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链工作人员核酸检测制度(通用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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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冷链工作人员核酸检测制度(通用5篇)冷链工作人员核酸检测制度11.依据和适用范围为规范指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正常运营的冷链食品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落实好生产经营防控主体责任,参照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肉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xx216号)、农贸(集贸)市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xx223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七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xx229号),以及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新冠肺炎与食品安全:对食品企业指导(20xx年4月)等文件,针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生产经营重点环

2、节,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采用冷冻、冷藏等方式加工,产品从出厂到销售始终处于低温状态的冷链食品在生产、装卸、运输、贮存及销售等各环节中新冠病毒污染的防控。本指南以预防冷链食品从业和相关人员受到新冠病毒感染为主线,突出装卸储运等重点环节防控,注重加强冷链食品包装的清洁消毒。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执行当地主管部门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规定,是应用本指南的前提。2.从业人员新冠病毒防控健康管理从业人员的健康是预防新冠病毒污染冷链食品的根本。涉及冷链食品生产、装卸、运输、贮存、销售和餐饮服务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调整和更新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增加新冠

3、病毒防控的管理措施。2.1建立上岗员工健康登记制度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做好员工(含新进人员和临时参加工作人员)14日内行程及健康状况登记,建立上岗员工健康卡,掌握员工流动及健康情况。鼓励新员工上岗前自愿接受核酸检测。2.2员工日常健康监测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人员出入管理和健康监测,建立全体员工健康状况台账和风险接触信息报告制度,设置食品生产经营区域入口测温点,落实登记、测温、消毒、查验健康码等防控措施,实行“绿码”上岗制。2.3外来人员登记与管理尽可能减少外来人员进入生产经营区域,确需进入的,需询问所在单位、健康状况、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等情况,通过登记、测温等措施并按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4、(如佩戴口罩等),方可进入。车辆进出时,门卫值班员、工作人员和司机应当避免不必要的接触。2.4从业人员卫生要求2.4.1健康上岗。上岗前确保身体状况良好,并向生产经营者报告健康状况信息,主动接受生产经营者的体温检测,若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立即主动报告,并及时就医。2.4.2做好个人防护。从业人员工作期间正确佩戴口罩、手套和着工作服上岗。工作服保持干净整洁,定期清洗,必要时消毒。特殊岗位(生鲜宰杀、分割车间等)的从业人员除工作服外,按防护要求穿戴防水围裙、橡胶手套等。推荐食品从业者佩戴一次性手套,但必须经常更换,且在更换间隙以及未戴手套时洗手。避免防护用品的二次污染,在进行非食品相关活动

5、(如用手打开/关闭门和清空垃圾箱)后,必须更换手套。2.4.3注意个人卫生。打喷嚏、咳嗽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不随地吐痰,擤鼻涕时注意卫生。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口、眼、鼻。2.4.4加强手卫生。在处理货品时,或双手触碰过货架、扶手等公用物体时,要及时用洗手液或肥皂在流动水下洗手,或用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2.5建立健康异常报告程序员工一旦发现自身以及共同生活人员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疑似症状,应当及时上报生产经营者的最高管理者,可视情况采用逐级上报或直报的方式。生产经营者一旦发现员工出现上述健康异常症状,无论其呈现出的健康状况如何,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其及与其密切接触的员工迅速排除在食品

6、工作环境之外。新冠肺炎传播风险高的地区,建议根据当地主管部门防控规定,要求健康员工进行“零”报告。2.6从业人员返岗程序根据生产经营区域上岗人员登记和健康档案,及时追踪健康异常、身体不适、疑似或者感染了新冠病毒(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的员工的治疗和康复状况,在其康复后科学评定是否符合返岗条件。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症状消退,并且间隔至少24小时的两次PCR核酸检测均呈阴性的,可解除隔离;针对无法进行检测的情况,在症状消退14天后,患者可解除隔离返岗。对属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的从业人员返岗前也应当符合上述控制要求。2.7加强防控知识宣传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宣教,引导从业人员掌握新冠肺炎和其他呼吸道传

7、染病防治相关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加强自我防护意识。3.装卸储运过程防控要求3.1装卸工人卫生要求除做好个人一般卫生要求外,搬运货物前应当穿戴工作衣帽,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手套等,必要时佩戴护目镜和面屏,避免货物表面频繁接触体表。特别是装卸来自于有疫情发生地区的进口冷链食品时,码头搬运工人等,在搬运货物过程中要全程规范戴好口罩,避免货物紧贴面部、手触摸口鼻,防止接触到可能被新冠病毒污染的冷冻水产品等。如果搬运过程中发生口罩破损,应当立即更换。3.2运输司机卫生要求除做好从业人员卫生要求外,运输冷链食品的人员(司机和随从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能随意打开冷链

8、食品包装直接接触冷链食品。车辆进出时,司机和随从人员应当避免与门卫值班员、工作人员有不必要的接触。3.3货物源头卫生管理对于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商或货主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食品及其包装进行采样检测。对于外埠食品,经销商应当主动向供应商索取相关食品安全和防疫检测信息。对于本地肉类屠宰、加工、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冷链食品的相关质量管理和操作规范,加强环境卫生管理。进口商或货主如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提供运输、仓储等服务,在货物交付第三方物流公司时,应当主动将相关食品安全和防疫需要的检测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物流公司。在冷链物流过程中,物流包装内如需加装支撑物或衬垫,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物流包装上应当

9、注明冷链食品储运的温度条件。加强对货物装卸搬运等操作管理,不能使货物直接接触地面,不能随意打开冷链食品包装。应当保障在运输、贮存、分拣等过程中冷链食品的温度始终处于允许波动范围内。做好各交接货环节的时间、温度等信息记录并留存。3.4车辆的卫生管理应当确保车辆厢体内部清洁、无毒、无害、无异味、无污染,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具体消毒措施参见低温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3.5贮存设施的卫生管理仓库装卸货区宜配备封闭式月台,并配有与冷藏运输车辆对接的密封装置。加强入库检验,除查验冷链食品的外观、数量外,还应当查验冷链食品的中心温度。加强库内存放管理,冷链食品堆码应当按规定置于托盘或

10、货架上。冷链食品应当按照特性分库或分库位码放,对温湿度要求差异大、容易交叉污染的冷链食品不应混放。应当定期检测库内的温度和湿度,库内温度和湿度应当满足冷链食品的贮存要求并保持稳定。定期对仓库内部环境、货架、作业工具等进行清洁消毒,具体清洁消毒措施参见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4.生产加工过程防控要求4.1人员卫生要求按照2.4要求进行。4.2保持安全距离员工间至少保持1米的距离。在食品加工环境中保持距离的可行措施包括:采取只在生产线一侧设置工作台、错位生产或者在生产线中间装配挡板等方式,防止员工出现面对面的情况;严格限制食品制备区的员工数量,排除一切非必要人员;将员工分成工

11、作组或团队,同时减少工作组之间的交流和相互影响。4.3进货防护和查验4.3.1装卸防护。需要直接接触冷链食品货物的装卸工人,搬运货物前应当穿戴工作衣帽、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手套等,必要时佩戴护目镜和面屏,避免货物表面频繁接触体表。4.3.2源头管控。冷链食品企业应当做好供应商合规性检查和评估,认真做好每批食品进货查证验货,依法如实记录并保存食品及原料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限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4.3.3检验证明。对于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商或货主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食品及其包装进行采样检

12、测。对于外埠食品,经销商应当主动向供应商索取相关食品安全和防疫检测信息。4.4清洁和消毒参见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4.5其他防护措施4.5.1通风要求。普通厂区优先选择自然通风,如条件不具备可辅以机械通风。密闭厂区应当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和空调系统供风安全。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洗、消毒,确保运行清洁安全。4.5.2给排水设施。应当有完善的下水道,并保持畅通。应当配备地面冲洗水龙头和消毒设施,用于污水的冲洗消毒。污水排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5.销售经营过程防控要求冷链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超市、便利店、餐饮、自营电商等食品经营者应

13、当具备相应的冷藏冷冻设施。5.1人员卫生要求按照2.4要求进行。生鲜宰杀等特殊摊位的食品经营者除工作服外,还需穿戴防水围裙、橡胶手套等。5.2保持安全距离合理控制进入冷链食品销售区域的顾客数量,避免聚集和拥挤,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至少保持1米以上,密闭空间还应当适度增加。可使用地面标记引导和管理顾客有序排队等措施,便于顾客保持距离,特别是在拥挤的区域,例如服务台和收银台。5.3清洁和消毒参见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5.4警示告知5.4.1在入口处设置标志,要求顾客在健康异常、身体不适或有新冠病毒疑似症状时不得入店。5.4.2定期在冷链食品零售区域(商店、卖场、超市)广播或张贴

14、告示,提醒顾客注意保持距离,并注意及时清洁双手。消费者自带购物袋的,建议盛装冷链食品后应当注意清洗后再使用。5.5其他防护措施在收银台和柜台设置玻璃屏障,鼓励使用非接触式支付,以减少接触。应当考虑不在自助柜台公开展示或出售未包装的冷链食品。6.餐饮加工过程防控要求为了防控涉及冷链食品餐饮服务环节的新冠病毒污染,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注意以下防控要点。6.1人员卫生要求按照2.4要求进行。6.2保持安全距离6.2.1使用适当的措施防止人员过于密集,食品从业人员之间至少保持1米的距离。6.2.2堂食座位安排应当达到安全的社交距离。6.2.3在店内使用地面标记便于顾客保持距离,特别是在拥挤的区域,例如服务

15、台和收银台。6.3清洁和消毒参见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6.4其他防护措施6.4.1提供清洁消毒液。为员工和进出餐饮区域的消费者提供洗手液或免洗消毒液。6.4.2防止交叉污染。生熟食品分开加工和存放,处理未熟制食品的工器具应当经过充分消毒后才可盛放或加工熟食。6.4.3避免非必要的身体接触。鼓励移动非接触支付、非接触派送等。6.4.4保持空气流通,室内应当经常开窗通风。6.4.5尽量提供熟食。疫情期间,食品要充分加热。6.4.6餐饮服务应当提倡采用分餐方式,不能分餐的应当提供公勺公筷。7.相关区域的应急处置措施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方案,用以及时处

16、置和报告疫情情况,有效预防新冠病毒的传播。7.1出现健康状况异常人员的应急处置冷链食品生产经营相关区域一旦发现病例或疑似新冠肺炎的异常状况人员,必须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疫点消毒等工作,并对该人员作业和出现的区域及其加工的冷链食品进行采样和核酸检测。如有空调通风系统,则同时对其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根据疫情严重程度,暂时关闭工作区域,待疫情得到控制后再恢复生产。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切断传播途径、隔离密切接触者等措施,同时按规定处置污染物。7.2发现样品核酸检测阳性的应急处置一旦接到有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17、阳性样品的通知,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根据当地要求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及时对相关物品和环境采取应急处置。对相关物品临时封存、无害化处理,对工作区域进行消毒处理,对可能接触人员及时开展核酸检测和健康筛查等措施。物品在未处理前,应当保持冰箱、冰柜、冷库等冷冻冷藏设备正常运行,以防止物品腐败变质及可能的污染物扩散。相关物品处理时避免运输过程溢洒或泄露。参与相关物品清运工作的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对于核酸阳性产品,应当按照当地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处置。冷链工作人员核酸检测制度2为防止新冠病毒可能借助冷链运输的畜禽肉、水产品及其外包装等物品传播蔓延,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会议精神,

18、按照省防指关于印发辽宁省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大疫经指办发20xx27号)、关于印发疫情防控常态化冷链食品核酸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疫经指办发20xx29号)前期贯彻落实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秋冬季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冷链食品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核酸检测工作通知如下:一、要全面落实人员核酸检测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指挥部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常态化冷链食品核酸监测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督促辖区企业组织进行核酸检测:(一)冷链食品生产企业在加强对入库前的货物消杀工作的基础上,对环境每周检测一

19、次,对相关从业人员每两周检测一次;(二)农贸(批发)市场、水产品(海鲜)和肉品经营等单位对相关从业人员每两周检测一次;商超、农贸市场环境检测为每周一次,农村集市环境检测为每月一次;(三)各区市县(先导区)指挥部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每两周组织一次核酸监测,督促冷链食品生产企业、农贸(批发)市场、水产品(海鲜)和肉品经营等单位全链条开展核酸检测,特别是对港口等重点环节,确保人、物、环境各环节核酸检测全覆盖。二、要全面落实冷链食品环节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各区市县(先导区)防指要严格按照大疫经指办发20xx27号、大疫经指办发20xx29号文件要求,加强对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教育和培训,督促辖区冷链

20、企业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一企一策、一企一案”,落实主体责任,建立企业疫情防控方案和人员核酸检测工作制度,完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指导督促企业落实规范要求,把企业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三、要全面开展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信息备案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指挥部要按照市总指挥部、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辽市监办发20xx86号)和关于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备案的通告(20xx年第55号)文件要求,督促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冷链食品安全追溯系统进行信息备案和录入相关数据,及时掌握辖区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底数变化、

21、从业人员数量和核酸检测情况,实施动态化管理。四、要建立常态化督导机制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落实“四方责任”工作,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督导检查,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各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管生产必须管防疫”“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一岗双责原则,开展行业疫情防控工作督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督导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五、完善奖惩及信息报送制度(一)对于督导检查中发现未按照要求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和核酸检测的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总指挥部有关要求,责令停业整改并通报。(二)对各地区督导检查中发现疫情防控和核酸监测工

22、作落实“四方责任”不到位的,有关情况上报市总指挥部,市总指挥部予以通报,并将督导检查情况纳入政府年终绩效考核。各地区对督导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并向市总指挥部做出书面检查。(三)请各区市县(先导区)指挥部及市总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于每周二12:00前,将冷链食品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疫情防控情况周报表及周工作情况报至市冷链食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邮箱:xxx。冷链工作人员核酸检测制度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文件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内防反弹、外防输入”和“人物并防”的策略部署,贯彻落实省疫情防控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冷链食品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xx11

23、8号)、关于开展冷冻冷藏肉品风险排查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xx114号)和市疫情防控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甬防办20xx97号)的工作要求,防止新冠病毒可能借助冷链运输的畜禽肉、水产品(以下统称冷链食品)及其外包装等物品传播蔓延(以下称物防),经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就常态化做好我区冷链食品物防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扛起“三地一窗口”的职责使命,坚持疫情防控慎终如始,建立健全常态化冷链食品物防工作机制,有效落实人员、物品、场所等各项防控措施,加强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日常监管,确保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二、

24、工作目标通过应用1个系统(浙江省冷链食品闭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浙冷链系统),执行4项举措(闭环管理、溯源倒查、滚动推进、强化规范),落实7项工作制度(存量备案制、增量申报制、首站责任制、企业经营承诺制、专人联络制、健康管理制、快惩严处制),建立健全我区冷链食品物防精密智控体系,坚持问题导向,补齐短板弱项,做好精准追溯、日常管理、检测监测、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健全机制等六方面工作,守住不发生冷链食品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三、对进口冷链食品实施精准追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要求,区相关部门要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的全程追溯。对于

25、落实到位的生产经营者,在提高信用等级、简化办事流程、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正向激励;对于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者,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加大巡查、检查、抽检力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一)落实存量备案制。对20xx年5月1日(以海关入境日期为准,下同)以前进口的存量冷链食品实行备案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通过浙冷链系统进行存量备案。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进行赋码、扫码。(区市场监管局、海曙海关分工负责)(二)落实增量申报制。对于20xx年5月1日以后进口的增量冷链食品,必须在其产品外包装上加贴“冷链食品溯源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进货查验,并在产品入库出库时通过浙冷链系统进行信息录

26、入、赋码和扫码工作,准确完整上传相关信息。企业也可以从浙冷链系统打印追溯单,随货同行。赋码率、扫码率纳入省疫情精密智控体系,要求稳定在98%以上。(区市场监管局、海曙海关分工负责)(三)落实首站赋码责任制。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进口冷链食品进入浙江后落地第一站的(以下称首站经营者),负有利用浙冷链系统对进口冷链食品进行赋码的主体责任。首站经营者应加强对系统功能的学习使用,提高赋码效率,不得规避赋码责任。(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海曙海关分工负责)(四)落实企业经营承诺制。首站经营者、大中型商场超市、生鲜电商、冷库经营者等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填写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对赋码扫码、人员健康、场所消毒等

27、物防工作进行承诺并自觉履行。(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五)落实专人联络制。根据首站经营者名单,确定专人联络。联络员应当切实履行巡查、指导、报告三项职责,疫情防控期间每周至少巡查联络一次,重点核查企业进出库台账记录、索证索票情况与赋码、扫码情况是否一致。(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四、加强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管理(一)排查冷库底数。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餐饮服务单位的自建自备冷库,以及提供冷冻冷藏贮存服务业务的第三方冷库进行全面摸底建档,重点检查是否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文件,第三方冷库是否按规定备案。同时,对本辖区储存政府储备商品的冷库进行全面摸排,检查是否具备合

28、法经营资质文件。(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分工负责)(二)严格做好贮存运输环境清洁消杀并落实贮存条件。食品运输企业在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每批次食品运输完毕后应当对车辆和食品冷藏箱内外壁实施全面消杀。如冷链运输车辆非食品专用,在运输食品前应对车辆进行一次彻底消毒。冷库经营企业在进口冷冻(藏)食品入库前应对食品外包装实施消杀处理,并定期对冷冻库进行清理和消毒。食品贮存和运输企业应确保食品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按照相关标准或标签标识要求贮存冷冻冷藏食品,加强温控监测管理,定期测定并记录冷冻冷藏食品温度,确保食品冷冻冷藏符合温控标准,防止脱冷和食品变质,同时要定期进行清理

29、和消毒。储存政府储备商品的冷库经营企业要加强冷库管理,对冷库环境、储存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等进行检查,确保贮存条件符合相关储备要求。(区卫生健康局、区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三)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如实记录并保存食品及原料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生产经营进口的肉类、水产品及制品应当依法具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其中生猪产品必须具有“两证一报告”,禽肉产品必须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肉类加工企业除了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记录外,进口畜禽肉类食品应当具备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方可入厂生产。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

30、以及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及水产品。储存政府储备商品的冷库要建立冷链食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储备食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可以快速启动追溯程序。(区市场监管局、海曙海关分工负责)(四)严格管控食品生产经营过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原料采购、屠宰分割、贮存运输、产品交接等过程中,应当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原料风险排查,落实生产经营环境和设施的卫生消毒制度,严格执行食品企业卫生规范、食品冷链管理等要求,定期对生产经营场所、食品外包装开展清洁消毒。(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分工负责)(五)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安全防护。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及消毒方法的原理和操作规程,加强各环节从业人员的个

31、人防护,特别是手部卫生,防止加工环境与从业人员产生交叉污染。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做好上岗前健康检查、缺勤人员健康状况追踪和异常情况应急处置报告工作。冷链食品运输企业要按要求做好从业人员防护工作,降低通过道路货物运输传播新冠病毒的风险。(区卫生健康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局负责)五、开展新冠病毒和食品安全“双检测”工作(一)增加新冠病毒检测频次和密度。区相关部门根据农贸(集贸)市场新型冠状病毒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新冠病毒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和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印发的重点场所环境、食品及从业人员新冠病毒监测方案的要求,定期对重点场所的物(冷链食品及其包装物)、

32、人(冷链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各环节从业人员)、环境(屠宰、生产加工、贮存、运输、经营场所)进行采样和核酸检测,要求每周抽取一定数量农贸(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食品生产企业和从事冷链运输的物流配送企业、车辆进行检测。每周检测样本数不少于70份,其中从业人员样本数不少于30份,采样后48小时内完成检测。对来自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从业人员和冷链食品,要加大抽检量,并按照相关规程延长冷链食品的留样时间。(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区经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配合)(二)做好食品安全检测工作。在开展新冠病毒采样的同时,结合年度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加大抽检力度,统筹开展冷链食品监督抽检。对于抽检不合

33、格的产品,严格依法核查处置。(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六、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一)快速溯源倒查。一旦收到区内外有关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检测阳性报告,应在2小时内利用浙冷链系统对同批次食品的流向进行溯源倒查和精准定位,并立即组织力量开展排查核实和核酸检测工作。对于流向区外的同批次食品相关信息,应及时上报有关市级主管部门。(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海曙海关分工负责)(二)科学妥善处置。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样品,按要求统一送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病毒分离培养、基因测序等分析工作;对核酸检测呈阳性的食品,按照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食品处置指南在48小时之内处置到位;对核酸检测呈阳性的环境,应当立即采取消杀等应

34、急处置措施;对可能接触检测呈阳性物品和环境的人员及时进行核酸检测和健康筛查;对检测呈阳性人员立即转送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并立即开展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区市场监管局配合)(三)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区级冷链食品阳性样本处置应急预案及处置体系,明确操作程序和响应流程,落实责任到人,并适时组织演练。指导督促冷链食品大型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相应的“人物并防”应急预案。(区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负责)七、严格落实各项日常防控措施(一)明确标准规范。落实健康管理制,参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的农贸(集贸)市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等系列防控指南,以及海鲜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35、技术指南等省级有关物防工作标准,督促屠宰场所、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食品冷库、以冷链食品为原料的食品生产企业和餐饮单位、冷链食品运输企业等重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制(修)订防控标准规范并严格执行。(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二)加强监督检查。对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冷库、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等重点场所定期开展常规巡查,督促相关市场管理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清洁、消杀、通风和个人防护措施,控制人流密度。加强相关场所环境卫生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制定疫情防控指南,冷库及从业人员是否落实清洁、消毒、通风、个人防护等卫生防疫措施,是否存在卫生死角,是否

36、做好口罩、洗手液、消毒剂等物资储备,是否加强冷链环节疫情防控措施。加强冷库建设规划,严格第三方冷库的备案管理,没有检验检疫等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准进入食品冷库。同时,要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传染病防控的技术指导。(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三)落实快惩严处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大冷链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冷链食品闭环管理的通知(浙市监函20xx144号)要求,对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八、构建完善物防工作机制(一)建立健全专班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区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作用,明确区经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

37、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发改、大数据管理、海关等单位的工作职责,定期召开专班工作会议加强沟通交流,实现数据互通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二)建立健全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资金投入,物防工作所需检测经费、防护用品、人员补贴等资金由区财政按规定保障。加强力量投入,统筹人员调配,组织专业培训,做好科普宣传,确保物防工作落实到位。(三)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各部门要落实专人及时准确报送物防工作信息和数据,加强信息审核,确保数据真实性。严格信息发布,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发布物防工作相关信息。针对突发情况及人民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新闻事件和舆情热点,经许可后及时通过辟谣、信息公开、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回应。(四)建立健全

38、考核督查机制。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全区大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发现相关监管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涉及领导责任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领导责任。物防工作情况纳入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重要内容。冷链工作人员核酸检测制度4一、落实四方责任。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xx2号)和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xx4号)等要求,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二、加强源头管控。进口货物运输、地面代理、

39、仓储、进口企业等主体按照谁的货物谁负责,谁作业谁组织消毒的原则,负责对进口货物实施预防性消毒。海关部门负责按规定实施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新冠病毒抽样检测,对抽中货物开展预防性消毒指导工作。三、做好溯源登记。进口非冷链货品在通关、存储、运输和使用等环节应做好登记,有关单位要建立详细的货品台账,包括进口货物名称及国别、进口国家(地区)、进口口岸、数量、静置时间、运输方式、货物流向等,做好核酸检测、消毒、转运、销售和使用流向记录,做到每批次货品流向可查询、可追溯。四、建立人员台账。进口非冷链货品有关单位应建立人员基础信息台账,加强内部管理,配合流调工作。台账核心信息包括单位相关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

40、手机号、详细现住址、家庭联系人等;台账其他信息应包括人员进返京情况、近期核酸检测情况、单位聚集性活动情况、访客记录表等,确保发生疫情时迅速获取重点人员信息并采取管控措施。五、专区存放、专人负责。所有进口非冷链货品要根据来源国家或地区的疫情风险情况进行物理分离。各进口非冷链货品单位和使用单位要设置货品的专门存放区,单独进行存放。安排专人负责,严格落实消毒卫生等工作制度。六、完善货品转运流程。进口货品经口岸结关放行后物流环节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商务局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进口货物转运疫情防控指引。做到与其他货品无交叉,可参照入境人员的闭环管理对进口货品进行揽收、分拣、投递等,提倡自动化无接触式

41、运行,加强相关物流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和运输工具的消毒工作。邮政快递业严格按照国家邮政局疫情防控期间邮政快递业生产操作规范建议开展经营活动 。七、开展内外同检。各进口单位在收到货品后,应根据相关要求对内外包装及货品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时应就地封存,第一时间向属地和疾控部门报告,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八、设置静置存放期。进口非冷链货品应设置一定的静置存放期,自进入海关开始到送至消费终端为止,可根据材质、保存条件、当前流行株特性等确定一定的静置存放时间。原则上非特殊急用货品通关和首次入库存放累计时间不少于10天,然后再配送至消费终端。急用货品严格落实防疫措施后再使用。九、加强核酸检测。进口非冷链

42、货品涉及的各环节从业人员及环境建立完善的核酸检测及健康监测制度。直接接触进口非冷链货品的高风险岗位人员,应根据主管部门要求适当增加核酸检测频次,做好健康监测,并经规范培训后上岗工作。十、加强个人防护。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商业企业工作人员及个体消费者做好科学防护。收到进口非冷链货品时,要戴好口罩手套,对各层包装做好预防性消毒,处理完货品后及时规范洗手;包装箱、包装盒消毒后及时丢弃或销毁,尽量不带入室内;鼓励进口非冷链货品存放一段时间后再使用。保洁人员、环卫工人、废物回收人员、垃圾处理场人员等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接触进口非冷链货品包装或废弃物的可能,在工作中应加强个人防护。十一、做好健康监测。接触进

43、口非冷链货品的人员14天内如出现发热、干咳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应及时就医,并主动告知医生相关流行病学史。冷链工作人员核酸检测制度5一、依据和适用范围为贯彻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和“人物同防”疫情防控策略,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导公路、水路进口冷链食品物流企业和从业人员落实新冠病毒防控和消毒主体责任,预防公路、水路进口冷链食品物流从业人员受到新冠病毒感染,防止新冠病毒通过冷链物流渠道传播,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第二版)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第二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号)、

44、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xx255号)等部署要求,结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冷链物流渠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xx241号)等有关工作安排,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物流的公路、水路运输企业、港口码头、货运场站等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冷链物流企业)对进口冷链食品装卸、运输等环节中新冠病毒污染的防控。本指南以预防公路、水路进口冷链食品物流从业人员受新冠病毒感染为主,突出装卸、运输等重点环节防控,注重加强冷链食品包装的消毒。冷链物流企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疫情防控规范和技术指南要求,按照本指南要求做好新冠病毒防控和消毒

45、工作,执行当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各项工作部署。二、装卸、运输过程防控要求(一)装卸作业人员防控要求。安排已完成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的人员作业,港口内、外贸作业人员要固定岗位,避免交叉作业;工作期间从严做好个人防护,搬运货物前应当穿戴工作衣帽,使用一次性医用口罩或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手套等,有条件的可穿戴防护面罩、防疫手套、防护服等防护用具,避免货物表面频繁接触体表。如果搬运过程中发生口罩破损,应当立即更换。国际航行船舶经海关检疫,并取得检验检疫证明材料后,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出具船员健康承诺,方可安全稳妥地开展港口装卸作业。特别是装卸来自于有疫情发生地区的进口冷链食品时,码头搬运工人等作业人

46、员在搬运货物过程中要全程规范戴好口罩,避免货物紧贴面部、手触摸口鼻,防止接触到可能被新冠病毒污染的冷冻水产品等。装卸作业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告示牌、警戒线等隔离措施,原则上禁止船员进入码头作业区域;需要船岸配合时,应当要求船员正确佩戴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并采取轮流作业或增加作业间隔等措施,尽量避免码头人员与船员发生直接接触;对确需上岸作业的船员,应进行体温监测。(二)运输人员防控要求。运输进口冷链食品的作业人员及随行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得随意打开冷链食品包装直接接触冷链食品。车辆进出时,驾驶员及随行人员应当避免与门卫值班员、工作人员的非必要接触。(三)货物源头防控管理。在冷链物

47、流过程中,物流包装内如需加装支撑物或衬垫,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加强对货物装卸搬运等操作管理,不能使货物直接接触地面,不得随意打开冷链食品包装。应当保障在运输过程中冷链食品的温度始终处于允许波动范围内。同时,应做好各交接货环节的时间、温度等信息记录并留存。(四)货物信息登记。货主或货代应主动向承运单位提供相关进口冷链食品海关通关单证,冷链物流企业如实登记装运货物信息、车船信息、司乘人员(船员)信息、装卸货信息及收货人信息等,不得承运无法提供进货来源的进口冷链食品,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开展对进口冷链食品采集相关样本及冷链货物运输车辆的核酸检测工作。港口企业、货运场站等经营单位要如实登记进出港口场站的冷链食品运输车辆信息及驾驶员信息。进口商或货主如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提供运输、仓储等服务,在货物交付第三方物流公司时,应当主动将相关食品安全和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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