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员工个人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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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典当员工个人总结第一篇:典当员工个人总结典当员工述职报告时光荏苒,眨眼即逝。这一年,我在领导和部门经理的带领下,认真履职,勤奋工作,迎接挑战,在新的业务岗位上,虚心学习,圆满地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公司二次转型改革贡献着绵薄之力。现将这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度岗位主要工作完成描述(一)重协作,提高工作效率。自担任风控经理一职以来,我按照公司业务操作及风控流程,充分发挥自身特长,积极配合业务部门开展项目尽职风险调查。通过对项目的实地调查和资料审查,客观、准确地揭示每笔业务潜在的主要风险点,严把项目风控关。同时我注重与业务部门交流,在工作中,及时提示风险,做好预警,通过有效的沟通

2、,提高了每笔业务办理效率。全年我先后参与 个项目的现场尽职风险调查,其中上会审批项目 个,累计协助投放资金 亿元,出具逾期项目处置方案 份。(二)克难点,加大清收力度。协助部门开展全面清收工作,在部门领导的带领和同事的指导下,坚持“抓大、收中、不放小”的清收策略,主动介入、积极渗透,挖潜力、求突破、要进度,同时充分把握维权机遇,加大依法催收。全年负责跟进 等项目进展,协助部门起诉逾期项目 次,累计清收逾期项目约 万元,其中结清 笔风险项目,效果明显,清收进度明显加快。(三)尽职责,提升管理水平。一方面,坚持按月出台风险项目月报表,对每笔项目风险变化情况适时跟踪监测,及时发现风险苗头。对可能出现

3、的风险征兆,及时向业务部门发出了风险警示并及时跟踪。对己出现风险的项目,全程参与风险处置工作。另一方面协助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不断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根据公司要求,在原有风险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公司业务操作和经营管理的实际,修订完善了。二、工作中的不足与解决方法(一)工作不足:1专业业务水平有待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不强。虽然通过学习和工作经验的积累,在业务水平上有了一定的进步,但与其他同事相比仍有差距。2工作上急于求成,创新不足。有时满足于现状,缺少开辟和主动精神,心中想得多,行动中实践得少;有时心浮气躁,处理问题不够周全。3全局意识不够强。做事情、干工作从自身出发,从所在部门出发,工作中还存在看

4、到、听到、想到但还没做到的情况。(二)解决方法:1业务方面。继续拓宽自己的知识面,既要熟练掌握传统业务,又要及时了解新兴业务;既要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又要有熟练操作具体业务的能力;既要学习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专业知识,又要主动了解其他领域的相关知识。2素质方面。养成强烈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和竞争意识,提高自身修养,公道正派,关心公司发展,热爱本职工作。3心理方面。增强心理素质,勇于接收批评,理智面对挫折和失败,把成熟、稳健的心状作为自己的成长目标。三、2016年工作打算 2016年,我将继续丰富和完善自身风控知识和实战经验储备,增强履职能力,严守纪律,恪守规矩,忠于风控岗位。通过“关口前移

5、抓源头、多策并举保清收、建章立制强管理”,为公司各项业务提供保障和支持。(一)全力配合业务部大力拓展新业务,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加强业务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的把控,协助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二)协助部门严守风险管控,严抓细管,攻坚克难,确保风险项目清收工作落到实处。(三)不断协助公司、部门完善业务流程及风控体系建设,落实各项制度执行,并加强监督落实,在制度层面把控风险。以上是我2015年度述职报告,不妥之处敬请领导批评指正。第二篇:典当总结XXXX有限责任公司工 作 总 结XXXX有限责任公司2014工作总结2014年已经过去,充满希望与挑战的2014年已经来临,值此辞旧迎新之际,回顾总结一年来的

6、工作情况,我们满怀希望,可以说,2014年是典当行业走出低谷期的一年。一、2014年发展分析:党中央国务院为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遏制 通货膨胀,防止经济增长过热过快而采取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的经济降温年,政府对担保行业严厉持久的大力整顿,遏制了部分担保公司非法集资、违规放贷的行为,这对于典当行业来说,竞争压力减少,典当行业已经走出低谷。现将公司一年来的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并向上级主管部门作简要汇报。二、2014年年底财务状况分析:2014年典当总额XXX万元。典当业务笔数总计XX笔。其中:房产笔数为XX笔、车辆抵押为XX笔、黄金首饰XX笔。2014年收入总计为13.2万元,2014年发放当

7、金为XXXX万元,典当余额约为XXXX万元。三、2014年风险:为保证典当行的规范及可持续性发展,加强对典当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是典当行的首要任务。公司员工认真学习了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4月联合颁发的典当行管理办法,规范经营,规范管理,没有任何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抽逃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为了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公司职员对典当行常用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几部法律法规认真学习领会,在典当业务实践中钻研业务知识,确保在国家法规的指导下防范风险,开展典当业务。在典当经营业务中,公司按照典当管理办

8、法的经营规则开展典当业务,对当户无当金利息预扣现象;综合费率的收取未超过规定范围。在日常经营中,典当行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的防范措施和标准制定了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各种安全防范设施运行良好,本无安全和意外事故发生。四、2014年总结:公司计划在新的一年中,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公司全体职员认真学习、贯彻商务部颁发的典当管理办法,切实加强风险控制和防范,提高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精诚竭力地为中小企业服务。目前我公司的典当物品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房地产行业,在今后的典当业务中,应尽量扩大业务范围和典当品种,发挥典当行的竞争优势,化解因金融危机导致的行业风险。在今后的典当业务中

9、应尽量扩大业务范围和典当品种,发挥典当行的竞争优势,化解因金融危机导致的行业风险。加快开展典针对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黄金珠宝、钻石名表、车辆等小额民品零当业务;加强媒体广告宣传力度,继续扩大信息交流渠道;加强因政策导致的行业疲软的抗风险能力,力争在新的一年里,公司各项经营指标迈上一个新的台阶。XXXX有限责任公司 201X年X月XX日第三篇:典当知识总结一、名词解释1.标的:法律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包括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完成工作。2.担保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本法指定的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合同是主合同

10、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3.用益物权:也称用益权,指对他人的物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享有权利的人是用益权人。4.担保物权:在民法上指以确保债权清偿为目的的保证行为。5.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6.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的物品享有直接支配和排除他人的权利。7.债权: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时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义务和权力的关系。8.当票:当票是典当行和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9.我国法律渊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以规范性文件为主要渊源,由于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不同,名称也不同,效率也不同,从而形成各种法律渊源。分为六个层次: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11、,国务院部门规章,军事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10.典:出典人将自己拥有产权的房屋、土地支付承典人占有、使用,承典人向出典人支付典金,在规定的时间内,承典人有权使用该房屋土地不交付租金,出典人使用典金不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11.当:当户将自己有权处置的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动产交付典当行,不动产不转移占有,财产权力转移相关手续,完成上诉活动之后,典当行支付给当户当金,在约定的期限内当户向典当行支付当金及利息,赎回当物,到期不续不赎,当物归典当行处置的一种融资方式。12.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而产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人与

12、物的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13.典当:后两个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14.流质禁止:条款在设定抵押质押合同时,质权人和出质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即归抵押权人所有。15 所有者权益:指所有者在企业中享有的经济利益,金额为资产减负债后的余额。包括:投入资本:投资者实际付出的出资额资本公积:包括资本议价,资本评估价值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题:1.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4月,中央人民银行,8章47条,

13、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立法依据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8月8日,国家经贸委,8章69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立法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国家商务部公安部,9章73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立法依据。2企业性质:1996年,特殊的经营企业。2001年特殊工商企业。2005年为企业法人。3.服务对象:1996年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2005年和2006年为当户。4.名称: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含有“典当”字样。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5.组织形式:我国单一,是有限责任公司。6.注册资本:2005年,典当

14、管理办法中规定:注册资本不少于1500万人民币,可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2001年,典当行管理办法中规定: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1996年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注册资本500万元。7.资金来源: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具备以下条件: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有两个以上的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

15、对控股。8.分支机构:1996年典当管理暂行办法不许设立分支机构。2001年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内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得跨省设立分支机构。2005年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注册资本不少于1500万人民币可跨省设立分支机构。9.经营范围:1996年,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典当行以使用自有资金从事质押贷款业务为限。不许作抵押2001年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质押典当业务。二、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三、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四、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2005年典当管理办法规定:一、经批准,典当

16、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3.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 4.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5.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6.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1.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2.动产抵押业务 3.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4.发放信用贷款 5.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三、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1.依法被查封、扣留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2.赃物好和来源不明的物品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4.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5.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务6.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

17、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7.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没有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8.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其他财物。四、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1.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3.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4.对外投资 10.典当金额:1996年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按现价估值的50%90%确定当金。2001年,当金数额与当物的估价金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2005年,当金数额与当物的估价金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作为参考,但是评估不是必经的程序。11.典当期限:19

18、96年,规定为3个月。2001年和2005年规定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月。12.收费(收利息和综合服务费)1996年典当管理暂行办法质押贷款的月利息可以按国家规定的同档次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综合服务费包括服务费和保管费等。综合服务费率最高不得超过45%。2001年,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1.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华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及浮动范围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2.典当综合费率包括各种服务和管理费用。质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5%。房地产抵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30%。档期不满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2005年典当管理办法

19、规定:1.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2.典当综合费率包括各种服务和管理费用。动产质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档期不满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13.资产比例管理:1996年,对同一企业,累计发放的资产,不得超过20% 对同一个人,累计发放的资产,不得超过10% 2001年,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1.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30% 2.典当行从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

20、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金融机构贷款。2005年典当管理办法规定:1.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2.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3.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该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4.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

21、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14.2005年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15.当票与合同的关系: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允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16.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驻派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17.2005年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18.2005年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应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1.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

22、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费用后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索取。2.绝当物估价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益自负。19、与典当有关的法律名称:宪法、刑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银行法、居民身份证法、民法通则、机动车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文物法、保险法、刑事诉讼法。20.能否采用抵押质押以外的其他形式进行典当? 不能。因为典当是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21.1163年金代出

23、现中国第一部有里程碑性的完备的典当法规。意义:1.限制高利贷。2.客观上促进了封建社会典当业的发展和完善。22.当铺征税在清顺治年间9年23.当铺领取营业执照(典当行贴)在清朝雍正6年24.我国经济制度是什么: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25.债权与物权的不同之处: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标的是物和债务人的行为或不行为。物权的义务主体不是特定的人,而债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物权有追及效力即物权的标的无论辗转于谁人之手,权利人均可主张物权而债权则无此效力。债权具有排它权,物权具有对等权。债权与物权的相同之处:他们都是财产权。26.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三个不可缺少的要素:主体、客体、内

24、容。主体指:享有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客体指: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内容指: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得客体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7.法律事实依据其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因素而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指:那些与当事人意志无关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行为指:能引起当事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人们的自觉活动包括行为和不行为。28.物权法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失,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支付。29.物权法目的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

25、宪法制定本法。30社会主义法制基本要求(法律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1.为什么物权法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1.建立产权明晰,公平竞争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要求。2.通过制定物权法,明确国有和集体财产的范围,加强了对国有和集体财产的保护,有利于巩固发展公有制经济,明确私有财产范围,依法对私有财产给予保护,有利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明确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内容,为了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依法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对于发展经济有重要的作用。32.自然人资格的规定:1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为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6、2.一律平等3.18周岁以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6-18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也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0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10岁以下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神经病人(不能完全辨认,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33.民法通则立法宗旨: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利,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需要,根据宪法实际情况,总结经验制定本法34.典当管理办法应遵守的原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35民法通则应遵守的原则: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36.担保合同和债权合同的关系:债权合同即当

27、票,担保合同是债权合同的有益补充,两者同时产生同时消失。37.阐述房地产抵押典当的可行性: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36条第2款,38条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千分之27,42条第一款第四篇:典当典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原则(一)典当理论与典当实践的平衡(二)保持传统习惯与管理(三)从严管理与交易自由平衡根据商务部、公安部颁布,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所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交付

28、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通俗的说,典当就是要以财物作质押,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以物换钱的融资方式,只要顾客在约定时间内还本并支付一定的综合服务费(包括当物的保管费、保险费、利息等),就可赎回当物。典当业是人类最古老的行业之一,堪称现代金融业的鼻祖,是抵押银行的前身。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典当活动并形成典当业的国家之一。经考证,中国的典当业初见芽于东西两汉,肇始于南朝佛寺长生库,入俗于唐五代市井,立行于南北宋朝,兴盛于明清两季,衰落于清末民初,取缔于二十世纪 五十年代,而复兴于当代改革开放,经历了1600多年的历史沉浮。典当业在

29、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经营,1995年公安部发布了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第26号令),199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典当行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安部对典当业进行监管。2000年以后,为适应金融体制改革要求,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将典当行作为特殊的工商企业移交原国家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2001年8月,原国家经贸委根据典当业发展的情况,制订并颁布了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2003年机构改革后,典当业的监管划归商务部负责。清代典当业活动范围由城市伸入农村,成为遍布全国城乡的重要借贷组织。康熙时,据税收资料估计,全国至少有典当二万余家。乾隆时,

30、北京城内外有官民开设的大小当铺共六七百家。鸦片战争后,由于城乡人民生计日益贫困,典当业出现典、当、质、按、押不同等级的划分。最大的是典铺,资本较多,赎当期较长,利息较轻,接受不动产和动产抵押,对押款额不加限制;当铺只接受动产抵押,押款定有限额;再次为质铺(山西、安徽称质,广东、福建则称按);押店最小,赎当期最短,利息也最高。由于清政府所征当税、帖捐不断增加,视营业规模大小而多寡不等的各项摊派日益繁多,商人为减轻负担,并摆脱典当行会业规的限制,后来新设典当多称质铺或押店,原有典当也有改称押店的,各类界限已难区分。此外,还有一种所谓“代当”,亦称“代岁”,或称“接典”,多设于乡镇,如为大典当的分店

31、,称“本代”;与大当铺订立合同,经营质押的代理业务,则称“客代”。借款人去当铺借贷,主要是应付家庭生活上的紧迫需要,也有个体小生产者用于小本经营,或农民用于生产的。借贷时先要送上实物验收作押,由当铺付给“当票”,载明所当物品及押借价款,作为当户到期赎取押品的凭证。为使业外人无法辨认,书写当票多用特殊字体。当物虽为新衣,必写成旧衣或注明“破烂”;对金银照例写成铜铅;对器皿则冠以“废”字。借款期限、押借金额和利息高低,根据押品性质和当铺大小因地而异。期限一般自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押借金额大多在押品价值五成上下,到期无力取赎,就成“死当”,押品由当铺没收。清代官方规定,典当利息每月不得超过三分,实际上

32、大大超过,利息须按月计算。过月几天,也加计一月息。当铺在收付款项时,又以所谓“轻出重入”或“折扣出满钱入”的手法,盘剥当户。贷出现金只按九四、九五甚至九折付款,当户赎当时则要十足偿付,利息也照当本十足计算;此外还有各项额外费用的征收。而且抵押品价值越小,赎期既短,利息也最高,故贫穷劳动人民所受剥削也最沉重。乡镇上的当铺还有以粮谷为当本或与大囤户勾结,进行粮食的贷放和买卖等投机操纵活动,农民又须承受实物损耗和进出差价等损失。典当业的残酷剥削,曾激起广大人民的反抗。尽管官府对当铺予以保护和扶植,各地抢劫、焚掠当铺一类事件仍时有发生。早期典当业多系独资经营,资本自数千两至数万两不等,几乎为山西、陕西

33、商人(俗称山陕帮)和徽商的专业。封建官府和贵族官僚也把它看作营运资本的有利处所。内务府曾在北京开设官当铺十几处,地方当局也有由官自行设典生息。国库和地方各库官款经常拨出一部分发交典商当商生息,称生息银,利率约七八厘至一分。大官僚大商人投资开设典当牟利的,亦屡见不鲜。康熙朝刑部尚书徐乾学曾将本银十万两交给布商陈天石经营典当;乾隆朝大学士和珅拥有当铺七十五座;光绪时大买办商人胡光墉有当铺二十余处,分设各省。典当业集中体现了官僚、地主、商人三位一体的高利贷资本的活动。官款存放生息曾是这种高利贷活动的有力支柱;一般当铺还可自己签发银票、钱票,作为信用工具,因而其贷出金额(俗称“架本”)远远超过自有资本

34、。后来,官银钱号开设,票号、钱庄业务发达,官额存放减少,则依靠票号、钱庄转手借贷的支持,原有典铺、当铺逐渐衰落。光绪十四年(1888),北京以外各省典当约共七千余家,较前期减少很多。1912年,全国登记的典当数减至四千余家。押店则继续增加,其营业重点亦逐步由城市而转向乡镇。编辑本段现代国家对典当行的管理现在注册典当行管理十分严格,需先经国家商务部审批,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典当行注册资本最

35、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三)设置符合

36、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四)设置报警装置;(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典当借款同银行贷款相比:1)业务方式上,典当更加灵活多样,原则上有价值的物品或财产权利都可以典当2)典当借款手续简便快捷,一般少则几分钟,多则三五天3)借款用途不一样,典当借款多用于救急,

37、银行贷款多用于生产或消费4)典当一般期限较短,最短5天,最长6个月5)典当一般除收取当金利息外,还按当金一定比例收取综合费。什么东西可以典当?原则上只要来源合法、产权明晰、可以依法疏通的有价值物品或财产权利都可以典当,但不同典当行具体开展的业务有不同,一般来讲房产、股票、企业债券、大额存单、车辆、金银饰品、珠宝钻石、电子产品、钟表、照相机、批量物资等都可以典当。与通常人们想象中的旧当铺不同的是,现代典当行一般不收旧衣服。一般的,活物也是不典当的。典当综合费、当金利息是怎么回事?典当是一种融资行为,需有偿使用。典当行一般按当金收取综合费及当金利息。按照典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

38、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综合费在典当时预扣,当金利息一般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30%执行。具体费、息标准根据不同典当行、不同业务种类都会不一样,客户应以典当行公告为准。典当如何办手续?其基本流程为可简单归纳为交当、收当、存当三个板块,具体操作程序如下:1当户出具有效证件交付当物。2 典当行受理当物进行鉴定。3双方约定评估价格、当金数额和典当期限并确认法定息费标准。4 双方共同清点封存当物由典当行保管。5典当行向当户出具当票发放当金。要注意的是,不同典当业务需要提供证件和办理手续是不一样的:1民品:本人身

39、份证原件,有发票最好,可适当提高当价。2 房产:户主身份证、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需现场察看房产。3股票:本人身份证、深沪股东帐户卡,一般需签约监控。4 车辆:本人身份证、汽车有关证件。5物资:本人身份证、相关财产证明。注:民品即金银饰品、珠宝钻石、电子产品、钟表、照相机等。典当期限有什么规定?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典当最短时间为5天,不足5天按5天计算,最长期限为6个月。典当到期后,5天内,客户可以选择赎当,也可以根据自己需要选择续当。什么是绝当?当物绝当后如何处理?典当期限届满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在5天内赎当或续当,预期不赎当或续当为绝当。绝当后,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

40、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折价处理,损益自负;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编辑本段典当行业概况分析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日益突出,古老的典当行业以崭新的面貌再度兴起,并有着良好的发展态势。1987年12月,在中国内地销声匿迹30余年后,新中国

41、的第一家典当行成都市华茂典当服务商行率先成立。此后,典当行的兴办大潮席卷全国。由于当时申请成立一家典当行十分容易:只要任何一个政府部门批准同意,就可以到工商局完成企业的注册,因此几年下来,全国的典当 行数量猛增到3000多家。中国是一个低收入人群最多,中收入人群其次和高收入人群较少的金字塔形社会,目前典当的主要客户群体是中小企业主,所当的物品以房产、车辆、及股票、机械设备等新三件为主,金饰品、手饰等老三件为次,典当金额从几百至几百万元人民币,其中几万至几十万占多数。2006年,全国典当业总体运行态势良好。典当行总量增加,规模扩大。截止2006年底,全国共有典当行2494家,累计注册资本246亿

42、元。2006年已营业的2052户典当行典当总额960亿元,比上年增长40%。2006年底,全国共有分支机构134个,初步形成一批具有特色服务、专业分工、连锁经营、管理创新的品牌典当行。典当业的发展与区域经济发展和个私经济活跃程度密切相关,浙江、江苏、山东等经济大省的典当资金周转期和典当总额均大大优于同样资本规模的内地省份。2007年上半年,中国典当业继续保持平稳快速发展。已开业的2342家典当行资产总额862亿元,同比增加12.7%;上半年累计实现典当总额441亿元,同比增长31%;典当余额为254亿元,同比减少7.7%;息费收入30.7亿元,同比增长14%;上缴税金3.9亿元,同比增加1.6

43、倍;行业从业人员2.1万人,同比增加40%。从区域上看,东部地区1239家典当行,实现典当总额354.9亿元,占全国典当总额的81%,其中动产质押典当比例高于全国两个百分点。从业务构成上看,动产质押典当金额108.3亿元,占典当总额24.7%;房地产抵押典当金额236亿,占典当总额的53.6%;财产权利类质押典当额占到典当总额的21.7%。从经营对象看,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成为典当业主要服务对象。全国累计为中小企业提供当金3.8万笔,同比增加18%,典当金额222亿元;对居民提供当金99万笔,同比增加8%,涉及典当金额199亿元。总的来说,典当市场的发展空间还是令人十分看好的。近年来世界各国和地

44、区的典当市场的规模都在扩大,典当经营主体、典当交易和典当金额都在增加。同时,典当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更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具有方式相当灵活、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要求几乎为零、配套服务周全三大明显特征,因此,其发展前景非常看好。编辑本段典当受理范围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一)非绝当物品的销

45、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动产抵押业务(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四)发放信用贷款(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一)关于典当立法管理的争议 中国典当业据说肇始于南朝,在经

46、历了一千六百多年的兴衰沉浮后又重新发展起来,但是从标志着新中国典当业复出的四川成都华茂典当行成立之日起,典当业是否应当统一立法就一直伴随着争议。新中国成立后,典当业一度被禁止,通过专门的立法规范典当业已无必要,对于民间尚存的部分典当行为,沿用政策、司法解释等进行调整。如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第58条和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0条均对典权制度作了肯定。典当业重新兴起以后,如何通过立法规范典当业,在政府管理层和法学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见。在政府方面,起初典当行被作为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实行从严管理的政策。2000年6月典当

47、业监管由国家经贸委接管并宣布“取消典当行金融机构的资格”,而作为特殊的工商企业,放宽典当行的市场准入条件,允许典当行从事动产和财产权利业务。2003年7月国家经贸委撤销,商务部组建后负责典当业的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的频繁更换,典当企业从“金融机构”到“特殊工商企业”再到“比较特殊工商企业”的角色定位变化,不仅仅是机构改革的需要,实际上更主要反映了政府管理层对典当业的性质认定至今尚未达成稳定共识。在法学界方面,关于典当业的立法形式,一直有两种主张,一是在物权法的“质权篇”中增设“营业质”一节。二是专门制定一部典当商法。2002年12月1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未有营业质权的规定,2005年2月商务部和公安部又联合颁布了典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克服典当管理规范效力不够的缺陷,在梁彗星教授和王利明教授牵头起草的物权法(草案)中专门设定了营业质权,如果这一规定得以采用,典当业的专门立法在短期内已无出台可能。而“营业质权”相关规定能否覆盖实践中的“典当”行为在法学界也存在不同看法,在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过程中,有关“典权”的规定两次写进去,又两次被拿掉,这说明立法机关和法学界关于典当的立法争议的确很大。正是政府和法学界对典当业认识的诸多不确定性,导致典当业尚未纳入法律的高度进行调整,当典当业务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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