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培训学校印章管理制度培训学校印章管理制度 篇11、学校印章由校长负责保管,一般情况不随身携带,特殊情况需要带出学校,要由校长批准。2、严格印章使用手续,凡使用印章者要登记,注明使用时间、用处及使用人。3、印章不许外借,更不许外单位人携公章出校。4、超出学校职权范围的证明,学校不可加盖公章。为私人谋取私利的证明,学校不加盖公章;有伪证行为的证明,学校不加盖公章。如违背上述规定,将追究盖章者责任。5、公章要保管好,不能随意搁放,要有保密性、保险性,若公章一旦被盗、外流,将追究保管者责任。6、更换公章必须校长同意,在公安部门备案。7、各职能部门的公章,由各部门负责人保管,并按以上保管条例保管及使用。
2、如出现失误,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8、未经法人代表批准,私自盗用公章者,视其情况进行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培训学校印章管理制度 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工作办事程序,方便公务联系,健全文书制度,严格印章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印章包括学校公章(钢印、红印)、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章、学校二级单位公章及因工作需要刻制的业务专用章、学校财务专用章、学校合同专用章及学校实行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的财务专用章。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二级单位是指学校机关部处、学部、直属单位及学院,不含学校设立的独立学院。第四条学校各校办企业应制定印章使用与管理办法,并报学校批准执行。第二章印章的刻
3、制、更换与启用第五条学校公章由国家教育部刻制、颁发,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学校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章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刻制和启用。第六条学校各二级单位的印章,依据学校设立机构的文件,报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由校长办公室出具学校行政介绍信,相关单位负责派专人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第七条学校二级单位因名称变更需要更换印章的,或因单位印章损坏需要重新刻制的,经单位领导审核,由单位向校长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旧印章的印模,经批准后由校长办公室出具学校行政介绍信,相关单位负责派专人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第八条学校实行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刻制财务专用章的,须经分管工作
4、的校领导批准,报校长办公室备案。第九条校长办公室负责行文启用二级单位公章。单位公章启用前,应将旧公章交回校长办公室,由校长办公室按规定归档或销毁。第三章学校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第十条以学校名义对内对外行文,由校长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和用印。第十一条本校工作证、学生证、公费医疗证、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教师资格证,各类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学历证明)、招生录取通知书、毕业分配通知,成绩表、聘书、奖状等常规证书、证明等,由各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出具名册和用印申请书,到校长办公室用印。第十二条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合同书、协议书、招投标书、意向书以及向教育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送计划
5、任务书、统计报表、审查表、申报表等重要文本和材料的,使用学校公章应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文本(报表)并署明编报人或联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报经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由校长办公室用印并视情况备份留存。对外签署合同书、协议书等还需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签字,并报经校长(或法人代表)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第十三条学校财务专用章和合同专用章,由校长办公室根据学校授权,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管理职权范围内进行使用与管理。第十四条科研成果报奖、成果推广,项目、基金申报,专利立项审批(转让),各协会、学会入会等,由当事人所在二级单位报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科研管理部门开具使用学校印章申请书,再到校长办
6、公室用印。第十五条教学成果报奖由教务部门统一负责审核,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教务部门统一到校长办公室用印。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工到外单位联系工作需出具学校介绍信的,或需学校出具相关证明的,经相关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到校长办公室用印。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对外刊登广告、声明等,按事项由主管部门经办人拟稿,部门主要负责人核稿签字,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校长办公室用印并视情况备份留存。第十八条其他事项需使用学校印章的,参照以上程序办理。非日常性事务使用学校印章的,需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第十九条凡申请使用学校印章的,需在校长办公室主页下载并完整填写重庆大学印章使用申请书,
7、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按规定程序到校长办公室用印。第二十条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章由校长办公室负责使用和管理,适用范围限于学生毕业证、学位证,学校行政中层干部任免文件,以及需要使用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章的其他情形。第四章二级单位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一条二级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本单位印章。保管印章须有安全措施,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单位办公室使用。第二十二条使用二级单位印章须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并进行用印登记。重要文件、材料、报表等使用二级单位印章的,负责管理印章的人员须保留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底稿或备份留存备查。第二十三条未经学校授权,校内任何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任
8、何文书。第二十四条严禁在无具体内容的凭证或纸张上加盖印章。第二十五条二级单位用印程序,参照学校印章使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印章的管理责任第二十六条各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印章使用和管理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第二十七条凡违反本规定用印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违规用印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八条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对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和制度。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培训学校印章管理制度 篇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学校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公章
9、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明确公章的使用权限和范围,严格事务审批程序,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公章管理与使用工作,规范遵守本规定。各部门公章监管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第三条公章包括校级公章、法人章和部门公章。校级公章、法人章由院办公室统一管理。各部门公章由归属部门保管。第二章公章刻制第四条各部门刻制公章,必须先持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向校办公室提出刻章申请,经校领导批准后,报公安部门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部门公章。第五条各部门公章正式启用时,必须先到校办公室留存印签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
10、,一律不准自行使用。第三章公章管理第六条公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校级公章、法人章由院办公室专人掌管;部门公章由各部门专人掌管。未经学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交给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临时交接,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交接手续。第七条校级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校办公室,部门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部门办公室内,公章未经存放部门负责人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以外地点使用,应经存放部门负责人同意,派遣专人携带前往。第八条掌管公章的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严禁以印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第九条不得伪造、变造、盗用、故意毁
11、坏公章,违反者学校将视其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十条因机构名称变更启用新公章或其它原因停用公章,应将原印章缴回校办公室,不得私存或自行销毁。启用印章或停用印章应由校办公室发文公示。印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保险柜内。第四章公章使用第十一条公章的使用要严格控制范围、规格。严禁滥用公章发文、发函、出具凭证。第十二条以学校名义发出各种公文、公函、重要申请必须填写发文稿纸,各类证明材料则必须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并经各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加盖公章。加盖公章的重要材料如需备案,须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中明示并注明备案科室。第十三条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有关合同、协议书等,必须
12、经校长或主管校长批准,方可盖章。各部门的一般性合同,须经各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盖章。第十四条对内、对外发放的各种证件、证明需加盖学校公章时,须由颁发证件、证明的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盖章。第十五条属常规性工作,成批办理的证书、证件等,需盖学校公章的,由主管部门确定1人负责办理。每次盖章须凭列有需办证人员名单、编号和部门负责人签名的同意函,到校长办公室登记并盖章。第十六条学生如需学校出具在读证明、学历证明、毕业证明等有关证明时,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后,方可盖章。教师需学校出具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时,应经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并出具证明后,方可盖章。除此之外的其它证明、申请等均
13、由各部门出具证明并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盖章。第十七条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的,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归来必须向办公室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者必须交回。第十八条使用公章,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各部门公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直接追究公章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条各部门业务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注册专用章等,其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培训学校印章管理制度 篇4第一条为了保护社会力量办学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力量
14、办学印章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力量办学,系指具法人资格的国家企业事业组织、派、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包括在社会上独立设置的补习、辅导、进修等教育组织,以下简称学校)。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法院、检察院等直接举办或间接举办的面向社会(本单位以外)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学校印章,也按本规定管理。第三条学校用印章行使规定范围内权力,履行规定范围内职责,并对由其产生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条学校须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
15、批准后,方可刻制印章。各级各类补习班、辅导班、培训班、进修班等,不得刻制印章。第五条学校刻制印章,必须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的刻字社或工厂刻制。第六条学校印章样式、尺寸。一、学校及其所属职能机构的印章一律为圆形。二、高等学校印章的直径为四点二厘米,其所属职能机构印章的直径为四厘米。中等(含中等)以下学校印章的直径为四厘米,其所属职能机构印章的直径为三点八厘米。三、各级各类学校钢印的直径一律为三点六厘米。四、学校印章所刊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中心部位刊五角星或校徽。五、学校职能机构印章自左而右环行学校名称,职能机构名称垂直于学校名称自左而
16、右横向排列,中心部位一律空白。第七条学校及其职能机构的印章所刊名称、刻章枚数,须以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第八条印章印文使用宋体汉字和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民族自治地区的学校印章,应并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印章文字较多,不易刻制清晰时,可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第九条学校不刻制外文印章,确需刻制外文印章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条学校印章须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并由教育行政部门正式行文启用。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由学校法人代表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印章应严格审批。第十二条学校更改名称,应将原印章交到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
17、,刻制新印章按本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印章丢失,须向同意和批准刻制印章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声明作废。刻制新印章按本规定重新申请。第十四条学校终止办学,须将学校印章及所属全部职能机构的印章交到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封存。第十五条学校被停办,由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印章,对拒不交出者,由教育行政部门提请公安机关收缴。第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印章造册登记,留存印底;对收缴和学校呈交的印章应报请公安机关予以销毁。第十七条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刻制学校印章者,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罚款,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第十八条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私自承制学校印章的工厂、刻字社或个人,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丢失印章和违反规定使用印章,应追究保管人员和学校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惩处。第二十条各地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公安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