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法医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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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第三章劳动能力和劳动能力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能力丧失1第一节概述p一、劳动能力 劳动能力(labour capacity)是人的工作能力和生活能力的总和,是职业对劳动者的要求和劳动者对工作所能付出这二者间的对比关系的一种反映。2p二、劳动能力丧失u (一)劳动能力丧失(labour incapacity)的概念 劳动能力丧失是指因损伤、疾病、衰老等原因引起的工作能力和或社会活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的下降或丧失。由于劳动能力下降或丧失,失去了从事原工作的能力,严重的会影响到生活自理能力。3u(二)劳动能力丧失的分类1按劳动能力丧失的原因 2按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3按劳动能力丧失的时间4按劳动能力

2、丧失的性质4u(三)残废(disablement)永久性的劳动能力丧失,无论是完全性丧失还是部分性丧失,都构成残废。u(四)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 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又称伤残鉴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5u(五)劳动能力丧失的分级 1定性划分 (1)劳动能力全部丧失:指工作能力和日常生活能力全部丧失,生活不能自理。(2)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指工作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能力部分丧失。(3)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指工作能力部分丧失,日常生活能够自理。62定量划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l8667-2002)分110级伤残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 T161801996)分110级伤残

3、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把医疗事故分为4级12等,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110级。7p三、不同行业劳动能力丧失的标准1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1)特等残废: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2)一等残废: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他人扶助。(3)二等甲级残废: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4)二等乙级残废:劳动能力丧失尽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5)三等甲级残废: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到一定影响。(6)三等乙级残废: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8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4保险业的伤残评定5

4、医疗事故鉴定中的伤残等级6轻重伤鉴定 9p四、国际残疾分类和残疾人五项调查1国际残疾分类世界卫生组织(WHO)1980年发表了国际残疾分类,该标准把残疾分解为损伤(impairment)、障碍(disability)、残疾(handicap)。2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标准把残疾分为五项,即,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五项。10第二节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p一、概 念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公共道路上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有关道路交通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11p二、伤残评定1伤残鉴定标

5、准和等级划分 按人体11个部位,每一个部位均划分为10级伤残,这11个部位是: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脊柱胸段损伤,颈部损伤,腹部损伤,肢体损伤,皮肤损伤,盆部损伤,会阴部损伤,外阴、阴道损伤。2划分依据 日常生活能力;各种活动能力;工作能力;社会交往能力。12第三节工伤事故的伤残鉴定p一、概 念1工伤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业务)而遭受意外事故,造成了死亡、伤、残等情况。(法定)职业病属工伤。2工伤保险指对因工作而受伤或因职业病而致残,永久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13p二、劳动鉴定 劳动鉴定是一种特指,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工负伤或患职

6、业病后,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作出的判断结论。此种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而引起的劳动鉴定,就是所谓狭义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依据的标准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141鉴定标准及其依据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 T16180-1996),该标准的制定依据了下列四方面内容: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护理依赖。生活自理是指下列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

7、一项需要护理者。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152标准的分级:标准将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1级最重,10级最轻。同时规定,符合伤残鉴定标准l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同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享受不同的工伤赔偿待遇。163其他规定(1)晋级原则:全身有多处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分别进行鉴定,后综合评定。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可以晋升一级,但最多晋升一级。(2)脾切除伤残鉴定时的年龄界定:脾切除评残,“青年人”是指伤者的年龄在1635周岁之间,“成人”是指伤者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上。(3)女性面部毁容年

8、龄界定:40岁以下女性面部毁容,含单项鼻缺损、面部缺损(不包括耳郭缺损)和面瘫,按其伤残等级晋升一级。17第四节涉及保险的伤残评定p一、概 念1保险的概念2保险法的概念(1)保险合同法(2)社会保险法(3)保险业法(4)保险特别法183保险的分类(1)强制保险(2)自愿保险(3)财产保险(4)人身保险p二、涉及人身保险的伤残鉴定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7月11日发布了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又称A标。该标准把伤残分为7级,从一级到七级,给付比例依次递减,分别为100、75、50、30、20、15、10。192022-10-720临床法医学临床法医学诈病(伤)及造作病(伤)诈病(伤

9、)及造作病(伤)20 第一节诈病(伤)一、概念 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假装或伪装患有某种疾病,称为诈病(simulation)。诈病可见于伤害案件、意外事件的受害人或行为人。如头部受伤后,伪装头痛、耳聋、眼盲,甚至瘫痪、大小便失禁;杀人后伪装自己患有精神病。被检查者常对自己受伤害的症状和体征故意夸大,称为夸大病情(aggravation),轻病装重病,小病装大病。21 二、诈病的特点 1诈病均有明确的目的诈病者常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往往带有欺骗性和隐蔽性。如伪装精神病常常是为了掩盖犯罪行为,逃避刑事责任或期望取得缓刑、减刑的条件;服刑犯人为了取得住院、保外就医或减刑资格,伪装患有某种疾

10、病;或为了博取他人的同情、骗取休假、劳保、福利、赔偿、逃避某些应尽的义务;或为了骗取保险理赔等,谎称有病。22 2同一人群中常常伪装相同的疾病在同一人群中,有人伪装某种疾病未被识破,伪装成功后,其他人也跟着模仿,此种情况在劳教、监狱服刑的人群中时有发生。(羊群效应)3多选择靠一般方法不易检查鉴别的疾病进行伪装诈病者常选择一般检查方法不易鉴别的疾病,如伪装头痛、失明、耳聋、精神病等,而且所选择的病种常与其知识水平有关。23 4症状混乱而矛盾诈病者对所述病情和经过常前后矛盾,症状与体征不符,由于诈病者或对医学完全不懂,或仅一知半解,不清楚某种疾病应有的主要症状体征及其内在的关系。因此,在陈述自己的

11、“疾病”表现时,常常前后矛盾,越讲越仔细,越讲越严重,漏洞也就越多。5不正常的病程诈病者常突然发病,经药物治疗,“病情”常无好转或改善,甚至有时反而会加重;当其目的或要求达到或不可能达到时,病情很快痊愈。24 6诈病常与损伤联系在一起如头部损伤后出现头皮血肿等较轻微损伤,被害人为达到某种目的,伪装成瘫痪、耳聋、失明、失语等严重损伤表现。7体检不配合诈病者由于害怕被揭穿装病,常常对检查不配合,甚至拒绝做检查,对鉴定人或医生的言行非常敏感,惟恐暴露其伪装行为。25 三、常见诈病及其法医学鉴定(一)诈聋(伪聋)常表现为单耳聋或双耳聋,以单耳聋较常见,因单耳聋伪装较容易,不易被识破,又不明显影响工作和

12、生活。1伪聋的表现 伪聋者对检查十分敏感,时时克制自己不露痕迹,以防被人识破。对疑为诈聋者,应详细询问病史,注意其回答问题的内容、方式、举止及神态。诈聋者介绍病情时,常夸大病情,回答问题不直截了当,测听检查时反应迟疑,同一检查方法的多次检测结果常不一致,且差异较大。26 2诈聋检查方法(1)双耳诈聋的检查:眼睑反射 听觉瞳孔反射试验 探究反应 Lombard测验(或称噪声干扰测验)听觉脑干反应 其他电反应测听技术27(2)单耳诈聋的检查:眼睑反射;听觉瞳孔反射试验;探究反应;Stenger测验(又称响度优势测验)听诊器检测 纯音听阈测定 同频音掩蔽试验28 3法医学鉴定 首先了解有无头部损伤、

13、耳部被打击、鼓膜破裂、迷路震荡或慢性耳漏等伤病史。体格检查时,注意被检者的反应,如是否有方向感;诈聋者较注意周围的环境,对在场的其他工作人员的低声细语很敏感,尤其是话题涉及其伤病等内容时。耳部检查一般仅能查到外耳和中耳,而内耳至中枢则需相应的临床症状,结合仪器检查,才能判断有无听力损伤及损伤程度。有关诈聋的检查方法很多,但大部分均为主观检测,对是否诈聋的判断有一定的意义,但作为诉讼证据,仍需以客观检查为主,如脑干听觉诱发电位和声导抗测定等。29(二)诈盲(伪盲)1表现可表现为单眼盲或双眼盲,由于双眼盲伪装比较困难,且难以持久,易暴露破绽,因此,单眼诈盲较双眼诈盲多。双眼诈盲者,有时表现得比瞎子

14、还瞎。2检查诈盲者常拒绝检查,或夸大病情,或检查不合作。30(1)双眼诈盲者的检查:瞳孔对光反射:双眼若全盲,则双眼瞳孔的直接和间接对光反射都消失;若直接或间接对光反射存在,表明有视力,可考虑为诈盲;闭目试验:在检查过程中,令其睁眼,突然用手或其他物件在被检者眼前晃动或击去,若立即出现瞬目反应闭眼者,为诈盲;暗室步行试验:搀扶被检者进入暗室向前行走,然后突然除去搀扶,令其继续前进,诈盲者此时常能继续前进,而盲者行走不能;视觉诱发电位检查;诈盲者只要能配合注视监视器和视力不低于0.1者,若LED-VEP和P-VEP均正常,则为诈盲。31(2)单眼诈盲者的检查:瞳孔对光反射;闭目试验;变换测试距离

15、:正常检测视力在距视力表5米处进行。诈盲者常伪装只能看清视力表的固定某排,用活动视标视力表无顺序地移动测试距离,若检查结果无改变(改善或下降),则可视为诈盲;雾视法(试镜法、柱镜换轴试验相似):在健眼前放置+6.00DS镜片,“盲眼”前插置-0.25DS镜片,令被检者双眼同时看视力表,其读出视标即为“盲眼”的视力;视野检测法:反复多次测试,诈盲者每次的视野检测结果均不相同;其他:如变换视标法、红绿色互补法、卡片阅读法等主观检查,还有各种眼电生理检查,如眼电图、视网膜电图、视觉诱发电位等客观检查。32 3.法医学鉴定 首先检查有无眼部的结构异常,如眼球结构有无破坏、屈光介质、眼底和视觉传导通路及

16、视觉中枢有无异常。若经仔细检查,均未能发现可以解释盲的原因者,需做鉴别诈盲的检查。上述检查方法除瞳孔对光反射和视觉诱发电位检查为客观检查,其余大多为主观检测。因此使用一种方法检测结果作结论时要慎重。若雾视法、镜片法测得的结果一致时,可作为判定诈盲的依据。另外,视觉诱发电位检查客观表明受检眼的视力,且能反应其视力情况,在鉴别伪盲时具重要意义。33(三)诈瘫(伪装运动障碍)1.表现常在头部损伤或脊髓损伤后,谎称肢体无法运动,可表现为单瘫、偏瘫或截瘫,可以是痉挛性瘫痪,也可以是弛缓性瘫痪。2.检查诈瘫者,颅脑CT无病损、病理征阴性,症状与体征不符。经过定位检查,结合腱反射情况及神经电生理检查,应能鉴

17、别诈瘫。34 3法医学鉴定 判定诈瘫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体表无损伤或损伤轻微;神经系统检查正常(包括CT、MRI);损伤与症状体征不符,如头部右侧损伤,偏瘫或单瘫发生在右侧,且表现为弛缓性瘫痪;弛缓性单瘫,其电生理检查之感觉和运动传导速度正常,腱反射存在。35(四)伪装疼痛 1.表现被检者常称全身各部位疼痛,如假装头痛、胸痛、心绞痛、胃痛、腹痛、关节痛等,由于疼痛可不伴有体征,仅能凭其主诉为主要依据,常常被某些人作为诈病的有利手段,给法医学鉴定带来一定的困难。一些病损引起的疼痛又很常见,易被较准确的模仿和假装,而蒙骗鉴定人。36 2检查诈头痛者常在医师或法医面前呻吟,或作抱头状或作呕吐状,看起

18、来似乎非常痛苦。但经检查,无发热、无高血压、无损伤痕迹或损伤不明显。给予用药,效果不明显。伪装者远离检查者后,常表现为谈笑风生,精神焕发,毫无痛苦状。37(五)伪装精神病 1表现装病时间不定,可能在犯罪前,也可能在犯罪当时,但最多见于犯罪后。表现为发作突然,胡言乱语,或缄默不语木僵状,或装疯卖傻,动作怪异。发病前无初期症状,发作多不自然,也不持久,没有规律。有时拒绝饮食。但在夜间或无人在旁时,一切恢复正常,或偷偷补充食物,大吃大喝。装病者以为症状越怪越像,因而症状常矛盾,装不出典型症状而露出马脚。2法医学鉴定假装精神病者所表现的各种症状,与精神病的症状不符。作全面分析或会同精神医学专家检查,不

19、难识破其真伪。38(六)伪装抽搐 1表现抽搐的表现形式有多样,有的似癫痫大发作,有的只是四肢不规律抽动或上肢屈曲、下肢伸直。2检查抽搐者多发生在斗殴时或斗殴后,抽搐时无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有反应,抽搐形式多样,一般持续几分钟甚至23小时,无咬舌或二便失禁,抽搐停止后即可自主活动。神经系统检查无定位体征,特殊检查(如CT、MRI)颅脑内无异常改变,脑电图检查结果正常或轻度广泛异常。39 3法医学鉴定 抽搐最好有鉴定人看到其发作全过程,并及时做检查。癫痫大发作者,多发生摔跌致伤,抽搐时意识丧失,眼球上转定位,角膜反射消失,常咬破舌或唇,口吐白沫,角弓反张,二便失禁,持续时间约13分钟,抽搐停止后全

20、身乏力酣睡。这是诊断癫痫最可靠得依据。伪装抽搐大多以大发作为表现,可因言语刺激、愤怒而发作,发作时常向有人处缓慢倒下,不伴有意识障碍、四肢不协调的抽搐,口发怪叫,无咬舌和二便失禁,抽搐可持续几分钟甚至12小时,抽搐发作过程中,检查角膜反射和瞳孔对光反射存在,翻转眼睑时闭目或皱眉,压眼眶、捏人中和对疼痛刺激有反应,抽搐结束后全身乏力,无酣睡。可因刺激反复发作。40(七)伪装失语(伪哑)1表现被检者神志清晰,体表损伤可轻微或较严重,对他人说话的含义能正确理解,就是不能说话,多数人书写能力正常可进行书面交流。无吞咽困难,无咳呛。2检查被检者神志清,体表损伤轻微,神经系统包括视觉、听觉及吞咽反射无异常

21、。面肌和咀嚼肌运动正常,伸舌无障碍、偏斜,舌的感觉存在。声带活动正常。脑电图、头部 CT扫描无异常改变。喉肌肌电图检查结果正常。对听写、抄写无困难,但常常不配合。41 3法医学鉴定伪装失语(诈哑)常装得很成功,可达到难辨真伪的程度,并可持续很长一段时间。由于引起失语的原因很多,鉴定时应作精神、意识和神经系统的详细检查,结合脑电图、头部CT、喉肌肌电图等均无异常时,并排除了器质性原因失语,可初步认定为功能性失语,再进一步排除癔症性失语后,才能考虑为伪装失语。42(八)伪装血尿 1表现血尿可以为肉眼血尿,也有镜下血尿;血尿持续时间长短不一,有时镜下血尿可持续数月以上。2检查全身检查,有无眼睑、下肢

22、肿胀、贫血,体表有无损伤,肾区有无压痛、叩击痛。尿液化验,尿内含血量不同表现不同,红细胞多者肉眼可见尿液呈暗红色或红色,放置后尿液分层,上层尿液清亮,下层呈红色并有沉淀物;血量少者,可在显微镜下检见红细胞。化验时,应同时作尿蛋白、尿素氮、尿比重等项目检查,还要仔细检查有无管型、炎症细胞等的观测和记数。43 3法医学鉴定(1)肾损伤的认定:腹部外伤史,伤后镜下血尿诊断为肾挫伤的临床案例很多。此时,需与一过性血尿和泌尿系统疾病相鉴别。肾炎除有血尿外,还有的症状和体征有:尿液中蛋白阳性,并可见大量管型,结合生化检查和临床症状、体征,一般不难认定。若仅有血尿,经多次检查无蛋白尿、无管型、无白细胞,不能

23、认定是肾炎。肾挫伤除血尿外,超声检查可发现损伤肾有改变(如肾体积增大、肾内回声不均等),而血尿持续时间长短与肾挫伤的转归一致。若伤后超声多次检查肾异常表现无变化、血尿持续时间达三月以上,此时,肾挫伤的诊断值得怀疑。44(2)尿的检查:首先肉眼检查,观测尿液颜色、有无沉淀和分层。镜下检查时不仅要记录红细胞的数量,更要注意红细胞的形态和有无其他成分。伪装血尿者常向尿中混入动物血、人血或月经血,在动物中以鸡血较常见。为了防止被检者向尿中掺血,检查应在同性人员监督下排尿取样,若间隔或连续三次检查中无红细胞者,应视为伪装血尿。45 四、鉴定时应注意的问题(一)了解案情(二)查询病情,慎重对待临床资料(三

24、)应用多种检查方法(四)诈病与癔症的鉴别46 六、癔 病 癔病又称歇斯底里(hysteria),是一种常见病。好发于吵架、斗殴当时或以后。因此是法医临床学上常见的疾病。本病是在一种特殊素质(癔病性格)的基础上,加上精神刺激而发病的。其临床表现为情感暴发,哭笑吵闹;或突发“昏厥”、“抽搐”;或出现“失明”、“耳聋”、“失语”乃至“瘫痪”。这些都是精神因素引起的癔病发作形式,并无器质性损害。在排除真正的器质性损害和伪装的成分后可以作出诊断。47 第二节造作病(伤)一、概念 自己或授意他人对自己身体造成伤害的,或故意夸大、改变原有伤(病)情,称为造作伤(artificial injury)或造作病(

25、artificial disease),造作伤由自己造成的,又称为自伤(self-injury)。有时由于造作轻伤(病)而酿成重伤,甚至死亡。48 二、造作伤、造作病的共同特点(一)造作伤或造作病有明确的目的 1为了逃避惩罚或掩盖罪行。2为了骗取某种荣誉或信任。3为了逃避某职能或义务。4为了骗取休假或待遇。49(二)损伤较轻微 造作伤或造作病常是不危急生命的损伤和病变,采用的手段较保险;但有时由于掌握的医学知识有限或措施不当,可造成意外的严重伤害或后遗症。(三)损伤或疾病易诊断 造作伤和造作病一般具有显而易见的症状和体征,易被发现或检查出来,对待检查或治疗合作、要求治疗,对医治过程非常配合,甚

26、至有时造作者会提醒或暗示检查者伤或病所在部位,惟恐被漏诊。此点与诈伤、诈病有本质的区别。50 三、造作伤的特点(一)造作伤的一般特点 1造作伤的部位:多见于易被发现、暴露的部位,如头部、四肢等处;多在其本人手容易达到的区域。如用右手所造作的损伤,除头部外,一般分布在身体的左侧和前侧,如左上肢、左侧胸腹部,或右下肢前侧、外侧,右胸腹部、背部少见。用左手造作伤的分布正好相反。授意他人造作伤,则损伤可以在身体任何部位;51 造作伤的部位常与造作伤的目的相一致。在某些特殊部位造成损伤,以表明是在特定情况下受伤。如为了伪装被性侵犯者,造作伤多位于大腿内侧、外阴部、胸部等处,常为抓伤、擦伤等轻微损伤;为了

27、诬陷被人扼颈,常在颈部造成指甲印痕、擦伤等损伤;为了伪装与人搏斗的英雄事迹,常假装抵抗、自卫造作伤,损伤多分布在前臂外侧、手背部(抵抗伤,假装挡刀)、手掌部(抵抗伤,假装抓刀)等处;一般不会在毁损自己的容貌或可能危及生命的部位。即使授意他人所为,也不会在脸面部、生命重要部位造成严重损伤,因与其本意不符。52 2造作伤损伤程度大多轻微 自伤者一般只为达到某种目的,决不会愿意冒生命危险或变成残废。因此,所造成的损伤均较轻微,一般无生命危险,如擦伤、挫伤、浅表切割伤等,不会伤及心、肺、脑等生命重要器官。偶尔遇到毫无医学知识的人,其造作损伤的本意只是造作轻微损伤,以便达到目的,结果却造成重伤或残废甚至

28、死亡。53 3造作伤的种类 造作伤以钝器伤和锐器伤多见,前者如砖头、石块等钝器,常形成擦伤、挫伤、挫裂创、皮下出血等损伤;后者如小刀、水果刀、匕首、菜刀、剃刀等锐器造成切割创,砍创、刺创少见。54 4造作伤的特征:损伤次数多,损伤形态、大小常较一致。有时在一个人身上,可见数十个创,且每处创伤形态、大小基本一致;密度大,间距小。造作伤常在某一部位密集出现,范围较局限;损伤排列整齐,方向一致。造作伤数量多,但常平行排列,整齐一致,创口方向一致,密集分布;程度轻,均匀一致。自己形成的损伤不仅方向一致,而且损伤轻重也较一致,常常为轻微损伤或轻伤。创面短小、浅表,常为体表小心切割形成的梭形切创,一般不伴

29、有骨折;55 创口随体表弧度而弯曲,自己切划造成的损伤,当遇到体表呈一定的弧度时,创口也会随着体表弧度而弯曲,并不改变其深度。从而说明该创系利用利器小心切划而成,并非一击所致;有试切痕。造作者由于其怕痛、矛盾的复杂心理,常有试切痕,表现为平行的表皮划痕或轻微浅表切创。这是判断自伤的重要依据。56 5造作伤处衣物情况 造作伤者,多事先解开衣服、卷起衣袖,看准部位后,再仔细切划作伤,因此,损伤相应处衣物多无破损,无血液沾染。有时,自伤者事后检查造作伤过程有无破绽,当发现创口处衣物无破损也无血污时,会在损伤相应部位的衣物上补做破口,或切割或刺破或剪破,并可能在各层衣物染上血迹,以增加可信度。结果是常

30、常弄巧成拙,漏出破绽。法医学鉴定时,应仔细检查衣物,观察衣物上破损的部位、数目、形状、大小、方向、边缘是否齐整等,与其创口进行仔细比对,视是否相符。57 6造作伤 现场多整齐不乱造作伤现场因无需搏斗、挣扎,家具、物件多无破损,摆设不凌乱;有时一些现场经过伪装处理,看似凌乱,仔细观察,会发现不符合一般格斗的现场规律。现场上遗留的指纹、血迹等生物学检材可以说明现场仅就当事人一人。58 四、常见的造作病 1造作心脏病在医师或法医检查前,服用某些影响心功能的药物或毒物,如咖啡粉、夹竹桃叶、万年青等,外加过度劳累、夜间不眠,使心跳加速、脉搏不齐,造作心脏病。2造作支气管炎故意吸入过冷空气、有毒粉尘或刺激

31、性气体,如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盐酸、硝酸等气体,刺激气管、支气管并产生一些症状,如发热、咳嗽、咳痰,有时痰中带血。59 3造作胃炎、胃溃疡多采用胶囊内装氢氧化钠(钾),吞服后刺激胃黏膜产生炎症,或形成溃疡,严重时可形成穿孔。胃镜检查可发现胃大弯处有炎症或溃疡,穿孔者须手术修补或作胃次全切除,切除标本在穿孔处呈现急性穿孔的改变。4造作糖尿病常内服一些制剂,人为地造成糖尿病,如内服根皮苷,该物质可阻断肾小管对葡萄糖的再吸收用而形成糖尿;鸟嘌呤可破坏胰岛细胞而产生糖尿病。此外,如间苯三酚或尿偶嘌呤等可造作糖尿病。遇到可疑造作糖尿病者应使其住院观察,反复检验其尿液,发现上述物质即可揭穿其造作糖尿病的真

32、相。60 5造作结膜炎利用一些刺激物质,如灰沙、粉末或酸、碱、胡椒、辣椒、肥皂水等化学物质涂抹、滴注等刺激双眼,或直接将双眼浸泡在高渗盐水内等方法造成结膜炎,造作过程中有时会引起角膜混浊。6造作慢性溃疡为了达到长期治疗的目的,有意识的在肢体(多见于小腿)皮肤上涂抹硝酸软膏、斑蝥软膏或敷贴刺激性中草药,导致局部皮肤发生皮炎、疏松结缔组织炎、坏死,甚至形成溃疡,或使原有溃疡扩大,变成慢性溃疡,经久不愈。也有将汽油等物注射入小腿等部位,造成疏松结缔组织炎或溃疡。7造作呕吐服用各类催吐剂引起人为呕吐。61 五、造作病、造作伤的法医学鉴定(一)鉴定时须解决的问题 1被检查者有无损伤或疾病?若有损伤,损伤

33、部位、数量、大小、形态、方向等表现、特点如何?2若有造作伤或造作病,该伤或病是如何造成的?3该伤或病是被检者自己所为还是他人所为?4伤后时间与被检人或其他证人所述是否相符?有无分歧?有哪些分歧?62(二)鉴定程序 1案情调查 造作伤(或病)的特点就是具有明确的目的和企图。通过案情调查,可以了解案件的因果关系。对委托方提供的案情、询问笔录、病史资料等应仔细阅读,找寻前后矛盾、可疑之处。在对被鉴定人检查过程中,需反复、详细询问其被害的全过程,询问越细致,越容易发现可疑点,而证实其造作伤(病)的事实。询问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凶犯”人数及其个人特征、当时双方的位置关系、对方所用凶器、打击部

34、位及次数、有无搏斗、搏斗的情况以及事件结束后“凶犯”的去向等,对事件关键问题,尤其要反复多问。在询问中要做到耐心听取、详细记录,并随时提出疑问。在其叙述、描述或解答问题中,发现有无内容情节过分夸大、前后顺序颠倒、矛盾的现象。对于一些关键性细节,造作者常含糊其辞,企图蒙混过去。63 2损伤的检查被检人的损伤检查是判断其造作伤的依据。因此,检查必须全面细致、详尽记录并作照相等客观影像保存,要特别注意损伤的细微特征,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查,包括x线、CT检查,严重的或需长时间观察的被检者要求住院观察。3衣服的检查 四肢、胸腹部的造作伤,其相应部位的衣物上应有破损,并有血液沾染,因此,应仔细检查衣物破损

35、的部位、破损的层次、数目、形状、大小、方向,破损的边缘是否整齐,并与身体上的损伤特点作对比,看两者之间是否一致。还有,仔细观察衣物上血痕分布及流注方向与损伤是否相符。64 4现场勘验应及时赶赴案发现场,作好现场的观察和记录,并作照相摄像固定现场的细节,同时收集有关的证据,如凶器、化学物品、沾有可疑血痕的各种物品,妥善保存。特别要仔细观察血迹的滴注、喷溅方向等细节,分析损伤时伤者的体位。一般来说,自伤者的血迹分布较集中,而他伤者的血迹分布分散而零乱。注意现场有无凶器,凶器的所在地方,比对凶器上的血流方向,与自握形成是否相符。同时要注意现场有无指纹、脚印、鞋印遗留等。65 5事件重建如果伤者情况尚

36、可,最好请当事人在现场就地详细介绍案件发生经过,并将被害的全过程表演,即事件重建。这对推断是否造作伤很有价值。假如情况不允许伤者到现场表演,可待其伤情恢复后,临时布置一个尽可能与原始现场相像的现场环境,令其进行事件重建的表演。66 第三节匿病 一、概 念 与诈病相反,某些人确实身患某种疾病,但为了某种目的,故意假装健康无病,隐匿自己患病,这种现象称为匿病(dissimulation)。为了骗取人们对他健康的信任,从而达到获取某种目的,如入学、招工、参军、更换工种、延续工期、获取优厚工资待遇等,另外还有带病投保而隐匿病情。67 二、常见的匿病及识别方法 1肺结核常见病。可通过胸部摄片、结合临床血

37、液化验诊断。2肝炎多见于带病投保、高考、参军等情况,B超、CT检查可发现肝病变的形态学变化,结合肝功能检查,容易诊断。3近视、色盲多见于高考、参军、申领驾驶证等情况,通过视力检测、眼底检查,一般不难识别。4其他如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等慢性病,通过体格检查及临床血液生化检测可以诊断。68第五节第五节 虐虐 待待 凡经常遭到家庭成员或照顾人故意造成的精神凡经常遭到家庭成员或照顾人故意造成的精神或肉体上的折磨、摧残称为或肉体上的折磨、摧残称为虐待虐待(maltreat,abuse)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38、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有虐待罪,没有产生重伤和死亡的,只有告犯有虐待罪,没有产生重伤和死亡的,只有告诉的才处理。诉的才处理。如果虐待行为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告如果虐待行为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告诉也要立案处理。诉也要立案处理。69一、虐待的类型和方式一、虐待的类型和方式 按致虐者的行为方式的不同可将虐待分为二种不同类型。按致虐者的行为方式的不同可将虐待分为二种不同类型。1积极虐待及其手段和方式:积极虐待及

39、其手段和方式:所谓积极虐待是施虐者使用主动的方式和手段对被虐者所谓积极虐待是施虐者使用主动的方式和手段对被虐者进行折磨和摧残。主要方式如下:进行折磨和摧残。主要方式如下:(1)经常拳打脚踢、扭捏、捆绑和鞭挞等暴力方法。经常拳打脚踢、扭捏、捆绑和鞭挞等暴力方法。(2)故意用烟头烧灼皮肤,针扎,用热水烫或冬季令在故意用烟头烧灼皮肤,针扎,用热水烫或冬季令在室外受冻等造成物理性损伤。室外受冻等造成物理性损伤。2消极虐待及其手段和方法:消极虐待及其手段和方法:所谓消极虐待是施虐者使用消极的方式和手段对被虐者所谓消极虐待是施虐者使用消极的方式和手段对被虐者进行折磨和摧残。主要方式如下:进行折磨和摧残。主

40、要方式如下:(1)常对被虐者进行侮辱、咒骂和讽刺。)常对被虐者进行侮辱、咒骂和讽刺。(2)不准吃饱饭,限制穿暖衣,甚至限制睡眠。)不准吃饱饭,限制穿暖衣,甚至限制睡眠。(3)限制人身自由)限制人身自由,强迫进行重体力劳动强迫进行重体力劳动,甚至强迫自杀甚至强迫自杀等。等。70二、虐待伤的类型二、虐待伤的类型 虐待伤的特点是受伤范围广泛,损伤轻重程度不虐待伤的特点是受伤范围广泛,损伤轻重程度不一,新旧损伤同时存在及损伤类型多种多样。一,新旧损伤同时存在及损伤类型多种多样。主要的类型如下:主要的类型如下:1软组织损伤软组织损伤 以头面部、腰背部及四肢软组织损伤最为多见。以头面部、腰背部及四肢软组织

41、损伤最为多见。常常是这些部位遭受钝性暴力作用而造成的皮肤常常是这些部位遭受钝性暴力作用而造成的皮肤擦伤、挫伤、皮下出血及血肿、挫裂创。由于不擦伤、挫伤、皮下出血及血肿、挫裂创。由于不同时间遭受损伤,所以在皮肤上常常可以发现新同时间遭受损伤,所以在皮肤上常常可以发现新旧程度不等的皮下出血。如果施虐者使用烟头烧旧程度不等的皮下出血。如果施虐者使用烟头烧或开水烫,可在皮肤上见到不同时期不同形状的或开水烫,可在皮肤上见到不同时期不同形状的烟头灼伤和烫伤或瘢痕。如果被指头拧捏则在相烟头灼伤和烫伤或瘢痕。如果被指头拧捏则在相应部位发现类圆形的皮下出血及指甲痕。应部位发现类圆形的皮下出血及指甲痕。71 2眼

42、、耳损伤眼、耳损伤 被虐者可出现眼部挫伤、眼球内出血、一侧或双侧被虐者可出现眼部挫伤、眼球内出血、一侧或双侧眼睛视力下降或失明。耳部检查可发现耳廓青紫肿眼睛视力下降或失明。耳部检查可发现耳廓青紫肿胀,鼓膜穿孔,一耳或双耳听力障碍,甚至耳聋。胀,鼓膜穿孔,一耳或双耳听力障碍,甚至耳聋。3骨折骨折 不同部位的骨骼均可出现骨折不同部位的骨骼均可出现骨折,但以四肢长骨、肋骨但以四肢长骨、肋骨、颅骨及脊柱骨最多。、颅骨及脊柱骨最多。4内脏损伤内脏损伤 被虐者可以出现范围广泛及程度不一的内脏损伤。被虐者可以出现范围广泛及程度不一的内脏损伤。比如脑挫伤、心肺损伤、肝破裂、脾破裂及胃肠破比如脑挫伤、心肺损伤、

43、肝破裂、脾破裂及胃肠破裂。这些脏器损伤可并发硬脑膜外和硬脑膜下血肿裂。这些脏器损伤可并发硬脑膜外和硬脑膜下血肿、血胸、气胸、失血性休克及腹膜炎等。、血胸、气胸、失血性休克及腹膜炎等。72三、被虐者的法医学检查三、被虐者的法医学检查 积极虐待所致损伤是确定虐待罪的客观依据。所以对积极虐待所致损伤是确定虐待罪的客观依据。所以对被虐者进行法医学检查要详细了解被虐者的案情,家被虐者进行法医学检查要详细了解被虐者的案情,家庭环境状况,在认真听取被虐者的个人陈述及其父母庭环境状况,在认真听取被虐者的个人陈述及其父母、保护人或陪同人的陈述的基础上,认真做好下列检、保护人或陪同人的陈述的基础上,认真做好下列检

44、查工作。查工作。1测量身高体重,注意检查一般外貌特征,如营养测量身高体重,注意检查一般外貌特征,如营养、发育状态。、发育状态。2仔细检查身体各个部分,注意衣着情况,是否清仔细检查身体各个部分,注意衣着情况,是否清洁,衣服有无补钉等。洁,衣服有无补钉等。3检查精神和情绪状态检查精神和情绪状态,观察有无害怕及胆怯神态。观察有无害怕及胆怯神态。4体表从头到脚按序检查,注意检查有无损伤,如体表从头到脚按序检查,注意检查有无损伤,如有损伤要认真检查和记录损伤的种类、性状、损伤的有损伤要认真检查和记录损伤的种类、性状、损伤的具体部位、数目及确定损伤时间。具体部位、数目及确定损伤时间。73 5如有多处皮下出

45、血,注意有无新旧损伤如有多处皮下出血,注意有无新旧损伤并存,注意检查有无长期受虐待致使耳聋或并存,注意检查有无长期受虐待致使耳聋或双眼视力下降情况。双眼视力下降情况。6注意采用现代临床医学检测手段,如注意采用现代临床医学检测手段,如CT、磁共振及脑电图、彩超等,在存在骨折的、磁共振及脑电图、彩超等,在存在骨折的被虐者,要注意进行全身被虐者,要注意进行全身X线片检查,以发线片检查,以发现有无新旧程度不同的骨折。现有无新旧程度不同的骨折。7如果虐待致死的尸体,应尽早进行全面如果虐待致死的尸体,应尽早进行全面系统的法医尸体解剖,包括颅腔、胸腔及腹系统的法医尸体解剖,包括颅腔、胸腔及腹腔的剖检。并提取

46、脏器进行病理切片检查。腔的剖检。并提取脏器进行病理切片检查。必要时取材进行毒物分析及物证检验。必要时取材进行毒物分析及物证检验。74四、法医学鉴定的注意事项四、法医学鉴定的注意事项 对虐待进行法医学鉴定,应详细了解案情,并向知情对虐待进行法医学鉴定,应详细了解案情,并向知情人了解被虐者的家庭状况,生活和学习情况,家庭中是否人了解被虐者的家庭状况,生活和学习情况,家庭中是否有经常性打骂,还要检查被虐者的发育、营养状况、精神有经常性打骂,还要检查被虐者的发育、营养状况、精神状态、反应能力、智力水平。状态、反应能力、智力水平。对体表的损伤检查要详细,不能遗漏任何微小的伤痕对体表的损伤检查要详细,不能

47、遗漏任何微小的伤痕,特别要注意分清受伤次数、损伤时间,损伤的种类和性,特别要注意分清受伤次数、损伤时间,损伤的种类和性质,怀疑身体内部有损伤的应作进一步检查质,怀疑身体内部有损伤的应作进一步检查,比如比如CT、B超超等检查。等检查。对虐待案件人身检查的鉴定结果,只确定人体组织结对虐待案件人身检查的鉴定结果,只确定人体组织结构和器官是否有解剖结构的损害或者功能障碍,然后参照构和器官是否有解剖结构的损害或者功能障碍,然后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轻伤还是重伤,而不能作出虐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轻伤还是重伤,而不能作出虐待,甚至虐待罪的结论,对于消极虐待,只造成精神上的待,甚至虐待罪的结论,对于消极虐待,只造成精神上的摧残、折磨,其损伤程度评定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制定相摧残、折磨,其损伤程度评定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制定相应的鉴定标准。应的鉴定标准。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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