压力容器、钢瓶应符合相关的要求,各种安全阀、瓶帽、胶圈齐全、完好。3.4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3.4
9、.1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贮存方式、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贮存数量不能超过2天的使用量,节假日必须封存。3.4.2易燃易爆物品专用仓库应符合安全、消防的要求,各类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隔离贮存,并设置明显警示标识(标志)。贮存各类油品的油库应按Q/SZG57.17标准规定进行控制。3.4.3易燃易爆物品专用仓库及使用场所应当根据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特性,在仓库及使用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环保运行要求。
10、3.4.4安全保卫主管部门等管理部门应对易燃易爆物品专用仓库的贮存设备和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验。3.5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使用和处置3.5.1生产、使用和处置废弃易燃易爆物品,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其他要求执行。3.5.2有关部门在生产、输送、使用煤气时,应按Q/SZG59.17标准规定,制定并实施有效防火、防爆措施,对煤气的生产、输送和使用予以控制。3.5.3有关部门在灌充、运输、使用氧气、乙炔等燃气时,应按Q/SZG59.20和Q/SZG59.22标准规定,制定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对气瓶的灌充、运输、贮存、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输送软管、割炬,以及氧气切割过程进行控制。3.5.4易
11、燃易爆物品的贮存、使用场所以及重点消防部位不应动明火。在进行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需要在这些部位动明火时,应按Q/SZG59.16标准规定,制定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履行审批手续。3.5.5易燃易爆物品的废弃和处置,应采取适宜的控制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废弃的固体易燃易爆物品、油品、废弃包装物等的处置应按Q/SZG57.12标准规定予以控制。3.6应急准备和响应3.6.1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按Q/SZG58.12标准规定识别易燃易爆物品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等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以便在发生事故时做出必要的响应。3.6.2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易燃易爆物品的情况,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
12、做好应急准备,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设置必要的消防通道、人员疏散通道等,并组织员工进行灭火、人员疏散等消防演习。3.6.3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对各部门针对易燃易爆物品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篇31.能自然的物品,化学易燃物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2.能自然的物品和化学易燃物品堆垛应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3.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4.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在露天存放。5.闪点在四
13、十五度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6.化学易燃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7.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对可能带有火险隐患的物品,应当存放到观察区,经检查无危险后,方准入库或归垛。8.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9.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10.储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库房,应当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器照明设备。11.易燃可燃物品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以及库房结构和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