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 国际物流相关法律 第一节 国际物流管理 第二节 国际物流相关法律 第三节 我国物流法规建设中的问题及建议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物流管理国际物流管理 一、国际多式联运(一)国际多式联运的特征 1.定义: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其中至少有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承运货物的地点,运送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一一)国际多式联运的特征国际多式联运的特征2.特征(4个“一”,2个“二”)l必须要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l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据。l多式联运经营人全程单一负责制。l实行全程单一的运费费率 l必须是至少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2、l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二二)国际多式联运作业的要求国际多式联运作业的要求快捷、安全、方便、经济(三)多式联运单证的基本内容(三)多式联运单证的基本内容 l货物名称、标志、件数、重量、尺码、包装形式;危险品等特殊货物的特性、注意事项;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主营业所;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接收货物的日期、地点;交付货物的地点;签发日期和地点;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声明;交接方式,运费支付,约定的运达期限,货物中转地点;多式联运单据条款等。二、货物进出境通关制度与程序二、货物进出境通关制度与程序(一)通关制度 通关是指进出境货物的收发人及其代理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进
3、出口货物的进出口手续,海关对其呈交的单证和申请进出口的货物依法进行审核、查验、征缴税费,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全过程。通关制度是主权国家维护本国政治、经济、文化利益,对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在进出境口岸进行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二)通关程序 进出口货物通关可分为四个基本环节:1-2-3-4-5申报检验征税放行 结关二、货物进出境通关制度与程序二、货物进出境通关制度与程序(三)转关运输 1转关运输及转关运输货物的定义l转关运输是指海关为加速口岸进出口货物的疏运,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依照有关法规规定,允许海关监管货物由关境内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出口海关手续的行为。l转关运输货物属海关监
4、管货物,是指:(1)由进境地入境,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2)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3)由关内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应受海关监管的货物。2办理转关运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l指运地和启运地设有海关机构。l运载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装备具备密封装置和加封条件(超高、超长及无法封人运输装置的除外)。l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是经海关核准的运输企业。特殊情况下的转关运输的情况特殊情况下的转关运输的情况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急需的物资;国家农业生产建设急需的物资;成套设备、精密仪器、仪表以及其他经开拆包装查验后不宜继续长途运输的货物;救灾物资
5、;其他特殊情况。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汽车应有经海关认可的加封设备,其技术条件如下:与车架固定一体的厢式全部或局部密封,构成永久性密封体,其密封部位具有坚固性、可靠性;与车架固定一体没有隐蔽空隙;可以装载货物一切空间便于海关检查。经海关检验认可的汽车,因故更换、改装或维修车厢体的,必须事先报经海关核准并及时报经海关重新检验认可。3.转关运输货物的通关程序(1)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申报转关运输。(2)出口转关运输货物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启运地海关申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4海关监管要求 货物自运抵指运抵海关之日起14日内
6、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逾期办理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征收滞报金。进口报关货物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指运地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由海关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转关运输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改装、调换、提取、交付,对海关在运输工具和货物上施加的封志,包括经海关认可的商业封志要保持完整,不得擅自开启或损坏。转关运输货物必须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仓库、场所。存放转关运输货物的仓库、场所的经理人应依法向海关负责,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和交付手续。海关认为需要派员押运关运输货物时,申请人或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并为海关关员执行监管任务提供必要的
7、工作条件。转关运输货物在国内运输途中发生损坏、短少、丢失时,申请人、承运人或保税仓库负责人应及时想有关海关报告,对损坏、短少、丢失的货物,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申请人、承运人或保税仓库负责人应该承担税赋责任。(四)我国对进口货物付收汇的管理 1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出口收汇核销制度是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外汇管制的要求,通过海关对出口货物的监管,对出口单位的收汇是否结售给国家进行监督的一种管理制度。2.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海关企业进口汇付前,需向付汇银行审领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发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凭此办理付汇,货物进口时,需多填写一联供付汇核销用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单位凭盖有海关“放行”章或“验
8、岂”章的报关单和“进口付汇核销单”向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五)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以及国境卫生检疫。三、国际货运保险(一)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二)陆上运输货物保险(三)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一)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海洋货运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海上风险、遭受海上造成的损失以及引起的费用。1风险 海洋货物保险的风险分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两类。海上风险(Perils of Sea),又称海难,一般是指货物在海上航行中发生的或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他既非是一切海上发生的风险,亦非局限在航行过程中。海上风险从性质上划分,主要可以分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
9、大类。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外来风险必须是意外的,事前不能预料的。外来风险可以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两类。2损失和费用 损失:按照损失的程度划分,可以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这里指的是全部或部分损失不是从实物形态来划分,而是就经济价值而言。(1)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由于承保风险造成的全部灭失或视同全部灭失的损害。(2)部分损失简称分损,是指不属于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的损失,其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在保险业务中,按照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部分损失可以被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两种。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是指载货运输的船舶
10、在同一海上海程中遭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使航行中的船、货、运费收入和其他有关财产的共同安全受到威胁,为了解除共同危险,维护各方的共同利益或使航程继续完成,船方有意识的合理的采取抢救措施所直接造成的某些特残的特殊或支出的额外费用。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在船方采取措施时必须客观、真实存在,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b)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以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为目的,是有意识的,合理的;(c)共同海损造成的牺牲和费用不是危及船、货安全的危险直接造成的,而是为了解除危险引起的,故特殊具有特殊性,费用支出是额外的;(d)所采取的措施是有效的,避免了船、货
11、同归于尽的局面,使其中的全部或部分安全抵达目的港。案例分析案例分析l某货轮在航行途中因设备故障起火,该船的第四舱内发生火灾,经灌水灭火后统计损失,被火烧毁货物价值5000美元,因灌水救火被水浸坏货物损失6000美元,船方宣布为共同海损,试根据上述案例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该轮船长宣布共同海损是否合理?2、被火烧毁的货物损失5000美元船方是否应负责赔偿,理由是什么?3、被水浸的货物损失6000美元属什么性质的损失?应由谁负责?单独海损:是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货物遇险后,风险直接导致的货物本身受损,但损失未达到全损的程度。单独海损是一种特定利益方的损失,不涉及船方和其他货主,这是单独海损与
12、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之一。免赔率在保险业务中又有绝对免赔率和相对免赔率之分。绝对免赔率是指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超过的部分,相对免赔率是指当损失超过规定的免赔率时,则全部损失都赔,若未超过则不赔。我国实行的是绝对免赔率。3、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根据投保的险别不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把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二)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陆运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陆上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或出轨,如有驳运过程,包括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
13、人均负责赔偿。陆运一切险:除包括上述陆运险责任外,还对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短少、短量、偷窃、渗漏等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责赔偿。(三)航空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运输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堕落或失踪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责赔偿。航空运输一切险:除包括航空运输险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包括被盗窃、短少等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责赔偿。(四)邮包保险邮包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遭受暴风雨、雷电、流冰、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出轨、倾覆、堕落或失踪;或由于失火和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
14、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责赔偿。此外还包括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邮包一切险:除包括上述邮包险的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包括被偷窃而短少在内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责赔偿。第二节 国际物流相关法律 一、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各国在货物买卖法方面存在不少分歧,在国际贸易中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各类法律冲突。二、国际货物运输法规 国际货物运输是指通过一种或多种方式,把货物从一国的某一地点运至另一国的某一地点的运输,是指在不同国家之间所进行的货物运输。(一)国际货物运输法规的特点 是独立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外的涉外运输合同关系。调整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法律形式有
15、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制度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法律问题是集中地体现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主要包括承运人和托运人。承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而接受承运人的委托,运输托运人的货物或者部分货物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后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属于实际承运人。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输合同或
16、者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1)班轮运输合同:由于提单是班轮运输合同订立和存在的形式和证据,所以班轮运输又称提单运输。(2)航次租船合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船舶出租人就是承运人,承租船舶的人就是托运人。租船合同(1)航次租船合同又称程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船舶所有人)将船舶租给承租人,按照约定的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运输货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运输合同。按照这种合同,出租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并由其雇用船长和船员,船舶仍由出租人负责经营管理,承租人不直接参与船舶的经营事宜。(2)定期租船合同又称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将船舶租给承租人,在约定
17、的期限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船舶进行运输,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租金的运输合同。按照这种合同,在租用期间,出租人仍保留船舶所有权和占有权,并负责保持船舶的工作效能,以及支付船长、船员的工资和给养。至于船舶的经营以及经营所直接产生的费用则由承租人负责。(3)光船租赁合同(Charter by demise)是指船舶所有人保留船舶所有权,而将船舶的占有权转给租船人,由租船人雇用船长和船员来管理船舶的一种合同。3、提单的性质 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接受托运人的货物之后,依据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长签发的、用以证明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有以下
18、三种法律职能:(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3)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并能作为向银行结汇的依据。提单的种类(1)根据货物是否已经装船:1、已装船提单;2、收货待运提单(2)根据提单上有无货物表面状况不良的批注:1、清洁提单;2不清洁提单(3)根据提单上收货人的抬头写法不同:1、记名提单;2、不记名提单;3、指示提单(4)根据采用运输方式的不同:1、直达提单;2、转船提单;3、联运提单(四)有关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11924年海牙规则 2.1968年维斯比规则 3.1978年汉堡公约(五)提单中承运人的责任制 1.承运人的责任 2承运
19、人的免责事项 3.承运人的责任期限 4.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最高赔偿责任)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概念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协议,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而在保险标的由于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海上风险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予赔偿的合同。(二)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如果发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恶意或过失,或者是由于商品本身的潜在缺点以及运输途中必然发生的途耗所造成的,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称作“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三)保险人的责任期限 保险人承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期限,在国际上通常都
20、按“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的规定办理,即自起运港发货人的仓库开始,至目的港收货人的最后仓库为止。(以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船以后满60天为止。)(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 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对承保范围内的货物损失,依据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理赔是指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审查货物受损原因及程度,并据以做出赔偿与否的决定。国际海上货物保险的索赔时效为2年,自被保险货物在最后一个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之日起算。(五)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代位权 代位权又称代位求偿权(subrogation right),是指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
21、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支付保险赔偿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责任人)享有索赔的权利。(六)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委付 委付(abandonment),也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一项制度,它是指被保险人以被推定全损的保险标的及其所附的一切权利、义务转移于保险人,而请求支付保险赔偿的行为。委付与代位求偿的相同之处是:都涉及权利的转移。不同之处是:委付为物权的代位权;而代位求偿为债权的代位权。第三节 我国物流法规建设中的问题及建议一、物流法规建设是物流行业顺利发展的重要基础 二、我国物流法规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体系从技术上普遍缺乏对实践的具体指导和调整作用,宏观调控能力和微观约束能力不足。2物流业缺乏系统而专门的法律规定。3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大。三、加强我国物流法规建设的建议1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物流法规体系。2切合物流行业发展的特点,提高物流法规的集约性、系统性,增强其综合调控能力。3制定和完善适应物流国际化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