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编 民法总则+第二编 物权法+第三编 债权法+第四编 人格权法+第五编 侵权责任法+第一章第一章 民法及其基本原则民法及其基本原则+第二章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第三章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第四章第四章 物物+第五章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六章第六章 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第七章第七章 时效和期限时效和期限+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适用+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民法的性质和调整对象+民法的结构,以及如何掌握民法体系的要点+民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方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方法+一、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一)民法的简要发展历史
2、民法的概念源于古罗马法的市民法,与万民法相对应。前者演变为现在的民法,后者演变为现在的国际私法。在近代,日本在新旧法律体系交替之际,引进民法的概念。中国在清代末期变法修律,在建立近代民法制度时依照日本习惯制定民法草案,并将其称之为“民法”(民律),直至今日。在古代,民法在罗马法中产生,这是罗马社会初期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在欧洲文艺复兴时代,罗马法得到复兴,为后世的民法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1804年诞生的法国民法典,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资产阶级民法,确定了适应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三大民法原则”,为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开拓了道路。1900年制
3、定的德国民法典,进一步巩固、发展传统民法,适应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较为完整地体现了民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法律是以调整对象的不同为标准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例如,调整犯罪和刑罚的法律部门是刑法,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是行政法。那么,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呢?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平等主体的自
4、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三个要素:一是平等主体,二是人身关系,三是财产关系。其中,平等主体是民法调整对象的主体范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则是民法调整对象的两大类型。概括起来,民法调整对象分为两大类,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四)民法的调整方法 法律调整是指法律凭借其权威,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进行规范,使之形成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民法的调整方法,一是事前的调整,二是事后的调整,通过这样两种调整方法实现对社会关系的影响和规范。+(一)民事权利的内容 1人身权利 2财产权利+(二)规定民事权利行使规则 民事主体享有
5、了权利,还要依照自己的意愿行使自己的权利,而行使权利必须按照法定的规则行使。在所有的成文法中,民法典的篇幅最为庞大,其原因就是民事权利的行使规则最为复杂。在民事权利行使规则中,有一个对比分明的现象,就是财产权利的行使规则最为复杂,人身权利的行使规则最为简洁。因此,在民法典中,规定物权和债权的内容占了大部分的篇幅,而人格权的规定在我国民法典草案中只有几十个条文,在很多国家的民法典中甚至对人格权基本不规定。+(三)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法的第三部分内容,是与民法的第二种调整方法相适应的,即采用民事责任的方式,对违反民事义务侵害民事权利的民事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内容,民法的强制力就体现在这一部分内容上。
6、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为对物权的保护方法、对债权的保护方法、对人身权的保护方法等。侵权行为法就是民法保护法。正当行使民事权利是适法行为,是正当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民法就要进行救济,对侵权行为人进行制裁,对受害人进行保护,使其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恢复。侵权行为法担负的就是这样的职能。+(四)民法的结构模式 民法就是人法,就是民事权利法。民法这三个基本内容赋予民事主体权利、规定民事权利行使规则、规定民事权利保护是由四个部分组成的:第一部分是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法典的“纲”,是统率民法典的灵魂,是民法典的全部内容的抽象和概括。民法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是规定所有的民
7、事权利及其行使规则,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这两部分构成民法典的两大支柱。在这两大支柱之中,规定了民法典两方面的基本内容,即民事权利的种类和民事权利的行使规则,这就是物权法编、债权法编、人格权法编、身份权法(亲属法)编和继承法编。民法的最后一个部分即第四部分,就是侵权行为法,即权利保护法。因此可以说,民法的结构模式,就是由这四个部分构成的框式结构。本书就是按照这样的体例结构编排的。+(一)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私法 2民法是人法 3民法是权利法 4民法是规则法+(二)民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 1民法与商法 2民法与经济法+(一)民法的渊源 1宪法 2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 3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4地方法
8、规中的民事规范 5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6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二)民法的解释 1立法解释 2司法解释 3学理解释+(一)对人的效力 作为民法概念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法适用于哪些人。民法适用的自然人,包括我国境内的一切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但是,外国人身份法上的行为适用其本国法,外国驻我国的外交人员享有外交豁免权,不在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之内,但是他们自愿接受我国民法调整的,我国民法对其适用。+(二)对空间的效力 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法在什么地域适用。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以属地法为原则,凡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活动,原则上都适用中国民法。例外的情形是:外国人在中
9、国实施关于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适用本国法即属人法;涉外合同行为,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既可以选择适用中国法,也可以选择适用外国法。+(三)对时间的效力 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法从生效到失效的时间范围,民法在这个时间范围之内持续地发生效力。民法从公布实施之日起生效,原则上没有溯及力;有的国家的民法规定在公布之后的一定时间再生效,这段时间是规定实施准备的时间。中国现行民法是由单行法构成的,适用时应当特别注意每一个单行法的生效时间。+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含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规范从制定到实施所贯穿始终的根本准则。其基本含义是:民法基本原则既是立法的准则,对
10、民事立法及其完善具有贯穿始终的指导意义;又是立法和司法机关解释民法规范贯穿始终的重要依据,任何解释都不能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民法基本原则还是解决成文法局限性的有效手段,用以弥补立法的不足和空白。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民法的根本准则,有两个重要来源:第一,它的内容的根本性,即民法基本原则是对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商品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第二,来源于它自身效力的贯穿始终性。+(二)适用民法基本原则 1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准则 2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准则 3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审判准则 4掌握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作用+(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这一原则是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的。
11、平等原则的含义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按照这一原则,一方面,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任何民事主体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没有领导者和被领导者,没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也与其他任何民事主体一样,平等地接受民事法律规范的约束,保持平等的民事地位。另一方面,任何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也都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和法律地位是生而平等的,不分民族、性别、肤色,也不论与其他人的身份关系如何。法人一经成立,人格、地位完全平等,不分行业、性质、财产状况。在法人和自然人之间,人格、地位完全平等,都是独立的民
12、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任何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以上欺下的行为,都是违背这一原则的。+(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了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的自愿原则就是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其含义是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活动时,有充分表达自己真实意志的自由,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其实质就在于这一原则是对民事主体的独立意思在民事活动中的支配地位的法律确认,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享有的广泛自由。+(三)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既是我国民法的宗旨,也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是一部民事权利法,它不仅要赋予民
13、事主体权利,同时还要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如果只赋予权利而不对权利进行有效保护,任何权利都只能是一种“宣言”,而不能成为实际享有的现实权利。我国民法特别强调民事责任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作用,在民法通则中设专章规定民事责任,规定民事责任的基本规则,规定违约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突出保护民事权利。正在起草的民法草案将侵权行为法单独列为一编,并且放在规定权利的分则各编之后,突出其权利保护法的地位,也是为了突出民法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四)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或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当贯彻意思自治原则,自愿进行,这正是私法自治原则的精髓。但
14、是,自愿实施民事活动也必须遵守法律,不能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任意为之。如果违反法律,不但民事主体不能实现其实施民事行为的目的,而且法律还要对其进行追究。在法律没有规定时,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任何法律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社会生活现象,同时,我国的民法建设还远远没到完备的程度,因此,国家政策对法律有重要的补充作用。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有法律规定就遵守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就遵守政策。在国家法律和政策都没有规定时,应当依据习惯和法理从事民事活动,并把习惯和法理作为判断民事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五)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通常被理解为“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简称为
15、公序良俗原则。这是传统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概念和基本原则。一般认为,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体现国家和社会的一般利益;善良风俗为国家和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体现行为人的一般行为准则。国家通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的要求,确立民法的一般条款,要求民事主体遵守公序良俗,授权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针对个案进行价值补充,求得判决的社会妥当性。公序良俗原则在实践上,具有弥补强行法与禁止性规定不足的作用,以禁止现行法上未作禁止性规定的事项;具有限制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作用,使行为人不得任意实施民事行为;具有确保社会正义和伦理秩序的作用,创造理想的民法秩序。+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
16、概述+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分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一)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
17、人格和身份不可分离的、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法律关系。人身关系又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与财产所有或者财产流转有关的具有物质利益内容的法律关系。财产关系又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二)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否特定而做出的划分。绝对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他无须义务主体的协助,就可以直接行使和实现其权利;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他的义务是不妨碍或者不干预权利主体合法行使权利,只要有消极的不作为就履行了义务。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是绝对
18、的民事法律关系。+(三)调整性民事关系与保护性民事关系 这是根据民事关系的形成和实现的不同(民法对民事关系作用方式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调整性民事关系是指由民事主体的合法行为形成的、权利义务能够正常实现和履行的关系。例如,所有权关系、合同关系、继承关系等。保护性民事关系是指因不合法的行为产生的民事关系,其目的是保护受损害的权利和恢复被破坏的秩序,是民法的不正常的实现方式。例如,侵权行为产生的侵权法律关系,就是保护性民事关系。+(四)主民事关系和从民事关系 这是根据民事关系能否独立存在而进行的分类。主民事关系是无须依赖其他民事关系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关系。从民事关系是指必须依赖或者附属于其他民事
19、关系而存在的民事关系。主民事关系和从民事关系是相对而言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权利义务分别有其享有者和承担者,享有民事权利者为权利主体,承担民事义务者为义务主体。知识库在买卖合同中,买方是支付价款的义务主体,又是获得买卖物品的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卖方是取得价款的权利主体,又是转移买卖物品的所有权的义务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
20、民事主体为实现特定的利益而实施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它既可以是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如物权;又可以是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如债权;还可以是请求国家机关给予保护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是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为标的,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多元的,包括物、智力成果、行为和非物质的人身利益。知识库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的物,知识产权的客体为智力成
21、果,债权的客体为行为,人身权的客体为非物质的人身利益,如生命、健康、名誉等。+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情况。+(二)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 1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客观情况客观情况是多种多样的,只有符合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客观情况,才能够构成民事法律事实。2民事法律事实是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原因尽管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结果,但具体的现实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都必须以特定的法律事实作为依据。法律事实是连接民事法律规范与现实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桥梁。+(一)事件
22、 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例如,人的生死、成年,物的灭失,时间的经过。根据事件是否由人的行为所引起,可以将事件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绝对事件不是由人们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引起的事件,如自然灾害,人的出生与死亡,时间的经过。相对事件是由人们的行为所引起的,其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小案例继承人甲为了早日实现继承权,遂将被继承人乙杀害。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导致其丧失继承权。这种法律后果产生于杀害行为,但是导致继承关系发生的,是被继承人的被害死亡的事件。+(二)行为 行为是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分为:第一,民事行为,即行为人旨在确立、变
23、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第二,准民事行为,即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第三,事实行为,即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不是有确立、变更、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意识,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几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在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是由一个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但在有些情况下,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相互结合,才能引起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第一节 民
24、事主体概述+第二节 自然人+第三节 法人+民事主体的概念、特征和类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内容+法人的概念及成立要件,我国法人的类型+一、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主体的概念民事主体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范具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并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二)民事主体的特征 1民事主体必须具有民法规定的主体资格 2民事主体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3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 4民事主体具有广泛性+(1)自然人。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无国籍人。+(2)法人。它是具有法人资格
25、的组织,又分为多种类型。+(3)其他组织。民法通则没有将“其他组织”单列为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合同法等其他法律普遍承认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4)国家。尽管国家是主权者,但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如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国债的债务人。+一、自然人及其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指按照生理规律出生的人。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的标题为“公民(自然人)”,但这并不意味着自然人与公民是同义语。公民是从国籍角度来说的,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而自然人是从人的自然属性的角度来说的。从范围上看,凡公民都是自然人,但自然人并不都是特定国家的公民。例如,在我国的
26、自然人或者说适用我国民法的自然人主要是中国公民,但并不全部是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可能适用我国民法。在民法上使用自然人概念要比使用公民概念更为准确。+(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和基础条件。有了这种资格,自然人就可以取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但权利能力本身还只是抽象的可能性,不是现实的权利义务。(2)权利能力既是享有权利的能力,又是承担义务的能力,所以也可以称为民事义务能力,只不过习惯上不这样称呼罢了。(3)民事权利能力是民法赋予的。在现代社会,凡自然人都具有权利能力,但这种权利能力还是要经过法律确认
27、的。(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本身具有不可分性,即自然人生下来就享有,随死亡而终止,他人无权限制和剥夺,也无法转让。+(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者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行为,即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广义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除自然人实施合法民事行为的能力外,还包括对实施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即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确认的与自然人不可分离的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态相联系。除人身权外,自然人要取得、实现和行
28、使民事权利,设定和履行民事义务,或者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实施一定的行为,而独立实施行为的前提就是对行为的意义和后果有能力予以认识,否则对行为人和他人有可能不利。因此,民事行为能力就是通过设定自然人独立实施民事行为的资格,保护其本人和其他人,维护社会秩序。+(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划分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一)监护 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监护是一种义务性职位。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为监护人;受监护人监督和保护的人为被监护人。监护制度是在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帮助其实现民事权利能
29、力,由此使其得以生存和发展,使其权利义务得到强制性的法律保障的民法制度。按照设定监护的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二)住所 住所是指民事主体以久住的意思经常居住的处所。住所有两个构成要素:一是心素,即久住的意思;二是体素,即经常居住的事实。一个人只能有一个住所,但还可以有居所。居所是指自然人虽无久居的意思,但经常居住的地址。在通常情况下,自然人的住所为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在特殊情况下,经常居住地即居所也可以拟制为住所。+(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没有消息达一定期限,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而由法院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在日常生活中,由于自然灾害、
30、战争、事故等造成自然人下落不明,致使与其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宣告失踪就是对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确定,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不确定的状态,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宣告失踪需要具备下列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3须经过法院宣告。宣告失踪具有下列法律效果:一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宣告失踪后,失踪人的财产由其近亲属、朋友代管;二是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可以代失踪人履行债务或者接受债务;三是失踪人重新出现或者查明其下落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
31、告其死亡的制度。它相对于生理死亡而言,是对死亡的推定。宣告死亡不仅是为了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不确定的状态,而且是为了结束其人身关系不确定的状态。因此,宣告失踪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重在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宣告死亡的条件与宣告失踪基本相同,但对自然人失踪的时间要求不同。+(一)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指由各合伙人通过订立协议并依法设立的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民法通则规定了“个人合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也专门规定了合伙企业制度。+(二)合伙的种类 1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2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 3法人合伙与个人合伙 4家庭合伙+(三)
32、合伙的成立(1)合伙人达到法定人数(二人以上),且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书面合伙协议。(3)各合伙人实际缴付一定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事业必要的条件。+(四)合伙的法律地位 合伙是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非法人组织,即我国法律所称的“其他组织”。它不同于自然人,因为它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财产,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它又不同于法人,其财产和责任不是独立的,不能脱离自然人的人格而形成完全独立的人格,合伙财产应当优先偿还合伙债务,但在其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法人及其分类(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
33、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具有下列特征。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法人是由人或者财产组合而成的组织体,有场所、人员、财产、组织机构等,从而不同于自然人。2法人是一种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具有独立的财产并以此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二)法人的分类 大陆法系国家首先将法人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私法人又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根据法人成立或者活动的目的的不同,区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我国民法通则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34、+(一)法人的成立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法人的民事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一)法人的机关 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活动的个人或者集体。法人的机关通常分为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和监察机关。意思机关是形成法人意思的机关,又称为权力机关或者决策机关,如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执行机关是实施意思机关的意思的机关,如董事会、厂长、经理等。代表机关是代表法人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机关。监察机关是对法人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机关。
35、+(二)法人的民事责任 一般认为,法人的民事责任有两层含义,即法人对其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和法人成员对法人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法人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以其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成员(股东或者其他设立人)对法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法人成员对法人只承担有限责任,即一旦完成其设立法人的出资,法人成员只以其出资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无论法人欠下多少债务,法人成员不再掏自己的腰包为法人还债。所谓的有限责任只是一种形象的说法,实际上只要法人成员完成了出资,就对法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一)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间内,其组织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化,如法人的合并、分立,法人的名称、住
36、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的变更。+(二)法人的消灭 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法人消灭的原因如下: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其他原因。+(三)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清算是指在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财产关系。法人的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联营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通过组成新的经济实体或者其他方式的联合经营。+联营分为下列三种类型:(1)法人型联营,即组成具备法人条件的新的经济实体的联营形式。(2)合伙型联营,即联营各方通过组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济组织进行的联合经营。(3)合同型联营,即联营各方按照合同各自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营形式。+第
37、一节 物概述+第二节 物的物格+第三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物的概念及特征+物的类型+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是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并能为人所控制的物质对象。物具有这些特征:(1)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具有有用性;(2)具有稀缺性,不能够无限供给;(3)必须能够为人支配和控制,不能为人所控制的物。+(一)种类物与特定物 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或者度量衡加以计算的可替代物。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为其他物所替代的物。在民法上区分种类物和特定物的意义在于,种类物与特定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时会产生不同的权利义务。在债的关系中,如果以种类物作为标的物,在标的物消灭时债务人需作替代履行。
38、如果以特定物作为标的物,在标的物消灭时不需要做替代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免除,只需要进行赔偿。+(二)单一物、合成物与聚合物 单一物是能够作为一个独立个体而存在的物,如一只羊。合成物是由几个或者许多物所组成的独立物,如房屋。聚合物是由多数物集合而成但各个部分仍然保持独立性的物,如工厂、图书馆等。单一物、合成物与聚合物划分的意义主要是其在物理上或者权利义务上能否分割。单一物在物理上是不能分割的;合成物中的一物如果为第三人所有,权利人就不能请求返还原物,只能请求金钱补偿;聚合物中的一物为第三人所有时,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单一物和合成物只能整体买卖,聚合物可以买卖其中的一部分,也可以整体买卖。+
39、(三)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大部分物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是按照法律规定流转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的物,如武器、弹药、毒品等。这种区分的意义是法律对不同的物的流转有不同的限制。例如,违反法律限制或者禁止流转的规定买卖限制流通物的,其买卖无效。+(四)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在空间上自由流动而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大部分物为动产。不动产是在空间上具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例如,土地、房屋等。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意义是,法律对不动产的权属转让和诉讼管辖等有特殊规定,如权属转让为要式行为,动产则没有这些限制。在诉讼管辖上,不动产争议和动产争议
40、适用不同的规则。+(五)主物与从物 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按照一定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区分主物和从物的法律意义是,从物依附于主物,从物的权属随主物的转让而转让,随主物的变更而变更。+(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是可以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经分割后就丧失原有的用途或者降低其价值的物为不可分物。区分可分物和不可分物的意义是在法律上的处理方式不同。例如,在共有关系终止而进行实物分割时,对于可分物可以进行实物分割,而对不可分物只能进行价值分割,有的人得到实物,有的人得到实物的折价款或者经济补偿。在债的关系中,标的物为可
41、分物的,为可分之债;标的物为不可分物的,为不可分之债。+(七)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能够使用和收益的物;孳息是由原物产生的收益。孳息又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如母牛所生的小牛;后者如出租物所获得的租金。区分原物和孳息的意义是,除另有约定或者另有规定外,原物所有权人有权获得孳息,孳息的所有权附属于原物的所有权。+(八)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可消耗物是经一次使用就灭失或者改变原有状态的物。不可消耗物是可长期使用、逐渐磨损并实现其经济价值的物。区分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的意义是,不同的物可以作为不同的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借用合同只能以不可消耗物作为标的物,借贷合同的标的则为消耗物。+一、物格的概念、
42、特征与意义(一)物格的概念物格,即物之格,即物的资格、规格或者标准。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格,则是指物作为权利客体的资格、规格或者格式,是相对于法律人格而言的概念,是表明物的不同类别在法律上所特有的物理属性或者特征,作为权利客体所具有的资格、规格或者格式。从另一个意义上说,物格实际上就是物的类型化。+(二)物格的特征与人格 1物格是权利客体的资格、规格 2物格不是平等的资格或者规格 3不同的物格表明的是物的不同种类+(三)确立物格制度的意义 1确定作为权利客体的物的不同法律地位 2确定权利主体对具有不同物格的物所具有的不同的支配力 3有利于对具有不同物格的物进行不同的保护+(一)生命物格 生命物格是
43、物权客体中的最高格,概括的是那些具有生命特征的特殊物,诸如人体器官、组织,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和宠物,植物尤其是珍稀植物。想一想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具有物的属性,因此,应当适用物权规则处置。请问,应当遵守哪些规则?+(二)抽象物格 抽象物格包括无形财产和货币及有价证券,这些物都是特殊物,其价值是抽象的,不具体的,转移或者处分这类特殊的物,应当遵守特别的规则。+(三)一般物格 一般物格所概括的,就是一般的物,除去上述特殊的物之外的所有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区分不动产与动产的意义在于: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可以设定他物权的类型不同,法律适用即诉讼管辖不同。+一、货币 在民法上,货币是一种种类物。货
44、币是用作商品交换支付手段的一般等价物。它既是衡量和表现其他商品的价值的等价物,又是商品交换的媒介。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它不仅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且还可以是许多民事法律关系中实现权利履行义务的支付手段。+(一)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取得一定财产的权利并能够流通的一种书面凭证,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物。有价证券具有下列特点:(1)有价证券与其上面记载的财产权利不可分离,具有权利证券化的特征。(2)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对证券负有支付义务的人主张票面权利。(3)对有价证券负有支付义务的人单方面履行义务,无权要求持券人给付对价。(4)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
45、可以背书转让,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的义务人对此不得提出异议,不论任何人提示证券,义务人都应该见票即付。+(二)有价证券的分类 根据所代表的财产权利性质的不同,有价证券可以分为:(1)代表一定货币的有价证券,如票据;(2)代表一定商品的有价证券,如提单、仓单;(3)代表一定股份权利的有价证券,如股票;(4)代表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如抵押单;(5)代表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如债券。根据有价证券转移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1)记名有价证券,即在证券上写明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字号的有价证券;(2)不记名有价证券,即不在证券上写明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字号的有价证券;(3)指示有价证券,即在证券上写明第一个
46、取得证券者的姓名的证券。+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 意思表示+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第四节 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第五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六节 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成立要件和有效条件+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和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无权代理的类型及法律后果+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人为的法律事实 2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表意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4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一
47、)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多少所进行的分类。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这种行为无须他方当事人的同意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知识库订立遗嘱、放弃继承权、撤销委托代理、免除债务、追认无权代理等行为,都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合同行为是最典型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三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合同的行为,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有偿民
48、事法律行为是双方承担互为对待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对待给付是指当事人一方以付出某种利益为代价交换所获得的利益。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是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而对方当事人不承担给付义务的行为。知识库买卖合同是最典型的有偿民事法律行为。赠与合同以及无偿保管合同,是最典型的无偿民事法律行为。+(三)诺成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民事法律行为 诺成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诺成民事法律行为自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成立。实践民事法律行为是除意思表示外,还必须交付实物才能够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它又被称为要物行为。知识库最典型的诺成民事法律行为是买卖合同。最典型的实践民事法律行为是借用合同。+(四)要
49、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才能够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要式行为是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而任由当事人选择所使用的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民法上,以不要式行为为原则,以要式行为为例外。例如,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五)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主民事法律行为是不需要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存在就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是从属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为借款合同而设定抵押,借款合同是主民事法律行为,抵押合同是从民事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取决于主法律行为。+(六)独立民事法
50、律行为和辅助民事法律行为 独立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为独立民事法律行为。辅助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在他人意思表示辅助下才能够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所做出的同意表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的追认,都属于辅助民事法律行为。+(七)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是导致财产关系发生变动的民事法律行为。身份行为是导致身份关系发生变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行为。+(一)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以谈话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口头形式具有简便迅速的优点,但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