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健康管理與健康促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職業病之定義n可視為因職業的原因所導致的疾病,但職業病的表現可能是馬上的,也可能是經過很久時間才發病或是漸近式的加重症狀,所以要判定疾病的發生是否真的由職業因素所引起,是相當專業的過程,必需由職業病專家判定。職業病之判定一般的判定條件如下:n工作場所中有害因子確實存在 n得病的人必須曾經在有害因子的環境下工作 n發病必須在接觸有害因子之後 n經醫師診斷確實有病 n起因與非職業原因無關 勞工健康管理 n勞工健康管理為經由體格檢查、定期健康檢查、以掌握勞工健康狀況、並透過適當分配勞工工作、改善作業環境、辦理勞工傷病醫療照顧、急救事宜、健康教育、衛生指
2、導及推展健康促進活動等協助勞工保持或促進其健康。勞工健康管理之重要性 n事業單位作好勞工健康管理,除可讓勞工早期發現疾病,早期接受治療外,並可早期偵測其工作環境的危害,以採取改善措施避免危害勞工健康,維護勞動力,減少缺工造成之生產損失。健康檢查資料並可作為職業疾病鑑定的參考,減少勞資職業疾病糾紛。辦理健康管理之法源依據n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12條n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100年1月21日修正發布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條u第第1項:雇主應有防止危害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項:雇主應有防止危害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u第第2項規定:雇主對項規定:雇主對急救、醫療及其他為保護急救、醫療及其他為保
3、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措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措施施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條n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n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n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n建立健康檢查手冊,發給勞工。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條n前項檢查應由醫療機構或本事業單位設置之醫前項檢查應由醫療機構或本事業單位設置之醫療衛生單位之醫師為之;檢查紀錄應予保存;療衛生單位之醫師為之;檢查紀錄應予保存;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n前二項有關體格檢查、健康檢查之項目、期限、前二項有關體格檢
4、查、健康檢查之項目、期限、紀錄保存及健康檢查手冊與醫療機構條件等,紀錄保存及健康檢查手冊與醫療機構條件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勞工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勞工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6條:條:u所稱體格檢查,係指於僱用勞工或變更其工作時,所稱體格檢查,係指於僱用勞工或變更其工作時,為識別勞工工作適性,考量其是否有不適合作業為識別勞工工作適性,考量其是否有不適合作業之疾病所實施之健康檢查之疾病所實施之健康檢查。u所稱定期健康檢查,係指依在職勞工之年齡層,所稱定期健康檢查,係指依在職勞工之年齡層,於一定期間所實
5、施之一般健康檢查於一定期間所實施之一般健康檢查。u所稱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係指對從事所稱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係指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依其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依其作業危害性作業危害性,於,於一定期間所實施之特殊健康檢查。一定期間所實施之特殊健康檢查。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7條:條:n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如下:n一、高溫作業。n二、噪音作業。n三、游離輻射作業。n四、異常氣壓作業。n五、鉛作業。n六、四烷基鉛作業。n七、粉塵作業。n八、有機溶劑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n九、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者。n十、
6、黃磷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n 十一、聯吡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n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體格檢查目的n新進人員健康檢查,建立勞工基本健康資料。n正確的分配工作(確認勞工是否適合該項工作的健康檢查)。n保護勞工本人健康及避免危害他人(避免某些身心不適的勞工從事特定危險性工作)。n保障雇主,避免日後的勞資糾紛。種類n體格檢查n一般、特殊n定期健康檢查n一般、特殊n其他n健康追蹤檢查一般定期健康檢查檢查目的為早期發現慢性疾病如高血壓、檢查目的為早期發現慢性疾病如高血壓、腎疾病、肺疾病、糖尿病、肝疾病等,早腎疾病、肺疾病、糖尿病、肝疾病等,早期治療,另亦可鑑定感受性高的勞工。期治療,另
7、亦可鑑定感受性高的勞工。一般體格(健康)檢查項目(一一)作業經歷、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及自覺症狀之調查。(二二)身高、體重、身高、體重、腰圍腰圍、視力、視力、辨色力辨色力、聽力、血壓及、聽力、血壓及身體各系統身體各系統或部位或部位之理之理學學檢查。檢查。(三三)胸部胸部X X光攝影光攝影(大片大片)檢查。檢查。(四四)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五五)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六六)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酶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ALT)、肌酸酐、肌酸酐 (creatinine(creatinine)檢查。
8、檢查。(七七)其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前項檢查未逾定期檢查期限,經勞工提出證明者得免前項檢查未逾定期檢查期限,經勞工提出證明者得免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實施一般體格檢查。體格檢查紀錄應參照體格檢查紀錄應參照附表十一附表十一為之,並至少保存為之,並至少保存七七年。年。一般體格(健康)檢查項目健康檢查及體格檢查時,雇主得於勞工健康檢查及體格檢查時,雇主得於勞工同意下,一併進行口腔癌、大腸癌、女性同意下,一併進行口腔癌、大腸癌、女性子宮頸癌及女性乳癌之篩檢,子宮頸癌及女性乳癌之篩檢,-檢查結果不列入一般體格檢查結果不列入一般體格(健康健康)檢查紀檢查紀 錄表。錄表。-
9、篩檢之對象、時程、資料申報、經費及篩檢之對象、時程、資料申報、經費及 其他規定事項,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其他規定事項,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 規定辦理。規定辦理。一般定期健康檢查期限:一、年滿65歲以上者,每年檢查一次。二、年滿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每3年檢查一次。三、未滿40歲者,每5年檢查一次。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一)造成慢性疾病之作業,不包括造成急性疾造成慢性疾病之作業,不包括造成急性疾病之作業,於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稱特病之作業,於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稱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其作業種類如下:別危害健康作業,其作業種類如下:(一一)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所稱之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所稱之高溫作業:
10、高溫作業: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特別危害健康作業-高溫作業1.於鍋爐房或鍋爐間從事之作業2.灼熱鋼鐵或其他金屬塊壓軋及鍛造之作業。3.於鑄造間處理熔融鋼鐵或其他金屬之作業。4.鋼鐵或其他金屬類物料加熱或熔煉之作業。5.處理搪瓷、玻璃、電石及熔爐高溫熔料之作業。6.於蒸汽火車、輪船機房從事之作業。7.從事蒸汽操作、燒窯等作業。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高溫作業。連續作業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值 輕工作 30.6中度工作 28.0重工作 25.9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特別危害健康作業-高溫作業u-輕工作,指僅以坐姿或立姿進行手臂部動作以操縱機器者。-中度工作,指於走動中提舉或推動一般重量物體者。-重工作,指
11、鏟、掘、推等全身運動之工作者。u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計算方法如下:第一次綜合溫度熱指數第一次工作時間第二次綜合溫度熱指數第二次工作時間第次綜合溫度熱指數第次工作時間第一次工作時間第二次工作時間第次工作時間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二)(二二)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在八十五分貝以上之噪音作均音壓級在八十五分貝以上之噪音作業。業。(三三)游離輻射作業游離輻射作業(四四)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異常氣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異常氣壓作業壓作業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異常氣壓作業一、高壓室內作業:指沈箱施工法或壓氣潛盾施工法及其他壓氣施工法中,於
12、表壓力(以下簡稱壓力)超過大氣壓之作業室(以下簡稱作業室)或豎管內部實施之作業。二、潛水作業:指使用潛水器具之水肺或水面供氣設備等,於水深超過十公尺之水中實施之作業。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特別危害健康作業鉛作業一、鉛之冶煉、精煉過程中,從事焙燒、燒結、熔融或處理鉛、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之作業。二、含鉛重量在百分之三以上之銅或鋅之冶煉、精煉過程中,當轉爐連續熔融作業時,從事熔融及處理煙灰或電解漿泥之作業。三、鉛蓄電池或鉛蓄電池零件之製造、修理或解體過程中,從事鉛、鉛混存物等之熔融、鑄造、研磨、軋碎、製粉、混合、篩選、捏合、充填、乾燥、加工、組配、熔接、熔斷、切斷、搬運或將粉狀之鉛、鉛混存物倒入容器或
13、取出之作業。四、前款以外之鉛合金之製造,鉛製品或鉛合金製品之製造、修理、解體過程中,從事鉛或鉛合金之熔融、被覆、鑄造、熔鉛噴布、熔接、熔斷、切斷、加工之作業。五、電線、電纜製造過程中,從事鉛之熔融、被覆、剝除或被覆電線、電纜予以加硫處理、加工之作業。六、鉛快削鋼之製造過程中,從事注鉛之作業。七、鉛化合物、鉛混合物製造過程中,從事鉛、鉛混存物之熔融、鑄造、研磨、混合、冷卻、攪拌、篩選、煆燒、烘燒、乾燥、搬運倒入容器或取出之作業。八、從事鉛之襯墊及表面上光作業。九、橡膠、合成樹脂之製品、含鉛塗料及鉛化合物之繪料、釉藥、農藥、玻璃、黏著劑等製造過程中,鉛、鉛混存物等之熔融、鑄注、研磨、軋碎、混合、篩
14、選、被覆、剝除或加工之作業。十、於通風不充分之場所從事鉛合金軟焊之作業。十一、使用含鉛化合物之釉藥從事施釉或該施釉物之烘燒作業。十二、使用含鉛化合物之繪料從事繪畫或該繪畫物之烘燒作業。十三、使用熔融之鉛從事金屬之淬火、退火或該淬火、退火金屬之砂浴作業。十四、含鉛設備、襯墊物或已塗布含鉛塗料物品之軋碎、壓延、熔接、熔斷、切斷、加熱、熱鉚接或剝除含鉛塗料等作業。十五、含鉛、鉛塵設備內部之作業。十六、轉印紙之製造過程中,從事粉狀鉛、鉛混存物之散布、上粉之作業。十七、機器印刷作業中,鉛字之檢字、排版或解版之作業。十八、從事前述各款清掃之作業。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三)(五五)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鉛作業鉛中
15、毒預防規則所稱之鉛作業。(六六)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四烷基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四烷基鉛作業鉛作業 四烷基鉛:指四甲基鉛、四乙基鉛、一甲基三乙基四烷基鉛:指四甲基鉛、四乙基鉛、一甲基三乙基鉛、二甲基二乙基鉛、三甲基一乙基鉛及鉛、二甲基二乙基鉛、三甲基一乙基鉛及 含有上列物質之抗震劑。含有上列物質之抗震劑。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四四)(七七)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粉塵作業。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粉塵作業。(一)採掘礦物等(不包括濕潤土石)場所之作業。但於坑外以濕式採掘之作業及於室外非以動力或非以爆破採掘之作業除外。(七)以研磨材吹噴研磨或用研磨材以動力研磨岩石、礦物或從事金
16、屬或削除毛邊或切斷金屬場所之作業。但(六)所列之作業除外。(十三)陶磁器、耐火物、矽藻土製品或研磨材製造過程中,從事原料之混合或成形、原料或半製品之乾燥、半製品裝載於車台,或半製品或製品自車台卸車、修飾或打包場所、或空內之作業。但於陶磁器製品過程中原料灌注成形、半製品之修飾或製品打包之作業及於水中混合原料之作業除(十九)使用耐火物構築爐或修築或以耐火物製成爐之解體或搗碎之作業。(二)積載有礦物等(不包括濕潤物)車荷台以翻覆或傾斜方式卸礦場所之作業,但(三)、(九)或(十八)所列之作業除外。(八)以動力從事搗碎、粉碎或篩選土石、岩石、礦物、碳原料或鋁箔場所之作業(不包括(三)、(十五)或(十九)
17、所列之作業)。但於水中或油中以動力搗碎、粉碎或修飾之作業除外。(十四)於製造碳製品過程中、從事碳原料混合或成形、半成品入窰或半成品、成品出窰或修飾場所之作業。但於水中混合原料之作業除外(二十)在室內、坑內或儲槽、船舶、管道、車輛等內部實施金屬熔斷、電焊熔接之作業。但在室內以自動熔斷或自動熔接之作業除外。(三)於坑內礦物等之搗碎、粉碎、篩選或裝卸場所之作業。但濕潤礦物等之裝卸作業及於水中實施搗碎、粉碎或篩選之作業除外。(九)水泥、飛灰或粉狀之礦石、碳原料或碳製品之乾燥、袋裝或裝卸場所之作業。但(三)、(十七)或(十八)所列之作業除外。(十五)從事使用砂模、製造鑄件過程中拆除砂模、除砂、再生砂、將
18、砂混鍊或削除鑄毛邊場所之作業(不包括所列之作業)。但於水中將砂再生之作業除外。(二十一)於金屬熔射場所之作業。(四)於坑內搬運礦物等(不包括濕潤物)場所之作業。但駕駛裝載礦物等之牽引車輛之作業除外。(十)粉狀鋁或二氧化鈦之袋裝場所之作業。(十六)從事靠泊礦石專用碼頭之礦石專用船艙內將礦物等(不包括濕潤物)攪落或攪集之作業。(二十二)將附有粉塵之藺草等植物纖維之入庫、出庫、選別調整或編織場所之作業。(五)於坑內從事礦物等(不包括濕潤物)之充填或散布石粉之場所作業。(十一)以粉狀之礦物等或碳原料為原料或材料物品之製造或加工過程中,將粉狀之礦物等石、碳原料或含有此等之混合物之混入、混合或散布場所之作
19、業。但(十二)、(十三)或(十四)所列之作業除外。(十七)在金屬、其他無機物鍊製或融解過程中,將土石或礦物投入開放爐、熔結出漿或翻砂場所之作業。但自轉爐出漿或以金屬模翻砂場所之作業除外。(六)岩石或礦物之切斷、雕刻或修飾場所之作業(不包括(十三)所列作業)。但使用火焰切斷、修飾之作業除外。(十二)於製造玻璃或琺瑯過程中從事原料混合場所之作業或將原料或調合物投入熔化爐之作業。但於水中從事混合原料之作業除外。(十八)燃燒粉狀之鑄物過程中或鍊製、融解金屬、其他無機物過程中將附著於爐、煙道、煙囪等或附著、堆積之礦渣、灰之清落、清除、裝卸或投入於容器場所之作業。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五)(八八)從事有機溶劑
20、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下列有機溶劑作從事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下列有機溶劑作業業:(1)1.1.2.2.(1)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烷(第一種有機溶劑第一種有機溶劑)(2)(2)四氯化碳四氯化碳(第一種有機溶劑第一種有機溶劑)(3)(3)二硫化碳二硫化碳(第一種有機溶劑第一種有機溶劑)(4)(4)三氯乙烯三氯乙烯(第一種有機溶劑第一種有機溶劑)(5)(5)四氯乙烯四氯乙烯(第二種有機溶劑第二種有機溶劑)(6)(6)二甲基甲醯胺二甲基甲醯胺(第二種有機溶劑第二種有機溶劑)(7)(7)正己烷正己烷 (第二種有機溶劑第二種有機溶劑)有機溶劑作業有機溶劑作業一、製造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過程中,從
21、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過濾、混合、攪拌、加熱、輸送、倒注於容器或設備之作業。五、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上光、防水或表面處理之作業。九、使用有機溶劑混存物之塗飾作業。但不包括第十二款規定作業之塗飾作業。十三、於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分裝或回收場所,從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過濾、混合、攪拌、加熱、輸送、倒注於容器或設備之作業。二、製造染料、藥物、農藥、化學纖維、合成樹脂、染整助劑、有機塗料、有機顏料、油脂、香料、調味料、火藥、攝影藥品、橡膠或可塑劑及此等物品之中間物過程中,從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過濾、混合、攪拌、加熱、輸送、倒注於容器或設備之作業。六、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為粘接之塗敷作業
22、。十、從事已附著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物品之乾燥作業。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三、使用有機溶劑混存物從事印刷之作業。七、從事已塗敷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物品之粘接作業。十一、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研究或試驗。四、使用有機溶劑混存物從事書寫、描繪之作業。八、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清洗或擦拭之作業。但不包括第十二款規定作業之清洗作業。十二、從事曾裝儲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儲槽之內部作業。但無發散有機溶劑蒸氣之虞者,不在此限。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五)(九九)製造、處置或使用下列特定化學物質或其製造、處置或使用下列特定化學物質或其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一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一(鈹合金者,以鈹由其重鈹
23、合金者,以鈹由其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三者為限量比超過百分之三者為限)之製劑及其他物之之製劑及其他物之作業。作業。(1)(1)聯苯胺及其鹽類聯苯胺及其鹽類(甲類物質甲類物質)(2)4-(2)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胺基聯苯及其鹽類(甲類物質甲類物質)(3)4-(3)4-硝基聯苯及其鹽類硝基聯苯及其鹽類(甲類物質甲類物質)(4)-(4)-萘胺及其鹽類萘胺及其鹽類(甲類物質甲類物質)(5)(5)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乙類物質乙類物質)(6)-(6)-萘胺及其鹽類萘胺及其鹽類(乙類物質乙類物質)(7)(7)鈹及其化合物鈹及其化合物 (乙類物質乙類物質)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六)(8)(8)氯乙烯氯
24、乙烯(丙類第一種物質丙類第一種物質)(9)2,4-(9)2,4-二異氰酸甲苯或二異氰酸甲苯或2,6-2,6-二異氰酸甲苯二異氰酸甲苯(丙類第一種物質丙類第一種物質)(10)4.4-(10)4.4-二異氰酸二苯甲烷二異氰酸二苯甲烷(丙類第一種物質丙類第一種物質)(11)(11)二異氰酸異佛爾酮二異氰酸異佛爾酮(丙類第一種物質丙類第一種物質)(12)(12)苯苯(丙類第一種物質丙類第一種物質)(13)(13)石綿石綿(以處置或使用作業為限以處置或使用作業為限)()(丙類第三種物質丙類第三種物質)(14)(14)鉻酸及其鹽類鉻酸及其鹽類(丙類第三種物質丙類第三種物質)(15)(15)砷及其化合物砷及
25、其化合物(丙類第三種物質丙類第三種物質)(16)(16)鎘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丙類第三種物質丙類第三種物質)(17)(17)錳及其化合物錳及其化合物(一氧化錳及三氧化錳除外一氧化錳及三氧化錳除外)(十十)黃磷之製造或處置作業黃磷之製造或處置作業(十一十一)聯吡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聯吡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十二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1 1)對象對象: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2 2)時機時機:受僱或變更作業時,實施各該特定項目受僱或變更作業時,實施各該特定項目之特殊體格檢查之特殊體格檢查,在職實施特殊健康
26、檢查。,在職實施特殊健康檢查。(3 3)項目項目: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十二規定項目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十二規定項目實施。實施。因各種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可能危害勞工之器官不因各種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可能危害勞工之器官不同,因此,不同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所需實施同,因此,不同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所需實施之特殊體格查項目亦不盡相同。之特殊體格查項目亦不盡相同。(4 4)定期檢查期限)定期檢查期限:不分年齡、性別均為一年不分年齡、性別均為一年。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n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管理、監督人員或相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管理、監督人員或相關人員及於各該場所從事其他作業之人員,關人員及於各該場所從事其他作
27、業之人員,有受健康危害之虞者,亦適用有受健康危害之虞者,亦適用,但臨時性作但臨時性作業者,不在此限。業者,不在此限。臨時性作業臨時性作業:正常作業以外之作業,其作正常作業以外之作業,其作業期間不超過三個月,且一年內不再重複業期間不超過三個月,且一年內不再重複者者特殊健康檢查應注意事項n接受特殊健康檢查時,應提供醫師最近一次之作接受特殊健康檢查時,應提供醫師最近一次之作業環境測定紀錄。但非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業環境測定紀錄。但非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規定應實施測定項目者,不在此限。法規定應實施測定項目者,不在此限。n檢查紀錄應參照附表十三至三十七為之,並保存檢查紀錄應參照附表十三至三十七為之
28、,並保存1010年以上。年以上。n但游離輻射、粉塵、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作業之但游離輻射、粉塵、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作業之勞工及聯苯胺及其鹽類、勞工及聯苯胺及其鹽類、4-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胺基聯苯及其鹽類、4-4-硝基聯苯及其鹽類、硝基聯苯及其鹽類、-萘胺及其鹽類、二氯萘胺及其鹽類、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聯苯胺及其鹽類、-萘胺及其鹽類、鈹及其化萘胺及其鹽類、鈹及其化合物、氯乙烯、苯、鉻酸及其鹽類、砷及其化合合物、氯乙烯、苯、鉻酸及其鹽類、砷及其化合物等之製造、處置或使用及石綿之處置或使用作物等之製造、處置或使用及石綿之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其紀錄應保存業之勞工,其紀錄應保存3030年。年。特殊健
29、康檢查-分級健康管理一、第一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全部項目正常,或部分項目異常,而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二、第二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與工作無關者。三、第三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應進一步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者。四、第四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且與工作有關者。健康管理採行措施n屬於第二級管理以上者,應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n屬於第三
30、級管理或第四級管理者,並應由醫師註明臨床診斷。健康管理採行措施n屬於第二級管理者,應提供勞工個人健康指導。n第三級管理以上者,應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並將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通報。n屬於第四級管理者,經醫師評估現場仍有工作危害因子之暴露者,應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管理措施。健康追蹤檢查之紀錄及保存,與特殊健康檢查相同。健康管理採行措施檢查後應採行之措施n參照醫師之建議,告知勞工並適當配置勞工於工作場所作業。n將檢查結果發給受檢勞工。n將受檢勞工之健康檢查紀錄彙整成健康檢查手冊。檢查紀錄之處理,應保
31、障勞工隱私權。n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應填具勞工特殊健康檢查結果報告書,報請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工及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3項n有關體格檢查、健康檢查之項目、期限、紀錄保存及健康檢查手冊與醫療機構條件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辦法(97/5/30,99/10/6修正部分條文)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辦法第療機構辦法第1313條條n指定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或健康檢查時,應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之項目為限。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檢查項目中,除血中鉛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
32、目,得轉由具該項檢查能力之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辦理外,其他檢查項目應自行辦理。l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和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 可至以下網站查詢:http:/intra.cla.gov.tw/webcla/insman.nsf醫療單位與事業單位風險分級n事業依風險等級設置醫護人力辦理臨廠健康服務。n依危害風險之將事業區分為三類(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一類事業:具顯著風險者。-第二類事業:具中度風險者。-第三類事業:具低度風險者。臨廠健康服務之規定n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勞工人數在300人以上者,應,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辦理臨
33、廠健康服務。n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100人以上者,應另僱用或特約職業醫 學科專科醫師每月臨廠服務一次,300人以上者,每月臨廠服務二次。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事項一、勞工之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二、職業傷病及一般傷病之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三、勞工之預防接種及保健。四、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五、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六、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七、協助雇主與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實施職業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5條u事業單位自行設置之醫療衛生單位,如
34、具備必要之檢驗設備及醫事人員,且依附表六至附表八報經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定者,得依本規則規定辦理所屬勞工體。u前項檢查項目中光、血中鉛、尿中鉛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得轉由具該項檢查能力之指定醫療機構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6條-急救人員急救人員n事業單位應參照工作場所大小、分布、危險狀況及勞工人數,依附表九之規定,備置足夠急救藥品及器材,並置合格急救人員辦理急救事宜。但已具有該項功能之醫療保健服務業,不在此限。n急救人員,每一輪班次應至少置一人、勞工人數超過五十人者,每增加五十人,應再置一人。急救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雇主應即指定合格者,代理其職務。急救人員應無失能、色盲、心臟病、兩
35、眼裸視或矯急救人員應無失能、色盲、心臟病、兩眼裸視或矯正視力均在正視力均在0.60.6以下等體能及健康不良足以妨礙急救以下等體能及健康不良足以妨礙急救事宜者。且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二事宜者。且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二條規定,接受十八小時以上急救人員教育訓練。條規定,接受十八小時以上急救人員教育訓練。勞工健康促進n近年隨著科技資訊研發、產業轉型,似乎現代科技能夠監測控制各種職場危害,不過職場壓力與日劇增,員工生活型態丕變,因此健康促進成了職場健康需求新趨勢。健康促進在職場推動職場員工健康促進,落實職業安全衛生好處多多,不僅使員工免於職業傷病的威脅,幫助員工達到最適當的健康狀態。員工減少傷病增進健康,可使公司降低醫療保險花費(包括職業傷病保險和補償),同時鼓舞員工工作士氣,增加向心力促進勞資和諧,減少請假離職,進而增進生產力,確保品質,提昇企業形象,創造雙贏。勞工健康促進勞工健康促進n勞工平時注意保養,提高免疫力,減輕壓力,將可減少身體及心理疾病之寄生。因此勞工平時即應有均衡的營養,適度的運動、戒菸、戒檳榔,紓解壓力及良好衛生習慣等,不僅可減少成年疾病,亦可減少職業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