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集团九方制药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XX)合民三初字第87号原告安徽省*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物医药园。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委托代理人 ,安徽省*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合肥市海关大道园景天下11幢502室。委托代理人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集团九方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委托代理人 ,安徽*集团九方制药有限公司行政总监。委托代理人 ,安徽金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1998年10月22日,安徽*集团九方制药有限公司(简称*
2、制药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案外人安徽省泰科医药化工研究所(泰科研究所)订立合作研究四类新药菊蓝抗流感胶囊合同书,该合同的具体内容为:一、合作基本形式: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认定四类新药菊蓝抗流感胶囊由乙方负责研制、申报,甲方协助乙方进行申报,直到获得新药证书及生产批文。二、双方职责:甲方提供乙方该项目研究、申报、技术转让经费共计人民币35万元整,甲方协助乙方在省级药审中心进行申报,自负车旅宿费,甲方协助乙方在甲方进行工艺放大,甲方承担本新药临床前与生产前检验费用,甲方承担本新药临床验证用药的试制。乙方负担该新药的实验研究及申报材料的整理,乙方负责该新药的申报工作,直到获得新药证书及生产批文,
3、乙方负责该新药的制备工艺、质量控制等技术交底,乙方负责在本协议第一次付款到位起一年内拿到新药证书,乙方负责该新药临床验证对照药与报检样品的提供。三、付款方式:本协议签字生效两周内,甲方付给乙方研制费用人民币10万元整,该新药通过省级临床前评审后两周内,甲方付给乙方研制费用人民币10万元整,该新药通过省级生产前评审后两周内,甲方付给乙方研制费用人民币5万元整,乙方获得新药证书与生产批文后两周内甲方付给乙方费用人民币10万元。四、承诺与违约:甲方资金应及时到位,保证研制工作如期完成,若甲方资金超过规定期限两个月内不到位,乙方按超过时间的2-3倍顺延研制周期,若甲方资金超过规定期限两个月,将视作甲方
4、自动放弃,乙方不归还甲方到位资金。乙方应在规定期限内拿到该新药证书及生产批文。若因乙方技术因素拿不到新药证书,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或向甲方提供一个同类新药作为补偿,若因国家新药审批政策变化及不可抗拒因素而导致本项目中途废止,其损失双方各负担50%。甲方独家拥有该产品的生产权,乙方不得擅自转让第二家。五、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所列甲乙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订立后的1998年11月19日和1999年2月2日,*制药公司分别向泰科研究所支付产品开发费用5万元和10万元。1998年12月16日安徽省卫生厅药政管理局给安徽中医学院附院、安徽医科大学附院、安徽省立医院发出药函1998第17
5、2号文,称泰科研究所与九方制药公司联合申报的中药四类新药“菊蓝抗流感胶囊”已通过安徽省卫生厅审评,经研究同意安排在你院进行临床验证,安徽中医学院附院为临床研究负责单位。1999年8月8日,上述合同的甲乙双方订立一份关于进一步合作研究菊蓝抗流感胶囊的备忘录,该备忘录商定:在乙方的努力下,四类新药“菊蓝抗流感胶囊”于1998年12月10日通过临床前评审,12月18日报国家新药评审中心备案,目前临床验证工作已近尾声。鉴于甲方已违反原合同第三条第1、2款,至今未按时支付研制费用,按合同第四条第一款,应视为甲方已自动放弃该新药的合作研制权,但考虑到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经双方商议,特订立如下备忘条约:1、
6、因甲方资金未能按时到位,延误了乙方的研制工作进度,乙方获得新药证书的时间将推迟到2000年,力争在2000年第三季度末拿到新药证书。2、甲方应将尚未到位的研制费用、检验费、临床用药加工费于1999年8月30日前支付给乙方,否则将视为甲方放弃该新药的合作研制权,乙方不再将新药转让给甲方。3、由于新的药品审批办法的颁布,以及临床费用增长较去年翻了一翻,甲方需支付乙方临床补偿费2万元,其中于1999年8月30日前支付1万元,余下一万元以后由甲方从厂长资金中支付给乙方。4、甲方应按原合同条款及时将研制费用支付给乙方,如违约将按合同第四条第一款执行。2000年6月5日,安徽省*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7、简称*医药公司)至函*制药公司,要求在菊蓝抗流感胶囊研制费外,增加临床研究费用2万元,*制药公司予以同意。*制药公司作为被考核单位于2001年6月11日至6月23日在其住所地试制了三批菊蓝抗流感胶囊样品27550粒,2002年6月6日安徽省药品检验所出具关于对菊蓝抗流感胶囊质量标准的审核意见,经我所对三批样品的复核检验,结果均符合规定。2002年4月,*医药公司和*制药公司作为共同申请人向原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对“菊蓝抗流感胶囊”进行新药申请,2003年3月14日原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了新药研制现场考核报告表,表中内容记载了研制现场为被告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试制原始记录105
8、页,*制药公司作为被考核单位和申报单位在报告表上签字盖章,*医药公司也在报告表上签字盖章。2002年7月4日,泰科研究所作为甲方和分别作为乙方、丙方的*制药公司和安徽省*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医药公司)*医药公司订立合作研究原四类新药菊蓝抗流感胶囊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将与乙方合作研究“原四类新药菊蓝抗流感胶囊”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丙方享有和履行。该项目未支付经费乙方应按丙方指定帐户支付。上述“原四类新药菊蓝抗流感胶囊”合同履行中的相关事项仍按原甲乙方的合同履行等。2004年4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医药公司颁发菊蓝抗流感胶囊新药证书,同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菊蓝抗流感胶囊
9、的药品注册批件,批件上注明的药品生产企业为“安徽*集团九方制药有限公司”,主送“安徽省*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制药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从1998年11月到2003年5月向原告支付新药研制费用28万元。2000年元月被告*制药公司向原告支付检验及临床用药费33080元。2004年5月18日,*医药公司给*制药公司寄发一份关于妥善处理“菊蓝抗流感胶囊”研发转让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协商函,并请被告予以回复。2004年6月*制药公司从原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取药品注册批件。*制药公司对2004年5月18日的协商函没有回复,其至今没有支付下欠的款项11万元。在取得“菊蓝抗流感胶囊”的新药证书和
10、药品生产批件后不久,*制药公司即开始生产新药“菊蓝抗流感胶囊”,至今仍在正常生产。2005年4月12日原告就涉案事实向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制药公司已退出合作,放弃了新药生产权,判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新药菊蓝抗流感胶囊,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主张仅要求确认双方于合同中约定的“视被告放弃合同权利”的条件已经成就的事实状态,并不曾就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后应如何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合同的效力、是否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随后原告于2005年9月7日对被告提出本案的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之间合作研究四类新药菊蓝抗流感胶囊合同书;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药品注册
11、批件(批件号为:2004s01492);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由原告开发的“菊蓝抗流感胶囊”,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制药公司支付给原告*医药公司人民币22万元(含按合同约定未付的尾款11万元),此款以三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00712009、00220490、01015061)方式于双方签字当日交付。若该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承兑,被告必须在接原告通知一周内支付给原告人民币22万元整;逾期不能支付,被告除应立即支付人民币22万元外,还应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2、上述款项全部到帐后,原告*医药公司应于一周内将报批生产批件的“菊蓝抗流感胶囊”技术资料复印件交给被告*制药公司。3、双方其他无争议。4、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医药公司承担。5、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齐东海 审判员朱治能 代理审判员王怀庆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思 版权所有:北京中高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